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个指南
业务类型说明
业务名称旁的标识表示该程序的法律性质。难度按行政机关的审查范围和驳回可能性划分。将鼠标移到标识上或点击即可查看说明。
- 难度 低
- 难度 中
- 难度 高
行政处分不服
民愿、救济与争议调解
- 向反腐败与民权委员会提出申诉异议·救济 申诉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或消极的处分(包括事实行为和不作为),或对侵害个人权利或造成不便、负担的不合理行政制度所提出的民愿(《预防腐败及设立与管理反腐败与民权委员会法》第2条第5项)。包括个人、法人、团体以及居住在韩国的外国人在内,任何人都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反腐败与民权委员会(ACRC)或地方民愿委员会提出。申诉书载明申诉人的姓名和住址、申诉的目的和理由及其依据事实、相关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是否已提起诉讼或其他救济程序。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如因需要调解等不可避免的事由,最多可再延长60日。经调查,如有相当理由认为某项处分违法或不当,则建议纠正;如申诉人的主张有相当理由,则表达意见,接到建议的机关须在30日内报告处理结果。对于民愿处理迟延或要求提交不必要文件的情形,您可以先向该机关提出申诉(7日内处理),再次提出同一申诉并经该机关监察部门调查后,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 健身房、PT 和普拉提斯退款被拒异议·救济 当健身房、PT 或普拉提斯会员中途取消时,若该业务属于健身中心等体育设施业务,则根据《体育设施安装及利用法》实施细则附表 3-2 计算退款;若属于持续 1 个月或更长时间的持续交易,则根据《门庭销售等条款法》及公平贸易委员会公告进行计算。如果您因个人原因取消,您将获得费用减去已使用期间或次数的金额,并扣除 1/10 的违约金;若因倒闭或停业导致商家无法继续经营,您将获得剩余金额加上违约金。如果商家拒绝退款,请通过退款申请或挂号信以书面形式留下您的取消意愿,并向韩国消费者机构申请损害救济。如果从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未达成协议,该机构将案件移交给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且达成的调解具有与司法和解同等效力。
- 如何申请租赁欺诈受害者认定申请 受租赁欺诈损害的承租人可以向国土交通部部长申请租赁欺诈受害者认定,申请书提交至市或道的市长或道知事。部长应在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损害调查,并在租赁欺诈受害者支援委员会审议后做出决定。如果您对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
创业·企业运营
- 如何申报外国公司在韩国的联络办事处或分公司申报 欲在韩国设立分公司或联络办事处的外国公司,应根据《外汇交易法》向其指定的外国银行行长提交外国公司国内分公司设立申报。分公司在韩国从事营利性业务,而联络办事处仅执行联络工作、市场调查和研发等非业务职能。分公司须在设立后3周内在业务所在地进行登记,并在设立国内营业场所后2个月内向税务局提交国内营业场所申报;而联络办事处则从税务局获得唯一的税务识别号码。
- 如何提交外国投资报告申报登记 当外国人取得价值 100,000,000韩元 或以上的韩国法人股份,并持有 10% 或以上的表决权股份,或者向公司派遣或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时,即属于《外国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外国投资。在投资之前,投资者须向大韩贸易投资振兴院 (KOTRA) 或外国汇兑银行提交外国投资报告,并在完成投资款缴纳后的 60 天内完成外国投资公司的登记。登记证书随后可用于变更登记,并作为申请企业投资 (D-8) 居留资格时的投资证明。
营业申报·登记
餐饮·酒吧营业申报
食品制造·流通营业
金融业登记与申报
旅游与休闲业务
工作·投资·留学签证
