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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为被处以驾驶执照取消·暂停处分的人。如仅被记分处罚且未收到处分通知书,应先确认累计分数与是否拟处分。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中央行政复议委员会
Korean National Police Agency · 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ACRC)
在线行政复议系统
确认处分及期限:根据处分决定通知书,确认是吊销还是暂扣、处分理由以及收到通知的日期,然后将60日的异议期限和90日的行政复议期限换算为具体日期。 · 确认排除事由:通过驾驶记录证明,确认过去五年内是否有酒驾记录或伤害事故、测得浓度是否超过0.1%,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检测、逃逸或殴打执法人员的情形。对于因累计处罚点数而被吊销的情形,还需确认其他排除事由,例如过去五年内是否有吊销记录。 · 整理生计证明材料:通过在职证明和工资记录,或委托合同、月度结算单和收入申报材料,证明驾驶是您的收入来源;通过家庭关系证明以及生活费或学费支付记录,证明有被抚养家属。 · 提出异议:如适用减轻事由,请在处分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住所地所在的地方警察厅提交异议书;驾驶证处分审查委员会将根据所提交的材料作出决定。 · 提出行政复议及停止执行申请:通过在线行政复议系统向中央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因无法驾驶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请同时提出停止执行申请。收到行政机关的答辩书后,通过补充意见书补充提交材料。 · 裁决之后:裁决原则上自委员会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可延长30日。若处分变更为停止驾驶(吊销变更为暂扣),请向主管警察署确认暂扣的结束日期及驾驶证恢复手续。
驾驶证吊销或暂扣通知书(含可证明收到日期的证明材料) · 异议申请书,或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停止执行申请书 · 驾驶记录证明(近五年的违章及事故记录) ·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及执法记录复印件(必要时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获取) · 在职证明及工资单,或营业执照、委托合同及月度结算单 · 收入金额证明或综合所得税申报材料 · 家庭关系证明、居民登记资料及抚养家属证明(生活费或学费缴纳记录等) · 申请书及说明情况与防止再犯措施的陈述书
异议申请须自受处分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审判(韩国行政不服程序)须自知悉处分之日起90日内且自处分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审判不收取手续费。
官方确认
我们将为吊销或吊销驾驶执照准备1份异议表和行政上诉申请表。暂停执行申请分为不同的类型。
所有行政服务委托费均不含 10% 增值税。
最后核实: 2026-08-27
成功报酬说明 本业务的成功报酬可在合法业务范围内于成功时另行协商,并在书面委托协议中确定。本说明不保证结果。
对象为收到营业停止、课征金、罚款处分或事前通知的营业场所。区分处分前的意见提交阶段与处分后的不服程序。
Authority that issued the disposition · Metropolitan or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Appeals Commission · 中央行政复议委员会
Authority responsible for the applicable statute
阶段与期限确认:首先判断该文书是事前通知还是处分。若为事前通知,请记下意见提交期限;若为处分,请在日历上标注自收到之日起90日的复议期限以及停业开始日期。 · 立即保全证据:请立即保存监控录像、身份证件核验证据、员工培训记录和聊天信息。未成年人使用伪造证件等显示经营者无故意的情形,随着时间推移将难以证明。 · 准备意见:请按事前通知载明的期限,向相关机关提交情况说明书、整改措施的照片及收据、卫生培训证书和防止再犯承诺书。若拟作出撤销许可或责令关闭的处分,请另行准备听证材料。 · 行政复议与停止执行:处分作出后,向处分机关或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复议;若停业开始日期临近,请在同一天提交停止执行申请,说明重大损害及紧迫性。若复议是向处分机关提起的,请在停止执行申请中附上复议申请书副本和受理回执。 · 减轻事由与转为罚款:以数字列明月销售额、租金、人工费和贷款还款额,并以家庭关系证明文件证明被抚养人情况。如果依据相关法律可以以罚款代替,请在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将停业处分变更为罚款的请求。 · 答辩书送达后的应对及裁决之后:收到处分机关的答辩书后,请以补充书面材料的形式补充反驳资料。裁决一般自委员会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可延长30日;如果停业处分被变更为罚款,错过缴纳期限可能导致恢复停业处分,因此请管理好缴纳日期。
事先通知书或停业/罚款处分书(含收到日期证明) · 营业申报书或许可证以及营业登记证 · 检查和执法记录副本(必要时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取得) · 手写情况说明书及员工培训记录 · 整改措施证明(清扫或处理收据、照片)、卫生培训证书、防止再次发生承诺书 · 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及其他记录 · 月销售额、租金、人工费及贷款记录;家庭关系证明 · 行政复议及停止执行申请书(如向处分机关提交,附受理回执)
意见提交须在事前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内进行。针对停业处分·课征金的行政审判,须在知悉处分之日起90日内、处分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课征金按行业计算标准确定。过怠金(罚款)不属于行政审判对象,须自收到课处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课处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秩序违反行为规制法》第20条)。履行强制金的不服程序因依据法律而异,需个别确认(例:《农地法》规定自告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后由法院审理)。
我们将按照选定的程序,准备停业通知和罚款的事先通知的书面意见、听证文件、处理后的行政复议和中止执行文件。书面听证会不包括出席和陈述。
对教育长作出的校园暴力措施提出异议的学生或监护人。
District Office of Education or Office of Education · Administrative Appeals Commission of the Metropolitan or Provincial Office of Educ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确认通知书和期限:根据教育厅厅长的处分通知书,确认处分号码、履行期限、特别教育时数以及收到通知书的日期,并将复议申请期限计算为具体日期。 · 获取审议记录:申请公开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并获取案件调查结果及作为决定依据的其他资料,以查明事实认定或处分决定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 · 确定争议点:处分是根据暴力的严重性、持续性和故意程度、加害学生的悔改情况以及和解程度等评分后决定的,因此应区分认定错误的事实与评分站不住脚的部分。 · 提交复议申请和停止执行申请:通过在线行政复议系统或书面方式向道教育厅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交复议申请;对于转学、停止出席或更换班级等一旦执行就难以撤回的处分,应同时提出停止执行申请。 · 反驳答辩并提交补充意见书:收到教育厅的答辩书后,应逐一就各项事实、各个要素提交补充意见书予以反驳,并补充道歉信、心理咨询完成记录等体现悔过与和解的材料。受害方在收到通知后,须在期限内表明参加意愿,方可提交意见。 · 裁决之后:原则上,行政复议委员会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可延长30日。若处分被撤销或变更,请确认学校记录已相应更新。
教育监的处分通知书(含收到日期的证明) · 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停止执行申请书 · 委员会会议记录及案件调查材料(通过信息公开请求获取) · 学生陈述书、监护人陈述书及事件经过说明 · 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事实证据 · 道歉信、和解尝试记录,以及心理咨询或教育完成证明 · 家庭关系证明(由监护人提起复议时) · 请愿书及学校记录副本(必要时)
行政复议一般应在知道该措施之日起90日内、措施作出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对立即产生影响的措施,还应一并考虑停止执行申请时点。
我们将为学监的校园暴力措施准备行政复议请求和必要的暂停文件。对于主案和中止执行同时进行的案件,我们还区分了纳入范围。
收到许可不予、撤销、整改命令或其他行政处分的人。
确定裁决及理由:请核对裁决或事先告知书中的标题、法律依据、事实背景、意见提交截止日期和申诉通知。挑战方式因是否为申请驳回、现有许可取消或义务实施而异。 · 意见与听证:在事先告知阶段,请在截止日期前向通知书指定的机关提交意见和支持材料。如果适用听证,如许可证撤销,通知将在听证前至少10天送达,请提前准备好陈述和证据。 · 期限与途径选择:您需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向処分决定机关提出异议,还是在得知処分结果之日起9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即使提出了异议,您也可以在结果通知之日起9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请记录该日期。 · 事实与补充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与処分事实不符的事实、已更正或补充的内容,以及早期申报中缺失的文件原因。如果处置依据不明确,请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检查和审查记录。 · 行政复议与停止执行:对市、郡、区长作出的处分,向道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对道知事或国家机关作出的大多数处分,向中央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对于登记撤销等会立即导致营业或活动中止的处分,还应一并提交停止执行申请,说明严重损害及紧迫性。 · 答辩及决定后的应对:收到行政机关的答辩书后,请以补充意见书的形式补充提交反驳材料。裁决一般自委员会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可延长30日;若处分被撤销或变更,请确认行政机关的后续措施。
处分书或事先通知书(附收件日期证明) · 原许可申请书、登记证以及此前提交的文件 · 检查和执法记录以及作出处分的依据(必要时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获取) · 事实陈述书及注明日期的佐证材料 · 纠正或补救措施(照片、合同、改善计划) · 意见陈述书或听证陈述书 · 异议申请或行政复议及停止执行申请 · 处分所造成损失的证明材料(销售额、合同、雇佣情况)
意见提交以事前通知书载明的期限为准。行政复议一般按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处分作出之日起180日的标准审查。
我们将逐步准备事先通知意见、听证文件、向处置办公室提交的异议书、行政复议书、中止执行文件。我们将首先检查实际通知和法定申请要求。
对象为对体格等级判定有异议,或因疾病·身心障碍原因欲申请再体检或变更兵役处分者。
Competent Regional Military Manpower Administration · Central Military Physical Examination Center
Military Manpower Administration
判定日期与期限:以收到检查结果之日为第1日起算,期限为第10日;入伍前检查结果的期限为第7日。末日为周六或公休日的,可顺延至次日提出。 · 依据与病历资料:身体等级依据《兵役身体检查规则》中疾病或残疾程度的评定标准确定。请以判定日之前的记录为主,收集手术记录、影像检查报告、门诊及住院记录,以及检查时未能提交的兵役用诊断书。 · 提出异议:请填写兵务厅的异议(撤回)申请书,并通过本人亲自递交、邮寄或传真方式提交。若以传真方式提交,请致电受理部门确认是否收到;如由父母或其他人代为填写,须取得受检者本人的同意。 · 专科复检:受理后,该专科的检查医师将对您进行复检并说明结果。仅限于被判定为1级至3级的疾病,方在本次复检中作出裁定;若您行动不便或居住地较远,可免除复检。 · 中央检查与审议:若您仍有异议,将由中央兵役检查所进行检查并经审议委员会审议后裁定等级,地方兵务厅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不含周六及法定节假日)作出处分。您可在中央检查前一日之前撤回;若撤回或无正当理由未到场,则维持原等级。 · 期限届满后:若错过异议期限或对结果有异议,请自知晓该处分之日起90日内就该处分提起行政复议;如入伍日期先到,还须同时申请停止执行。若判定后病情恶化,可申请变更处分;被判定为7级者,须在治疗期结束后1个月内接受复检。
兵役判定异议(撤回)申请书(兵务厅规定格式) · 检查结果通知书或入伍前检查结果 · 兵役用诊断书或诊断书 · 手术记录、影像检查报告、检验结果 · 门诊、住院及急诊记录和治疗经过记录 · 若因姓名或住址变更导致各记录上的信息不一致,请提供详细的基本证明书或其他可证明关联的文件 · 由父母或其他人代为填写时,须提供受检者同意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提起行政复议时,须提供复议申请书、停止执行申请书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兵役判定之异议通常须在判定日起含当日内10日内提出。对兵役处分不服的行政复议时限以知悉处分之日起90日为基准检视。
对象为遭受处分如记过、免职、降职、休职、撤职、调职等不利处分的公务员·教师。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Appeals Commission for Educators
Ministry of Personnel Management · Ministry of Education
计算期限:确认您收到处分理由说明书或人事命令通知的日期,并将30日期限以日历日期的形式记录下来。如通知迟到,请同时保留通知上所印日期与您实际收到日期的证据。 · 确认有管辖权的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向人事革新处申诉审查委员会提出,地方自治团体职员向地方申诉审查委员会提出,教育厅职员向教育申诉审查委员会提出,教师向教员申诉审查委员会提出。向错误的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将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委员会。 · 获取案件记录:申请阅览或提出信息公开请求,调取惩戒决议书、惩戒决议请求书、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以及调查与陈述记录,并将所述理由与实际事实进行比对。 · 起草申诉书:依照《申诉程序规定》,写明您的职务与职位、被申诉人、请求的救济(撤销、变更等)以及理由和证据材料。请将事实争议、程序瑕疵和处罚过重的主张分开陈述,并以表彰与工作经历记录支持从轻处理。 · 提交与补正:按委员会的要求,通过在线、电子邮件、当面、邮寄或传真方式提交。如果复议申请存在瑕疵,委员会将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要求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撤回复议申请。 · 审理与决定:在撤职或免职案件中,委员会可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临时决定,暂停任命继任者。请出席听证陈述意见,无法出席的,可提交书面意见;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分为不予受理、驳回、撤销或变更。
复议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名) · 处分理由说明书或人事令通知书复印件 · 通知送达日期证明(如有迟延送达,提供相关证据) · 惩戒决议书及惩戒决议申请书复印件(惩戒处分适用) · 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及调查记录(通过记录查阅或信息公开申请取得) · 能够佐证事实的陈述书、确认书及工作记录 · 工作履历、嘉奖记录及绩效考核结果(申请从轻处理时) · 惩戒附加金缴纳通知书复印件(如有)
原则上应在收到处分事由说明书之日或知悉处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议。公务员申诉审查不收取额外手续费,决定后的不服诉讼期间另行计算。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Metropolitan or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Appeals Commissio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确认决定通知书中的理由:首先判断通知书所载理由是诊断证明或检查结果不足,还是对残疾程度标准的解释存在分歧。材料不足的,请重新申请;属于解释问题的,请选择异议申请或行政复议。 · 计算期限:异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决定之日起90日,行政复议期限为自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或自处分之日起180日。请以收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将两个期限都记录在日历上。 · 补充证明材料:除专科医生出具的残疾诊断书和检查结果外,还需收集病历、治疗及康复经历,以及能够体现日常生活功能受限的材料。对于发育障碍,特殊班记录、学校记录和教师意见可作为功能评估的依据。 · 准备并提交异议申请:整理您认为适用的程度标准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您住址所在地的邑、面、洞行政机构提交异议申请。受理后,国民年金公团将重新审查该案件。 · 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异议申请后仍有异议,或希望与异议申请分开另行争议,请准备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裁决之日起9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异议申请(以书面形式提交,《残疾人福利法》第84条)或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法实施规则》附件第30号格式) · 残疾程度判定通知书 · 专科医生的残疾诊断书及意见书、检查结果 · 病历、治疗及康复记录 · 发育障碍的情形:特殊班记录、学籍记录、教师意见 · 能够体现日常生活能力的材料(监护人陈述书、福利设施使用记录等)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我们将准备有关残疾程度确定的上诉表和行政上诉请求表。我们将审查之前的上诉记录和医疗证据,以确定应遵循的实际流程。
最后核实: 2026-09-29
辖区市·郡·区政府 ·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Service · Metropolitan or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Appeals Commission
应对现场调查:在签署调查结果确认书之前,请检查是否有不准确之处,如有请记录您的意见。请收集与调查期间相同时段的给付提供记录、工作排班表和护理员出勤记录。 · 梳理争议问题:判断案件属于申报未提供的服务、护理员住院或休假期间仍申报、虚增服务时间,还是违反人员配置标准。此外,还要按服务对象逐一比对是失误还是故意,以及追缴金额和期间的计算是否正确。 · 就事先通知提交意见:收到停业事先通知或拟追缴通知后,请在通知载明的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请附上替代人员记录、记录错误说明及整改措施材料,以便首先纠正核算错误。 · 对停业处分提起行政复议并考虑改以课征金代替:自知悉停业处分之日起9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如需继续运营,还应申请停止执行。如需保护服务对象,还可考虑申请以罚款性课征金代替停业处分。 · 对过失罚款提出异议:过失罚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此请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异议。异议一经提出,该处罚即失去效力,案件将转入法院的罚款审判程序。 · 申请复查追缴决定:对于该机构作出的不当得利追缴决定,请自知悉该处分之日起90日内向该机构申请复查;如有异议,可继续申请再复查。这些期限与停业处分和罚款的期限分别计算,因此请对各项通知的日期分别进行管理。
意见提交书(《行政程序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书式)、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法施行规则》附件第30号书式)、审查请求书(《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施行规则》附件第32号书式) · 现场调查结果确认书、事先通知及处分通知书、预定追缴通知书 · 长期护理给付提供记录、按受益人划分的服务合同 · 护理人员的工作排班表和出勤记录、住院或休假证明 · 人员配置情况及入职和离职记录 · 纠正及预防措施材料、内部检查清单 · 机构运营情况(受益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收入)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我们将准备长期护理机构的事前通知意见、停业行政复议请求、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追回决定审查请求书。我们区分不同的处置和接收组织。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确认处分事先通知书:在免许处分作出之前收到事先通知书的,应首先确认拟作出的处分内容及意见陈述期限。刑事程序与免许处分分别进行,因此请将两者的日程分别记录。 · 整理检测情况:按时间顺序整理饮酒时间、登船及航行时间、检测时间及方法、检测设备以及是否进行了复测。确认检测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以及检测数值的区间划分,是提交意见的核心。 · 撰写并提交意见书:在期限内向处分机关提交载有您对事实及检测程序的主张并附有证明材料的意见书。检测数值接近临界值的,请记录检测时间与饮酒结束时间之间的间隔。 · 准备生计及预防材料:同时准备海上服务证明、船员工资记录、被抚养人情况、戒酒教育结业证明及再犯预防计划。由于法律按血液酒精浓度区间规定处分,这些材料仅作为参考提交。 · 提起行政复议并申请停止执行:处分作出后,须自知悉处分之日起90日内或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8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如涉及航次日程,可考虑同时申请停止执行。
意见陈述书(《行政程序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书式)或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法施行规则》附件第30号书式) · 处分事先通知书或处分通知书 · 海员证书复印件 · 酒精检测结果及检测经过 · 情况说明书(按时间顺序整理) · 海上服务证明及收入记录(船员工资记录等) ·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说明被抚养人时) · 防止再犯方案、教育结业记录
我们将准备海上驾驶执照处分的事先通知意见以及处分后行政复议和中止执行的文件。针对海事安全法庭裁决的上诉是1个单独的程序。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确认通知与期限:根据学校或教育支援厅送达的通知,确认被指称的行为、地区教师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听证日期,以及提交意见的方式和截止时间。若已收到处分通知,请自收到之日起将申诉期限计算为具体日期。 · 匹配侵害类型:判断被指称的行为属于同一法律第19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还是属于无正当目的反复投诉、持续强迫教师做非法定义务之事等不当干涉类型,并确定意见书需要陈述的争议事项。 · 整理事实:将投诉的日期、频率和方式、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录及面谈记录按时间顺序排列,并标明与报告内容不同之处及可证明事实的材料。 · 准备并提交家长意见书:准备以日期和证据为中心的书面意见书,内容包括事情经过、行为的目的与情况、与教师修复关系的努力及防止再次发生的计划,并在听证日期之前提交给教育支援厅。若家长出席委员会陈述意见,请将要点整理得与书面意见书保持一致。 · 审查教育监的处分:教育支援厅厅长应自委员会提出请求之日起14日内作出处分。请在通知中确认处分内容、特殊教育或心理治疗的机构和期限以及申诉信息,并注意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殊教育或心理治疗的,将被处以最高300万韩元的过失罚款。 · 准备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停止执行申请:若家长对处分有异议,应自知道该处分之日起90日内,准备向市·道教育监所属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的复议申请书,并提交给教育支援厅厅长或该委员会。若处分的执行期限临近,还应一并准备并提交停止执行申请。
无规定的提交格式(家长意见陈述书没有法定格式,可使用教育支援厅的指引格式或自由格式填写) · 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法实施规则》附件第30号格式,对该处分提出异议时) · 停止执行申请书(《行政复议法实施规则》附件第33号格式,必要时) · 地区教师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出的陈述意见机会通知书以及教育监的处分通知书(含收到日期证明) · 事实证明材料(投诉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录、面谈记录等) · 再犯防止方案及关系修复努力相关材料(如有,道歉信、咨询或教育参与记录等) · 委托书(委托办理提交时)
韩国政府24
确认事先通知:确认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预定金额及意见提交截止日期。意见提交期间以通知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逾期将减少申请减轻的机会。 · 对照处罚标准与减轻事由:在相关施行令的罚款处罚标准中查找减轻事由及幅度,并如实整理是否无故意、危害轻微、已改正违法行为、已自行申报或存在经济困难等情况。 · 制作并提交意见书:针对各项主张附上证据制作意见书,如改正证明、违法情节相关材料以及收入和财产记录等,并在期限内提交。以证据证明自愿改正的日期,可为减轻决定提供依据。 · 与自愿缴纳减免进行比较:如果没有太多可争辩之处,可以在意见陈述期限内自愿缴纳,并获得最高20/100的减免。请根据预定金额和减免事由,比较申请减免与自愿缴纳哪种更为有利。 · 处罚后提出异议: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处罚机关提交书面异议。一旦提出异议,案件将转入法院的过失罚款审判程序,自愿缴纳减免将不再适用,因此请先权衡利弊。
意见提交书(《行政程序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书式,或事先通知书所附的意见书) · 过失罚款事先通知书 · 能够说明违法情形的材料 · 整改证明材料(照片、申报回执、合同等) · 能够证明自行申报的材料(如适用) · 能够证明经济困难的收入及财产资料(如适用) · 授权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and Transport
