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 许可 难度 高
经审查后允许从事法律一般限制的营业、行为或居留的程序,执照(免许)也属于此类。审查设施标准、选址及相关机关协商等,不符合许可标准时可能不予许可。
- 01
确认派遣类型:区分外国公司总公司调往其在韩国的关联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的情形,与韩国上市公司或公共机构的海外分公司员工调往韩国总公司的情形。后者需要提供总公司的海外直接投资申报受理证明或海外分公司设立申报受理证明,以及海外汇款证明。
- 02
核查工作经历条件:通过在职证明确认被调动人员已在总公司或分公司工作满1年以上,并在人事调令(派遣令)中写明该人员将在韩国以高管、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身份承担的必需职责。仅从事简单文书或体力工作的员工不符合D-7资格。
- 03
匹配韩国设立形式与业务范围:联络办事处不得开展营业活动,因此只能派遣适合从事市场调研、联络和宣传工作的人员;分公司须在办理外汇银行设立申报、登记及营业登记后方可运营。须准备韩国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以及营业资金流入的证明或事业计划书。
- 04
申请签证发放确认书:韩国分公司或办事处作为邀请人,将申请表及附件提交至其所在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通过 HiKorea 提交。在国外出具的文件须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并附译文提交。
- 05
签证发放与外国人登记:收到确认号码通知后,调派人员向韩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并入境韩国,入境后90天内须向居住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理登记。配偶及未成年未婚子女可以 F-3(家属同行)身份一同居留。
- 06
延长停留期间:在停留期间届满前,提交综合申请表,并附人事任命书(派遣令)、韩国分公司的申报(许可)文件、外汇买入证明书等营业资金汇入证明材料以及纳税证明。从海外分公司被派遣至韩国总公司的员工,须提交在职证明和纳税证明。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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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确认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如果韩国的设立形态与实际业务不符,例如联络办事处邀请人员并让其从事销售工作,签证发放认定书可能会被拒绝,因此申请前请使派遣命令书和邀请函中的业务范围与设立形态保持一致。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黄允相行政师事务所为您撰写、翻译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并代为提交,同时说明许可·申请·申报的相关程序。需要本人出席·本人申请或电子签名的政务事项,代办可能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