- APEC商务旅行卡 (ABTC) 申请申请 APEC商务旅行卡 (ABTC) 向韩国国民签发,以便其在无需签证的情况下进入APEC成员经济体,入境时需与护照一并出示。根据法务部指令《APEC商务旅行卡签发与管理条例》,由仁川机场出入境事务所所长签发该卡;自2025年4月21日修订后,原则上签发移动卡,实体卡需另行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为因业务需要频繁前往成员经济体的人员,例如在过去2年内访问4次或更多次,如年进出口额或海外直接投资额在100,000 USD或以上的公司的管理人员、进出口或海外投资人员。每家公司的发卡数量取决于人员编制,员工人数少于20人的公司从2张或更少开始,该卡在经过各成员经济体的国内审查与批准后签发。该卡有效期为5年,但如果申请时提交的护照剩余有效期不足5年,则该卡随护照到期。
- 数字游民(F-1-D)签证·居留变更申请文书撰写许可 数字游民(远程旅居)签证F-1-D是允许隶属于海外公司并远程办公的外国人在Korea停留的居留资格。该签证自2026年6月30日起全面实施,收入要求因年龄和停留地区而异。每次给予1年,最长可停留3年,且不允许在Korea就业。
- E-6签证签发认定书申请·C-4使领馆签证申请文件编写许可 想要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表演、娱乐或担任广告及时装模特的外国人,若活动持续时间在 90 天或以下,以 C-4(短期就业)身份入境;若超过 90 天,则以 E-6(艺术表演)身份入境。对于 E-6 签证,韩国境内的邀请人需向其居住地所属辖区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签证发给确认书,随后外国人可通过该确认编号在韩国驻外使领馆获得签证。根据《公共表演法》进行的表演,邀请人必须首先从韩国媒体评级委员会获得外国演出推荐,该表格的处理周期为 10 天。签证发给确认书在 3 个月内仅限用于一次签证签发,因此需根据表演或拍摄日程倒推准备时间。
- 如何申请签证签发确认书许可 签证签发确认书是指在外国人向海外韩国外交代表机构申请签证之前,由法务部长官预先确认是否签发签证的制度(《出入境管理法》第9条第1款)。希望邀请外国人的个人可以代表该外国人进行申请(第9条第2款),并向管辖邀请人住所地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申请书及居留资格所需材料(《施行规则》第17条第2款)。一旦签发,邀请人会收到签证签发确认号,外国人在向外交代表机构申请签证时需填写该号码。使用虚假材料申请或介绍此类申请的行为,可处以最高3年有期徒刑或最高30,000,000韩元罚金,因此所有文件中的事实必须保持一致。
- 如何申请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许可 拟在韩国停留并希望在从事当前居留资格活动的同时,从事属于另一居留资格的活动的外籍人士,必须在开始该活动前获得法务部关于居留资格外活动的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20条)。需将包含各居留资格所需材料的综合申请书提交至主管出入境管理事务所,费用为 120,000韩元(D-2 (学习) 和 D-4 (一般研修) 持有者的兼职工作为 20,000韩元 等)。如果新活动被判定为主要活动,申请人将被要求改为申请变更居留资格。
- E-7-M (K-CORE) 培养型专业技术人员签证要求许可 E-7-M (K-CORE) 是属于特定活动 (E-7) 系列的就业签证,授予已毕业或即将毕业于法务部指定培养型专业技术系,并在地区制造企业就业的国际学生。根据法务部公告第 2025-379 号,试点期为 2026 年 1 月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6 年 3 月,已有 16 所专科学校的 16 个系被指定。签发要求包括:毕业(或预计毕业)于指定专业,完成社会综合集成计划 (KIIP) 第 4 级或以上(亦接受 TOPIK 5 级),并与专业相关企业签订年薪 26,000,000韩元 或以上、期限 1 年或以上的雇佣合同;持有学生 (D-2) 签证或类似身份在韩停留的人员,需向主管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变更居留身份。
- D-7 企业内调动签证要求及文件许可 D-7(企业内调动)是为在外国公司总部工作 1 年或以上,并作为核心专业人员被派往其在韩国的关联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或类似机构的管理人员、经理和专业人员的在留身份(不包括符合企业投资者 D-8 身份的申请人)。普通文职人员和熟练体力劳动者不符合条件。由于在韩国设立的机构是分公司还是办事处,所需准备的材料以及可以从事的工作内容有所不同,因此请首先根据被派人员的实际职责匹配机构类型。