答复说明资料提交请求:如对申报存在疑问,将在详细调查后要求提交说明资料。此阶段提交的资料将成为罚款裁决的依据,提交虚假或不准确的资料可能被另行处以罚款,因此请连同合同和汇款记录如实提交。 · 确认预先通知中的意见提交期限:收到过怠金预先通知后,请确认违法事实、预定金额及意见提交期限。意见原则上只能在通知所定期限内提交一次,因此请将情况说明和减轻事由连同证据材料一次性整理完整。 · 整理减轻事由的证据:请附上能够证明迟延申报或错误并非出于故意或过失、已及时改正、存在经济困难,或转让出租住宅有正当理由的材料。若您是在被发现之前主动申报了违法行为,还可一并考虑自行申报减轻。 · 准备并提交意见书:请在期限内向申报受理机关提交载明情况、减轻事由及证据目录的意见书。租赁业经营者还需整理转让经过以及为保护承租人所采取措施的相关材料。 · 在自愿缴纳与提出异议之间作出选择:在意见提交期限内自愿缴纳的,过怠金最多可减轻20/100。若在收到缴纳通知书后6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案件将转入法院的过怠金裁判程序,且不再适用自愿缴纳减轻,因此请先权衡利弊。
意见提交书(《行政程序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或预先通知书所附的意见书格式) · 过怠金预先通知书或说明材料提交要求书 · 买卖合同、交易申报记录、款项汇款记录 · 租赁业经营者:租赁业登记证、租赁合同、转让经过相关材料 · 自行纠正、无故意或经济困难等减轻事由的证据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确认事先通知及期限:确认事先通知中记载的处分事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处分以及意见提交期限。期限往往较短,请自收到之日起倒推安排日程。 · 整理违规及发布情况:整理相关广告中的表述、媒介、发布期间以及撰写人。如果是由广告代理公司、员工或加盟总部撰写的,还需一并收集代理合同、审核记录以及管理监督记录。 · 修正并进行全面检查:先截取帖子页面,然后立即删除或修改,并记录附有日期的修改前后页面。同时留存全面检查结果,证明其他渠道上没有残留相同表述。 · 撰写并提交意见陈述书:依次陈述发布情况、无故意、删除及修改记录、对代理公司的管理体系、防止再次发生的方案,以及停业对患者诊疗和运营造成的损害,并在期限内提交。对于需要以课征金代替停业处分或予以减轻的理由,请以诊疗日程表等资料加以佐证。 · 处分后的行政复议:处分作出后,应自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内或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8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如停业起始日临近,还应同时申请停止执行。
意见陈述书(《行政程序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 · 处分事先通知书 · 涉案广告的屏幕截图(需显示发布日期和发布媒介) · 删除或修改前后的页面截图及处理日期记录 · 广告代理合同及审查记录 · 防止再犯方案(内部审查程序、指定负责人员等) · 诊疗日程、预约等经营受损相关资料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确认通知及会议日程:请根据从学校收到的学生指导委员会出席通知,确认作为惩戒理由的行为、会议日期和时间、书面意见的提交期限和方式,并同时申请提供学校的学生惩戒规定及委员会的运作规定。 · 整理事实与资料:请按时间顺序整理相关行为的日期、地点和经过,对与学校认定内容不同的部分,以信息记录、出勤记录、就诊记录等可核实的资料予以佐证。同时,请区分学生承认的部分和有争议的部分。 · 审查惩戒的轻重:施行令第31条第2款要求根据事由的严重程度分阶段适用惩戒类型,并给予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请确认是否为初次违规,并对照校规中针对同类事由的标准,确定书面意见的方向。 · 准备并提交意见书:黄允相行政事务所将就事实经过、学生平时的表现、出勤及学业情况,以及家庭指导计划、参加心理咨询等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代为拟定学生及监护人的意见书,并在会议前的期限内提交给学校。 · 出席会议并陈述意见:学生及监护人出席学生指导委员会,以意见书为主进行陈述。如难以出席,请事先向学校确认能否以书面意见书代替口头陈述,并就预期问题准备好回答要点。 · 确认结果并提出异议:收到结果通知后,请确认处分种类、停课期间及出勤的记录方式。对于开除处分,可向市·道学生惩戒调整委员会书面申请复审,该委员会将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该决定有异议的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学生及监护人的意见书(如学校有规定格式,则使用学校格式;否则因法律未规定格式,无固定格式,适用学校规定) · 学校出具的学生指导委员会出席通知书(用于确认惩戒事由及会议日期和时间) · 有关学生惩戒及学生指导委员会运作的校规 · 证明事实的材料(信息、照片、病历等,视情况而定) · 出勤记录及学业成绩材料 · 有关平时表现的材料(获奖证明、志愿服务证明、班主任咨询记录等) · 有关防止再次发生计划的材料(心理咨询或教育报名记录、监护人的指导计划) · 复审申请书(针对开除处分;须以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得知开除处分之日,以及申请的目的和理由)
我们将写出学生和监护人的意见提交给学校领导委员会。它支持组织和提交数据,但不包括委员会出席或声明。
最后核实: 2026-10-09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ACRC)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Ministry of Climate, Energy and Environment
在线行政复议系统 · e-People 国民申诉门户(epeople.go.kr)
获取通知书及计算明细:收集建筑许可阶段签发的预估课征通知书及正式课征通知书,并向征收部门申请显示按用途划分的建筑面积、适用的下水道产生量标准以及单价的计算明细。请记录收到通知的日期,因为该日期是计算异议和复议期限的起点。 · 审查下水道排放量计算:将建筑登记簿和图纸中按用途划分的建筑面积与通知中按用途划分的下水道标准进行对比。检查混合用途是否按用途进行了累加、是否错误地包含了不产生下水道排放量的附属建筑或仓库区域,以及是否可以通过用水量等客观数据来调整数值。 · 核查现有建筑的扣除与减免项目:确认已扣除拆除建筑或原用途的污水量,确保仅针对增加部分收费。由于各地方条例对现有污水量的认定标准不同,需收集拆除前的建筑登记簿、拆除记录及过往缴纳费用的收据,并核查基于条例的减免项目(如中水或雨水设施)。 · 准备并提交异议书或申诉书: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部门提交异议书,并附上法律依据、重新计算的污水量及金额以及相关证据。若异议期已过,或该事项可通过与地方政府进行重新计算协商解决,则向国民权利委员会准备并提交申诉书。 · 准备并提交行政复议:若要对异议结果或征收决定提出异议,须在获悉处分之日起90日内准备行政复议,并通过在线行政复议系统或向征收部门提交。复议内容应包含法律依据、计算错误明细、重新计算表及证据;若面临紧迫的缴费压力,可考虑申请停止执行。
针对事由性收费的异议书(由地方下水道条例规定的格式,若无规定则采用自由格式)或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法实施规则》第30号格式) · 建筑许可阶段签发的收费通知书及预估收费通知书 · 征收部门提供的计算明细(按用途划分的建筑面积、适用的污水量、单价) · 建筑登记簿、用途批准书、按用途划分的建筑面积表及新建筑图纸 · 已拆除建筑的建筑登记簿(含注销登记簿)、拆除记录及照片 · 此前为现有建筑缴纳的事由性收费收据(如有) · 用水量数据或减免依据的证明材料(如适用中水或雨水设施)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检查依据与期限:确认不合格通知中引用的是房屋所有权、户主要求、居住期限,还是在其他住房协会重复入会。事业运营方设定的说明期自通知之日起至少为7天,因此请记录提交截止日期及收到通知的日期。 · 检查参考日期与家庭成员: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期为申请设立批准之日起(在投机过热地区为提前一年)至可以入住之日止,居住期限以申请之日为准。对于为了填补空缺而加入的成员,以申请入会之日为参考日期,且需一并查询分居配偶及其家庭成员所持有的房屋。 · 审查例外情况:通过继承、遗赠或婚姻取得的房屋,若在收到不符合资格通知后的6个月内进行处置,则视为未持有房屋。否则,将参照适用《住房供应规则》第53条,请确认案件是否涉及60岁以上直系尊亲属拥有的房屋、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或废弃/拆除房屋,以及是否因工作、医疗、学习或结婚而导致户主身份的丧失与恢复。 · 整理证据:所有权取得与处置的时间,以建筑登记簿誊本的登记受理日与建筑台账的处理日中较早者为准,因此请同时获取这两份文件。居住期间通过居民登记誊本上的入户与迁出记录显示,配偶关系及离婚日期通过家族关系证明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显示。 · 起草并提交说明书:针对每一项不符合资格的事由,请按顺序列出法律条款、基准日期、事实及附带证据编号,以便仅凭文件即可做出裁决,然后在期限内提交给协会并保留收据凭证。若需处置房屋,请说明处置计划并在处置后提交更新后的建筑登记簿誊本。
无固定格式(说明书没有法定格式,因此按协会不符合资格通知中规定的方式或自由格式起草) · 不符合资格通知副本(用于确认通知日期和说明期限) · 居民登记誊本及誊本摘要(户籍构成、户主身份、入户与迁出记录) · 家族关系证明书及婚姻关系证明书(配偶关系及结婚或离婚日期) · 建筑登记簿誊本及建筑台账(房屋面积、所有权取得与处置日期) · 显示通过继承、遗赠或婚姻取得的房屋已进行处置的销售合同或类似文件(如适用) · 丧失及恢复户主身份原因的证据(如适用:就业、医疗或入学记录) · 委托书(如委托办理文件开具或提交)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od and Rural Affairs
审查理由及调查记录:核实听证通知中列出的理由(休耕、擅自租赁、未遵守农场管理计划等)是否与事实相符。从收到听证通知之日起至听证结束,您可以申请查阅并复印农地使用调查记录(《行政程序法》第37条),因此应首先核对调查日期和现场照片。 · 评估是否适用正当理由:《农地法实施令》第9条列出了合法租赁或无偿使用、因自然灾害、土地改良或耕作准备而休耕、兵役或征召、疾病或上学、通过选举担任公职、需要3个月以上治疗的伤病、3个月以上的海外旅行,以及怀孕或产后6个月内的情况。不在清单内的理由(如工作繁忙)不太可能被接受,因此需确定适用的项目。 · 整理耕作及理由证据:通过农资和种子收据、农产品销售记录以及季节性耕作照片来展示实际耕作情况;并整理证明理由的文件,如医疗证明、在学证明、出入境记录和租赁协议,确保日期与休耕期相符。若因未履行计划为由,则需同时准备农场管理计划副本及恢复耕作计划。 · 准备并提交陈述意见书:在意见书(《行政程序法实施规则》第11号格式)中写明背景、正当理由及证据清单,并在听证日期前提交至农地所在地市、郡、区的农地部门。提交意见书将被视为出席并陈述意见(同法第31条第3款);若当事人既无正当理由未出席,也未提交意见书,则听证可能会在不再给予机会的情况下结束(同法第35条第2款)。 · 在处分义务通知后进行应对:一旦根据《农地法实施规则》第7号格式发出义务通知,可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向通知机关提交书面异议,或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即使未在期限内处置土地,若所有者用于自身耕作或与韩国农村公社(Korea Rural Community Corporation)或类似机构签订销售委托合同,则处分命令可延期3年(《农地法》第12条);在收到处分命令后,所有者可以通过农地购买申请(第8号格式)请求韩国农村公社购买(同法第11条)。
意见陈述书(《行政程序法实施规则》第11号格式,听证意见) · 听证通知书副本(处分预通知) · 耕作证明:农资、种子及肥料收据、农产品销售记录、季节性耕作照片 · 正当理由证明:医疗诊断书(需3个月以上治疗的疾病或受伤)、在学证明、兵役证明、出入境证明(3个月以上的海外旅行)、怀孕或分娩证明、自然灾害受灾记录 · 农地租赁或使用协议,或韩国农村公社委托租赁合同(若原因为租赁或无偿使用) · 农地经营计划书或周末/体验农场计划书及恢复耕作计划(若原因为未遵守计划) · 土地登记簿及农地台账(用于确认所有权及用途) · 农地购买申请书(《农地法实施规则》第8号格式,若已收到处分令请附上副本)
出入境·外国人管署
HiKorea
确认国籍丧失日期及护照使用情况:利用公民身份证明上的取得日期,通过出入境记录检查此后使用韩国护照的日期及出入境次数。若取得日期不明,则推定为外国护照的首次签发日期;同时检查取得国籍后是否重新签发了韩国护照。 · 准备国籍丧失报告:准备《国籍法》执行规则第10号表格,并附上家族关系证明记录、证明取得外国国籍原因及日期的文件以及外国护照复印件,以便提交至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韩国外交代表机构。若无法证明取得日期,可使用外国护照复印件替代。 · 起草并提交陈述书与说明:按时间顺序列出该人员获悉国籍丧失的时间、使用韩国护照的方式及频率、是否为主动申报、在韩国的家庭及生活联系,以及国籍丧失报告等后续步骤,附上证据,并代表客户向主管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日期与事实须与询问时陈述的内容保持一致。 · 核对通知结果:确认通知书上的罚款金额及缴纳地点,并说明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15天内完成缴纳。若未按时缴纳,设施负责人必须提起刑事诉讼;若在提起诉讼前完成缴纳,则可避免诉讼;按通知要求缴纳则意味着针对同一案件不再进行进一步处罚。 · 审查F-4(海外同胞)或其他居留申请的链接:在韩国境内停留期间丧失韩国国籍的外籍人士,必须在丧失国籍之日起60天内取得居留资格,因此需核查申请时间。此外,还需审查海外同胞身份的限制条件(如未履行兵役义务即丧失国籍的男性),以确定后续申请文件的范围。
无固定格式(针对出入境违法行为审查的陈述书和说明书没有法定格式,需根据具体案件起草) · 丧失国籍报告书(国籍法施行规则第10号格式) · 家族关系证明文件 · 证明取得外国国籍原因及日期的文件(国籍证明书等)及外国护照复印件 · 韩国护照复印件及出入境事实证明书(韩国护照的使用日期及次数) · 显示家庭关系、生活联系及在韩停留必要性的材料 · 显示支付能力和生活状况的收入及资产材料(申请减免时) · 委托书(由行政士代表客户提交时)
依案不同的主管机关
确认当前情况和资格。 · 整理基本材料与证明。 · 确认主管机关、提交方式和期限。
通知书或公文 · 身份证明 · 相关证明材料 · 已提交材料或受理证明
最后核实: 2026-10-13
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ACRC)
1. 核查四项必要条件:确认已完成房屋交付、入住申报及确定权利日期(包括租赁权登记和全税权登记);确认押金在5亿韩元或以下;确认因房东破产、债务重整、拍卖或公卖的开始,导致两名或两名以上承租人已遭受或预计将遭受损失;以及存在合理的理由怀疑房东无意退还押金(如正在接受调查或存在欺诈行为)。对于拍卖或公卖已完成的承租人,不进行入住申报/确定权利日期及多名受害者条件的评估。 · 2. 核查排除条件:若可通过保证保险收回全部押金、全部押金属于固定金额的优先偿还范围,或承租人可通过对抗力或优先偿还权收回全部押金,则该承租人被排除在外。委员会可在2亿韩元的范围内提高押金上限。 · 3. 提交申请:向市长或道知事提交认定申请,并附上租赁合同副本、拍卖或公卖开始的相关文件、判决书或支付命令等具有执行力的权利凭证,以及其他证明符合条件的材料。居民登记誊本将通过行政信息系统进行核查;若承租人无法亲自申请,可委托代理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材料如有缺陷,将要求在最多14天内进行补正。 · 4. 调查、审议与决定:部长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对租赁权和房东债务进行调查。委员会应在议案提交后的30日内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如遇不可避免的情况,可延长一次,期限最长为15日。决定书原件将送达申请人。 · 5. 30日内提出异议:对决定不服者,应在收到决定后的30日内向部长提出异议。部长在收到异议后,应在委员会重新审议后的20日内作出决定。
全税欺诈受害者认定申请 · 租赁合同副本 · 拍卖或公卖开始的相关文件(催告通知、公卖公告等) · 确认具有执行力权利凭证的文件(如判决书或支付命令,如适用) · 显示房东相关条件的材料(如正在接受调查) · 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同意书 · 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
最后核实: 2026-10-05
最后核实: 2026-10-14
最后核实: 2026-10-19
我们审查1个家庭或1个公共项目的居住和所有权证明,并协助准备和提交相关文件,包括初步选择申请/解释、对排除决定的异议或行政复议的索赔。每道程序都选定并执行,不包括诉讼和现场访问。
最后核实: 2026-10-16
对象为在开业前希望确认业种许可与营业场所要件的个人或法人创业者。
辖区市·郡·区政府
Ministry of SMEs and Startups
梳理经营形态和行业:确定以个体经营者还是法人形式创业,并梳理营业类别和项目、经营场所地址以及是否有共同代表人。即使是同一家店铺,所需的许可和资格也会因行业界定方式不同而变化,因此在此阶段须具体确定行业。 · 确认行业所需许可:确认各行业所需的申报、登记或许可(如餐饮业营业申报、网络销售业申报或建筑业登记)以及受理机关(市、郡、区政府或主管机关),并以表格形式整理人员资格、资本金、设施等条件和办理时间。 · 确认经营场所条件:签约前,通过建筑物登记簿确认建筑物用途是否允许该行业经营,以及是否符合面积、楼层和设施标准。同时确认该行业是否有选址限制,例如学校周边的教育环境保护区域。 · 说明顺序与文件:整理许可申请、营业登记及开业的顺序和期限,并提供各阶段所需文件清单。营业登记需要许可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复印件;在法人登记之前或取得许可之前,可以用申请书复印件或经营计划书代替。 · 衔接许可申请:根据审查结果,起草并提交营业申报、登记或许可申请,将作为相应行业的服务继续办理;如在办理过程中被要求补正,将在期限内补充文件。
无需提交表格(预审服务——许可申请在各行业服务中起草) ·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经营场所地址及租赁合同(尚未签约的,提供预计租赁条件) · 建筑物登记簿(用于确认经营场所的用途和面积) · 与行业相关的资格证或执照复印件(适用于要求具备的行业) · 经营计划概要(行业、规模、经营方式、计划开业日期) · 如为法人:拟定商号、经营目的、资本金及高管
营业登记应在营业开始日起20日内申请。需要许可的业种,请先确认许可处理期限与手续费,并纳入开业日程。
对象为需准备个人信息处理·认证,或ESG·温室气体·环境管理体系的业者。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ommission (PIPC) · Personal Information Dispute Mediation Committee · Korea Internet & Security Agency (KISA)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ommission (PIPC)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Portal · Personal Information Infringement Report Center
记录事件发现的时间和经过:立即记录最初发现泄露或非法访问的时间、确认人,以及泄露的项目和人数。通知和报告的72小时期限,自处理者知悉泄露之时起算。 · 起草致信息主体的通知:须包含该法第34条第1款所列的全部事项,并以书面或类似方式通知。泄露的项目或经过尚未查明的,应先通知已查明的内容,待进一步查明后立即再行通知;联系方式不明的,可在网站或营业场所张贴公告至少30日,以代替逐一通知。 · 确认是否须报告泄露并提交报告:涉及1,000人以上、敏感信息或唯一识别信息,或存在外部非法访问的,须在72小时内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或韩国互联网振兴院(Korea Internet & Security Agency)报告。已查明泄露途径,且信息已被回收或删除,致使损害风险显著降低的,可以不予报告,因此请保存能够证明该判断的证据。 · 通知可能发生的泄露:在发生非法访问但难以确认受影响的信息主体,或确认部分信息已被第三方交易的情形下,应向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信息主体通知相关项目、推测的时间及经过,以及泄露确认后将另行通知。 · 准备侵权举报或调解申请:受影响的信息主体整理收到的通知及屏幕或短信记录后,向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举报侵权行为,或为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向调解委员会提交争议调解申请。当事人自收到调解方案之日起15日内未表示接受或拒绝的,视为已接受。 · 更新隐私政策和CCTV标识并应对罚款通知:隐私政策应包含第30条规定的事项,如处理目的、保存期限、销毁程序及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CCTV标识应载明设置目的和位置、拍摄范围和时间以及管理人的联系方式。收到行政罚款事先通知后,应在期限内提交载明整改措施和可酌情减轻情节的书面意见。
泄露发现经过记录(最初发现时间、确认人、泄露项目及人数) · 向信息主体的通知及发送记录(短信或电子邮件记录,或30日公告的截图) · 个人信息泄露举报书(提交给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或韩国互联网振兴院) · 阻断访问、修补漏洞、恢复或删除数据等应对措施记录 · 隐私政策、收集和使用同意书及处理委托合同 · CCTV设置目的、位置和拍摄范围,以及标识照片 · 侵权举报书或调解申请书及证明材料(收到的通知、截图、短信) · 行政罚款事先通知书、书面意见及整改证明
义务性申报·评估与民间认证之适用对象与更新周期不同。请先确认适用判断日与资料基准日。
我们将准备企业的个人信息泄露通知/报告表和受害人纠纷调解申请表。我们将区分适合客户(企业或受害者)身份的程序。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选择适用的制度:如果不确定是否需要许可,请申请快速确认监管事项。若法律中没有适当的标准,或现有标准不适用,以上市为目标的可考虑临时许可,以测试和验证为目标的可考虑示范性特例;若因其他法律而无法申请许可,则只能适用示范性特例。 · 确认阻碍条款及主管部门:查明阻碍该业务的法律条款以及规范该许可的法律,并选择该业务的主管部门,例如产业融合产品和服务向产业通商部申请,信息通信融合技术和服务向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申请。同时还须确认此前是否已有内容或方式实质相同的获批案例。 · 准备申请书和事业实施计划:在该领域法定申请书中附上事业实施计划、创新性及用户利益相关资料、市场增长潜力相关资料、可能发生的损害及赔偿措施相关资料,以及生命、健康、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资料,并提交给主管部门。 · 应对机关审查及补正要求:相关机关须在30日内书面答复;如要求补充材料,该期间不计入,但仍须在90日内答复。如存在类似的先前案例,答复期限缩短为15日以内,且可由专家委员会审查代替全体委员会审查。 · 委员会审查及附加条件:规制特例审议委员会审查事业实施计划、创新性、发生不可挽回损害的可能性以及赔偿措施的妥当性,决定是否准许该项目及其区域、期限和规模,并可附加安全所需的条件。请将批准时通知的审查标准整理为事业运营标准。 · 责任保险及后续事项:项目开始前须投保责任保险(如无法投保,须提交无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理由书及另行制定的赔偿方案),并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开始事业。须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延长有效期;如未提出修改法律的请求,须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交特例及事业的成果。
快速确认申请、示范特例申请或临时许可申请(《产业融合促进法施行令》附表第1号、第3号和第7号;信息通信融合方面为《信息通信技术促进及融合活性化等相关特别法施行规则》附表第9号、第13号和第11号) · 事业实施计划(新产品或服务的内容、示范的区域、期限和规模) · 说明该产品或服务属于产业融合产品或服务,并符合缺乏标准或规格等特例事由的资料(包括构成障碍的法律条文) · 说明创新性及用户利益改善情况的资料 · 相关市场未来增长潜力的资料 · 示范可能造成的损害及赔偿措施(责任保险方案)相关资料 · 对国民生活、健康、安全、环境及区域均衡发展的影响,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与处理的相关资料 ·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法人适用)、委托书(由代理人申请时)
确认当年公告及申请资格:对照公告内容,核对申请人是否属于《小企业基本法》规定的小企业、是否已停业或计划停业、是否属于排除行业(经营类别),以及此前是否获得过类似支援。部分公告将计划停业与已停业区分开来,并以停业日期为基准设定申请截止日期,因此在确定停业日期之前请先确认这一点。 · 在签订拆除合同前申请店铺拆除费用:取得拆除公司报价后,请连同店铺租赁合同、报价单及拆除前的照片,通过Sbiz24在线提交申请。若先行完成拆除或自行拆除店铺,可能被排除在支援对象之外,且应先对照租赁合同特别条款确认恢复原状的范围。 · 申请停业咨询及法律咨询:同法施行令第4条之3将停业咨询及与停业相关的咨询列为小商工人停业支援中心的职责之一。咨询内容包括库存和设备的处理顺序、租赁合同的终止以及剩余债务的清偿,公告中的法律咨询及债务调整项目须在同一申请中选择。 · 停业申报及许可类行业停业申报:申请人须依据《增值税法》第8条,本人通过Hometax或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停业申报。餐饮业须依据《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4条,向市、郡、区厅提交停业申报书及营业申报证原件;理发店、洗衣店等公共卫生行业须自停业之日起20日内申报。在停业处分等行政处分程序进行期间,不能提交停业申报。 · 对接再就业及再创业支援:准备在停业后就业的人员,须完成公告规定的培训,并附求职或就业证明申请转职津贴。再创业人员须经过再创业培训及事业计划审查;参加个体经营者就业保险的人员,还须确认《就业保险法》第69条之3规定的求职给付要件(停业日之前24个月内合计投保期间满1年以上)。
停业支援事业申请书(无法定格式:按每年公告的方式在Sbiz24在线填写提交) · 营业废止申报书(《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2号书式,或该行业(经营类别)法定书式;须附营业申报证或许可证原件) · 营业登记证明或废业证明(通过国税厅Hometax或税务机关向申请人出具) · 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申请拆除费用时) · 公告要求的拆除证明材料,如拆除公司报价单及合同、拆除前后对比照片等 · 培训结业确认书及求职或就业证明(申请转业津贴时) · 重新创业计划书(申请再创业支援时,按公告格式)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我们将准备小企业关闭支持和商店拆除费用结算的申请。如果您申请单独的重新启动支持通知,我们将准备1份商业计划并提交文件。
最后核实: 2026-10-10
业务类型分类及取消资格检查:根据销售组织的结构,判断其属于传销(根据招募的下级销售人员及其业绩支付佣金),还是受托上门销售(除销售人员的直接下级销售人员的业绩外,不支付佣金)。检查代表、董事及控股股东是否符合《法案》第14条规定的取消资格情形,例如:未成年人、受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完全限制行为能力人、尚未恢复身份的破产者、因违反本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满释放未满5年者,或登记被撤销后未满5年者。 · 核查资本金要求:多层级营销业务的资本金必须至少为5亿韩元,由于在计算时会扣除亏损资本并计入法定准备金,因此需根据最新的决算报告进行合规性检查。受托上门销售业务无需提交资本金证明。 · 签订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等:在登记前,须签订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债务清偿保证合同或与互助合作社签订互助合同之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受托上门销售业务向非销售人员的消费者销售了向其销售人员供应的商品等总量的70/100以上,则最终消费者销售比例确认书及上一业务年度的销售证明可替代此类合同,但此规定不适用于通过电子交易进行的销售。 · 准备推荐奖金标准及销售方法文件:设定以一年为基准、客观且明确的标准,确保总推荐奖金不超过向销售人员供应的商品等总价(含增值税)的35/100(受托上门销售业务为38/100)。检查是否存在以招募一定数量的下级销售人员为条件支付不同奖金的标准,并确保向销售人员施加的负担每年不超过50,000韩元,并在销售方法文件中列明库存管理及奖金支付方法。 · 提交申请并领取登记证书:将资本金证明、保险或互助合同证明、推荐奖金标准、销售方法文件及说明业务天数的文件附在附件第7号登记申请书后,提交至对总部拥有管辖权的市/道。官方通过共享行政信息核查法人登记证和事业者登记证,一旦符合登记要求,将核发多层级营销业务登记证(附件第8号)或受托上门销售业务登记证(附件第9号)。 · 变更、停业及注销报告:若发生名称、地址、代表人、资本、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等申请详情,或赞助费标准变更,须在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若为资本变更,则为决算完成之日)提交变更报告。若因保险或共济合同终止或到期而导致变更,须在终止或到期前3个月提交证明文件,且必须提前报告停业、注销及复业事宜。
多层级营销 / 赞助式上门销售业务登记申请(《上门销售等法》施行规则附件第7号格式) · 证明资本额至少为5亿韩元的证明文件(仅限多层级营销业务) · 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等证明书(保险合同、债务清偿保证合同或共济合同中的一种) · 关于赞助费计算及支付标准的文件 · 载明库存管理及赞助费支付等销售方式的文件 · 载明公司营业日期的文件 · 最终消费者销售比例确认书(附件第12号格式)及上一营业年度的销售证明(适用于申请第29条第2款的赞助式上门销售业务) · 委托书(由行政士代表申请人提交时)
1. 核实是否属于外国投资:投资额必须达到 1 亿韩元或以上,且投资者必须持有 10% 或以上的表决权股份或资本,或派遣或委任高级管理人员。若两名或多名外国人共同投资,金额按每人计算。若不符合相关要求,则转而审核其他外汇相关程序。 · 2. 投资前申报:提前向 KOTRA 或外汇银行提交两份附带证明文件的外国投资申报书。申报书将在无延迟的情况下予以签发。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例如取得已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继承或受赠已登记的外国投资企业的股份,可以在取得后 60 天内进行申报。 · 3. 汇入资金并设立或增资:按照申报内容从境外汇入投资资金,并将其作为新法人或增资的资本进行缴纳。资金不得用于申报目的以外的任何用途。请保留汇款和外汇购买记录,因为在办理登记时需要再次使用。 · 4. 登记外国投资企业(60 天内):在完成出资或结算股份价格后的 60 天内办理登记。若满足 1 亿韩元和 10% 的要求,即使在完成缴纳前也可以办理登记。登记证不得转让或出借给任何人。 · 5. 变更登记与注销:当外国投资比例、金额、投资者姓名或国籍、公司名称或地址、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股份发生转让时,需办理变更登记。若外国投资者将所有股份转让给韩国人,或因减资而失去全部股份,则需办理注销登记。
外国投资报告书(按投资方式分类,一式两份) · 证明外国投资者身份的文件(个人为护照复印件,法人为法人登记文件) · 资金汇入证明(海外汇款或外汇购买记录) · 外国投资公司登记申请书 · 法人登记簿誊本、事业者登录证及股东名簿 · 委托书(通过行政士进行申报或登记时使用)
1. 在分支机构与联络机构之间做出选择:选择分支机构可在韩国签订合同并获取收益,或选择联络机构仅为总部执行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或研发工作。联络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业务,因此请先详细界定拟在韩国开展的工作内容。 · 2. 指定对外汇业务银行并提交申报:外国公司指定一家对外汇业务银行作为其交易银行,并向该银行行长提交国内分支机构设立申报。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或从事其他法律未准许业务的国内分支机构,须向企划财政部长官申报。 · 3. 汇入营运资金:分公司应通过指定的对外汇银行从总部汇入营运资金。根据《外国汇兑交易法》,在韩国的分公司和办事处被视为居民,其事后报告管理由指定银行负责。 · 4. 登记营业场所并向税务局申报:分公司应在设立后3周内在其营业场所登记其目的、名称及国内代表,且在登记前不得进行持续交易。分公司应在取得国内营业场所后2个月内向税务局申报设立,不取得营业登记号的联络办事处应取得唯一编号。 · 5. 变更、注销及净利润汇出:若申报内容发生变更,应向受理设立申报的机构提交国内分公司变更申报。如需将分公司的年末净利润汇至总部,应向指定银行申请,并附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纳税证明;注销分公司时应提交注销申报。
国内分公司设立申报(外国汇兑交易规例表格 9-8) · 证明外国总部名称、地点及主要业务的文件(附翻译件) · 拟在韩国开展业务的内容及范围说明书 · 若其他法律要求许可,需提供证明许可的许可副本 · 国内营业场所设立申报及取得日之资产负债表(分公司,向税务局提交) · 国内分公司变更申报(表格 9-9)及变更证明(变更时) · 委托书(通过行政士提交时)
最后核实: 2026-10-06
最后核实: 2026-10-12
确认所需的确认书及基准年度:首先确认公告或招标要求中需要的是创业企业确认书还是中小企业(小企业)确认书,以及须以哪个年度为基准。两种确认书在法律依据、标准和有效期方面各不相同,因此不能相互替代。 · 核查创业资格:计算企业是否在开业之日起7年以内,并审查《施行令》第2条规定的排除事由。因继承或赠与而开展同类业务、停业后1年内重新开展同类业务、现有法人持股超过50%的新设法人、现有法人的寡头股东成为新设法人的寡头股东,以及仅变更企业形态的情形,均不视为创业;“同类”依据韩国标准产业分类的细细分类(细分类下一级)判定。 · 整理法人转换及股东材料:属于创业企业的个人经营者将现有事业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以其本人为代表的新设法人时,该法人承继创业企业的身份。对比设立时与申请时的股东名册以及代表人过往的经营经历,并准备证明不存在任何排除事由的材料。 · 核查中小企业规模及独立性标准:计算主营行业的平均销售额是否在《施行令》附表1规定的范围内(例如住宿和餐饮业为400亿韩元以下),以及总资产是否低于5000亿韩元。同时,依据上一事业年度最后一日的持股情况,核查总资产5000亿韩元以上的法人是否为持股30%以上的最大出资者,以及与关联企业合并计算的平均销售额是否超过标准。 · 在线申请并应对补正要求:通过创业确认系统申请创业确认书,通过中小企业现状信息系统申请中小企业确认书。如随后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或资料提交要求,请以相同基准日的资料予以补充;对创业确认结果有异议的,须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 · 管理有效期及续期:创业确认书有效期为3年,中小企业确认书的有效期为自上一事业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日起1年(12月结算的企业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创业确认将被撤销,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创业企业确认申请书(《中小企业创业支持法施行规则》第2号格式) · 中小企业确认申请书(无规定格式;在中小企业现状信息系统中输入企业信息进行申请) · 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法人)或营业执照证明(个人) · 设立登记日及申请日当日的股东名册 · 确认代表人经营履历的材料(全部营业登记事实证明等) · 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属于外部审计对象的法人须提交审计报告) · 确认全职员工人数的材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单等) · 如有法人股东或关联企业,须提交其股东名册及财务报表;个人独资企业转为法人的,须提交整体营业转让协议书
核对贴合您企业类型的确认标准:对于公司,请将法人登记簿中有代表权的高管与股东名册中的持股情况进行比对,计算女性公司代表是否为最大出资人。仅计算以其本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须排除《商法》第344条之3规定的无表决权股份。 · 整理实际经营的证据:仅名义上由女性担任代表的企业将无法获得确认,因此请收集能够证明女性代表亲自签署合同、执行资金并作出人事决定的审批文件和交易记录。对于共同代表的公司,还须确认登记簿、公司章程和实际运营中的职责分工是否一致。 · 加入采购网络并登记企业信息:以企业会员身份注册“中小企业产品公共采购信息网(SMPP)”,并登记营业执照号码、主要业务类型、韩国标准产业分类代码及主要产品,使其与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女性企业认定申请仅通过该网络受理。 · 编制并提交申请书及附件:在附件第1号格式申请书中,公司须附上股东名册、社员名册及公司章程;以共同经营者身份经营的个体经营者须附上合伙协议;合作社须附上社员名册、出资人名册及高管名册。如同意行政信息共享,则无需提交法人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且不收取费用。 · 配合文件审查和现场调查:韩国女性企业家协会将进行文件审查和现场调查,并可能要求补充材料。现场调查将核实女性代表是否在经营场所实际作出决策并经营业务,因此请让代表做好准备,能够亲自说明客户、销售额及人员配置情况。 · 证书的颁发与后续管理:地方中小风险企业厅认定后,将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女性企业认定证书(附件第2号格式)。地址或分支机构情况发生变更时,请申请变更登记事项;若因持股或代表人变动导致企业不再符合标准,认定可能在听证后被撤销,因此请在有效期届满前通过同一程序重新申请认定。
女性企业认定申请书(《女性企业支持法施行令》附件第1号格式) · 股东名册(股份有限公司)或社员名册(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 · 公司章程(《商法》规定的公司) · 合伙协议(仅限以共同经营者身份经营的个体经营者) · 社员名册、出资人名册及高管名册(合作社) ·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如不同意行政信息共享) · 能够证明女性代表人实际经营的材料(审批文件、合同、交易记录等,审查期间可能被要求提供) · 委托书(通过代理人申请时)
确认残疾人代表及企业类型:确认代表人持有残疾人登记证,或作为国家功勋人员被评定残疾等级。个体经营者须核对以残疾人名义办理的营业登记;公司须核对享有代表权的高管登记情况及共同代表之间的表决权股份;合作社须核对残疾人社员及已缴出资股份是否占多数以及理事长的身份。 · 中小企业与雇佣比例:首先根据按行业划分的销售额标准,判断该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的小型企业。若为中型企业,则利用代扣所得税申报表和残疾员工名册,计算残疾人是否占全部常规员工的30%以上;若比例不足,则须重新确定申请时间。 · 起草申请书及附件:准备《残疾人企业确认及变更确认申请书》(施行令第1号书式),公司需附股权变动情况说明书,共同经营者需附合伙协议,合作社需附社员名册及出资人名册。申请人同意共享行政信息的,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增值税课税标准证明及残疾人证。 · 通过SMPP门户网站申报及补充材料:在门户网站登记企业信息,并代为提交申请书及附件。处理期限为7天;如残疾人企业支援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将按同样的方式准备补充材料。 · 应对书面审查及现场审查:支援中心通过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核实残疾人代表是否实际经营企业。将提前按实际运营情况整理代表在合同及审批文件上的签名、企业银行账户及金融认证工具的管理人、员工名册,并准备审查所需的说明材料。 · 颁发后的管理:确认后,从门户网站打印确认证书(第2号书式)。代表人或股权等已确认事项发生变更的,以同一书式申请变更确认;有效期届满后,为继续获得支持,须申请重新确认。
残疾人企业确认及变更确认申请书(《残疾人企业活动促进法施行令》第1号书式) · 股权变动情况说明书(适用《商法》规定的公司) · 合伙协议(共同个人经营者) · 社员名册及出资人名册(合作社) · 代扣代缴税款申报表及残疾员工名册(中型企业) · 残疾人证或国家有功者证明(不同意共享行政信息的) · 营业执照及增值税课税标准证明(不同意共享行政信息的) · 证明变更事项的文件(用于变更确认)
检查公司和业务类型:比较工厂注册业务类型和实际工艺,以确认申请人是否为中小企业或中型企业,并且其主要业务是《实施细则》附表2中列出的根产业或用于根技术的制造设备。大型企业不符合根企业确认资格。 · 整理生产和设备证据:根产业产品的生产或设备的运行应通过工厂注册证明或工厂注册证明的公证书来证明。在主要承包商的工厂进行分包的根工艺的企业,可以用分包确认代替(根企业确认指南,第1号表格)。 · 准备销售清单和项目描述:在销售清单(指南表样第2号)中,将使用根技术和工艺生成的销售额分开列出;在项目描述(指南表样第3号)中,说明每种产品在哪个工艺阶段使用了哪种根技术。附上工艺照片和产品目录,以展示所使用的技术。 · 提交申请:将公司注册证明书(对于个人,提交负责人居民登记摘要和营业登记证明书)、国家和地方税务缴纳证明书以及上述文件,随根公司确认申请(执行细则表样第4-2号)一同提交,并代表客户在线提交给确认机构。 · 回复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确认机构可能会要求提供额外材料或进行现场检查,至少提前3天通知日期、目的和地点。结果原则上在收到文件后的15天内通知,可以针对结果提出附有理由和支持证据的异议,结果将在7天内通知。 · 重新签发和后续管理:当公司名称、地点或负责人(对于公司)发生变更时,或通过公司转设或合并方式继承确认时,申请重新签发;重新签发在申请后的7天内处理完成,并保持先前证书的有效期。确认后,公司可能会因文件审查或现场检查而受到检查,以确认其是否继续从事根产业业务。
根公司确认申请(《促进根产业及其发展法》执行细则表样第4-2号) · 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或负责人居民登记摘要和营业登记证明书(个人) · 国家和地方税务缴纳证明书 · 工厂注册证明书或工厂登记证明书的公证副本(对于在分包合同下执行的根工艺,提交根公司确认指南表样第1号的分包确认文件) · 销售清单(根公司确认指南表样第2号,区分根技术和工艺销售) · 项目描述(根公司确认指南表样第3号,描述使用根技术的工艺) · 展示根技术的工艺照片和产品目录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
选择专门领域:请选择企业实际从事的领域,如视觉、包装、产品、环境、多媒体和服务设计。申报三个以上领域即为综合设计企业,此时还须满足上一个营业年度或前三个营业年度平均销售额2亿韩元以上的标准。 · 核对专业人员标准:确认每个领域至少有一人符合《指南》规定,例如持有设计工程师及以上资格者、设计专业硕士学位持有者,或具有1年实务经验的本科学历者、具有3年实务经验的专科学历者。非相关专业者,根据学历需具备3至7年以上的实务经验。 · 整理证明材料:将学历和经历与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及职业经历证明相对应,并通过社会保险参保记录确认在职情况。若代表人符合标准,一人公司也可以申报。 · 准备并提交申报:将公司章程(限法人)及证明符合申报标准的文件,附于《产业设计振兴法实施规则》第3号格式的申报书,提交至韩国设计振兴院。 · 受理及证书签发:该院对申报事实进行核实,并在14日内发出受理通知,受理后签发第4号格式的申报确认证书。如被要求补正,请依据相同标准提交证明材料。 · 变更申报及后续管理:公司名称、代表人、所在地、专业人员或专业领域发生变更时,须在30日内提交第5号格式的变更申报。证书不得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且该院可随时对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专业产业设计企业申报书(《产业设计振兴法实施规则》第3号格式) · 公司章程(限法人) ·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 专业人员的国家技术资格证书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 专业人员的产业设计领域职业经历证明 · 专业人员在职证明(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单等) · 综合设计企业须提供上一营业年度或前三个营业年度的销售额证明(财务报表等)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选择利润共享类型:请在施行令第26条之2所列方式中,确定公司已在运营或将要引进的方式,即绩效奖金制、加入绩效补偿共济基金、加薪、员工持股制度或企业内部福利基金、股票期权。绩效奖金仅在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经营目标和发放标准的情况下才被认定。 · 引进企业还是预定企业:已经实施利润共享的,以利润共享引进企业身份申请;尚未发放任何款项的,与员工签订利润共享协议,以利润共享预定企业身份申请。利润共享预定企业的确认不能延期,因此请计划在期限内实际共享利润,并以引进企业身份重新取得确认。 · 核查工资水平:加薪类型要求当年平均工资增长率超过前3年增长率的平均值或公告规定的比率,因此请根据工资台账按年度计算增长率。申请前还应比较每名全职员工的工资总额相比上一年度是否有所下降。 · 整理证明材料:准备能够证明所选类型的文件,如奖金支付规定及支付记录、书面约定或利润分享协议、工资台账、员工名单、员工持股或股票期权授予记录等,并核对申请书中填写的利润分享内容和金额是否与证明材料一致。 · 在线申请及确认书管理:将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上传至中小风险企业部下属的在线系统,并按要求补充材料。确认书出具后,可在申请支持项目时作为加分材料使用;采用型企业需在有效期内证明其实施业绩,以获得重新确认。
利润分享企业确认申请书(《中小企业与员工利润分享确认及支持公告》规定的格式) · 中小企业确认书或可确认中小企业身份的文件 · 营业执照和法人登记簿证明(法人适用) · 规定经营目标和支付标准的奖金支付规定及书面约定 · 奖金支付记录(转账确认单等)、工资台账及员工名单 · 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内部福利基金记录,或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相应类型适用) · 与员工签订的利润分享协议(未来型利润分享企业)
确认产品范围:逐一确认各产品是否属于《施行规则》附表1所列的韩国标准产业分类编号,并整理需填入申请书的产品名称、产业分类代码和HS编码。未列入附表1的产品的销售额,不得计入材料、零部件、设备销售额。 · 核算上一年度销售额占比:按照《中小企业基本法施行令》第7条核算总销售额,并确认材料、零部件及设备销售额(国内销售和出口)是否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属于相互出资限制集团的企业,还需确认对本集团关联公司的销售额低于50%。 · 准备附件:备齐证明材料、零部件及设备销售额的文件,以及由符合《施行规则》第4条第1款第2项资格的人员出具的销售额审查意见书。属于外部审计对象的法人须附审计报告,其他法人须附《商法》第447条规定的财务报表,且所有文件均须与同一会计年度保持一致。 · 准备并提交申请:将专业企业确认申请书连同销售额明细及附件一并提交至韩国产业技术评价管理院。申请不收取费用,提交后如被要求补充材料,须以同一基准年度的证明材料准备。 · 应对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受理机构可进行书面审查或现场检查,并在现场检查前至少3日通知日期、目的和地点。如销售额明细与证明材料不一致,将被要求提交补充材料,因此请提前准备按产品划分的销售额汇总表。 · 颁发及后续管理:符合要求的,将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专业企业确认书。有效期内可能进行持续合规审查,如不再符合要求,或因违约、歇业或停业而无法继续经营,在听取该企业意见后,确认书可能被撤销。
专业企业确认申请书(《材料、零部件及设备产业竞争力强化与供应链稳定化特别措施法施行规则》附件第3号书式) · 按产品划分的销售额明细(产品名称、产业分类代码、HS编码) · 证明材料、零部件及设备销售额的文件(税务发票汇总表、出口业绩证明书等) · 材料、零部件及设备销售额审查意见书(由符合《施行规则》第4条第1款第2项资格的人员出具) · 审计报告(须接受外部审计的法人)或依据《商法》第447条编制的财务报表 · 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范围审查:将产品规格(电源类型、额定电压、额定功率、用途)与施行规则附表3、4、5中的产品目录及备注进行比对,判断适用安全认证、安全确认还是供应商符合性声明。同一物品因交流或直流电源不同,可能归入不同类别;1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还须依据《儿童用品安全特别法》另行核查。 · 型号、工厂及申请人信息:由于认证和申报均以型号为单位,我们将整理基本型号和派生型号、制造工厂及申请人。外国制造商可指定居住在韩国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同一产品由两家以上工厂生产的,须提供各工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产品相同的证明。请事先向海外制造商取得产品说明书、电路图和零部件清单。 · 起草申请书和报告书:为安全认证产品编制安全认证申请书(第4号书式),为安全确认产品编制安全确认申报书(第14号书式),并为该类别的电器用品编制供应商自我符合性声明书(第17号书式)及其申报书(第18号书式)。进口已由其他进口商取得认证的同一型号产品时,须附上认证机构的试验报告后编制申请书。 · 提交与补正:安全认证申请书和安全确认申报书须在出库或通关前向安全认证机构提交,供应商声明申报书和免除确认申请书(第7号书式)则向韩国产品安全管理院提交。认证机构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通知结果;如被要求补正,我们将向海外制造商获取相关资料并重新提交。 · 结果与标识:安全认证证书、声明确认书或免除确认书签发后,我们将指导委托人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规定的标识。安全相关零部件或结构发生变更时,须办理变更认证或提交变更申报,并须留存证明符合安全标准的文件。
安全认证申请书(《电器用品及生活用品安全管理法实施规则》第4号书式)或安全确认申报书(第14号书式) · 供应商自我符合性声明书(第17号书式)及供应商声明申报书(第18号书式,适用于该类别的电器用品) ·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同等文件(同一产品由两个以上工厂生产的,须按每个工厂分别提供) · 产品说明书、电路图及零部件清单(电器用品),机械设计图及电路图(适用的生活用品) · 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确认试验报告,或供应商声明所用的试验报告 · 安全认证或安全确认标识样本 · 免除确认申请书(第7号书式)及免除事由证明材料(研发用途、非销售展览等) · 代理资格证明(外国制造商的国内代理人申请时)、委托书(委托代理提交时)
Ministry of SMEs and Startups · Ministry of Climate, Energy and Environment
1. 确认资格:检查公司是否属于韩国标准产业分类下的制造型中小企业;若是知识服务型企业,则需检查是否拥有认可的企业研究机构或专门的研发部门,且自开业之日起未满7年。在停业后1年内恢复从事同类业务,或在继续经营现有业务的同时设立同类业务的新法人,均不视为创业。 · 2. 获取创业确认书:申请免税时必须附带根据《中小企业创业支持法》第39条第2款证明创业状态的文件,因此若公司尚未持有创业确认书,须先通过“创业确认系统”进行办理。请核对确认书上的行业类别及开业日期是否与免税申请书一致。 · 3. 准备销售记录及附件:个体工商户需准备最近3个纳税年度的增值税申报单;法人企业需准备最近3个纳税年度的调整后营收报表。市、郡、区将通过共享行政信息核查法人登记簿及营业执照;若申请人不同意通过系统核查营业执照,则需由申请人自行附上。 · 4. 向市、郡、区申请:填写免税申请书(《中小企业创业支持法》施行规则附件格式第1号),注明拟免除的税种、工厂位置及代表人的经营历史,并提交至主管主要办公地点的市长、郡守或区长。若市、郡、区要求补充确认免税所需的额外文件,请及时补交申请。 · 5. 确认免税通知并申请退款:若符合条件,市、郡、区将在开业日期及免税期后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征税机构。收到通知后,请确认电费单中已取消该税种;对于在免税期内已缴纳的税款,请根据计费和支付记录计算金额并申请退款。
税费减免申请书(《中小企业设立支持法》施行规则附件格式第1号) · 创业状态证明文件(创业确认书) · 最近3个纳税年度的增值税申报单(个体工商户) · 最近3个纳税年度的调整后营收报表(法人) · 营业执照(若不同意通过共享行政信息进行核实) · 企业研究机构或研发部门认定书副本(知识服务型创业企业) · 电费账单及缴费记录(用于计算退款金额)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使用)
Kore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gency (KOSHA)
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Labor
对象为准备申请INNOBIZ、MAINBIZ、风险企业确认或参加政策支持项目的中小企业。
Authority designated in the public notice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Small Enterprise and Market Service (SEMAS)
K-Startup · Bizinfo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选择可申请的项目:根据经营年限和业绩逐步缩小范围。Inno-Biz和Main-Biz要求经营满三年以上,因此经营第一年或第二年的企业应先考虑风险企业确认(创新成长型或研发型)及创业扶持项目。 · 确认项目申请资格:创业前创业包面向公告日当天尚未办理营业登记的人员,初期创业包面向创业未满三年的企业,创业跃升创业包面向创业超过三年且不满七年的企业。拖欠国税或地方税、金融贷款逾期,或已停业、被停业处分的企业,不适用于大部分公告。 · 备齐基本证明文件并确认要求:大部分认证和项目都要求提供中小企业确认书或创业企业确认书,因此请先取得有效的确认书。风险企业研发型要求拥有企业附属研究所或专职研发部门,前四个季度的研发费用达5000万韩元以上,并满足销售额占比标准(成立未满三年的企业免除);风险投资型要求获得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00万韩元的投资,且不低于资本金的10%。 · 准备商业计划书及申请材料:Inno-Biz和Main-Biz须在线上自我评估得分超过标准分数后,方可申请现场评估。风险企业确认和创业礼包的商业计划书应按公告规定的格式撰写,使技术、市场及销售计划与证明材料相一致。 · 应对评估与补充材料:专业机构或韩国技术金融公社等评估机构会到现场核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Inno-Biz申请费用在现场评估未通过时不予退还,因此请提前核对并整理好相关证明材料。 · 有效期及后续管理:风险企业确认、Inno-Biz和Main-Biz的有效期均为三年,Inno-Biz和Main-Biz的延期申请自到期前90天起受理。创新券等部分项目规定,入选后若放弃协议,次年将限制申请,因此请一并管理协议、自筹资金及结算的各项日程。
各项认证或项目的申请书(风险企业确认须使用中小风险企业部长官公告的申请书,并在风险企业确认系统中以电子方式填写;Inno-Biz和Main-Biz须在线上自我评估后提交线上申请;政策性资金及创业扶持项目须使用各公告中的申请书) ·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簿誊本及公司章程(法人) · 中小企业确认书或创业企业确认书 · 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或增值税课税标准证明 · 四大保险参保人员名单等全职员工证明材料 · 按公告格式编制的商业计划书(Main-Biz为经营创新计划书) · 企业附属研究所或研发部门认定书及研发费用支出证明(风险企业研发型) · 投资协议书及投资款缴付证明(风险企业投资型) · 国税及地方税纳税证明,以及专利、认证或出口业绩等加分证明材料
认证程序可能经自检·现场评估·最终批准等顺序进行。INNOBIZ·MAINBIZ通常以3~4周与有效期3年为基准安排日程。
我们将审查风险企业确认的类型以及每个 Innobiz、Mainbiz 和创业支持公告的申请要求,并准备申请表、商业计划和自我诊断支持材料。这不是保证发出确认书或业务选择的服务。
Small Enterprise and Market Service (SEMAS)
确认营业历史的起算日:个人按营业登记上的开业日期、法人按法人登记日期,计算是否已满30年。个人企业转为法人的,如主营业务类型相同、主要生产设施已以实物出资方式投入且法人已承接全部相关债务,则自个人企业开业日起计算历史。 · 确认业务类型的连续性及停业情况:确认是否一直以韩国标准产业分类细类层面的同一业务类型作为主营业务;如增加了其他业务类型,则确认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是否低于50%。因自然灾害或传染病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外的停业会中断连续性,因此请通过停业及歇业证明核对经营历史。 · 整理继承记录:对于从父母处继承的店铺,应通过连续的文件体现代表人变更的时间、继承的经过以及家庭关系。关键在于经过代表人变更后,营业登记和主营行业(经营类别)是否未中断地延续,因此请与营业登记变更记录一并整理。 · 准备申请及评审材料:在百年小企业指定申请中附上销售额和全职员工现状的文件,并按照评审项目,以照片等方式整理产品或服务的独创性、市场性和可信度、所持技术、知识产权、知名度,以及长期雇佣、雇用弱势群体和地区贡献的记录。 · 公告期间申请及指定之后:在中小风险企业部公告期间提交申请,经评审后领取百年小企业指定证书。指定有效期为5年,只有被指定的店铺才可以使用百年小企业标识,指定之后的支援项目需另行凭指定证书和事业计划书申请。