- D-6 宗教签证邀请:程序与材料许可 宗教(D-6)身份的停留许可授予由外国宗教组织或社会福利组织派出的、在韩国宗教组织或类似机构从事宗教或社会福利活动的人员。审查将查看该人作为神职人员的客观证据,以及邀请机构是否能够实际提供生活费和住宿。一次可授予的最长停留期限为 2 年。
- 如何申请难民认定申请 大韩民国境内的外国人可以通过向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难民认定申请,向法务部长官申请难民认定。申请书在收到后会立即开具收据,在难民审查官进行面谈和事实调查后,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6 months 内做出决定,该期限最多可延长 6 months。如果您收到不予认定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days 内提出异议。
- D-9贸易经营签证:签发及延期条件与所需材料许可 D-9(贸易经营)是外国人在韩国设立公司或进行营业登记,并直接经营贸易等营利性业务时所获发的居留资格。营业登记以及与登记地址一致的实际营业场所是基本前提。贸易类型需要贸易业务识别号,公司经营和营利性业务类型则需要证明已引入营业资金的材料。延期审查时,审查的是实际进出口业绩和业务经营业绩,而不是资本金额。
- D-8 企业投资签证延期许可 D-8 企业投资签证持有者必须在停留期结束前获得延期许可。审核内容包括公司是否实际在经营(经营业绩)、投资资本是否维持(是否存在资本减损)以及代表人的个人收入是否符合标准。经营业绩不足不会导致立即被拒,但延期期限通常较短,因此建议在到期前先检查财务状况。
留学、研修、教学与研究居留
- E-2签证·工作地变更许可·申报文书撰写许可申报 E-2(外语教师)签证是在私立学院(hagwon)、学校等机构教授外语会话的母语外教的停留资格。对于英语会话教师,基本条件是具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南非这7个国家之一的国籍,并持有该国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转到其他学院任职时,在开始新工作之前,应先确认该变更属于申报事项还是需要许可。
- D-4语言研修签证申请文书·居留期间延长文书撰写许可 在 D-4(一般培训)身份下,D-4-1 授予在大学附属语言学院及类似机构学习韩语的受训者,D-4-7 授予外语受训者。语言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标准录取通知书)、最高学历证明和经济能力证明是审核的核心。入境后,出勤率决定是否延长停留期限。
- 邀请技术研修生 (D-3)许可 已进行直接海外投资、出口技术或出口工厂的公司,可以根据 D-3 (技术研修) 邀请其海外子公司或合作伙伴公司的生产人员来韩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 19-2 条;《施行令》第 24-2 条)。邀请公司的负责人应向公司所在地管辖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签证签发证明。研修原则上限制为入境后 6 个月,即使延期,总时长也不能超过 2 年。研修生人数上限为公司韩国正式员工人数的 8%,最高不超过 200 人。
- E-3 研究签证要求及邀请文件许可 E-3 研究签证是授予受韩国公共机构或私人组织邀请,并在研究机构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艺术与体育教育,或从事先进工业技术研发的外国人的居留身份。大学教授被单独归类为 E-1。基本流程是邀请机构申请“签证签发确认书”,审核内容包括学位、研究经验以及邀请机构是否真实开展研究。
- D-2 国际留学生兼职工作许可许可 原则上,D-2 国际留学生禁止就业;兼职工作是允许其作为例外情况进行的制度。在确定工作单位后,学生必须先获得负责国际交流的学校部门的推荐,然后在开始工作前从出入境管理办公室获得“超出身份范围活动许可”。如果学生在获得许可前工作,学生和雇主都将受到处罚。
永住·同胞·家属居留