百年小企业指定申请书(《小企业保护及支援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2号格式) · 销售额现状文件(增值税课税标准证明等) · 全职员工现状文件(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单等) · 营业登记证(如不同意行政信息共享)及停业或歇业证明 · 家庭关系证明及继承记录(家族企业继承时) · 确认实物出资及债务承担的文件(转为法人时) · 店铺照片、招牌菜品或产品介绍,以及知识产权、获奖等体现特色的材料 · 地区贡献记录(长期工作的员工、雇用弱势群体、地区活动)
确定目的和类型:绿色认证与对绿色领域投资的支持挂钩,而非直接向企业发放补贴,因此请先确定用于吸引投资、投标还是支持项目评估,并从技术、产品和企业中选择所需类型。 · 确认技术领域和权利:确认该技术属于《绿色认证运营指南》规定的绿色技术领域,且您持有专利或许可等知识产权。如专利为共同持有,须取得共有人的同意。 · 确认产品和企业要件:产品确认需提供工厂登记证、直接生产确认书或委托生产合同等生产证明,以及质量管理认证;专业企业确认则需通过财务报表证明成立已满1年,以及经认证的绿色技术销售额所占比重。 · 准备申请书和技术说明:将技术说明书、事业计划书和商业化实绩附于相应类型的申请书中,并确保说明书中的性能数据、专利权利要求和产品规格相互一致。 · 应对评估:评估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评估,必要时增加发表评估;专业企业确认不进行现场评估。结果经绿色认证委员会审议后确定。 · 管理有效期:证书和确认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仅可延期一次,延期最长4年,因此请在到期前安排好延期申请。
相应类型的绿色认证申请书 · 技术说明书和事业计划书 · 专利注册证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或许可合同 · 共有人同意书(专利为共同持有时) · 工厂登记证、直接生产确认书或委托生产合同等生产证明(产品确认) · 质量管理认证(产品确认) · 与绿色技术相关的财务报表和销售额证明(专业企业确认) · 营业执照和法人登记证明
确定核心与联合结构:在中介、管理、开发、租赁等业务中选定核心业务,并确认共同提供的联合经营者和联合服务。所有参与的经营者均须已登记,并通过联合合同或业务协议体现服务结构。 · 对照评分表自查:按照分为专业性与守法情况、服务稳定性与优秀程度、消费者保护措施的评分表,区分可凭现有运营记录证明的项目和须新准备的项目。事先计算总分是否超过70%、各项目小计是否超过40%(小企业分别为60%和30%)。 · 准备运营计划与内部规定:在不动产服务运营计划中写明核心服务和联合服务的提供方式、从签约到售后的消费者保护流程以及人员配置,并整理内部规定、业务手册和客户服务记录等证明材料。 · 申请与补正: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标准的材料和运营计划。法人登记事项证明和营业执照通过行政信息核对;如收到补正通知,须在30日内完成补正,否则申请将被退回。 · 审查、认证及定期检查:认证审查委员会审查后,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出具结果,可延长一次,最长30日;自通知之日起14日内可提出异议。获得认证的机构可使用认证标志,每2年接受一次定期检查,若被认定未维持认证标准,则接受临时检查。
优秀不动产服务机构认证申请书(《不动产服务产业振兴法施行规则》附件第3号书式) · 证明符合认证标准的材料(各评价项目的证明资料) · 不动产服务运营计划书 · 参与企业(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的营业登记信息及关联合同或业务协议书 · 内部规定、业务手册以及消费者保护和纠纷处理程序 · 小企业确认材料(适用小企业标准时) · 营业执照(如不同意行政信息共享)
选择认定类型和人员配置标准:确认企业规模、成立日期及风险企业身份,并决定是设立企业附属研究所,还是仅需1名专职研究人员的研发专职部门。由小型企业成长为中型企业的公司,自成为中型企业之日起1年内适用3人标准。 · 确认专职研究人员资格:通过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和社会保险记录,确认相关人员为全职员工,且符合《施行规则》规定的资格标准,例如自然科学领域学士及以上学位或相关国家技术资格。从事非研究业务的员工必须另行安排,以便研究人员专注于研究,因此请在组织架构图上划分职责。 · 设置研究设施:研究空间须与其他部门以固定墙体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和门牌。小型企业、风险企业等可用隔断分隔50 m²以下的空间,申请时须附上研究所所在楼层的完整平面图以及研究空间的室内图纸和照片。 · 准备并提交认定申请:通过KOITA在线系统提交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申请书,并附研发活动概要、研究设备现状、研发人员现状、组织结构图、图纸及照片。专职研究人员等达到10人以上的,还需提交研究室安全预算说明书和保险投保证明;设立专职研发部门的,使用其专用申请表(附件第6号表格)。 · 变更申报与后续管理:姓名、所在地、研究领域或研究人员等申报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在30日内提交变更申报。若不符合标准,将下达1个月以上的整改补充命令,未在期限内完成补充的,认定可能被撤销,因此研究人员离职时请及时安排补充人员。
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申请书(《企业研发中心研发支持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号表格;专职研发部门为附件第6号表格) · 研发活动概要(同规则附件第2号表格) · 研究设备现状(附件第3号表格)及研发人员现状(附件第4号表格) · 公司及研发中心的组织结构图 · 研发中心所在楼层的整层平面图及研发中心内部图纸(包括入口门牌及内部照片) · 专职研究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履历证明)及在职证明 · 研究室安全预算说明书及保险投保证明(专职研究人员等达到10人以上时) · 营业执照及中小企业确认材料(不同意行政信息共享时)
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Labor · Ministry of SMEs and Startups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Employment24 就业服务
检查公告与资格:确认公司在当年的公告中是否符合优先支持企业或中小企业的资格,并确认雇佣保险的建立基准日。同时请检查公告中是否规定每家公司仅允许使用总部商业登记号提交一份申请,以及此前入选的公司是否可以重新申请。 · 审查取消资格及基本要求:根据公告设定的基准日和期限,对比欠薪名单披露情况、重大工伤事故、信用评级标准、排除行业(娱乐业、就业介绍、劳务派遣等)以及各行业的最低员工人数。请首先整理欠薪和工伤事故记录以及财务报表的参考年份。 · 按评估指标整理材料:针对各项指标(如工作与生活平衡:弹性工作、准时下班、休假及育儿支持;薪资待遇:起薪、奖金及福利;就业稳定性:正式员工与青年员工比例、招聘留任或增长;创新能力:认证、奖项及知识产权),整理项目使用日志及证明材料。仅有纸面政策而无使用记录的政策难以获得高分,因此也会收集使用记录。 · 准备在线申请:根据申请网站的表格填写公司概况和指标结果,并按照申请手册要求的顺序排列证明文件。由于逾期不予受理,因此制定的时间表将确保公司能在截止日期前几天完成提交。 · 文件审核期间的补充及实地考察准备:若在文件审核期间收到补充要求,则准备补充材料。实地考察将检查申请中陈述的政策和结果是否实际运行,因此需确保内部规章、项目使用日志和原始工资记录与申请内容一致。
青年就业强中小企业在线申请表(在申请网站上以电子方式填写;属于通知型项目,无法定格式) · 营业执照(总部)及中小企业确认书或其他中小企业或优先支持企业身份证明 · 确认员工人数的雇佣保险设立及被保险员工状态记录 · 公告中设定的参考年度财务报表(用于信用评级确认) · 工作规则、内部政策以及弹性工作、休假和育儿支持项目的记录 · 显示起薪、奖金及福利的工资单及其他记录 · 证书、奖项及知识产权证明,以及防止职场骚扰培训的记录 · 当年申请手册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确认项目及KS编号:KS认证仅适用于经委员会审议后由部长指定,并在官方公报及网上公布的项目。请确认适用于该产品的KS编号以及认证机构针对特定项目的审查标准(抽样方法、按类型/等级/指定/型号划分的认证分类),若有多个工厂,请分别为每个工厂进行准备。 · 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认证审查标准要求配备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应指定持有质量管理领域技术士、质量管理领域工程师或质量管理领域工业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或完成100小时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课程并通过考试的人员,并要求该人员每3年参加16小时的定期培训。在员工人数在20人或以下的公司中,质量管理人员可独立履行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 · 制定企业内部标准及管理规则:根据KS标准,结合企业规模制定企业内部标准及管理规则,并应用于全公司范围。明确进料检验项目、过程控制项目及关键制造设备、产品检验项目及质量标准、测试与检验设备、工作环境及培训计划,并每隔不超过1年进行一次标准化与质量管理自查。 · 记录满3个月后提交申请:在根据企业内部标准累计完成至少最近3个月的进料检验、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设备管理及培训记录后,向认证机构提交产品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将制定评审计划,并向申请人通知评审日程及由2名或以上认证审核员组成的评审小组。 · 应对工厂及产品评估与后续工作:在工厂评估中,将根据认证评审标准对记录进行检查;在产品评估中,由审核员在工厂采集并封存的样品将由经认可的测试与检验机构进行测试。若在提交申请后KS标准或评审标准发生变更,应按要求修订企业内部标准;若获证工厂搬迁,应在搬迁完成后10日内提交搬迁评估申请,并在45日内接受搬迁评估。
产品认证申请书(《产业标准化法》施行规则,第7号格式) · 企业内部标准及管理规则(基于KS,涵盖材料、工艺、产品、设备、工作环境及培训) · 至少最近3个月的工厂运营记录(进料检验、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设备管理,包括原型生产记录) · 质量管理人员资格证明(国家技术资格证书或完成培训并合格的证明) · 生产及质量部门管理人员的标准化与质量管理培训记录 · 制造、测试与检验设备清单及设备管理记录 · 自查结果及质量改进活动记录 · 经认可的测试与检验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若有符合豁免条件的测试项目,须在2年内出具)
核查防务物资状态:确认产品是否已被防卫事业厅 (DAPA) 指定为防务物资,以及属于主要防务物资还是一般防务物资。原则上,指定是以成品或主要部件为单位进行的;零部件和组件仅在包含核心或防务工业技术,或通过零部件国产化计划开发的情况下才符合资格(《施行令》第40条)。 · 提交防务物资指定申请(未指定项目):填写申请书(《施行规则》第3号格式),包含作战概念、规格、开发状态、国产化记录及计划、生产记录与产能以及指定必要性,并提交至防卫事业厅 (DAPA)。若判定两家或两家以上国内企业均能生产的项目,可能无法获得指定,因此应具体说明指定的必要性。 · 准备生产设施声明及记录/计划:准备生产设施及主要辅助设施的声明与能力说明、原材料使用记录与采购计划,以及产品的类型、规格、生产与销售记录及计划。设施标准涵盖了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规定的通用设施、特殊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及技术人员(第42条),因此声明应按这些项目进行整理。 · 准备经营计划、技术人员及安全计划:准备经营计划、工程师与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及技术能力说明,以及安全措施计划与说明。安保要求包括现场安保、人员安保、机密文件处理、材料与设备保护、通信与数据处理等9个项目(第44条第1款),因此在申请前需检查现场安保措施。 · 提交承包商指定申请并配合检查: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提交申请(第4号格式)及附件,并配合由防卫事业厅 (DAPA) 协助国防部进行的设施测量和安保测量。获得指定后将颁发证书(第5号格式);现有防务承包商若增加其他防务物资,仅需在经营计划中附上生产设施声明中的4份文件。
防务承包商认定申请(《防务取得程序法》施行规则,第4号格式) · 防务物资认定申请(同施行规则,第3号格式,若产品尚未被认定) · 公司章程(仅限法人;通过行政信息共享系统核查法人登记簿) · 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 生产设施及主要辅助设施的说明及能力描述 · 原材料使用记录及采购计划;产品类型、规格及生产/销售记录与计划 · 事业计划书 · 工程师及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与技术能力描述;安全措施计划及说明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d Safety
核查人员配置标准:根据该通知第2条,机构必须至少配备一名符合附件1资质的全职专业讲师和一名专职行政人员;若对20名以上受训者进行实操培训,还需配备至少一名助教。讲师必须是具有急救经验的医生、护士或急救医疗技术人员,因此需首先核查执业执照及从业记录。 · 配备讲课室及培训设备:根据通知第3条,总建筑面积需达到60㎡及以上,并配备附件2所列的培训设备(人体模型、培训用AED等)。若每门课程的学员人数限制在20人以下,讲课室面积可按学员人数比例进行调整,且设备必须始终存放在讲课室内。 · 编写课程大纲及教材:由专业讲师根据施行令第9条第3款(应急响应程序、关键医疗及外科急救理论,以及包括儿童CPR在内的实操急救培训)编写课程大纲及教材。通过在线方式进行理论教学,需具备符合通知第5条要求的系统,包括身份验证、学习记录追踪及防止同时登录等功能。 · 起草经营计划书及运营规则:准备章程或同等效力的运营规则,以及涵盖课程运营、学员招募和讲师管理的经营计划书。课程容量、讲课室面积及助教配置必须保持一致,以减少审核过程中的补件要求。 · 提交申请:根据施行规则第2条,向行政安全部长提交1号申请表,并附上运营规则、经营计划书以及人员、设施和设备的证明材料。法人登记证将由公务人员通过共享行政信息进行核查,申请表上注明的处理期限为一个月。 · 领取证书并保持合规:若符合标准,将颁发2号指定证书。部长可以要求查看上一年度的教育成果、人员及设施状况、课程大纲及教材;若未能达到标准或未采用要求的教育方法,可能导致证书被撤销或面临最长3个月的停业处分。
儿童安全教育机构指定申请书(《儿童安全管理法》施行规则,1号表格) · 章程或同等效力的运营规则 · 经营计划书(课程大纲及教材、学员招募、讲师管理) · 专业讲师的执业资格证及从业证明复印件(用于确认附件1所列资格) · 讲师、助教及行政人员的在职证明(用于确认全职状态) · 讲习室使用权及建筑面积证明(租赁合同、平面图等,需确认在60㎡或以上) · 培训设备购买记录及在讲习室内的实物照片 · 在线教育系统说明(若理论课程通过在线方式授课)
确认协会成员及业务范围:确认成员为在市场或购物街区直接经营业务的商户,且业务范围不与已登记的其他商户协会重叠。成员不得同意设立或加入覆盖同一区域的其他商户协会;若选举非商户的人员担任代表理事,登记可能会被注销(同法第65条第8款)。 · 获取商户同意:若商户总数在300人以下,需获得至少二分之一或至少100名商户的同意;若在300人以上至1,000人以下,需获得至少三分之一或至少250名商户的同意;若在1,000人以上,需获得至少四分之一的同意。对于由4个或更多商业建筑或4个或更多区域(每个区域包含50家或更多店铺)组成的市场,可以获得该建筑或区域至少二分之一代表的同意来代替300人以上的标准,且每位代表必须证明已获得该建筑或区域内至少二分之一商户的同意。 · 编制章程及股东大会文件:章程或组织章程必须包含名称、业务领域、目的、业务活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负责人选举方法,以及资产和会计相关事项(施行规则第12条第5款)。召开成立股东大会以批准章程并选举负责人,编制会议纪要、同意商户名单、业务计划书及资产声明,并确认市、郡、区条例是否对设立和运营商户协会有额外规定。 · 提交登记申请并领取证书:代表须向市、郡、区首长提交商户协会登记申请书(第11号格式)及附件。首长在收到申请后14日内核实提交的文件并颁发商户协会登记证书(第12号格式);法人性质的商户协会还必须获得其章程的批准,包括章程修订时。 · 确认扶持计划资格及证明文件:对于传统市场及商业街振兴扶持计划,地方政府通过 Sosanggongin24 进行申请,因此商户协会须在市、郡、区负责部门规定的内部截止日期前提交文件。由于协会会员率、消防互助加入率等资格条件以及文件的开具日期规则因计划而异,请根据当年的公告检查合规性及是否存在文件缺失;申请书和业务计划书必须按照公告格式由商户协会自行填写。 · 管理商户状态记录:由于市、郡、区首长在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协会运营相关文件(同法第65条第6款),请及时更新会员名单、会费缴纳记录及股东大会纪要。如果扶持计划申请中的商户人数或会员率与实际状态不符,申请可能会被驳回,或导致选定结果及协议被取消,因此请使用根据店铺登记册核实后的数据。
商户协会登记申请书(《传统市场及购物街区发展特别法》施行规则,第11号格式) · 同意商户名单(每位商户的店铺位置及同意签名) · 成立大会会议纪要(批准章程及选举管理层的决议) · 商户协会章程(名称、业务范围、目的、业务活动、全体会议及董事会、管理层选举方法、资产与会计) · 商户协会业务计划书(登记申请书的附件) · 资产声明书 · 传统市场身份证明(申请扶持计划时,需提供传统市场认定证书或大型商店登记证书等) · 委托书(由行政士代为提交申请时使用)
确认组织形态:确认该组织是否采取《施行令》规定的形态,例如《民法》上的法人或社团、《商法》上的公司或合伙公司、依特别法设立的法人,或非营利民间团体。社会合作社在设立批准阶段已对其公益事业和成员参与结构进行过核实,因此修改章程的工作量相对较少。 · 计算营业收入标准:利用月度销售额和劳动费用记录,计算申请月份之前6个月(运营期间不足6个月的,按运营期间)内营业活动的总收入是否不低于同期总劳动费用的50%。 · 证明社会目的类型及比例:认定标准为,社会服务提供型的服务对象中脆弱群体比例须达30%以上;提供就业型的全体劳动者中脆弱群体比例须达30%以上;混合型两项比例各须达20%以上;地区社会贡献型须当地脆弱群体比例达20%以上,或在主要目的领域的收入或支出占比达40%以上。请收集各类型的事实确认书,以及残疾人登记证等证明脆弱群体身份的文件。 · 修改章程及决策结构:须在章程或运营规定中设立由服务对象、劳动者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决策机构,并保存会议记录作为运营记录。商事公司须在章程中载明,可分配利润的三分之二以上将用于社会目的。 · 提交认定申请:须在部门公告的申请期间内,向韩国社会企业振兴院提交认定申请书,并附组织形态、有偿劳动者名单、社会目的、决策结构及营业收入的证明材料和章程副本。该机构将审查文件并可要求补正,并在申请期间结束后60日内经审查作出认定决定。 · 认定后的管理:取得认定证书后,企业须提交业务报告,并持续满足脆弱群体比例、营业收入及决策结构等认定要件;如不再满足要件,认定可能被撤销。
社会企业认定申请书(《社会企业培育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号表格) · 证明组织形态的文件(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营业执照、统一编号证明等) · 有偿劳动者名单、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及工资表 · 提供社会服务型或提供就业型社会企业的事实确认书(同规则附件第2号及第3号表格等)及证明脆弱群体身份的文件 · 体现决策结构的运营规定及会议记录 · 前6个月的营业收入及人工成本记录(销售记录及工资支付记录) · 公司章程或规约复印件 · 获得政府或地方政府支援的记录(已获得或预计获得的情况)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请选择申请类型:维持或扩大老年人雇用的现有企业,申请老年友好型企业指定(《施行规则》第8条、第9条);新设立并雇用老年人的企业,申请老年人雇用企业创业支援(《施行规则》第6条,第4号表格)。已被指定为老年人雇用企业或社区企业团体的主体,不能获得《施行规则》第8条第2款规定的支援,如工作环境改善费用等。 · 核查法律形式和运营期限:符合条件的主体为公司和合伙企业、非营利法人和团体、已登记的非营利民间团体、社会企业、合作社及公共机构,且运营满1年以上。个体经营者仅在计划于被指定后转为法人时方可申请,因此须在事业计划书中注明转换时间。 · 核查截至上年年底的雇佣人数:常规劳动者至少5人,且老年人雇佣人数须不少于劳动者的5/100并不少于5人,均以上年年底为基准进行评估。这些数字在公开征集开始后无法更改,因此应在上年下半年通过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和工伤保险雇佣数据进行核查;被视为老年人的年龄标准则须对照《施行令》第2条及当年的公告予以确认。 · 编制事业计划书和配套投资计划:创造老年人就业岗位和改善工作环境的事业计划书,须列明自被指定次年起连续5年、每年至少雇佣5名老年人的年度人数;用于财政支持的配套投资实施计划中的项目和金额,必须与事业计划书保持一致。上年销售额等公告要求,则对照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核查。 · 在公开征集期间提交申请:指定申请书(《施行规则》第7号书式)连同各项计划书和公司章程,须在韩国老年人力开发院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并按其规定的方式提交。若申请人同意行政信息共享,则无需提交营业执照、标准财务报表证明、纳税证明、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及工伤保险雇佣信息证明。 · 指定后的管理:一经指定,该主体将获发指定证书(第8号书式),并可按《施行规则》附表2的规定使用指定标志。每年必须维持计划的雇佣人数;若不再符合标准或通过虚假手段获得指定,将在听证后撤销指定,并须归还证书、撤除标志。
老年友好企业/机构指定申请书(《老年人就业促进及社会参与支援法施行规则》第7号书式) · 老年人岗位创造及工作环境改善事业计划书(含5年分年度老年人雇佣计划) · 配套投资实施计划书 · 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可证明财务状况的材料 · 公司章程(仅限法人) · 固有识别号码证明复印件(无营业执照时) · 营业执照、标准财务报表证明、国税及地方税纳税证明、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工伤保险雇佣信息证明(申请人不同意行政信息共享时)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计算所需人数:确认残疾员工不少于10人,且占常规员工的比例不低于30%。重度残疾人的人数,员工不足100人时不得少于常规员工的15%;100人以上不足300人时为10%加5人;300人以上时为5%加20人,尾数舍去。 · 确认设施及工资标准:确认《保障便利促进法》要求的无障碍设施已实际设置,并核对工资发放名册,确认每名残疾员工的工资均不低于最低工资。职业康复设施不在认证范围之内。 · 审查子公司型持股结构:负有残疾人雇佣义务的企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的50%以上时,其残疾员工计入母公司,其中非女性且非重度残疾的残疾人按一半计算。拟支援该工作场所的母公司,须事先在其网站等处公布支援对象及方式。 · 决定是否申请设立支援:如需领取设施投资资助金,须在认证前向KEAD提交申请书和投资计划,随后进行遴选并签订协议。领取资助金需承担在一定期间内留用新聘残疾员工的义务,因此将与招聘计划一并审查。 · 准备并提交认证申请:附上证明残疾或重度残疾的文件复印件,以及申请月份前一个月向残疾员工发放的工资单复印件,提交至KEAD。KEAD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核对法人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登记情况。 · 认证后的变更与管理:若商号、代表人或所在地发生变更,或证书遗失,请携带证明材料向KEAD提交补发申请。由于员工人数低于标准时认证可能被撤销,每当员工离职或入职时,均应重新计算。
残疾人标准工作场所认证申请书 · 证明员工为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的文件复印件 · 残疾员工工资单复印件(申请月份前一个月发放) · 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同意行政信息共享时) · 正式员工名册及残疾员工和重度残疾员工计算表 · 已设置无障碍设施的记录(图纸、照片) · 股东名册或出资明细(子公司型) · 证书补发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变更事项或遗失)
Ministry of Gender Equality and Family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Ministry of Gender Equality and Family
选择认证类型:首次申请者申请新认证,在到期前换证的企业申请再认证。中小企业可以获得一次预备认证,仅评估部分家庭友好制度项目;若在其有效期内申请新认证,已评分的项目将予以认可。 · 确认法律合规情况:首先确认企业是否违反了《劳动标准法》中有关产假和哺乳时间的规定,或《男女就业平等与工作家庭兼顾支持法》中有关育儿休假和育儿期缩短工时的规定。若未遵守这些法律,无论得分如何,均不符合标准。 · 对照审查项目:将企业的制度与该部公告《家庭友好企业认证标准》中的审查项目及评分进行比较。中小企业若以生育与育儿类型申请,而女职工育儿休假使用率等指定项目没有符合条件的使用者,则将按家庭友好组织文化类型进行审查,因此应提前确定类型。 · 整理运营记录:收集产假、育儿休假、育儿期缩短工时及弹性工作的内部规定和实际使用记录。仅有规定而无实际使用情况,难以体现在得分中,因此请一并准备使用台账和审批记录。 · 准备申请材料及自我评估:提交家庭友好认证申请书,并附家庭友好管理制度概要、运营记录及自我评估结果等相关材料。审查及评估费用按公布的审查单价乘以审查天数计算,由申请人承担,中小企业等可获得减免。 · 认证之后:符合标准的,将颁发家庭友好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可在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标志。审查材料须存档备查,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的,部分已核实的文件可予省略。
家庭友好认证申请书(施行规则第1号书式) · 家庭友好管理制度概要 · 家庭友好管理运营记录及自我评估结果 · 就业规则及内部规章(产假、育儿假、育儿期工时缩短、弹性工作) · 制度使用证明材料(休假及弹性工作使用台账、审批记录) · 营业执照及中小企业确认书(用于确认中小企业身份) · 其他与家庭友好管理相关的材料(制度通知、照片等)
Military Manpower Administration · Competent Regional Military Manpower Administration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确定申请类型和单位:如需配置专业研究人员,应以研究所(按各研究中心或分支机构)名义申请;如需配置产业技术人员,应以主要产业企业或国防产业企业名义申请。产业领域的主要产业企业和国防产业企业按各工厂或营业场所遴选,而非以整个企业为单位。 · 确认选定标准:自然科学研究所须有至少5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专职研究人员,中小企业附属研究所至少2名,初创企业附属研究所至少1名。产业领域须确认登记的行业(经营类别)、工厂登记与实际产品是否一致,以及申请工厂的常任员工人数;具体标准由兵务厅长规定。 · 确认推荐机关:自然科学研究所为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大学研究所为教育部长官,重点产业企业为主管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国防产业企业为韩国国防产业协会会长。由于各行业的提交机关不同,请先予以确认。 · 准备并提交申请:每年6月30日前,须向推荐机关提交选定申请书,并附专职研究人员的学位证明及在职证明、企业附属研究所认定书、工厂登记材料等必要文件。中小企业附属研究所也可在1月31日前申请,企业登记簿由推荐机关以电子方式查验。 · 推荐名单与选定通知:推荐机关仅将符合标准者列入名单,并于7月31日前提交给兵务厅长(1月申请的于2月底前提交)。兵务厅长作出选定后,通知推荐机关及主管的地方兵务厅。 · 分配名额与后续管理:企业可接收的人员数量,由兵务厅长在不妨碍兵力需求的范围内按企业分别确定。企业负责人须向地方兵务厅提交遵守约定工作条件的承诺书;如因停业等原因被取消选定,在役人员须转至其他指定企业。
申请遴选为兵役指定企业(《兵役法施行规则》第53号书式适用于研究所,第53-2号书式适用于重点产业及国防产业;包括电子申请) · 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法人登记事项由推荐机关通过电子方式核查) · 专职研究人员的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和在职证明(研究所) · 企业附设研究所认定书(中小企业附设研究所) · 中小企业确认书或创业企业确认书(适用中小企业或创业企业研究所标准时) · 工厂登记证明及产品验证记录(产业领域重点产业企业) · 申请工厂或营业场所的正式员工记录(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单等) · 遵守约定劳动条件的承诺书(遴选后提交至地方兵务厅)
辖区市·郡·区政府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确认村庄居民标准:村庄居民是指在企业所在地的邑/面/洞登记为居民并实际居住的人,或在该邑/面/洞工作或经营事业的人。若居民按市/郡/区范围认定,则投资者中的居民比例提高至80%(人口减少地区除外);符合青年构成标准的村庄企业,该比例为50%。 · 整理股权结构和法律形式:调整投资者名册,使至少5名村庄居民出资,单个投资者持股不超过30%,且投资者与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合计持股不超过总资本的50%。若尚无法人,应先依据上述标准设立法人,并任命一名村庄居民为代表人。 · 查看年度公告:请查阅行政安全部年度公告中的指定标准、申请期限、必备附件和评价项目。若公告要求事先培训或自筹出资份额,请在申请期限之前安排好培训和出资。 · 编写事业计划书:请按公告格式,连同销售计划一并说明四项要件:共同体性(居民直接决策并分享收益)、公益性(对当地社区的贡献)、地域性(利用当地资源)和事业可行性(实际运营和收益)。 · 向市/郡/区提交并配合现场核查:申请及相关文件提交至当地市/郡/区后,该机关将审查代表人、股权、法律形式及地区活动等要件,并进行现场核查。道对社区及其他要件进行审查,中央委员会进行审议,最终由市/郡/区通知结果。 · 指定后的要件维持:若投资人变动导致居民比例或股权上限被突破,经听证后可能被撤销指定。收到撤销通知的村庄企业须在通知之日起14日内提交业绩报告,并将面临补助金返还等措施。
村庄企业指定申请书(采用行政安全部当年公告规定的格式) · 事业计划书(采用当年公告规定的格式) · 公司章程 · 法人登记证明 · 投资人名册及出资缴纳证明 · 投资人为村庄居民的证明材料(居民登记抄本、在职证明或营业执照) · 体现居民参与决策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Labor · Public Procurement Service
韩国国家综合电子采购系统(KONEPS)
检查评分优惠:首先确认投标为PPS技术服务投标,且公告中的信誉项目包括活动参与者。已达到评分限额的公司将无法获得额外积分。 · 选择实践:选择公司目前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政策,例如准时下班、简化会议和报告、灵活工作、鼓励带薪休假和保证家庭护理时间。整理现有政策可以更容易地提供证明。 · 整理运营证据:整理能够证明各项实践实际运营的文件,例如劳动规则或内部规章、内部通知、出勤和休假记录。仅存在于纸上且没有运营记录的政策,应单独作为行动计划书面说明。 · 准备行动计划:具体描述每项未来政策的开始时间、适用员工以及运作方式。审查重点在于提交的实践是否具体可行。 · 提交申请并回复补充要求:按照就业劳动部规定的方式提交参与申请和证据,并等待选拔结果。如果收到补充要求,请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额外材料。 · 投标文件中使用:确认选择文件在投标公告日期有效,并将其包含在资格审查文件(资料)中。公告日期后一日产生的材料不纳入评估范围,请务必按照投标进度安排申请时间。
工作生活平衡活动参与申请 · 营业登记证及公司注册证明(适用于公司) · 劳动规则或关于工作时间和休假内部规章制度 · 关于弹性工作和准时离职的内部通知和指导 · 出勤记录和年休假使用情况(证明实践运营的证据) · 行动计划(开始日期、覆盖员工、运营方式) · 目标投标公告及其可信度项目(用于检查评分优惠)
对象为准备国家采购网登记、投标参加、认证·业绩提交、处分·异议程序的业者。
Contracting authority designated in the public notice · Public Procurement Service · Korea SMEs and Startups Agency Distribution Center
Public Procurement Service · Ministry of SMEs and Startups
韩国国家综合电子采购系统(KONEPS) · Public Procurement Information Network
确认登记类别和资格:在工程、货物(制造或购买)和服务中选择类别,并选定详细品目名称,然后先取得该业务所需的许可证、登记或申报。自行生产的产品按制造类登记,购入后供应的产品按购买类登记;类别错误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 准备证书和基本文件:取得以企业名义办理的通用联合认证证书,如有投标代理人,须另行登记其证书。法人登记簿和营业登记证将通过行政信息共享进行核对;如不同意,请附上复印件。 · 在国家电子采购系统(Nara Marketplace)申请投标资格登记:提交申请书及许可证明,办理货物制造类登记时,还须提交工厂登记证明书的认证副本或确认直接生产的文件。获批后,请打印并保存竞争性投标资格登记证,商号、代表人或地址发生变更时,须随时办理变更登记。 · 直接生产确认与产品目录登记:供应指定为中小企业间竞争的产品,须持有载明有效期限的直接生产确认证明书;若已确认的工厂迁移,或个人事业者的代表人变更,须重新申请。若要在线上购物商城上架,须依据规格书和检测报告取得产品识别号码,再办理多数供应商综合订货(MAS)合同等合同手续。 · 按各公告核查资格并提交投标:请核对公告中的地区限制、所需行业(经营类别)、业绩或施工能力标准以及加分认证的基准日期,确认在国家综合电子采购系统(Nara Marketplace)登记的行业(经营类别)和地址与要求相符,并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电子投标。 · 异议申请与制裁应对:若对异议申请的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审查。收到投标资格限制事先通知后,请在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说明相关情况、无故意以及为防止再次发生所采取的措施。
竞争投标资格登记申请书 ·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登记簿(法人适用) · 以企业名义签发的通用型联合证书(如有投标代理人,包括投标代理人的证书) · 行业(经营类别)所需的许可、执照、登记或申报证明(建设、服务等需要时) · 工厂登记证明书或直接生产确认证明书的认证副本(货物制造登记) · 规格书、检测报告和产品数据表(产品目录登记) · 业绩证明书、信用等级确认书及加分认证(公告要求时) · 投标资格限制事先通知、书面意见及异议申请书(如适用)
以公告之电子投标截止时间为优先,并另行管理登记·认证更新日与补正请求日。请同时确认公告中之手续费·保证金要件。
我们逐步准备KONEPS供应/制造注册、产品列名、每个公告的参与文件、MAS申请/价格数据以及国家合同异议/调解文件。它不包括确定投标金额和传输授权签字人的电子签名或投标文件。
Public Procurement Information Network
对照标准核对细分品目:确认产品分类编号和细分品目名称,然后逐项核对标准附表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及检验设备、最低工厂面积、除代表人以外的正式员工人数、必备工序及用电量。如在一个工厂申请不同产品群的品目,则面积、设施和人员按各品目标准之和进行评估。 · 准备工厂及企业文件:营业执照和工厂登记证明须在检查日前3个月内签发,且工厂登记须载明该品目的行业代码。对于工厂面积不足500㎡且未办理工厂登记的小企业,须核查建筑物台账上的用途是否为工厂或第一类、第二类邻里生活设施。 · 准备设备和人员证明材料:自有设备以合同、税务发票等购买或安装记录证明;租赁设备以租赁合同、租赁税务发票及租金支付记录证明,并附载明规格和型号的生产设施清单。人员以申请日起7天内出具的、显示3个月平均人数的四大保险参保人员名单证明,同时核查检测设备校准证书的有效性。 · 在SMPP上提交申请并缴纳费用:按工厂分别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上传工艺流程图等证明材料。接到将进行现场核查的通知后,须在网上缴纳费用;材料不全或费用未缴,申请可能被退回。持有公告所列认证(如KS认证)的产品,可免于现场核查。 · 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将文件与工厂内的实际设备进行比对,并可能要求正式员工操作设备或说明必须自行完成的工序。如对结果有异议,可附理由和证明材料向韩国中小企业中央会申请复查,经再次现场审查后将通知结果。 · 发证后的有效期与变更管理:应在2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安排重新申请;商号或法人代表变更时,须申领换发证书;发生工厂搬迁等需重新申请的事由时,须在30日内交回证书并重新申请。签订竞争性产品供货合同后,须在交货前于网上提交原材料采购记录及必须自行完成工序的照片。
直接生产确认申请书(在SMPP上电子申请,按工厂分别提交;施行规则中无单独的法定格式) · 营业执照和工厂登记证明(检查前3个月内出具,载明该产品所属行业) · 工厂租赁合同及最近3个月的押金或租金支付证明(适用于租赁工厂) · 生产设备的购买或安装证明,或租赁证明(租赁合同、租赁税务发票、租金支付记录) · 生产设施清单(载明规格和型号)及检测设备的校准证书 · 四大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单(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出具,需显示3个月平均人数) · 详细标准所要求的工艺流程图或作业标准,以及用电量和原材料采购记录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Public Procurement Service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国家综合电子采购系统(KONEPS)
确认资格条件及排除事项:首先确认企业类型证明书和中小企业身份,再确认产品是否为境外生产、是否为半成品而非消费类成品,或是否属于食品、农渔产品、药品等难以作为采购商品供应的类别。由于资格以指定日为准进行判定,还须确保证明书在审查期间不会到期。 · 登记投标资格及详细品名:在国家采购平台(KONEPS)登记投标资格,并将产品的详细品名登记为制造品。以供应品登记的OEM产品,在Venture Nara仍可能获得许可,已登记投标资格的企业按现状予以认可。 · 取得品目目录号:除投标登记外,另需向采购厅目录信息系统申请编目,以获得由8位分类号和8位识别号组成的16位品目目录号。指定前已发放的号码按现状予以认可。 · 准备申请文件:准备文件提交承诺书、指定申请书、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材料、法定及质量认证产品交付承诺书以及价格资料汇总表。如无质量证书或认可的检测报告,须提交质量管理计划;所有证明材料均须在申请截止日之前出具。 · 按公告申请并补正:在采购厅与推荐机构联合发布的候选企业招募公告所载的期限和地点提交申请。如未在截止日前答复补正要求,将仅依据原始文件进行审查,内容不清的文件将被排除在审查之外。 · 审查、产品登记及证书:经创新采购审查委员会审议指定后,结果将在指定日通知,并发布于Venture Nara公告栏。在登记企业信息、供应承诺、产品信息及登记单价并获得批准后,指定正式生效,企业将获发指定证书,并可在产品及宣传资料上使用指定标识。
Venture Nara产品指定申请书(《Venture Nara登记商品及服务指定与管理规定》附件2附表2格式) · 文件提交可信度承诺书(附件2附表1格式) · 产品说明书(附件2附表3格式) · 风险企业确认书、创业企业确认书或社会企业认证书等企业类型证明材料(未与国家电子采购平台企业信息关联的情况) · 品质证明材料(品质证书、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两者均无,则提供品质管理计划书) · 专利或实用新型注册证及公报复印件(如有技术证明材料),以及型式注册、安全认证或电磁兼容(EMC)注册等法定认证复印件(适用时) · 法定及品质认证产品供货承诺书(附件2附表4格式)和价格资料概要表(第4号格式)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确认资格:申请人须持有以下之一:残疾人福利设施申报证、残疾人团体设立许可证(法人),或精神康复设施申报确认书。普通公司和个体经营者不具备资格,因此须先取得设施申报或法人许可。 · 按产品确认雇佣要求:根据员工名册和工资台账,按每种产品分别计算参与工作的残疾员工人数、残疾员工70%的比例、重度残疾员工60%的比例以及50%的工作时间比例。如有两种以上产品,须确认每种产品至少有5名残疾员工参与,并确认该产品是否属于保健福祉部长官公告的、重度残疾人比例为30%的产品。 · 查阅公告并准备申请:在保健福祉部公告中确认申请期间和提交方式,并在申请书(施行规则第1号格式)中填写生产产品和员工情况。须核对所附员工名册和工资台账中的人数及工资是否与申请书中的数字一致。 · 提交申请并应对补正要求:须在公告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及附件。如被要求补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补正的,申请可能被退回。 · 做好现场检查准备:为开展指导和监督,保健福祉部可要求提供材料,或派工作人员进入设施进行检查和询问。请确认载明检查期间和范围的现场检查文件,并确保实际的从业人员、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与员工名册及工资台账相符。 · 指定证书的颁发与重新指定:经审查认定适合的,将颁发生产设施指定证书并公告指定。须在3年有效期届满前至少60天提出重新指定申请;最近3年内没有行政处分或罚款(过罚款)且残疾人雇佣有所增加的,有效期可定为3至5年。
重度残疾人生产品生产设施指定(重新指定)申请书(《施行规则》第1号书式) · 残疾人福利设施申报证、残疾人团体设立许可证(法人)或精神康复设施申报确认书(重新指定时可省略) · 员工名册 · 工资台账 · 章程或规约副本 · 按品目划分的参与工作的残疾员工及工作时间汇总表(用于事先核查要件) · 确认残疾员工残疾程度的文件(用于核查重度残疾人比例) · 委托书(由行政士代为申请时)
确认资格与公告:确认企业已在韩国电子采购系统(KONEPS)登记竞争投标资格,并符合《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或中坚企业条件,同时核查是否存在提交虚假文件、破产或无力偿债、处于限制参与投标期间等排除事由。由于采购厅通过公告确定资格和程序,请确认该期次的申请期间及业绩认定期间。 · 整理定量证明材料:60分定量评价涵盖最近3年出口业绩、海外认证、国际工业产权、外语海外营销资料,以及参加海外展会和出口扶持项目的情况。请在认定期间内收集出口业绩证明以及证书、登记证的复印件,并估算各项目的预期得分。 · 准备定性评价材料:40分定性评价考察进入海外市场的潜力和出口计划的可行性、进入海外采购市场的努力及能力。请使目标国家、产品、销售渠道和日程与定量证明材料保持一致;要通过初审,申请企业在这些项目中须获得至少60%的满分得分。 · 准备并提交申请:准备新指定申请书(规则附件第1号格式)和申请企业提交表(附件第3号格式),并代委托人提交给采购厅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受理机构。截至申请月份最近3年无出口业绩的企业,在初审前须接受采购厅的海外采购市场能力评估。 · 指定后的管理与重新指定:经二审获得指定后,企业将获发G-PASS指定证书(附件第5号格式),并可在其产品和宣传资料上使用指定标识。指定前3年无出口业绩的企业,须在指定后1年内至少2次完成由采购厅、KOTRA等机构举办的出口相关培训或说明会并提交证明材料;自指定期间届满前90天起,可使用附件第2号格式申请重新指定。
G-PASS新指定申请书(《海外采购市场有望企业指定及管理与出口支援规定》附件第1号表格;重新指定适用附件第2号表格) · 申请企业提交书(同一规定附件第3号表格) · 韩国电子采购系统(KONEPS)竞争投标资格登记证明 · 中小企业确认书或中坚企业确认书 · 最近3年出口业绩证明 · 海外认证及国际工业产权注册证复印件 · 外文宣传册、网站等海外营销资料,以及海外展会参展或出口相关培训参加证明(如适用)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Ministry of SMEs and Startups · Public Procurement Service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Ministry of SMEs and Startups · Public Procurement Service · Ministry of Climate, Energy and Environment
选择制度并确认资格:确认产品是否持有NET或NEP认证、是否实施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或是否属于已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类别,并选择适合的制度。就优秀采购产品而言,专利须在登记后7年以内,实用新型须在登记后3年以内,且企业须在KONEPS(韩国电子采购系统“Nara Marketplace”)注册为制造类商品的投标人,因此还需确认其注册状态。 · 准备申请材料:对于EPC(性能认证),须通过中小企业公共采购综合信息网(SMPP)提交性能认证申请书(《中小企业制品购买促进法施行规则》第5号书式)及产品规格书;对于优秀采购产品,须按照公共采购服务(调达厅)指定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指定申请书。对于环境标志,须向韩国环境产业技术院提交认证申请书(《环境技术及环境产业支援法施行规则》第23号书式)。 · 整理技术及质量证明材料:对于EPC,须准备NET/NEP认证书等基础技术证明材料以及性能测试报告;对于优秀采购产品,须准备专利、认证书等技术证明材料,测试及评价报告等质量证明材料,以及产品规格书。若专利产品或认证产品持有检测机构在最近3年内出具的产品性能测试报告,则可免除性能测试,因此应首先确认现有报告的出具日期。 · 提交及审查应对:EPC依次经过符合性审查、预期采购公共机构的规格确认、工厂审查及性能测试,如被要求补正,须在该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最长为该批次申请截止日起5日以内。优秀采购产品须经过综合技术/质量评价与可信度的一次审查、生产现场检查及二次审查,且须在二次审查之前取得产品识别编号。工厂审查、性能测试及现场检查由专业机构和检测机构进行,黄允相行政事务所负责准备并提交被要求补正的材料。 · 成果及有效期管理:EPC自认证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可在4年内申请延期);优秀采购产品自指定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最多可延长3年,延期申请可自到期前1年起至到期之日止提出);环保标志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申请的,延长3年)。变更商号或代表人,或被审核工厂搬迁的,须重新颁发EPC证书;已认证产品连续1年未流通的,环保标志可能被撤销。
性能认证申请书(《中小企业制品购买促进法施行规则》附件第5号格式) · 优秀采购产品指定申请书(法定格式,《公共采购事业法施行令》第30条第3款) · 环保标志认证申请书(《环境技术产业支援法施行规则》附件第23号格式) · 产品规格书及产品照片 · 技术证明材料(NET/NEP证书、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注册证书等) · 质量证明材料(测试评价报告);环保标志另需环境性能及质量相关资料 · 中小企业确认书及KONEPS投标人注册证(优秀采购产品)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对象为欲在营业场所新开设或变更餐饮·住宿·观光·工厂等特定业种,或变更设施·营业内容者。
辖区市·郡·区政府 · Competent metropolitan city or province
Central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responsible for the business sector
确认营业类型和许可类别:根据销售方式、烹饪方式及是否供应酒类确定营业类型,然后确认其属于需要许可、申报还是登记,以及办理机关是市、郡、区,还是道或中央机关。一般餐厅与休闲餐厅以是否允许饮酒来区分。 · 确认营业地点和建筑物用途:签订合同前,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和建筑物登记簿,确认用途地域和建筑物用途是否适合该营业,并确认是否需要安全设施竣工证明、LPG设施竣工检查,或水质检测(使用地下水时)。 · 准备培训和健康检查:餐饮业经营者须在开业前亲自完成规定的食品卫生教育,属于健康检查对象的员工须取得健康检查结果。理发业和美容业还需确认执照,住宿业则需确认该营业类型的设施和设备标准。 · 提交申报:将教育证明、户外营业区域使用权证明等相关材料附在各行业申报表上,提交至主管机关的卫生部门,或通过Government24提交。由代理人办理时,须附上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受理通知与补正要求:根据《食品卫生法》,营业申报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通知是否受理;如被要求补正,仅需就被指出的文件和设施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领取营业申报证后,须到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登记,并使招牌与所申报的营业类型一致。 · 变更、继承及停业申报:已申报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时,须提交变更申报;承接营业时,须在该行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营业者地位继承申报。在停业处分等处分期间或处分程序进行期间,不能提交停业申报。
各行业营业申报或营业许可申请 · 相关行业的教育证明,如食品卫生教育证明 · 健康检查结果(适用于须接受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 · 场所使用权证明,如租赁合同(以及户外营业区域使用权证明) · 建筑物登记簿及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用于确认建筑物用途和区域规划) · 安全设施竣工证明(多用途营业场所)及LPG设施竣工检查证明(如适用) · 水质检测报告(使用地下水时)、各行业许可证及设施图纸 · 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代理人办理时)
处理期限与手续费依民众事务名称·地方自治体·业种而异。申请前请确认设施基准,并将补正要求期间计入开业日程。
在审查业务类型和业务地点后,我们将整理1份许可证/报告类型、主管机构、设施/培训/检查要求以及需要准备的文件清单。实际的申请准备和提交是根据相关行业的任务进行分类的。
对象为欲开设或变更宠物寄管业·宠物美容业等宠物相关业种的业者。
Competent local animal protection division
National Animal Protection Information System · 韩国政府24
确认营业类型:以销售为目的的繁殖、进口、销售(包括销售的介绍或中介)及殡葬服务属于许可类行业,而展示(如宠物咖啡馆)、寄养(宠物酒店及日托)、美容及运输(接送)属于登记类行业。如经营两种以上,须按每种类型分别办理许可或登记。 · 确认欠格事由及建筑物:首先审查第74条规定的欠格事由,例如未成年人,或在许可或登记被撤销后1年内就同一营业类型再次申请等;在签订租赁合同前,请核对建筑物登记簿上的用途及土地利用规划,确认该建筑物可用于经营该行业。 · 完成营业者培训:在申请日前1年内,到农林畜产食品部长官指定的机构接受3小时培训,并保管好结业证书。如还需申请危险犬只管理许可以繁殖、进口或销售危险犬只,则须接受4小时培训。 · 满足设施及人员标准:依据许可类行业适用的附表10或登记类行业适用的附表11,准备设施规格及布局图,并编制包括人员配置情况、员工安排以及动物饲养管理计划在内的营业计划书。 · 提交申请并接受审查:将营业许可申请书或营业登记申请书连同附件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市、郡、区政府的动物保护部门。该部门核查建筑物台账和土地利用计划,若设施及人员配置符合标准,则颁发许可证或登记证。 · 开业后的申报及年度培训:商号或电话号码变更时须申报,其他事项变更须取得变更许可或办理变更登记,并且每年完成3小时的定期培训。进行动物广告宣传时,须同时标示许可证或登记证编号及交易价格。
营业许可申请书或营业登记申请书 · 场所的设施规格及布局图 · 人员配置情况及配置计划 · 营业计划书(包括动物饲养管理计划) · 证明符合《施行规则》附表10或附表11所规定的设施及人员配置标准的材料 · 营业者培训合格证明(申请日前1年内) · 尸体处理后的遗骸处置计划(设置动物火化、干燥或碱水解设施时) · 车辆登记证(从事车载动物美容或动物运输业务时)
动物营业登记民众事务通常为15日,登记手续费每件约1万韩元为说明。现场实查日程与教育完成日应反映于开业日程中。
对象为欲新开设或变更餐厅·美发等食品·公共卫生营业的业者。
Competent local food-hygiene division
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
韩国政府24 · Food Safety Korea
确认营业类型及申报类别:请根据实际经营方式确定营业类型。随餐销售酒类的为一般餐厅,销售不含酒类的熟食或饮品的为休闲餐厅,制作并销售面包或年糕的为面包店。卡拉OK酒吧和娱乐酒吧需要获得许可而非申报,美容业则按普通美容、皮肤护理等细分类型进行申报。 · 签订租赁合同前确认选址:签订租赁合同前,请核对建筑物台账和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确认建筑物用途和用途地域是否符合该营业类型。若用途不符,申报将不予受理,因此应首先审查是否可以变更建筑物用途。 · 准备设施及安全文件:按照该行业(经营类别)的设施标准,设置厨房、供水、通风及消毒设施。若营业场所为多用途营业场所,须准备安全设施竣工证明;使用液化石油气(LPG)的,须准备LPG设施竣工检查证明;使用地下水的,须准备水质检验报告。 · 卫生教育与健康检查:餐饮业及现场食品制造加工业须事先接受6小时卫生教育,公共卫生业须接受3小时。开业前的食品卫生教育原则上为集中授课,持有厨师、营养师或卫生师资格证者可免除餐饮业新开业教育。从事食品接触的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检查证明(体检合格证)。 · 准备并提交申报:将教育结业证明、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以及(公共卫生业)营业设施及设备概要,附于该行业(经营类别)的申报表,并提交至所辖市、郡、区的卫生主管部门。主管机关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核对建筑物台账、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健康检查证明及理发师或美容师执照;如不同意,请提交复印件。 · 证书发放后的管理:餐饮业方面,主管机关将在发放申报证后1个月内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公共卫生业方面,可能在证书发放后30日内进行设施检查。此后须每年完成卫生教育,并办理重要事项变更申报及停业、歇业申报(公共卫生业须在歇业后20日内申报歇业)。
该行业(经营类别)的营业申报表(食品营业申报或公共卫生营业申报) · 卫生教育结业证明(开业前已完成教育的情形) · 租赁合同或其他可证明营业场所使用权的文件 · 营业设施及设备概要(公共卫生业) · 理发师或美容师执照(理发及美容业;如不同意行政信息共享核对,则提交复印件) · 健康检查证明(从事食品接触的从业人员) · 安全设施竣工证明及液化石油气(LPG)设施竣工检查证明(如适用) · 水质检验报告(使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或用于烹饪、清洗时)
营业申报·许可之有无与处理期限依业种而不同。在决定开业日前,请与属地卫生部门一并检查设施确认与教育日程。
Food Safety Korea
确认产品是否为卫生用品:确认货物属于《卫生用品管理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洗涤剂和漂洗剂、口腔护理用品、一次性杯子和吸管、卫生纸和纸餐巾、餐饮场所用湿巾、一次性尿布和棉签等)。被归类为化妆品或准药品的产品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因此应先根据成分和使用目的进行分类。 · 准备办公室和仓库:根据《施行规则》附表1,需具备用于经营活动的独立办公室;从事电子商务或邮购业务的,可将用作住宅的建筑物用作办公室。仓库可设在其他地点或通过租赁取得,并须与存放非卫生用品的区域分开或隔断。若无需仓库,例如直接从保税仓库向其他经营者销售的,可以不设单独仓库。 · 申报前完成卫生培训:须在食品医药品安全部长官指定的机构接受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因自然灾害、疾病、海外出差等原因无法事先接受培训的,须在开业后6个月内完成,申报后每年还须接受培训。 · 提交营业申报:将《卫生用品进口业申报书》(《卫生用品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号格式)连同卫生培训结业证书及仓库租赁合同(如为租赁)提交至主管的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相关人员会通过行政信息共享系统核查土地利用规划和建筑物登记簿,因此请事先确认办公室和仓库的建筑物登记信息与合同一致。 · 接收通知及营业申报证:主管机关在收到申报之日起3日内通知受理或说明延迟事由,受理后签发营业申报证(第3号格式)。此后如经营者姓名、商号、所在地或面积发生变更,须使用第6号格式提交变更申报。 · 每批货物办理进口申报并通过检验:除营业申报外,每批货物均须办理进口申报(第13号格式),并提交载有韩文标签的包装或文件,向入境地所辖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申报。可自预计到货日前5日起申报,检验结果合格的,将签发进口申报确认证。如收到不合格通知,须在1年内将货物退回、销毁或转作其他用途。