- F-1-5 (探亲或随亲) 邀请结婚移民父母的要求许可 F-1-5 是一种居留资格,允许正在等待孩子出生或正在抚养需要照顾的未成年子女的结婚移民家庭,从原籍国邀请结婚移民的父母。只有在父母双方都无法前来且受邀人没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才可以邀请兄弟姐妹或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邀请申请可以在孩子满 9 岁的当年的 9 月底之前提出(对于单亲家庭和多子女家庭,为孩子满 12 岁的当年的 9 月底)。原则上邀请 1 人,但结婚移民的父母双方可以同时被邀请。这并非简单的家庭探访;必须具体说明育儿的必要性。
- 在韩国出生的外国籍儿童居留资格授予许可 当两个外国籍父母的孩子在大韩民国出生并无居留资格时,该儿童必须在出生之日起 90 天内获得居留资格(《出入境管理法》第 23条第1款第1项)。请携带综合申请表及出生证明等材料向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拟在韩停留超过 90 天的儿童将在获得居留资格时同时完成外国人登录(第 31条第3款)。
- F-4 (Overseas Korean) 延期停留及居留卡重新签发许可签发 F-4 (Overseas Korean) 的停留期每次最长可达 3 年,若要继续停留,必须在停留期结束前获得延期许可(《海外同胞法》第 10(1) 条及 (2) 条;《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 31 条)。延期费用为 60,000韩元,国内居留报告卡的重新签发费用为 35,000韩元,且必须在 14 天内申报搬家(《海外同胞法》第 6(2) 条)。
- 在韩外国籍人士保证书文书撰写 在办理签证、签证签发确认或停留许可需要个人保证时,保证人须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载明个人信息、保证期及保证项目的保证书,且保证期不得超过 4 年(《出入境管理法》第 90 条;《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 77 条)。对于 F-6(婚姻移民)签证及变更身份,韩国籍配偶的保证书保证期必须至少为 2 年(《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附件 5 及附件 5-2)。
- 延长 G-1 (杂项) 签证及工作许可 G-1 (杂项) 是授予不属于 A-1 (外交) 至 H-2 (短期就业) 或 F-5 (永久居留) 任何身份,且经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员的停留身份(《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附件 1-2)。每次获批的最长停留期限为 1 年,因此如果停留理由仍然存在,您必须在停留期结束前获得延期。G-1 并非允许就业的身份,因此工作需要另行获得许可。
- 外国人登录·居留期间延长申请文书撰写登记许可 拟自入境之日起居留超过90天的外国人,须在该90天内向居留地所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理外国人登录。登录后,姓名、国籍或护照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15天内提交变更申报;搬家后,须自迁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居留地变更申报。如需在居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居留,必须在期限届满前取得延期许可,实务中通常自期满前4个月起受理申请。
- 公益事业投资移民 F-2·F-5 居留资格变更申请文书撰写许可 公共项目投资移民是一项为根据法务部公告《公共项目投资移民制度投资对象、投资金额等标准》(2023年6月29日起生效)进行投资的外籍人士提供居住 (F-2) 或永久居留 (F-5) 身份的制度。在一般投资移民下,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附件 1-2 第 24(cha) 项,投资 1,500,000,000韩元 或以上可获得居住 (F-2) 身份,持有该投资 5 年后,根据附件 1-3 第 14 项可变更为永久居留 (F-5)。对于高额投资,在韩国产业银行进行 3,000,000,000韩元 或以上的本金保证无息型存款并承诺持有 5 年,根据附件 1-3 第 16 项即可获得永久居留资格,在韩国境内停留期间提交的申请需向主管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