卫生用品进口业申报(《卫生用品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号书式) · 卫生教育培训证明(申报前完成;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可在开业后6个月内完成) · 仓库租赁合同(仓库为租赁的情况) · 办公室租赁合同或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用于设施确认) · 法人登记簿誊本(法人适用) · 经营产品清单及产品规格(用于判断是否属于卫生用品) · 卫生用品制造业申报证(制造商为自有产品进口原材料时,仅需附此项) · 委托书(由代理人申报时)
签订租赁合同前请确认建筑用途:第一类(不足300㎡)或第二类邻里生活设施可以登记。办公设施等其他用途需要变更用途,公寓楼、住宅型办公酒店和违章改造的建筑不予受理,因此请先核对建筑物登记簿及违章建筑标注。 · 完成从业者培训:须在申请日前1年内通过动物爱学习中心(Animal Love Learning Center)完成3小时的从业者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结业须观看100%的视频并取得70分以上,登记后每年还须参加3小时的复训。 · 设计并建设设施:将顾客区与作业区分隔,安装固定式美容台、防滑地面、具备冷热水的给排水设施、消毒设备,以及温度、湿度和通风设备。安装无监控死角的闭路电视(CCTV),并配置足以保存至少30天录像的存储容量。 · 准备登记申请:在动物美容业登记申请书中填写营业地点、设施情况及从业人员,并附上平面图和设施照片。在平面图上标明顾客区与作业区的分隔以及CCTV的位置。 · 向区政府提交并通过现场核查:将申请书及附件提交至动物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对设施进行检查,符合标准的,将颁发登记证。如被要求补正,须在期限内补正后重新提交。 · 登记后的管理:到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登记,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迁址、变更代表人或营业名称、变更设施的,须在事由发生后的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申报。
动物美容业登记申请书(《动物保护法施行规则》规定的格式) · 经营者培训结业证明(申请前1年内) · 身份证件(法人须提供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 租赁合同或其他可证明场所使用权的文件 · 建筑物登记簿(用于确认用途及是否为违章建筑) · 平面图(标明顾客区与作业区的分隔及CCTV位置) · 设施照片(美容台、消毒设备、通风设施、地面) · 人员名单及其他可确认设施和人员配备标准的文件
确定营业类型:确定将经营寄养(酒店或日托)、展示还是运输,并按各类型分别准备登记。如销售饮品或食品,还需计划办理休息餐饮业申报,并确认建筑用途适合各项营业。 · 在图纸阶段确认区域分离:将寄养室与顾客接待区隔开,并将寄养区与玩耍区及顾客空间分开。曾有因分离不足而被驳回登记的情况,请在室内装修开始前确认图纸。 · 满足设施标准:在入口处安装带锁的双重门,运动区地面采用易于清理排泄物的材料。人造草坪或木质饰面可能成为要求重新改建的理由,临近住宅时还需采取噪音和异味防控措施。 · 完成营业者培训:申请前完成《动物保护法》规定的营业者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合格证为申请材料的一部分,登记后还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 按类型申请登记:向区厅动物保护部门提交各营业类型的登记申请表、设施布置图和照片、建筑物登记簿以及租赁合同。工作人员将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签发登记证。 · 登记后的管理:到税务局办理营业登记,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设施、代表人或所在地发生变更的,须办理变更申报;宠物咖啡馆须另行准备休息餐饮业申报和卫生培训合格证。
动物寄宿业登记申请书(展示业和运输业需使用单独的表格) · 从业者培训结业证书 · 身份证件(法人须提交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 设施平面图(须标明寄宿室与接待区的分隔)及设施照片 · 建筑物登记簿 · 租赁合同或其他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 运输业:车辆相关文件 · 宠物咖啡馆:休息餐饮业申报相关文件
确认产品属于卫生用品:首先确认该产品是否属于该法第2条规定的卫生用品,或是否被归类为化妆品或准药品。仅进口和销售属于另一种营业类型,申报机关也不同。 · 准备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须与其他用途分隔,并须为可保持清洁的结构。原料、物料和成品须分别设置单独的储存空间,并请在签订租约前确认建筑物用途是否允许制造。 · 完成卫生教育:申报前须完成新经营者必修的卫生教育并取得结业证书。申报后仍需接受定期卫生教育,请在日历上标注截止日期。 · 提交营业申报:设施准备完毕后,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郡、区政府部门提交申报书及附件。申请人不得属于欠缺资格的情形;营业场所位置或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办理变更申报。 · 产品制造申报:对于为公共卫生需要而被指定为须特别管理的卫生用品,制造前须向区政府部门申报产品名称及成分。请在申报阶段确认您的产品是否属于须申报的品目。 · 自行质量检验与标签标示:自行检验产品,或委托卫生用品检测检验机构检验,以确认其符合标准和规格。请确认各产品的检验项目和周期,建立出厂前检验制度,并按照标签标示标准标示产品。
卫生用品制造业申报书(《法》施行规则规定的格式) · 身份证件(法人须提供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 卫生教育结业证书 · 营业场所平面图及设施布置图 · 建筑物登记簿 · 租赁合同或其他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或预定登记证明材料) · 产品制造申报书(适用于须申报的品目)
经营类型及欠格事由确认:将进口烟草销售给批发商或零售商的,须向市长/道知事办理烟草进口销售业登记;而从其他经营者处购入后销售给零售商的,属于烟草批发业,须另行向市/郡/区办理登记。首先应确认申请人或法人代表是否属于第14条规定的欠格事由。 · 外国制造商供应合同审查:由于登记要件为与外国烟草制造商签订的供应合同,须确认合同相对方被明确记载为制造商,且产品名称及供应条件与申请表上将填写的内容一致。与非制造商的中间商签订的合同,将另行审查其是否符合该要件。 · 登记申请书的准备:在烟草进口销售业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商号、代表人、总公司所在地、产品名称、制造商(供应商)名称,以及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和销售区域,并附上与外国烟草制造商签订的供应合同一份。 · 向市长/道知事申请并领取证书:向总公司或主事务所所在地的市长/道知事申请;表格上载明的处理期限为5日。若符合要件且无欠格事由,将核发烟草进口销售业登记证(第9号书式),登记机关须在登记后7日内通知韩国关税厅及其他相关机关。 · 零售价格申报及登记后管理:须在开始销售前至少6日,按产品向市长/道知事申报进口烟草的消费者零售价格并予以公示。法人名称或代表人、总公司所在地、烟草供应商发生变更时,须按第11号书式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吸用类烟草,须每半年按产品取得防火安全性能认证并提交证书。
烟草进口销售业登记申请书(《烟草业法施行规则》第7号书式) · 与外国烟草制造商签订的烟草供应合同1份 · 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确认申请人身份) · 代表人身份证件 · 拟经营产品清单(产品名称及制造商名称) · 各分店所在地及销售区域(设有销售组织的情形) · 委托书(由代理人申请时)
1. 确认是否需要申报:申报是基本原则,但上一年度邮购交易笔数少于50笔的企业或简易纳税人无需申报。已撤回订单的交易不计入在内。不属于豁免范围的企业必须进行申报。 · 2. 准备申报项目及购买安全确认书:申报内容包括交易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互联网域名及主机服务器所在地。在消费者收到货物前即收款的销售者,还需提交购买安全服务确认书或第三方资金监管(Escrow)服务确认书。 · 3. 向当地市、郡或区办公室申报:向主要办公地点所在的市、郡或区办公室提交申报;也可以通过“政府24 (Government24)”在线办理。办公室将通过行政信息核查营业执照和法人登记簿誊本。如果新申报中无法说明域名和主机服务器所在地,须在收到证明后的30日内进行补充。 · 4. 获取证明并展示业务信息:处理完成后,将核发邮购业务申报证明。销售页面必须展示包括交易名称、代表人、地址、电话号码和申报编号在内的业务身份信息,否则将面临行政罚款。 · 5. 变更、停业及注销申报:若交易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域名或主机服务器所在地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5日内提交变更申报并附带证明材料。停业、注销或恢复营业须提前申报,并在提交注销申报时附上原有的证明文件。
邮购业务申报 · 购买安全服务确认书或第三方支付确认书(适用于在发货前收款的卖家) · 事业者登录证(在不同意行政信息查询的情况下) · 法人登记簿誊本(针对法人,通过行政信息查询) · 变更申报:变更申报书及证明变更内容的材料 · 注销申报:原申报证明文件 · 委托书(通过代理人提交时使用)
最后核实: 2026-10-04
按是否销售酒类确定营业类型:两种类型均可烹制并销售食品,法律上的区别在于能否销售酒类。一般餐厅可在提供餐食的同时附带销售酒类,而休息餐厅不允许饮酒,因此计划销售酒类的,应申报为一般餐厅。 · 租赁前确认建筑用途:第一类或第二类邻里生活设施内可开设餐厅,但允许的用途因营业类型和面积而异。若建筑物台账上的用途不符,申报将不予受理,因此请在租赁前确认;面积超过标准的,还须准备消防安全竣工证明。 · 完成卫生培训:申报前须完成新任营业者培训(一般餐厅和休息餐厅均为6小时)并取得结业证。开业前培训原则上为集中授课,仅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才允许线上培训,因此请先向培训机构确认培训方式。 · 准备健康诊断证明及设施文件:全体员工须办理健康诊断证明,有效期1年。使用LPG的,须准备燃气竣工检查文件;使用地下水的,须准备水质检测报告。 · 提交营业申报:将申报书及附件提交至区厅卫生部门;经设施标准核查后,签发营业申报证。另请确认招牌上的营业类型与申报类型一致。 · 营业登记与开业:领取申报证后,须到税务署或国税厅Hometax办理营业登记。营业面积、代表人或名称发生变更时,须在期限内办理变更申报,并须管理好健康诊断证(保健证)及定期卫生培训的期限。
营业申报书(《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7号书式) · 身份证件(法人须提交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 卫生培训结业证 · 全体从业人员的健康诊断证(保健证) · 可确认建筑物用途的建筑物登记簿相关文件 · 租赁合同或其他可证明场所使用权的文件 · 消防设施完工检查证明(如适用) · 液化石油气(LPG)设施完工检查证明及水质检验报告(如适用)
确认营业形态:委托供餐是指与经营集体供餐设施的机构签订合同,并在该设施内烹饪、供应餐食。它与在自有店铺烹饪后仅负责配送的盒饭营业属于不同的申报类型,因此请先明确合同形式。 · 准备办公室和储存设施:须设有用于营业活动的独立办公室。请配备仓库以及冷藏(10°C以下)和冷冻(零下18°C以下)设施,以便卫生地储存食材,并将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 · 确保运输条件:须至少配备1辆带冷藏或冷冻货厢的运输车辆,或以与食品运输业者签订的运输合同代替。如使用受托供餐设施的设施,请在合同中确认。 · 完成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营业者须在申报前完成新营业者食品卫生培训(持有厨师、营养师或卫生师执照者可免除),烹饪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如使用地下水,须准备消毒设备和水质检验结果。 · 提交营业申报:将培训结业证和设施资料附在申报书上,提交至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厅的卫生部门。工作人员核查设施后,将发放申报证。 · 合同开始及后续管理:合同开始日前必须取得申报证,因此请在合同日程之前配备好办公室和仓库并完成申报。申报后,须到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登记;营业场所、代表人或运输方式发生变更时须提交变更申报,并管理好定期卫生培训的期限。
食品营业申报书(《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7号表格) · 食品卫生培训结业证(持有厨师、营养师或卫生师资格证的经营者可免除) · 身份证件(法人须提供法人登记事项证明) · 办公室租赁合同或其他使用权证明,以及建筑物登记簿 · 仓库、冷藏及冷冻设施状况及照片 · 运输车辆登记证或与食品运输业者的运输合同 · 集体供餐设施合同及其设立申报证复印件(如有要求) · 营养师或厨师资格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体检结果,以及使用地下水时的水质检测报告(视情况而定)
检查与室内经营区域的连接情况:室外经营区域必须与建筑内的经营区域直接相连。若位于不同楼层,必须可以通过楼梯直接上下连接;若需绕行建筑外部才能到达,则很难获得批准。 · 检查使用权:对于独立建筑,需通过所有权或租赁合同证明使用权。对于复式或多层建筑,需持有管理规约规定的专属使用权,且不得使用公共区域,因此还需确认租赁合同中已注明露台的使用范围。 · 提前审查是否违反相关法律:如果该空间属于公共开放空间、场地内的开放空间、强制绿化带、疏散通道、道路或强制停车位,则无法进行申报。请先通过对比建筑登记簿、平面图与场地情况来排除禁止项目,并同时确认当地政府的室外经营标准。 · 符合设施标准:在二层或以上楼层,必须安装至少1.2米高的护栏。不允许设置固定结构,仅限使用活动家具,且不得安装明火,请根据这些标准制定您的安装计划。 · 检查灾害责任保险:若室内外合并面积达到100㎡或以上,休息区和普通餐饮店必须投保灾害责任保险。请在申报前计算总面积并确定保险范围。 · 向卫生部门提交变更申报:请准备好变更申报书、现有的营业申报证、室外区域平面图及使用权证明文件,并在变更后7日内提交。如被要求补充材料,请提交图纸和现场照片进行回应。
营业申报变更表(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第41号表格,须在变更后7日内提交) · 现有的营业申报证 · 身份证件(法人需提供法人登记簿誊本) · 显示室外经营空间位置及面积的平面图 · 使用权证明文件(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多层建筑的专属使用权确认书) · 建筑登记簿及平面图(用于检查是否存在冲突) · 现场照片(露台状况、护栏、活动家具) · 灾害责任保险文件(如适用)
确认是否需要申报:在快闪店提供咖啡、饮料或酒精饮料,在跳蚤市场销售零食,或提供试吃样本,也可能需要申报。根据您是销售成品包装商品,还是在现场进行烹饪或分装,经营类型会有所不同,因此请先整理销售方式。 · 核查现有经营记录:如果您拥有即食食品制造、休息区餐厅、一般餐厅或面包店的申报记录,可以通过提交营业执照等文件,在申报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最长为期1个月的临时经营。如果您没有申报记录,则需提交新的营业申报。 · 整理活动信息及场地使用依据:整理活动名称、经营期间、地点以及与主办方签订的入场或使用合同。只有在明确活动期间和地点的情况下,临时经营申报才会被受理,因此请先从主办方处获取确认文件。 · 准备卫生要求:检查烹饪及销售人员的健康检查结果、卫生培训完成情况、烹饪设备以及供水和清洗方式。所需文件和场地标准因地方政府而异,请提前向卫生部门进行确认。 · 向区级政府申报:请向事件发生地所属的市、县、区卫生部门提交申报。若在开业前夕才进行申报,将没有时间处理补件要求,因此请务必预留充足时间进行申报。 · 巡回快闪店及后续管理:在不同地区间移动的巡回快闪店必须向每个所在地的主管机关分别进行申报。在经营期限届满时应停止经营;若需延长期限或变更地点,请再次确认是否可以申报。
食品经营申报表(根据《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第37号表格,适用于无申报记录的情况) · 针对现有经营者的临时经营:经营申报证及相关文件 · 身份证件(法人需提供法人登记簿誊本) · 活动概况(名称、期间、地点)及主办方的入场与场地使用确认书 · 烹饪及销售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 · 卫生培训完成证明(如适用) · 销售产品说明及烹饪、提供服务的方式 · 烹饪设备、供水及清洗方式及摊位布局说明
确定业态:确定是仅供顾客唱歌的练歌厅,还是可雇用接待人员或设置舞池等娱乐设施的娱乐酒吧。不同业态所需的建筑用途和设施各不相同。 · 确认建筑用途和用途地域:娱乐酒吧必须位于用途为游乐设施的建筑内,歌厅则须根据建筑面积位于第二类近邻生活设施或游乐设施内;由于部分用途地域不允许设置游乐设施,请先确认建筑物登记簿和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 · 确认教育环境保护区域:确认营业场所是否位于距学校出入口50米以内的绝对保护区域,或距学校边界200米以内的相对保护区域;如位于相对保护区域,须准备教育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审议申请。 · 消防安全设施证明:作为复合用途营业场所,须从室内装修施工阶段起即符合消防安全设施标准,并从当地消防署取得安全设施竣工证明。 · 卫生教育和健康检查:营业者须在开业前完成食品卫生教育,须接受健康检查的人员需准备健康检查证明。 · 许可申请及现场确认:向市、郡、区政府提交营业许可申请书及附件,由公务员检查设施后颁发许可。在取得许可前营业属于无证经营,将受到处罚。
餐饮业营业许可申请书 · 安全设施竣工证明(由当地消防署出具) · 食品卫生教育结业证 · 健康检查证明(须接受健康检查的人员适用) · 建筑物登记簿和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用于确认建筑用途和用途地域) · 租赁合同或其他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 · 营业场所平面图(标明包间、舞台及其他设施) · 教育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结果(位于相对保护区域时)
确定销售方式:在门店或通过快递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属于即食食品制造业;向经销商供货或在平台上寄售的,则须办理食品制造加工业登记。经营一般餐馆并同时销售包装小菜的,须另行申报即食食品制造业。 · 确认经营场所用途:请确认建筑物登记簿上的用途(如邻里生活设施)是否允许经营该业务。原则上不允许在私人住宅内经营,在签订租约和进行内部装修之前先行确认,可避免重新施工。 · 符合设施标准:烹饪加工区与销售区应分开,并配备清洗消毒设备及冷藏冷冻设施。使用共享厨房的,须在合同中与运营方明确设施使用范围,并事先向卫生部门确认能否申报。 · 完成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新经营者须完成6小时的食品卫生培训,并将结业证书附于申报材料中;烹饪和销售人员须在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 提交申报:向区政府卫生部门提交营业申报书、制造方法说明书和设施布局图。设施标准核查通过后,将签发营业申报证;增加产品或变更设施时,须办理变更申报。 · 准备线上销售与标签标示:如需线上销售,须另行办理通信销售业申报,并在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食用期限。开业后,请留意每年的卫生培训等定期义务。
营业申报书(《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第37号表格) · 身份证件(法人须提交法人登记簿摘录) · 食品卫生培训结业证书 · 制造方法说明书 · 设施布局图(须显示作业区与销售区的分隔) · 建筑物登记簿 · 租赁合同或其他建筑物使用权证明 · 使用共享厨房的:与共享厨房运营方签订的使用合同
选择代工制造商:首先确认该公司持有允许制造您产品类型的营业登记。产品必须列入制造商的营业登记中,才能委托生产。 · 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产品名称、品目、生产方式及质量责任范围。制造缺陷原则上由制造商承担主要责任,但标签标示和销售责任仍由销售方承担,因此请以书面形式划分各方职责。 · 落实办公场所:申报须向办公场所所在地的区政府办理,因此必须能够通过租赁合同等证明其使用权。签约前请确认该建筑物的用途允许作办公室使用。 · 完成申报前卫生培训:新的仅从事流通的经营者须在申报前接受4小时卫生培训,并将结业证明附于申报材料中。结业证明在申报时必须有效,因此请在申报日之前安排好培训。 · 向区政府申报:将营业申报书、卫生培训结业证明和租赁合同提交至办公场所所在地区政府的卫生部门。由代理人申报的,须附上委托书等文件,并准备好委托生产合同和制造商的登记文件复印件,以备要求时提供。 · 申报后的变更管理:经营者(代表人)姓名、商号、所在地或面积发生变更时,须办理变更申报。未经申报擅自变更的,将被处以最高3年有期徒刑或最高3000万韩元罚款,并可能受到停业等行政处分。
食品营业申报书(《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7号表格) · 卫生培训结业证明 · 身份证件(法人须提供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 办公室租赁合同(使用权证明) · 委托生产合同(非法定要求,以备要求时提供) · 受托制造商营业登记证复印件(理由同上) ·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报时:印鉴证明书和委托书 · 法人委托代理人申报时:法人印鉴证明书、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和委托书
确认是否需要备案:使用自有车辆运输自有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或仅承运常温食品的人员,无需备案。若专门从事易腐食品运输,则必须备案;未经备案擅自经营将受到刑事处罚,请在开始经营前做出决定。 · 检查车辆结构:车辆必须是具备封闭式货厢且能维持冷藏(0-10°C)或冷冻(-18°C或以下)的专用食品运输车。在普通厢式货车内放置冰箱是不被认可的;对于二手冷冻车,请检查车辆登记证上是否显示为冷藏或冷冻结构。 · 准备车库、洗车设施和办公室:车库可以是租用的附近停车场,洗车设施可以通过外部洗车服务代替。共享办公室是否被视为办公室视当地政府规定而异,请提前向卫生部门确认。 · 完成卫生培训:在备案前完成食品卫生培训并取得证书。原则上必须在开始经营前完成培训,请在提交申请日期前安排好培训。 · 检查健康检查:如果您亲自承运未包装食品,请在开始经营前进行健康检查。如果您仅承运全包装食品,则无需进行健康检查,请根据承运物品决定。 · 提交营业申报:将申报书、培训合格证明、车辆登记证以及车库和办公室使用相关文件提交至办公室所在地区政府的卫生部门。办理通常需要约3天,若车辆变更或增加,须办理变更申报。
食品营业申报书(《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37号书式) · 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 身份证明(法人须提供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 车辆登记证(须显示冷藏或冷冻结构) · 车库租赁合同或其他使用权证明 · 办公室租赁合同或其他使用权证明,以及建筑物登记簿 · 洗车设施使用合同(使用外部洗车场时)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运送未包装食品时)
确认待分装产品:列出计划分装的产品清单,首先确认其中不含鱼肉制品、罐头或瓶装产品、即食蒸煮食品、淀粉等禁止项目,且酱油类调味酱或食醋均为独立包装产品。 · 审查建筑用途和布局:签订租赁合同前,请查看建筑物登记簿上的场所用途,并确认分装室能否通过墙壁或隔断与销售区域分隔,同时使清洁区与一般区分开。 · 安装设施:安装分装和包装设备、原料及成品储存场所以及清洗消毒设施;如使用地下水等非自来水,须从饮用水检测机构取得水质检测报告。 · 完成卫生培训:原则上,营业者须在申报前完成食品卫生培训;由于培训机构和形式因行业类型而异,请在申请时予以确认。 · 申报营业:将营业申报书连同培训合格证、水质检测报告(如适用)和场所平面图一并提交至市、郡、区厅;工作人员将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核实建筑物登记簿和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 · 现场核查与标签标示:如需进行设施核查,将在证书签发之日起15日内进行,存在的不足须先整改,再接受复查。分装产品必须标明产品名称、成分、食用期限、保存方法、分装者信息、过敏原等事项。
食品分装业申报书 · 食品卫生培训证书 · 营业场所平面图(须标明分装间、储存及清洗设施) · 租赁合同或其他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 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使用自来水以外的水时) · 拟分装产品清单及原产品标签信息 · 健康检查证明(适用于须接受健康检查的人员)
确认营业类型和登记要求:根据销售方式,判断是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即食食品制造加工业,还是同时向其他企业和经销商供货的食品制造加工业。在此阶段,还须确认鱼糕、糕点、面包、年糕、饮料、白菜泡菜以及《施行规则》第62条所列即食食品等产品,或上一年销售额达100亿韩元以上的营业场所的产品,是否属于强制适用HACCP的对象。 · 签订租赁合同前先核查场地:通过建筑物台账和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核实该建筑物内能否经营食品工厂,并审查化粪池、排水设施以及地下水的使用情况。由于登记机关会通过行政信息共享直接核查这两份文件,因此即使设施已准备就绪,若建筑物用途不符,也无法办理登记。 · 设计作业场所分区及设施:作业场所必须为独立建筑,或与其他用途的设施以墙壁或楼板分隔,且原料处理室、制造室和包装室必须分开或隔断。地面需做防水和排水处理,内墙从地面起1.5米以内需采用浅色防水饰面,冷冻、冷藏设施须设置通风设备和温度计。属于强制实施HACCP的产品,应在初期图纸中体现清洁区分隔。 · 培训及注册申请:经营者须在注册前完成8小时的食品卫生培训,经营者及直接从事生产的员工需接受健康检查。将营业注册申请书连同培训合格证明和拟生产的食品种类提交至注册机关后,在发证前将对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因此日程中应预留整改现场检查所发现问题的时间。 · 产品生产报告:每种产品须在开始生产前或开始生产后7日内,向注册机关提交产品生产报告,并附生产方法说明书和保质期设定依据说明书。委托其他工厂代为生产的产品,由委托方进行报告;变更产品名称或配比,或延长保质期时,也须在7日内提交变更报告。
营业注册申请书(《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1-2号格式) · 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明(食品制造加工业为8小时) · 载明拟制造、加工的食品种类的文件 · 作业场所平面图及设施布置图 · 建筑物租赁合同副本(建筑物登记簿及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由注册机关通过行政数据核查) · 健康检查结果(经营者及直接从事生产的员工) · 饮用水水质检验报告(使用地下水等非自来水时) · 产品生产报告(《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43号格式),附生产方法说明书和保质期设定依据说明书
确认覆盖范围与范围:检查产品是否属于《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第 62 条规定的强制性食品或畜产品业务,并确定拟认证的工作场所和产品类别。如准备出口,还需检查进口国的卫生注册要求,以确定所需文件的范围。 · 准备前提计划标准:根据工作场所的情况,制定申请 HACCP 前必须具备的设施和卫生管理标准,例如工作场所、卫生、制造设施、冷藏及冷冻设备、水、储存与运输、检测及召回管理,并设定检查日志格式。 · 制定 HACCP 计划:针对每种产品和工艺进行生物、化学及物理危害分析,并根据工艺流程图设定关键控制点 (CCP)、关键限值、监测、纠正措施和验证程序,并将其汇编成食品安全管理认证计划。 · 培训与运行记录:经营者和员工须在培训机构完成 HACCP 培训,并根据制定的标准,在一定期限内建立卫生检查日志和温度记录等运行记录。现场检查将利用这些记录来确认实际运行情况。 · 申请认证及补充材料:对于食品类,需向韩国HACCP认证服务机构提交各工作场所的HACCP申请书及认证计划书。若材料不全,机构将发出补正通知,请务必在截止日期前提交补充材料。 · 现场检查及认证后管理:针对现场检查中指出的项目进行整改并领取证书。若变更关键控制点或经营场所,需提交变更申请;在证书到期前至少90天收到机构发出的通知后,请在到期前至少60天提交延期申请。
HACCP认证申请书(《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52号格式)或畜产品HACCP认证申请书(法定格式) · 各适用食品的安全管理认证计划(畜产品类为HACCP运行计划) · 前提方案标准及运行记录(卫生检查日志、温度记录等) · 危害分析资料、确定关键控制点及关键限值的依据以及工艺流程图 · 监测、纠正措施及验证程序及记录表格 · 经营者及员工的HACCP培训证书 · 营业执照、许可或申报证明复印件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我们将为国内食品和畜牧工作场所准备HACCP认证申请文件。我们区分审查和补充现有标准以及创建新文件,文件是根据技术经理确认的数据准备的。 出口目的国注册条件审查和出口提交资料编制属于独立业务。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od and Rural Affairs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审查成分组成及标准:利用各产品的配方,计算除水和盐以外的有机成分是否至少占95%(“70%有机”标注为70%),并检查是否存在无法通过商业渠道获得有机形式的非有机食品成分,或是否属于实施规则附件1所允许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同时,确认每种成分是否都能获得送货单、交易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 · 准备制造/加工及处理计划:根据实施规则第8号格式,详细说明各产品的成分、生产流程、清洁与消毒方法,以及在包装、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如何保护有机完整性。若在同一设施内生产常规产品,请说明如何防止成分与产品混杂。 · 整理经营管理记录:根据施行规则附件5,汇编过去1年内原料的每日进货、使用及库存数量(需附供应商证明)、食品添加剂及加工助剂的使用记录,以及认证产品的每日产量和每位客户销售记录。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新设施,记录期限可在至少1个月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 准备地图、图纸及培训证明:准备标明场地边界的地图和显示工作区域结构及用途的图纸,并确认经营者已完成由国立农产品质量管理院指定的机构举办的基础环保农业课程(每2年至少2小时一次)。若无法通过电子方式验证完成情况,请附上证明材料。 · 提交申请并配合检查:向认证机构提交施行规则第5号申请书及附件;机构将在10日内通知检查日程及检查人员名单,随后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如被要求补充材料,请修改并重新提交;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同一机构申请重新审查。 · 认证变更与续展:证书颁发后,在变更认证详情前须获得认证机构的变更批准,并至少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使用同一申请表提出续展申请。原则上,同一机构的认证不得连续获得超过2次(评价等级高的机构除外),因此续展时请再次确认认证机构。
认证申请(针对制造商/加工商或经营者)(根据农林畜产食品部《促进环保农渔业及有机食品管理与支持法》施行规则第5号表格) · 认证产品的制造/加工及经营计划(同施行规则第8号表格) · 经营管理记录(同施行规则附件5:原料进货/使用/库存记录、食品添加剂及加工助剂使用记录、认证产品的产量及每位客户销售记录) · 营业场所边界图 · 工作区域结构及用途图(如有工作区域) · 完成基础环境友好型农业课程的证明(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核实的情况除外) · 有机原料的成分证明,如送货单、交易凭证、保证书或测试报告 · 产品配方及成分表(用于计算有机含量)
1. 确认销售方式及申报类别:在店内、上门或通过网络销售他人生产的健康功能食品属于一般销售业。以自有品牌销售委托制造厂商生产的产品,则属于独立的经销销售申报。在《医药品典范法》注册的药店或定制型健康功能食品销售点销售,无需进行一般销售申报。如果您还计划销售医疗器械,请在此阶段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销售业务申报的豁免范围。 · 2. 完成2小时的安全卫生培训:任何开展一般销售业务的人员,在提交申报前必须接受2小时的安全卫生培训(施行规则第19条第3款)。若在培训日期起2年内再次开展同类业务,则无需重复培训。开业后,每个营业场所每年需参加2小时的培训。 · 3. 核查设施标准:原则上业务需要拥有独立的营业场所,但若不影响业务运营,可以与其他场所共用或仅保留办公室(施行规则附表1)。对于买方无需前往办公室的上门销售、电话推销、多层级销售、电子商务或邮购销售,可以使用住宅建筑作为办公室。如果您开设店铺,请在签署租赁合同前核实建筑登记簿中记载的用途是否允许零售。 · 4. 提交业务申报表:将培训完成证明附在业务申报表(第6号格式)上,并提交至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郡、区政府业务申报部门,或通过“政府24 (Government24)”进行申请。办公室将通过行政数据核查不适格事由,并须在3日内通知您是否受理该申报。若在该期限内未发出通知,则视为在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受理。受理后,将核发业务申报证(第8号格式)。 · 5. 同时提交医疗器械销售报告和邮购报告:如果您还销售或出租按摩椅、血压计或体温计等医疗器械,请向同一辖区区公所分别为每个营业场所提交医疗器械销售(租赁)业务报告(格式第36号)。办理时间为3天,申请人无需提交特定附件。已提交销售报告的人员无需再次提交租赁报告。如果您进行在线销售,还请确认是否需要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2条提交邮购业务报告。
保健功能食品业务报告(《保健功能食品法》施行规则格式第6号,需注明详细业务类型为“保健功能食品一般销售”) · 完成安全与卫生培训的证明(若官员可通过系统直接核实已提前完成的培训,则可省略) · 针对外国申请人,需提供显示无不适格事由的原籍国文件(需经领事确认或办理海牙认证) · 若业务在渡轮或码头、军事设施、铁路或城市轨道交通站内运营,需提供执照、许可证或使用合同 · 医疗器械销售(租赁)业务报告(若同时销售医疗器械,需提交《医疗器械法》施行规则格式第36号) · 法人登记簿誊本(若是法人,由官员通过行政数据核实) · 申请费(保健功能食品报告:电子申请25,000韩元,现场申请28,000韩元;医疗器械销售报告:电子申请9,000韩元,现场申请10,000韩元) · 委托书(由行政士代办提交时)
1. 确认业务类型:首先决定是自行制造或加工产品,还是委托其他制造商以您的品牌进行销售,亦或是购买并转售成品。自行制造需要办理食品添加剂制造登记,而委托他人以您的品牌进行销售则属于仅限流通的销售申报。 · 2. 检查场地和建筑用途:在签署租赁合同前,请检查建筑用途和工厂场地限制。将工作场所划分为原材料储存区、制造区和包装区,并远离污染源。 · 3. 准备设施:申请符合食品制造和加工业务的设施标准,并提供工作场所、仓库、检测室、给排水设施和洗手间。如果登记机关认定不存在卫生风险,建筑位置、结构和工作场所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 4. 完成卫生培训并申请登记:在开始营业前完成卫生培训,并向辖区市、县、区政府提交登记申请及设施相关文件。登记机关核查设施后,将核发登记证。 · 5. 产品制造报告及内部质量检测:开始生产后,需对每件生产的产品进行报告。食品添加剂需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成分及标准检测;杀菌消毒剂需进行杀菌力检测,并保留相关记录。
营业登记申请书 · 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 · 场所平面图及设施布局图 · 建筑登记簿及租赁合同或其他场所使用权证明 · 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若使用自来水以外的水源,如地下水) · 检测室设备清单或委托进行内部质量检测的合同 · 产品制造报告(生产开始后,按每种产品分别提交)
最后核实: 2026-10-01
韩国政府24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检查建筑物用途: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在建筑物登记册上检查建筑物是否用作工厂或根据地方条例允许的第二类社区生活设施,从一开始就排除住宅楼。 · 设计工作场所:将原材料储存室、切割室和包装室分开,创建从收货到发货防止交叉污染的流程,并规划冷却和照明设备以保持至少220勒克斯和15℃或以下的温度。 · 符合HACCP标准:自2023年起,销售额达到20亿韩元以上的企业必须遵守HACCP标准,2025年起为5亿韩元以上,2027年起为1亿韩元以上,自2029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守。因此,从一开始就按照HACCP标准设计许可图纸,可以减少后续的重建需求。 · 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经营者完成家畜产品卫生培训,工人接受健康检查并准备相关证明。 · 许可申请和现场检查:向市、县或区提交许可申请,包括工作场所平面图和设施布局图;官员将检查设施,并在收到申请后8天内通知决定。 · 产品生产报告和变更许可:在开始生产之前或开始生产后的7天内提交产品生产报告,并提供确定使用期限的支持数据。搬迁工作场所需要申请变更许可。
肉品包装业务许可申请 · 工作场所平面图和设施布局图(显示原材料储存、切割和包装区域) · 建筑物登记册(用于确认用途)和租赁协议 · 水质测试报告(如果使用地下水) · 家畜产品卫生培训证书 · 工人的健康检查证明 · 产品生产报告和确定使用期限的支持数据 · 与HACCP相关的文件(如适用)
确认营业类型:确认产品是否为包装肉、肉制品、乳制品或蛋制品,以及受委托企业是否持有相应的畜产品加工或肉类包装加工许可。自行切割或包装产品属于肉类包装加工或肉类销售等其他行业。 · 准备办公室和仓库:设置独立的办公室,在不妨碍业务运营的前提下,可与其他营业场所共用办公室。仓库可设在其他地点或租赁,如无专用仓库,可根据使用协议使用受委托加工业者仓库的一部分。 · 确认设施布局和建筑物:为退货和换货商品指定固定的存放空间,并与仓库位置一起标注在布局图上。由于市/郡/区厅会通过电子方式核查建筑物台账和土地利用计划,请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确认建筑物用途是否合适。 · 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开业前须完成6小时的畜产品卫生培训。仅储存或销售完整包装产品的人员免于健康检查,但拆开包装并直接接触产品的员工须在上岗前完成健康检查。 · 提交营业申报:将营业申报书连同设施说明书和布局图(如为租赁,另附设施使用协议副本)提交至营业所在地的市/郡/区厅。该厅将在3日内通知受理,并签发申报证。 · 开业后保存记录:购进肉类或包装肉时,须将种类、数量、产地、履历编号和供应商记录在交易台账中,并自购进之日起保存1年;异物申报等消费者投诉记录须保存2年。申报事项发生变更,或营业暂停、歇业时,须提交变更申报或停业、歇业申报。
畜产品营业申报书(《畜产品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号书式) · 设施说明书和布局图(标明仓库和退货存放处) · 设施使用协议副本(办公室或仓库为租赁时) · 仓库使用协议(使用加工业者仓库的一部分时) · 畜产品卫生培训结业证(6小时) · 健康证明(员工直接接触产品且不同意行政信息共享时) · 加工或包装委托合同及受托方营业许可证副本(如有要求) · 委任状(由代理人提交时)
确定是否需要许可以及适用的业务类型:通过添加调味料或添加剂进行肉类加工属于肉类加工业;对肉类进行切割、研磨并按原样包装属于肉类包装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自制加工肉制品的肉铺,则需作为现场肉类销售及加工业进行备案。若餐食包(简易肉类烹饪套装)的主要成分是经营者自行切割或加工的肉类或肉制品,则属于肉类加工业。 · 检查经营场所位置并按标准设计设施: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需通过建筑登记簿和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检查许可用途;原料室、加工室和包装室应设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或通过墙壁或地板与其他用途的设施隔开,并彼此分离或划分。地面必须进行防水处理并排水良好,内墙从地面起1.5米高度处必须采用浅色防水饰面;从原料混合到包装的过程需要自动化设备,但培根或风干腌制肉类等因产品特性而难以实现自动化的除外。 · 准备实验室、供水系统及HACCP布局:需要具备能够测试加工标准和规格能力的实验室,但如果将自检委托给指定的畜产品测试与检验机构,则可以省略。如果使用地下水,水源必须距离厕所、废物处理设施及类似场所至少20米,并预先取得水质检测报告。由于肉类加工业必须符合HACCP标准,洁净区的分隔和工作流程需反映在初步平面图中。 · 完成卫生培训后申请许可:拟经营者须首先完成6小时的畜产品卫生培训。提交经营许可申请时需附上经营场所设施详情、布局图以及(如适用)水质检测报告,许可机关在审查文件并进行现场检查后核发许可。官员将通过共享行政信息核查法人登记簿、建筑登记簿、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及健康证明。 · 产品制造报告及许可后管理:在生产开始前或开始后7天内,需就每种产品提交包含制造方法说明及保质期依据声明的产品制造报告;若产品名称、原料混合比例或保质期发生变更,须在7天内提交变更报告。变更营业场所、原料室、制造加工室或包装室需申请变更许可,且经营者每年须完成3小时的卫生培训。
营业许可申请书(《畜产品卫生管理法实施规则》第16号格式) · 工作场所设施详情及布局图(需显示原料室、加工室、包装室的分隔情况及作业流程) · 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若使用地下水或类似水源进行畜产品加工) · 畜产品卫生培训完成证明(开业前6小时) · 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若申请人不同意通过行政信息共享进行核验) · 建筑登记簿、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及租赁合同(用于提前核查工作场所的许可用途及使用权) · 与畜产品检测检验机构签订的外包检测合同(若未设立实验室而是将自检业务外包) · 产品制造报告(同实施规则第28号格式,需包含制造方法说明及保质期依据声明),以及针对未建立加工标准和规格产品的临时标准与规格审查
确认范围与排除事项:根据《施行令》第21条第7项(ba)款,业务范围仅限于收集、加工或购买鸡蛋并进行销售。若将所有自产鸡蛋销售给分拣包装企业或收集销售企业,或仅在门店或经营场所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包装好的鸡蛋,则属于排除范围,因此请首先确认是否需要进行申报。 · 决定是否进行重新包装及HACCP关联:若不计划对包装好的鸡蛋进行重新包装,仅需完成申报即可经营。若要进行重新包装,根据《施行规则》附件2-4第8项,必须购买来自其他收集销售企业的300个或以上的大包装鸡蛋,或具备HACCP认证企业身份。对分拣包装企业包装的鸡蛋或进口包装鸡蛋进行重新包装,则需要获得认证。 · 设施检查与卫生培训:经营场所须符合《施行规则》附件10规定的设施标准,并确认鸡蛋可以避开阳光直射,并储存在符合储存与流通标准的温度下。经营者必须根据《法案》第30条第2款接受畜产品卫生培训;直接接触未包装鸡蛋的所有者及员工,应确认是否属于《规则》第44条规定的健康检查对象。 · 提交经营申报:在23号表格上将经营类型标注为“食用鸡蛋收集与销售”,附上设施详情及布局图,若为租赁,还需附上设施使用合同副本,并提交至市、郡、区政府的畜牧部门。法人登记证明和建筑登记通过行政信息共享系统进行核查;处理周期为3天,受理后将签发申报收据。 · 申请HACCP认证(涉及重新包装时):将1-3号认证申请书连同安全管理认证运营计划书提交至韩国食品安全管理认证院负责人。申请人必须运行卫生管理计划,并完成培训机构的培训(所有者为2小时,员工为16小时,在公告设定的范围内)。若通过文件审查和现场调查确认符合标准,则核发证书。 · 开业及变更后的义务:在鸡蛋交易及处理明细表(第40号格式)中记录收集、包装及销售详情,并自收集之日起至少保存6个月;原则上,鸡蛋应在食用鸡蛋分拣包装业务的分拣包装场所进行分拣和包装,并提交申请(第41号格式);认证有效期为3年,须在到期前至少60天申请延期;业务的变更、停业及注销须向相关部门申报。
业务申报(《畜产品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3号格式) · 业务场所的设施详情及布局图(规则第35条第1款第1项) · 设施使用合同复印件(业务场所为租赁时) · 健康检查证明书(仅限需接受检查的人员;若不同意共享行政信息,则需附上复印件)及法人登记簿誊本(针对法人) · 完成畜产品卫生培训的证明(针对经营者) · 鸡蛋分拣包装申请(同规则第41号格式,将分拣包装委托给分拣包装业务时) · HACCP认证申请(同规则第1-3号格式)及认证运营计划(重新包装时) · HACCP培训完成证明(所有者及员工)及卫生管理计划材料(重新包装时)
编制并提交食用鸡蛋采集、销售业务报告及设施、使用权等附属材料。如果根据重新包装计划需要 HACCP 认证,我们将为您连接到单独的认证申请流程。
确定酒类类型及申请单位:每种酒类(每种制造方法)需分别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填写根据《酒税法》已获主管税务局批准的制造方法代码及批准日期。首先需将已获批准的制造方法与8种酒类类型中的相关标准进行匹配。 · 对照标准并准备说明:每种酒类都有其各自的制造方法标准;例如,对于浊酒,谷物必须占淀粉原料与原糖总重量的80%以上,且不得使用从其他工厂运入的酿造基料或调味料。需对照标准检查原材料接收及使用记录、制造工艺及质量控制记录,并准备产品说明及制造设施与设备说明。 · 分析证书及附件:产品的分析鉴定证书必须由国税厅技术服务院在申请日期前6个月内开具。需准备制造方法申请书及工艺流程图副本、主标签与辅助标签(涂层瓶、纸盒或陶瓷容器需提供照片),并填写申请书背面的认证公司信息公开同意书。 · 提交至认证机构及补件:申请提交后,认证机构将设定并通知审核日程。认证审核员将检查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如需补件,将设定截止日期;补件材料须在该期限内提交。 · 制造现场审核与产品审核:审核员将前往工厂审核制造方法及现场标准,进行取样(500 ml及以上产品取6瓶,较小产品取约3 L),并由至少10人的受训评审小组进行理化分析和感官评价。申请人或代理人须参加各阶段审核。 · 证书颁发及后续管理:若符合标准,则颁发质量证书;若不符合,则通知理由。若申请人在收到不合格通知后6个月内重新申请,对于此前已判定合格的项目,可免于审核。认证相关记录须保存3年;通过转让、继承或合并接管业务的人员,须在30日内向NAQS局长申报继受。
质量认证申请书(《传统酒类产业促进法》施行规则第7号格式;延期申请使用相同格式) · 产品说明 · 制造设施及设备说明 · 产品分析及鉴定证书副本(须为申请日前6个月内由国税厅技术服务院签发) · 制造方法申请书及制造工艺流程图副本 · 产品主标签及辅助标签(涂层瓶、纸盒或陶瓷容器需提供照片) · 原材料进货及使用记录、制造工艺记录及质量控制记录(用于现场审核时的比对) · 质量证书原件(用于延期申请)、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od and Rural Affairs · National Tax Service · 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
确认传统酒身份及酒种:根据《酒税法》,传统酒包括由无形文化遗产持有者和食品大师酿造的酒,以及由知事推荐的地域特产酒。地域特产酒必须使用申请人自身或酿酒厂辖区或相邻地区种植的主要原料,因此需首先检查原料采购计划。许可按酒种发放(浊酒、药酒、清酒、果酒、烧酒等),不同酒种需要分别申请许可。 · 检查酿酒厂及设施标准:对于地域特产酒,根据施行令附件1第3项的要求,浊酒、药酒和清酒需要至少10平方米的酿造室以及简单的蒸馏器和酒精计;果酒需要至少6平方米的原料室和至少20平方米的酿造室;烧酒及一般蒸馏酒需要至少25平方米的酿造室。可能还需要过滤、洗瓶、灌装和封口设施,因此在租赁或购买设备前需检查建筑用途和布局。 · 向市、郡、区提交推荐申请:根据施行规则第4条,应将附带经营计划书及资格证明文件的推荐申请书(表第1号)提交给市长、郡守或区长。地方政府在添加审查意见后将其转交给道知事;若认为合适,道知事将通过推荐(表第2号)向国税厅厅长推荐申请人;若不合适,则将理由通知申请人。 · 向税务署申请酒类制造许可:根据施行令第2条,表第3号载明申请人详情、酿造地点、酒类种类及规格、制造方法及每年的预计产量,并附上推荐书副本、经营计划书、图纸、设备清单、容量表及工艺流程图。税务署可以以完成设施建设为条件授予许可,任何补充要求均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 登记食品制造与加工:根据《食品卫生法施行令》第26条之2第1款的但书,生产酒类的食品制造与加工须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长进行登记。在设施就绪且开始运营前,应提交附带设施文件的登记申请及卫生培训证书。 · 申报开工、竣工及设施变更:在获得附条件许可后,必须在许可之日起1年内开工,并在3年内竣工(小规模酒类制造商为6个月和1年),并在各阶段及时向税务署申报。若错过截止日期,许可将失效。任何新增、扩建或改进的制造设施、设备、酿造建筑或场地,必须在20日内进行申报。
酒类制造许可申请(《酒类许可法》施行规则表第3号) · 酒类制造许可推荐申请(《传统酒类促进法》施行规则表第1号)及资格证明文件(农业经营登记证、原料产地证明等) · 酒类制造许可推荐书副本(同规程第2号格式,由道知事签发) · 事业计划书(用于推荐及许可申请)以及显示酿酒厂场地和建筑结构的图纸 · 用于制造、储存和销售的机器、工具及容器清单,以及包含容量表的设施和设备说明 · 制造流程图及制造方法说明书 · 租赁合同副本(若酿酒厂为租赁性质)、公司章程、股东或董事会会议纪要、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法人)、合伙协议副本(合伙经营) · 食品制造及加工业务登记申请书(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第41-2号格式)及卫生培训证书
确认营业类型和承继方式:根据营业申报证或许可证,核对许可、申报或登记的类型及其适用法律,并区分属于承继后申报(食品、公共卫生、畜产品)还是转让前许可(废弃物处理业)。 · 确认受让人的资格:审查欠格事由及行业专门资格。理发或美容业只有执照持有人才能承继;食品营业则须确认是否已完成食品卫生培训,以及是否须事先进行健康检查。 · 核查行政处分记录:向主管市、郡、区厅的卫生部门咨询前经营者是否受过停业处分或罚款,以及是否有正在进行的检查或听证,并在签订合同前保留咨询记录和转让人的确认书。 · 准备合同和承继日期:在转让协议中明确承继日期(营业交接之日),自该日起计算1个月的申报期限(畜产品为30天),并与尾款支付和交接日程相衔接。如计划变更营业名称,请确认能否与承继申报一并申报。 · 提交承继申报:向主管市、郡、区厅提交按行业分类的承继申报书,并附转让证明文件、前经营者的营业申报证或许可证以及培训结业证。根据《食品卫生法》,主管机关将在收到申报后3日内通知是否受理。 · 确认受理及后续事项:承继申报须经受理,因此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和新的营业申报证后,方可以受让人名义经营。多重利用营业场所应备有火灾责任保险证明,废弃物处理业者应管理许可通知书中载明的承继债务范围和日程。
按行业分类的营业者地位承继申报书(《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附件第49号书式等) · 前经营者的营业申报证、营业许可证或营业登记证 · 转让证明文件复印件(转让协议等);继承的,须提供证明继承人身份的文件 · 通过拍卖、清算变卖或查封财产变卖取得的,须提供证明通过该程序取得全部营业设施的文件 · 食品卫生培训结业证(如已提前完成);理发师或美容师执照(理发及美容业) · 健康检查结果(适用对象,如不同意行政信息共享) · 火灾责任保险证明(属于多重利用营业场所的营业) · 委托书及载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申报时)
Korean National Police Agency
明确服务项目并核实公司章程:确定您将合同约定执行的设施、护送、人身保护、机动、特种或人群及交通疏导安保服务项目,并核实公司章程中的目的条款是否包含这些项目。如果未包含,请先修改目的条款。 · 核实官员是否丧失资格:受监护的成年人、被宣告破产但尚未恢复的人员、刑期尚未失效的无劳动或更重刑判决人员,以及在过去3年内因违反本法被吊销许可的公司官员(因允许警卫超出安保职责范围被吊销为5年),不得担任官员,因此对每位官员进行资格审查。 · 按各项业务准备人员、资本和设备:筹措符合附表1要求的实缴资本,招聘保安人员和保安指导员,并准备保安制服、哨子、警棍和喷雾剂;机械警备业务须准备控制中心、感应、发送及接收设备和出动车辆。资本不得通过补充计划延期筹措。 · 准备并提交申请:将公司章程、高管简历以及尚未配备的人员、设施或设备的补充计划附于许可申请书,贴上1万韩元印花税票作为手续费,提交至总公司所在地管辖的市·道警察厅或其下属警察署。承办人员通过行政信息共用核实法人登记证明,Government24上公示的办理期限为15天。 · 履行补充计划并领取许可:若已提交补充计划,须自许可之日起1个月内配备附表1所列的人员、设施和设备,并经警察厅长确认。许可证由总公司所在地管辖的警察署发放。 · 变更申报与续期:歇业或停业须在7日内申报;公司名称、代表人或高管、总公司或分公司、机械警备控制中心、经营目的条款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如需继续经营,须在许可到期前至少30天,连同许可证原件提交续期申请。
保安业许可或变更许可申请书(施行规则第2号格式) · 公司章程(载明相关保安业务的经营目的条款) · 法人高管简历 · 保安人员、设施和设备的补充计划(申请时尚未配备的情形) · 实缴资本证明(不少于1亿韩元,特殊警备为3亿韩元) · 保安指导员资格证复印件及保安人员名单(用于确认人员标准) · 1万韩元印花税票(许可、增项、变更或续期手续费) · 续期时须提交许可证原件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如有变更)
业务分类:制造或修理自己的产品属于制造,修理其他公司制造的计量器具属于修理,以进口为业则须提交进口业务申报。修理仅限于《施行令》附表4规定的范围,因此请先对照您计划从事的计量器具种类和作业内容。 · 确认检定设备标准:《施行令》附表3针对非自动衡器、砝码、燃气表、水表、加油机和电表等各类型分别规定了检定设备及规格。如经营两种以上类型,重复的设备只需配备一次,部分设备也可通过租赁或共用协议取得。 · 确认检定室和校准:确认检定室的温湿度调节设备符合标准,并保存处于校准周期内的检定用测量仪器的校准证书。同时确认测量仪器的精度高于待检定的计量器具。 · 准备申请书和说明书:在登记申请书(第1号格式)上附上自有设施说明书和检定设备说明书。进口业务须在申报书(第6号格式)中填写计量器具种类、进口商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制造商的国家、名称和地址。 · 向市/郡/区提交并领取证书:向营业所在地的市/郡/区办公室申报后,该办公室将核查是否符合标准,并签发登记证或进口申报确认书。营业执照和法人登记事项通过行政信息共享进行核查,如不同意,则须自行提交。 · 变更申报和设备管理:登记或申报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在30日内提交变更申报书(第3号格式),办公室将在7日内通知受理结果。登记后如检定设备低于标准,将构成撤销或停业的事由,因此更换设备时请重新确认标准。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业登记申请书(《计量法施行规则》第1号格式)或计量器具进口业申报书(同规则第6号格式) · 自有设施说明书(检定室的位置和面积、温湿度调节设备) · 检验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及规格) · 检验用计量器具校准证书 · 检验设备租赁或共用协议(借用设备时) · 营业执照及法人登记证明(不同意行政信息共享时) · 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制造或进口须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时)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我们将准备仪表制造/维修业务登记和进口业务报告文件。我们比较相关行业的设施和检测设备数据,并整理规格和应用材料。
最后核实: 2026-10-08
业务结构审查:根据用户流程和界面方案,确认网站或应用程序是仅发布招聘信息、由用户之间直接联系,还是接收招聘和求职申请并介绍促成劳动合同。若包含介绍功能,则属于职业介绍业登记范围,因此应首先确定申报范围。 · 申报单位和事项:整理营业场所的名称和所在地、信息提供方式、媒体名称和网站地址、主要职业和地区、主要目标用户以及是否收费。申报时按各营业场所分别申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就业中心申报,并据此进行划分。 · 申报书和事业计划书的编写:准备《职业信息提供业申报书》(《施行规则》第27号书式)以及包含收支预算的事业计划书。法人须附章程和设立证明文件,依其他法律需办理登记或许可的业务,须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向就业中心申报及补正:行政事务所代理委托人向主管就业中心提交申报书及附件。承办人员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核查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处理期限为7日,无需缴纳费用。如被要求补正,则需使商业计划与服务说明保持一致,并提交补充材料。 · 证书及运营准备:申报受理后,将出具《就业信息提供业申报确认书》及申报编号,且须自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营业。须在网站或应用程序上清晰标示申报编号,并在招聘信息发布页面设置雇主商号及营业登记核查功能,以及屏蔽低于最低工资的招聘信息。申报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在10日内提交变更申报(第12号表格);歇业时,须在7日内提交歇业申报(第16号表格)。