- 自愿离境令申请 对于超期居留且可能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若其希望自费自愿离境,可以获得出入境事务所在所辖地区出入境事务所所长的离境令(《出入境管理法》第68条第1款第1项)。离境令会设定在签发后30天内的离境期限(《施行规则》第65条),并可能附带限制居住及最高20,000,000韩元的保证金等条件(《法》第68条第3款)。若当事人未在期限内离境,则会签发驱逐令(第68条第4款),因此若因疾病或类似原因无法离境,请申请延期离境期限。若合法居留期尚未届满,应首先在到期前申请居留延期。
- 如何填写居住/住宿确认书 在申请外国人登录或延期停留许可时,必须提交证明居住地的文件;搬家后,必须在搬入之日起15天内申报居住地变更,并附上租赁合同或销售合同等证明。如果您居住在家庭成员或熟人家中、公司宿舍或没有本人名下合同的住宿设施中,请通过由提供住宿方填写的居住/住宿确认书来证明您的居住地。该确认书应注明外国人和提供方的个人信息、双方关系、所有权类型、居住类型及起始日期,并由提供方签字,同时附上提供方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提供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确认书上的地址与申请书上的韩国地址不符,或者起始日期或签字为空白,则视为未证明居住地,可能会被要求补件。
- 再入境许可豁免期许可 在停留期内离开韩国并希望返回的登记外国人,原则上必须获得再入境许可,但符合《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 44-2 条规定的人员可豁免该许可。永久居留 (F-5) 必须在离境之日起 2 年内返回;外交 (A-1) 至随行 (F-3) 以及结婚移民 (F-6) 至其他 (G-1) 身份的持有者必须在离境之日起 1 年内返回,若停留期短于 1 年,则需在剩余停留期内返回。禁止入境人员及符合《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 10 条任何一项规定的人员不属于豁免范围。如果您计划在海外停留时间超过豁免期,请在离境前办理单次(30,000韩元)或多次(50,000韩元)再入境许可。
- F-4 (海外同胞) 未履行兵役义务男性的限制许可 根据《海外同胞出入境及法理地位法》第 5(2)1 条,未完成或未获得兵役豁免而放弃或丧失韩国国籍的男性,不得被授予 F-4 (海外同胞) 身份。但是,如果法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可以从其年满 41 岁当年的 1 月 1 日起授予该身份,因此在年满 40 岁的当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不能以此理由获得该身份。此规则适用于 2018 年 5 月 1 日或之后放弃或丧失国籍的人,而在此之前的人则根据规避兵役意图及 38 岁规则适用旧规定。已完成现役、勤务预备役、补充兵役或替代兵役、被划定为战时劳务役或获得豁免处分的男性,不受此限制。
- 博士学位持有者从 D-10 变更为 F-2-7 或 F-5许可 在韩国持有 D-10(求职)身份的博士学位持有者可以考虑申请变更为 F-2-7(居住,打分制)或 F-5(永久居留)。F-2-7 是基于《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附件 1-2 第 24(ja) 项(由法务部公告设定的年龄、学历、收入及其他标准),而博士永久居留是基于附件 1-3 第 7 项(外国博士学位在申请时需受雇于韩国公司或类似机构;韩国国内博士学位需完成韩国正规研究生课程)。此外,永久居留还要求具备良好品行、自给自足的能力及基本知识(《出入境管理法》第 10-3 条),因此在决定选择哪种路径及申请时机之前,应首先检查学位类型、当前就业及收入记录。
- F-2-7 打分制居住签证申请条件许可 F-2-7 是授予在教育、收入、韩国语能力、年龄等项目上获得设定分数以上的专业人士的居住停留资格。门槛为总分170分中的80分或以上。获得该签证后,持有人不受特定公司限制,可以自由更换工作或创业,配偶和子女可以随同居住。在申请之前,请先根据您当前的停留资格详细代码和所得金额证明 (sodeuk geumaek jeungmyeongwon) 计算您的分数。
- 婚姻移民永久居留 (F-5-2):申请要求与材料许可 与韩国国民结婚并持有婚姻移民 (F-6) 身份在 Korea 居留 2 年或以上的外国国民,可以申请转换为永久居留 (F-5-2) 身份。审核内容包括四项:居留期限、维持生计能力(收入)、基础知识和品行良好。对于自由职业者、自雇人士或领取现金工资等收入证明较弱的情况,在申请前请核实收入构成。
- F-3 家属签证邀请要求及文件许可 F-3(家属)是授予持有 D-1 或 D-2 身份、D-4 至 E-7 身份,或 F-2, F-4 或 H-2 身份的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配偶的子女)的居留身份。然而,作为另一位 F-2 持有者的配偶或子女而获得 F-2 身份(居住,项目 ta)的人员不能作为邀请人。审查内容不仅包括家庭关系,还包括邀请人的收入、就业、住房和剩余居留期限。要求的收入水平随家庭成员人数增加而提高,因此请先决定邀请多少家庭成员以及在何时邀请。
- 高额投资者永久居留(F-5-5)条件许可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投资USD 500,000以上并雇用5名以上大韩民国国民的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请永久居留(F-5-5)资格。对于该类型,法务部长官可以放宽或免除维持生计能力和基本知识(韩语和社会融合)的要求。首先请确认投资金额以美元而非韩元计算,并且雇用必须是实际的、正规的雇用。
- 如何撰写 C-3 短期访问邀请书许可 C-3 短期访问是针对为期不超过 90 天,从事市场调查、咨询、签约等商务活动,或进行旅游、探亲、参加活动等目的入境的外国人的停留身份。不允许从事营利性活动。在韩国的邀请人需准备邀请书、保证书以及关系证明和财务证明,以便外籍人士在向韩国驻外外交机构申请签证时一并提交。
- F-5-10 永居申请条件许可 F-5-10 是由持有高科技领域学士学位或以上、韩国大学科学或工程学士学位或以上、或韩国研究生院硕士学位或以上,并在韩国公司工作了一定期限的外国公民申请的永居身份。基本条件包括:在韩国连续停留 3 年或以上、在相关领域工作 3 年或以上、申请时已从事全职正规就业 1 年或以上,且申请人自身的薪资达到或高于上一年度的人均 GNI。由于是否满足条件取决于期间的计算方式,因此首先需要准备一份按日期计算的明细表。
外籍雇佣·国籍
- 如何申报外籍员工离职申报 雇佣外籍人士的雇主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必须在15天内进行申报:外籍人士离职、被解雇或死亡、下落不明,或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发生变更。对于受《外国人雇佣法》保护的劳动者(如E-9和H-2),向就业中心提交就业变更申报即视为已完成出入境申报。对于不属于该法保护的就业身份(如E-7(特定活动)、E-2(外国语讲师)和C-4(短期就业)),雇主须直接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F-4(海外同胞)、F-2(居住)、F-5(永久居住)和F-6(结婚移民)不属于《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23条第1款规定的须由雇主申报的居留身份。
- 外国人购买松岛公寓:土地交易许可申报许可 在将外国人列为许可对象的土地交易许可区域内,外国人必须在签署房屋购买合同前获得市长、郡守或区长许可,未获得许可而签署的合同无效(《不动产交易申报法》第10条及第11条)。房屋仅限买方自住,且许可持有人必须从取得之日起直接使用2年(《不动产交易申报法》第12条及第17条;《施行令》第14条),因此居住在海外的父母进行投资性购买很难获得许可。以在韩留学生子女名义进行的购买,只有在子女为实际所有权人并实际居住在该房屋时才会被审核,仅借用名义的行为根据《实际所有权人不动产登记法》是被禁止的。
- 韩国婚姻移民简化入籍许可 配偶为韩国国民的外籍人士,根据《国籍法》第6条第2款,无需满足5年居住要求或永久居留身份要求,即可申请简化入籍。居住要求的满足条件为:结婚期间在韩国拥有连续2年或以上的住所,或结婚满3年后,在婚期间拥有连续1年或以上的住所。申请人仍需接受成年、品行良好、生计及基本知识方面的审查,且必须在取得国籍后1年内放弃外国籍或承诺不行使外国籍。
- 外籍劳工四项强制保险 根据《外籍劳工就业等相关法》第13、15及23条,在就业许可制下雇用 E-9(非专业就业)或 H-2(访问就业)外籍劳工的雇主必须参加出国保证保险和工资欠薪保证保险,外籍劳工必须参加返程费用保险和意外保险。出国保证保险、工资保证保险和意外保险必须在雇佣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天内购买,返程费用保险必须在 3 个月内购买(同法实施令第21、22、27及28条)。未参加雇主负责的两项保险或意外保险,最高可处 5,000,000韩元 的罚款(同法第30条)。
- E-9 (非专业就业) 外籍劳工的再就业及勤勉劳工再入境特例许可 E-9 (非专业就业) 外籍劳工自入境之日起可工作 3 年,若雇主在到期日前 7 天内申请再就业,则可延长一次,期限不超过 2 年(《外国人雇佣法》第 18 条及第 18-2 条;《施行规则》第 14-2 条)。若完成延长期限的劳工符合变更工作场所等要求,且雇主在离境前提出申请,则该劳工在离境之日起 1 个月后,可再次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第 18-4 条)。
- 一般归化与特别归化的要件及申请材料许可 根据《国籍法》第5条,一般归化适用于在大韩民国连续5年以上有住所且持有永住(F-5)资格的成年外国人。父亲或母亲为韩国国民等情形的人,应考虑没有居住期限要求的特别归化(第7条)。审查往往需要1年以上,因此申请前请先整理好您的居留、纳税及健康保险记录。
- 如何申请恢复国籍许可许可 因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韩国国籍的人员,可根据《国籍法》第9条获得法务部授予的恢复国籍许可,从而重新获得韩国国籍。在获得许可后,当事人进行宣誓并领取恢复国领证书时即获得国籍,原则上必须在1年内放弃外国国籍。然而,在海外居住、在达到65岁后进入韩国以目的为永久居住并获得恢复国籍许可的人员,可以通过签署不行使外国国领承诺书来保留双重国籍。
- 丧失韩国国籍报告申报 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韩国国民在取得外国国籍时丧失韩国国籍(《国籍法》第15条第1款)。丧失国籍的人员必须向法务部长官提交丧失国籍报告(第16条第1款),报告处理后,法务部会通知家族关系登记机关和居民登记机关以更新记录。报告需使用《国籍法实施规则》附件第10号表格,并附上家族关系证明书、证明取得外国国籍原因及日期的文件,以及外国护照复印件。如果您在报告处理完成前申请 F-4(海外同胞)等外国人停留资格,申请可能会被延迟,请务必先确认此事。
- 非居民与外国人向韩国银行申报大额境外汇款申报 对于在海外居住2年或以上(包括被派往海外工作的外派员工)的韩国国民,或将存款、Jeonse(传貰)押金或房地产销售所得等韩元资产兑换为外币并汇往海外的外国人,任何超出银行可直接处理金额的部分,均须通过《对外支付手段交易报告》向韩国银行行长进行申报,并在获得报告证明书后方可汇款。报告中的交易原因需符合资金性质(如存款需注明“国内韩元存款本息支付”,退还的Jeonse押金需注明“租赁押金支付”),且资金来源需通过证明文件予以证实。兑换只能在报告中注明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因此请先选择汇款银行;若您身在海外,可由代理人通过韩国领事馆签发的授权书或经当地公证的授权书进行申报。
- 非婚生外国籍子女经韩国籍父亲或母亲认领后的韩国国籍申报 由韩国籍父亲或母亲认领的外国籍子女,若属于韩国《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且该父亲或母亲在子女出生时为韩国国民,则在向法务部长官申报时取得韩国国籍(《国籍法》第3条)。认领须先向市、邑、面事务所申报,国籍取得申报则向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每人手续费为20,000韩元。子女未满15岁的,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提交申报,并须自取得国籍之日起1年内放弃外国国籍。
- 出生即为双重国籍者的国籍选择申报期限及通过“22岁前不行使外国国籍承诺”进行选择的程序申报 通过出生或其他方式持有韩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双重国籍者,若在年满20岁前成为双重国籍者,必须在年满22岁前选择一种国籍;若在年满20岁后成为双重国籍者,则必须在届时起2年内选择一种国籍(国籍法第12条第1款)。在此期限内选择韩国国籍的人,可以放弃外国国籍,或者在韩国拥有住所期间通过做出“不行使外国国籍承诺”并提交国籍选择申报来保留双重国籍。承诺书和国籍选择申报需向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而选择外国国籍的人,则需通过对海外住所具有管辖权的韩国外交代表机构提交放弃韩国国籍申报。
- 外国人如何获取不动产登记编号签发 在韩国继承或购买不动产的外国籍人士,需要使用不动产登记编号而非居民登录编号来作为权利人记录在登记簿中(《不动产登记法》第 48条第2款)。未完成外国人登录的外国人,应向管辖居住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编号分配申请;如果在韩国没有居住地,则居住地被视为大法院所在地,申请需提交至管辖该地的办公室。每位外国人仅分配一个编号,申请费为 1,000韩元,且必须在登记前获取该编号。
- 离婚或分居后持婚姻移民 (F-6) 签证在韩居留许可 婚姻移民身份 (F-6-1) 是基于韩国国民配偶身份的居留身份,因此该身份会在离婚时消失。如果您正在抚养与韩国国民所生的子女,请考虑申请 F-6-2;如果婚姻因配偶死亡、失踪或因非您过错的原因而破裂,请考虑申请 F-6-3。您必须首先将居留期限的到期日与收集证明材料的时间进行对齐。
民愿·材料
- 出入境事实证明签发 出入境事实证明用于证明个人是否离开或进入韩国,由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市、郡、区、邑、面、洞办公室及韩国外交代表机构签发(《出入境管理法》第 88(1) 条)。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受本人委托的人员均可申请,费用为每份 2,000韩元(《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 72(11) 条及第 75(1) 条)。
- 核查被驱逐出境或逾期滞留后的入境禁止申请 有驱逐出境或逾期滞留记录且希望返回韩国的外国人,应首先确认法务部的入境限制(入境禁止)是否仍然有效。《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因驱逐令离开韩国且未满5年的人员受入境禁止限制,其他事由由法务部长官根据同款其他项目决定。由于这是关于个人的信息,持有授权书的行政士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或个人信息访问申请进行确认,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10天内做出决定,如遇不可避免的情况,可延长最多10天。如果拒绝公开或在20天内未做出决定,可以在30天内提出异议。
- 起草住房租赁续约或延期合同文书撰写 住房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满前 6 个月至 2 个月内提出续约请求;该权利仅限使用一次,且续约期限被视为 2 年。续约时的保证金或租金涨幅不得超过约定金额的 1/20 (5%),因此检查截止日期和条款并准确记录在续约合同中至关重要。
- 如何起草特许经营权(Gwonrigeum)合同文书撰写 特许经营权(gwonrigeum)是为经营诀窍、客源、商圈价值等无形资产以及设施所支付的价格。合同必须分别列出设施、营业及地段特许经营权,并明确转让项目清单及交付时间。这可以减少诸如未支付、擅自拆除设施及出租人阻挠等纠纷。在签署合同前,请先检查不动产登记簿副本和建筑登记簿。
汽车登记·维修·买卖
- 汽车过户·抵押权·车牌注册申请文书撰写登记 买卖二手车时,必须自买卖之日起15天内完成过户登记。逾期未办的,汽车税、行政罚款以及事故责任仍由原登记车主承担。请先确认卖方和买方各自需要准备的文件,以及办理带有抵押或租赁的车辆时的处理顺序。
- 汽车注销登记·二轮车申报文书撰写登记 如果您报废或出口车辆,必须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注销;对于出口注销,您必须单独报告在注销日期起1年内是否完成了出口。如果您不办理注销,将继续被收取汽车税以及因未投保强制保险而产生的行政罚金。如果车辆无法找到,您可以在获得灭失认定后办理注销。
- 在韩外国籍人士车辆所有权转移:外国人登录证、个人签名确认书及15天期限登记 居住在韩国的外国人可以像韩国国民一样通过相同的转移登记流程买卖车辆,且买方必须在购买后15天内申请转移登记。持有外国人登录证,或持有外国国籍的海外同胞持有国内居住事实报告,登记机关将通过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书或类似记录确认主要使用地。外国籍卖家必须在居住地登记印鉴以获取销售车辆用的印鉴证明,或者亲自前往以获取个人签名确认书。买方直接缴纳取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