就业信息提供业申报书(《职业安定法施行规则》第27号表格) · 商业计划书(含收支预算) · 公司章程及设立证明(法人) · 依其他法律规定的登记、认可或许可证明的副本(需要该登记或许可时) · 网站或应用程序的用户流程及界面方案(用于确认信息提供方式、媒体名称及网站地址) · 就业信息提供业变更申报书(《职业安定法施行规则》第12号表格)及变更证明材料(变更时) · 委托书(由代理人申报时)
国内外业务分类及欠缺资格核查:根据被安排就业的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将业务划分为国内或国外,并核查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属于该法第38条规定的欠缺资格情形(未成年人、被判处无劳役监禁以上刑罚且服刑完毕未满2年、登记被撤销未满5年等)。同时核查是否经营该法第26条规定的禁止兼营业务,如婚姻介绍业或住宿业。 · 整理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收集可证明符合《施行令》第21条第1款相应项目的文件,如职业咨询师资格证复印件、公务员任职经历证明、社会工作者资格证,或证明从事职业咨询工作满2年以上的经历证明。如为法人,还需核查公司章程所载目的、实缴资本,以及是否有至少2名符合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 核查办公室及职业咨询师要求:通过租赁合同及建筑物登记簿确认办公室专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核查每个办公室是否至少配备1名符合《施行规则》第19条规定资格的职业咨询师。如代表人具备资格并在该办公室全职工作,则无需另行聘用职业咨询师。 · 准备登记申请书及从业人员名册:在登记申请书(《施行规则》第14号格式)中填写办公室名称、所在地、专用面积、主要安排就业的职业及兼营业务,并准备从业人员名册(第15号格式)。如为国外就业介绍,需另附业务计划书(第8号格式);申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需准备证明不存在欠缺资格情形的本国文件。 · 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及担保保险证明:本行政事务所代表委托人,国内业务向市/郡/区政府,国外业务向所辖地方雇佣劳动厅提交申请书及附件。担保保险、互助会加入或保证金的证明材料须在登记证颁发之前提交,且担保保险须以登记机关负责人为被保险人。 · 注册后的变更登记及保证续期:事务所名称、事务所数量、所在地、代表人或董事、从业人员名册、兼营业务发生变更时,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第12号书式)。保证保险期限届满时,须在到期日前办理续期,并自续期之日起1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收费职业介绍业务登记申请书(《雇佣保险法实施规则》第14号书式) · 证明代表人(法人为2名以上董事)资格的履历证明或资格证复印件 · 证明职业咨询师资格的材料(证书复印件或履历证明) · 从业人员名册(《雇佣保险法实施规则》第15号书式) · 事业计划书(《雇佣保险法实施规则》第8号书式;仅限国外收费职业介绍) · 保证保险、互助会加入或保证金存放的证明材料(须在登记证签发前提交) · 证明不存在欠格事由的本国政府出具的文件,或经韩国领事馆确认的公证声明书(申请人或董事为外国人时) · 委托书(由代理人申请时)
Ministry of Education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确认区域类型及适用项目:通过区域公告图和教育环境信息系统,确认预定营业场所位于绝对保护区(距校门直线距离50米以内)还是相对保护区,以及该业务属于第9条的哪一项。在幼儿园和大学的保护区内,练歌房和游戏提供业原本并不在禁止之列。 · 判断是否可申请审议:绝对保护区内的设施,以及即使在相对保护区内属于第1项至第13项的设施(超过排放标准的设施、火葬及奉安设施、屠宰场、限制放映影院、青少年禁入场所等),均不能通过审议予以排除。住宿及旅游住宿(第27项)、卡拉OK酒吧及娱乐酒吧(第26项)、练歌房(第24项)、包括网吧在内的游戏提供业(第19项)以及烟草零售(第18项)均可申请审议。 · 准备选址材料:绘制标明学校及拟设营业场所的位置图,并附照片整理说明与学校的直线距离、上学路线及出入口方向、中间的道路和建筑物、营业时间及招牌设置计划,以便委员会判断对学习和教育环境的影响。 · 准备并提交排除申请:将位置图,以及在没有建筑物登记簿时的设施或建筑设计图,附于禁止行为及设施排除申请书(施行规则第2号格式),并提交至所辖地方教育厅。建筑物登记簿和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方式查验;申请人不同意的,须自行附上。 · 地区委员会审议及结果通知:地区教育环境保护委员会以全体在籍委员过半数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作出排除决定。委员长可要求相关学校校长出席并陈述意见,学校运营委员会委员或家长提出的旁听请求原则上予以准许。结果将使用施行规则第3号格式通知申请人。 · 再审议期限及营业许可:对结果有异议的学校校长,可自知悉结果之日起10日内通过学校运营委员会申请再审议,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重新审议。取得排除决定后,须向市、郡、区厅等相关行政机关办理营业申报或申请许可。
禁止行为及设施排除申请书(《教育环境保护法施行规则》第2号格式) · 标明学校、保护区域及拟设营业场所的位置图 · 设施或建筑设计图(无建筑物登记簿时) · 建筑物登记簿及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申请人不同意行政信息共享时) · 显示与学校的距离、上学路线及出入口方向的现场照片(审议参考) · 说明营业类型、营业时间、招牌及出入口位置的营业计划书(审议参考)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确定墓地类型及程序:仅包含一座坟墓或该人配偶坟墓的选址为个人墓,须在设立后30日内申报;供亲属使用的家族墓和供宗中成员使用的宗中墓则需在设立前获得许可。未按规定申报个人墓的行为,最高可处以300万韩元的罚款。 · 审查限制区域与距离标准: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及地籍图/林地图,检查选址是否属于该法第17条及施行令第22条规定的禁止区域(如水源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及限制绿地)。个人墓和家族墓距离道路、铁路、河道区域须至少200米,距离居住群落和学校须至少300米;宗中墓则分别须保持300米和500米的距离,除非市长、郡守或区长认定不构成影响。 · 规划墓地面积与墓型:家族墓园面积保持在100㎡以内,宗族墓园保持在1,000㎡以内,每座坟墓及其墓碑面积不得超过10㎡(合葬则为15㎡)。坟丘高度必须在1m或以下,平坟高度在50cm或以下;石墙和出入阶梯必须保持在许可面积内,无坟墓区域需通过草坪或树木进行绿化。 · 确认宗族决议与土地所有权:宗族墓园需要宗族章程或证明宗族决议的文件(如全体会议会议记录),以及土地属于该宗族的证明。家族墓园需要家族关系证明以及土地所有权证明或土地所有者的同意书,因此在申请前应确保登记权属与决议内容一致。 · 准备并提交申请:对于家族和宗族墓园,需向主管的市、郡、区办公室提交墓园设置许可申请书(《葬会等に関する法》施行规则第5号格式),并附上平面图(宗族墓园需提供测绘图)及位置图或照片。对于个人墓园,需提交设置报告(第4号格式)。土地登记簿和土地利用计划确认书将由官员通过共享行政信息进行核查。 · 合规检查、许可发放及变更:市长、郡守或区长通知申请人进行申请,确认设置工作完成后,发放设置许可(第6号格式)。如果墓园面积在100㎡或以上,则不适用视同山地转用许可,需要单独办理山地许可;面积、石墙、出入道路或宗族墓园管理人的变更需要办理变更许可。
墓园设置(变更)许可申请(《葬会等に関する法》施行规则第5号格式,适用于家族和宗族墓园)或个人墓园设置(变更)报告(同规则,第4号格式) · 平面图(个人和家族墓园)或测绘图(宗族墓园) · 标识每座坟墓及墓园所在地的位置图(草图)或照片 · 证明宗族决定设置墓园的宗族章程或文件(如宗族全体会议会议记录) · 申请人拥有该土地的证明(宗族墓园为宗族所有)或土地所有者的使用同意书(个人和家族墓园) · 家族关系证明(家族墓园) · 变更计划及修改图纸(用于变更许可或变更申报) · 委托书(由行政士办理提交业务时使用)
确认业务范围:明确将作为业务开展《移民法》第10条第1款中的哪些活动(招募与安排、移民申报、移民入境签证申请、咨询与指导、定居支持)。仅从事移民咨询也需要登记,未经登记经营的行为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核查法人及高级管理人员资质:使用法人登记誊本确认法人状态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核对每位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失格事由。同时,确认公司章程中包含海外移民中介业务,且资产负债表中的实缴资本(非营利法人的基本财产)为1亿韩元或以上。 · 办理保证保险:向根据《保险业法》设立的保证保险机构投保,保险金额为3亿韩元或以上,期限为1至3年,被保险人为海外同胞厅厅长,承保范围为因合同不履行而给拟移民造成的损失(《施行规则》第8条)。 · 准备业务计划书及附件:在业务计划书中列明中介服务的范围、场所及人员、中介费及佣金标准,并按申请书顺序准备好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保证保险证明以及列明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居民登记号码的文件。 · 提交申请并回应要求:向海外同胞厅厅长提交登记申请(《移民法实施规则》第6号格式);官方将通过共享行政信息核查法人登记誊本。办理期限为20天;请在期限内回应任何补件要求,并领取登记证(第7号格式)。 · 登记后的公示与变更:在各营业场所公示登记证、中介费及佣金标准。若代表或高级管理人员、商号、总部所在地或公司章程发生变更,须在1个月内提交变更登记申请(第8号格式)。在保证保险到期前办理续保,并在续保后10日内提交证明以办理登记证续期。
海外移民中介登记申请书(《移民法实施规则》第6号格式) · 公司章程(确认海外移民中介业务属于法人经营目的之一) · 资产负债表(确认实缴资本或基本财产为1亿韩元或以上) · 业务计划书(服务范围、场所及人员、费用及佣金标准) · 保证保险证明(保险金额为3亿韩元或以上,被保险人为海外同胞振兴机构长) · 列明负责人姓名及居民登录号码的文件 · 法人登记簿誊本(由公职人员通过共享行政信息进行核查)
我们将制定适合活动规模和地点的安全计划,并准备相关报告和许可申请文件。我们将实际必要的程序分为安全计划、公园占用、临时建筑、食品销售和无人机应用。
最后核实: 2026-10-15
确认该工程是否需要注册:每项工程预计金额低于5000万韩元的综合建设工程和低于1500万韩元的专业建设工程,无需注册即可施工。同一工程拆分为多份合同的金额须合并计算,发包方提供材料时,其市场价格和运费也计入在内,因此应根据实际合同结构作出判断。 · 按行业(经营类别)确认注册标准:根据《施行令》附表2,各行业(经营类别)的技术能力和资本金要求不同。例如,建筑工程要求法人资本金3.5亿韩元以上,并配备5名建筑领域初级以上建设技术人员(其中包括2名建筑师或中级以上人员);土木工程要求法人资本金5亿韩元以上,并配备6名土木领域技术人员。 · 取得保证能力证明书:由指定金融机构评估财务及信用状况,按行业(经营类别)资本金的25%至60%收取担保或现金存款,并出具可保证至少达到资本金标准的证明书。若出具机构已向受理机关通知出具事实,则视为已附该证明书。 · 落实办公室及技术人员:办公室须位于已依《建筑法》取得使用批准的建筑物内,并符合国土交通部公告的选址标准。技术人员通过雇佣保险及工伤保险记录进行核实,因此申请前须完成实际雇用及保险参保。 · 登记申请:在建设业登记申请书上附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个人为营业资产明细表)、保证能力证明书、办公室租赁合同副本及技术人员名单。综合建设业及公告的专业建设业由受委托的登记机关受理,其他专业建设业由广域市或道受理;在仁川等将该业务再委托给区长的地区,则由办公室所在地的区政府受理。
建设业登记申请书(《建设产业基本法实施规则》第1号书式) ·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法人)或营业资产明细表及证明材料(个人) · 保证能力证明书(若出具机构已通知受理机关则无需提交) · 办公室租赁合同副本(租赁时提交;自有或已办理全税登记的办公室通过建筑物登记簿核实) · 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及履历、雇佣保险及工伤保险参保情况) · 建设设施及设备现状(附表2要求具备设施及设备的行业(经营类别)) · 确认外国人或外国法人无欠格事由的文件(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确认登记标准:至少3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须作为专职高管或员工隶属于该业者,其中至少1人须持有技术士、技能长、工程师或产业工程师资格。资本金是指除去未用于该业务的资本后,实际资本金须在1.5亿韩元以上;外籍技术人员须持有企业内调动、法人投资或贸易经营类居留资格。 · 取得担保能力证明书:由电气工程共济组合或指定金融机构评估财务及信用状况,收取不低于资本金标准25%的担保物、现金保证金或出资,并出具可担保不低于标准金额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同样须在提交前30天内签发,因此请根据申请时间安排办理。 · 准备附件材料:准备申请人(法人为包括代表人在内的高管)的个人信息材料、依照公告标准编制的企业诊断报告、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履历证明复印件,以及租赁合同复印件。若附件材料缺失或签发日期已超过30日,指定协会将设定期限并要求补正。 · 申请及登记证颁发:向指定协会提交电气工程业登记申请后,将通过行政数据核实技术人员的国民年金和健康保险参保情况以及办公楼信息。若符合标准且不存在欠格事由,市长或道知事将予以登记,并颁发登记证和登记簿。 · 变更申报及登记标准申报:办公地点、代表人、资本金或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登记证和登记簿提交变更申报。业务转让和法人合并也须申报,且自登记之日起满3年时须申报登记标准。
电气工程业登记申请书(《电气工程业法施行规则》附件第8号格式) · 记载申请人(法人为包括代表人在内的高管)个人信息的材料 · 企业诊断报告(依照气候能源环境部长官公告的标准编制) · 担保能力证明书(由电气工程共济组合或指定金融机构出具) · 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履历证明复印件 · 办公室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情形) · 无欠格事由证明书(外国申请人,由本国出具)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确认登记标准:资本金须为1.5亿韩元以上(不含未用于该业务的资本金),个人则以资产评估额为准。信息通信技术级技术人员至少3名(其中至少1名为中级以上)及技能级技术人员至少1名,须为专职的高管或职员,技能级技术人员可由技术级技术人员替代。 · 取得存款或出资证明书:向信息通信共济组合或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指定的金融公司存入现金或出资,金额不低于资本金标准的10%,并取得证明该事项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同样须为申请日前30天以内出具,因此请配合申请日程取得。 · 准备所附文件:准备申请人(法人则为包括代表人在内的高管)的个人信息文件、依据信息通信工程企业诊断指南编制的企业诊断报告书、附有履历簿复印件的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办公室租赁合同复印件。若办公室属于须申报的临时建筑物,还须附上施工申报证明。 · 登记证的申请与发放:向市长或道知事提出信息通信工程业登记申请后,将通过行政数据核查技术人员的国民年金和健康保险参保情况以及建筑物信息。附件材料缺失或不清楚的,市长或道知事将限定期限要求补正,登记完成后发放登记证和登记簿。 · 变更申报与转让申报:营业场所所在地、代表人或技术人员发生变更,或资本金低于登记标准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变更申报。办理营业转让或法人合并的,双方当事人应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或合并登记之日起30日内共同提交申报。
信息通信工程业登记申请书(《信息通信工程业法施行规则》第1号格式) · 载明申请人个人情况的材料(法人为包括代表人在内的高管;外国人须提供外国人登记证复印件) · 企业诊断报告书(依据信息通信工程企业诊断指南编制) · 信息通信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履历簿复印件 · 现金存款或信息通信金融共济组合等出具的投资证明 · 办公室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的情形) · 临时建筑物建造申报证明(办公室为须申报的临时建筑物的情形)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选择营业类型和专业领域:从事一般工程活动的,以工程业申报;仅从事调查、规划、咨询和指导的,以工程咨询业申报。请在附表1的技术领域下选择专业领域(如道路及机场、给排水、大气管理),并分别针对每个领域满足申报标准。 · 确认技术人员标准:工程业须至少配备3名技术职系工程技术人员(其中含1名特级技术人员);咨询业须至少配备1名特级技术人员。技术士(专业工程师)按1名特级和1名初级技术人员计算,且人员必须专职从事工程活动,因此需核查其在其他公司的任职情况以及被认可的领域和等级。 · 准备办公室及附件:向韩国工程咨询协会申领工程技术人员持有证明,并以建筑物登记簿证明或租赁合同证明办公室。法人还需准备法人登记簿证明,所有文件上的商号、代表人和地址须与申报内容一致。 · 编制并向协会提交申报:将各专业领域人员配置表(第8-2号书式)及其他附件附于工程技术业申报书(第8号书式),提交至韩国工程技术咨询协会。若要在同一技术领域增设专业领域,该领域须至少有3名技术人员,其中包括1名高级及以上技术人员。 · 回应通知及补正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通知是否受理,如需补正,最长可设定3个月的期限。若期限内未予通知,则自期限届满次日起视为申报已受理,受理后将发放申报证书。 · 转让继承及变更申报:因收购、合并或继承取得业务时,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继承申报书(第12号书式),并在收购前通过行政处分记录确认书核查原业务的处罚记录。商号、代表人、营业场所、专业领域或技术人员发生变更时,须在60日内提交变更申报。
工程技术业申报书(《工程技术振兴法实施规则》第8号书式);发生转让、合并或继承时,提交工程技术业继承申报书(同规则第12号书式) · 各专业领域技术人员配置表(同规则第8-2号书式) · 工程技术人员持有证明书(同规则第21号书式,由韩国工程技术咨询协会出具) · 办公室证明材料(建筑物登记簿证明或租赁合同) · 法人登记簿证明(仅限法人)及营业执照 · 原工程技术业申报证书及转让合同复印件等证明继承的文件(继承申报时) · 工程技术业行政处分记录确认书(同规则第12-3号书式,用于收购前核查) · 委托书(由代理人申报时)
对象为欲为在指定数量以上储存·处理危险物质而设置制造场·储存场·处理场的业者。
辖区消防署 · 相关特别市、广域市或道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韩国消防厅
Somin 消防民愿门户(safeland.go.kr/somin) · 韩国政府24
确认是否需要许可:列明拟储存或处理的危险物品的类别、品名和最大数量,计算指定数量的倍数,并判断适用的设施类型,如制造设施、室内储存设施、储罐储存设施或一般处理设施。用于住宅取暖的储存,以及用于农业、畜牧业或渔业取暖或干燥设施的指定数量20倍以下的储存,可不经许可设置。 · 审查技术标准:根据布置图,检查安全距离和空地、建筑结构、通风和排气设备,以及灭火、警报和疏散设备是否符合施行规则规定的位置、结构和设备标准。属于技术审查对象的设施,须先取得韩国消防产业技术院的审查,并将结果附于许可申请书。 · 准备许可申请: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号或第2号格式填写申请书,并附上显示场地布置、设备布置及工艺概要的图纸,以及电气、防雷、灭火、报警和疏散设备的图纸,同时附上该设施的结构设备规格表,提交至主管消防站。 · 施工与储罐检验:取得许可后方可施工,如设有危险物储罐,须接受储罐安全性能检验并保管合格证书。对于须进行耐压或无损检测的管道,须保管检测合格文件,以备竣工检验。 · 申请竣工检验:安装完成后,使用第22号或第23号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管道检测合格文件和储罐检验合格证书,取得竣工检验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该设施。 · 选任安全管理人及日常管理:每个设施须选任一名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并在14日内报告选任情况。如安全管理人被解任或辞职,须在30日内选任新的安全管理人,并在此期间指定代理人履行职责。
危险物品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号或第2号格式) · 设施的位置、结构及设备图纸(包括场地布置、设备布置及工艺概要) · 结构设备规格表(第3号至第15号格式中适用的格式) · 灭火及火灾探测设备的设计文件(如已安装) · 韩国消防产业技术院的技术审查报告(如已提前审查) · 所处理危险物品的物质安全数据表及指定数量倍数的计算书(供审查用) · 竣工检验申请书(第22号或第23号格式),附储罐检验合格证书及管道检测合格文件 · 安全管理人的资格证明及选任报告文件
政府24说明上将危险物质制造场所等设立许可标示为总处理期5日。但因设施类型·是否需补正而可能影响实际日程,建议在施工前确认属地消防署的受理基准。
对象为准备设立·迁移·扩建厂房或申请厂房登记的业者。
Competent local factory-establishment division · Industrial complex management authority
Ministry of Climate, Energy and Environment · Authority responsible for the industrial complex
Factory On
确认用地与建筑物:在签订租赁或购买合同之前,应通过土地利用计划确认书核对用途地区,通过建筑物登记簿核对主要用途,并确认是否位于产业园区内,以确认拟设行业类型的工厂能否在该处设立。 · 确定办理程序:以厂房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标准,以及属于新建、扩建还是变更行业类型为依据,确定是需要承认、可直接申请工厂登记,还是通过产业园区入驻合同办理。若仅在现有厂房内安装机械,还应确认是否适用制造设施设置承认。 · 申请批准:在第5号书式的工厂设立批准申请书上,附上事业计划书(第2-2号书式)以及证明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的文件;如需申请农地转用、开发行为许可等视为批准事项,还须一并提交许可事项说明书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文件。办理期限根据视为批准的范围为7至20天。 · 施工开工与进度管理:自获得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视为批准农地转用的为2年),或批准后4年内未提交竣工报告的,批准可能被撤销,因此应围绕上述期限管理施工进度。 · 竣工报告与工厂登记:自取得建筑物最终使用批准且机械设备安装完毕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竣工报告,并通过现场检查确认事业计划书、制造工艺流程图与实际设备相一致。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工厂,使用第9号书式的工厂登记申请书申请登记。 · 变更登记:公司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工厂用地或建筑面积减少、附属设施面积或行业类型发生变更的,应在2个月内提交工厂登记变更申请书及证明文件。排放设施、有害物质设施的变更许可或申报的视为办理,也可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申请。
工厂设立批准申请书(《产业集群开发及工厂设立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5号书式),或无需批准直接登记时的工厂登记申请书(第9号书式) · 事业计划书(第2-2号书式;无需批准的工厂为第2-3号书式) · 证明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的文件(属他人所有时,为租赁合同、使用同意书等) · 许可事项说明书(第5-3号书式)及视为批准对象的许可文件(申请农地转用、开发行为许可等视为批准事项时) · 工厂布置图及生产设施(机械设备)规格书 · 制造工艺流程图 · 土地利用计划确认书及建筑物登记簿(用于事先选址审查) · 工厂设立完成申报及建筑物使用批准相关文件(竣工申报时)
批准·变更·登记·完工申报的处理期间依民众事务种类与主管机关不同。应在厂房启用日前先行检视选址·建筑·环境程序。
Competent metropolitan city or province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and Transport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登记标准的计算方法:以单个地块为单位,合并相邻地块,将申请人直接使用的保管设施的建筑面积相加,确认是否达到1,000 m²。保管场地同样按此方式计算,并包括保管设施所占用的土地,确认是否达到4,500 m²。整个仓库已取得许可或登记,且仅作为保税仓库、危险化学品保管业或食品冷冻冷藏业使用的,视为已登记为物流仓库业。 · 核查建筑物用途及选址标准:须在建筑物登记簿上确认该仓储设施被指定为仓库设施。在第二类邻里生活设施内登记为订单配送设施时,必须确保停车位,相邻地块上不得有其他订单配送设施,场地不得与儿童、老年人或残疾人保护区相邻,且距幼儿园或小学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在200米以内。 · 编制营业运营计划:须在营业运营计划中载明存放物品、装卸、分拣及包装方式、仓库布局、各地块直接使用的面积以及人员配置。租赁仓库的,须以租赁合同证明使用权;代表人为外国人的,须准备经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的、证明无欠缺资格事由的本国文件。 · 编制消防安全管理计划:须按照国土交通部公告的编制指南所列事项,制定防火、应对及防备计划,并纳入营业运营计划。注册后,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该计划的有效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重新编制并留存,且须落实其内容,因此应以仓库工作人员能够切实遵循的表述来编写。 · 申请及变更登记:向主管机关提交物流仓储业登记及变更登记申请后,承办人员将核查法人登记簿、建筑物及土地登记簿和建筑物登记簿,审查登记标准及欠缺资格事由,并签发登记证。注册后,代表人、商号或所在地发生变更,或面积增减达10%以上的,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受让或合并营业的,须提交营业继承申报。
物流仓储业登记及变更登记申请书(《物流仓储业登记规则》附件第1号书式) · 证明物流仓库使用权的文件(租赁合同等) · 仓库平面布置图及各地块直接使用面积的计算书 · 物流仓储业经营计划书 · 消防安全管理计划(包含于经营计划书中) · 确认停车位及选址标准的文件(登记为订单配送设施时) · 确认代表人不存在欠格事由的文件(外国人须办理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确认可入驻行业(经营类别):各产业园区根据其管理基本计划规定了可入驻的行业(经营类别),因此请先确认拟经营业务的韩国标准产业分类代码是否在其中,以及其属于制造业还是其他业务。 · 编制事业计划书:请在事业计划书(施行规则附表第2-2号)中填写产品和行业(经营类别)、用地及建筑面积,以及雇佣和设备计划。租赁业应编制租赁事业计划书,入驻知识产业中心的企业应编制入驻事业计划书(附表第2-3号)。 · 取得或租赁前申报:在最终确定产业用地或工厂的买卖或租赁之前,请向管理机构提交产业园区入驻合同申请书和事业计划书。若未签订入驻合同而先签署买卖或租赁合同,一旦入驻未获批准,可能会产生合同撤销及费用方面的问题。 · 合同决定与确认:管理机构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需要确认许可或与相关机关协商时,可再延长最多5日。合同签订后,将出具入驻合同确认书,随后向管理机构办理工厂建设及竣工申报(工厂登记)。 · 变更合同及解除事由:园区内入驻企业的公司名称、行业类型或内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或迁移地址发生变更时,须提交入驻合同变更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和事业计划书,管理机构将在5日内作出决定。建设中的工厂在原用地面积的20%以内增加用地面积,且符合标准工厂面积率的,不属于需办理变更合同的对象,同时一并管理开工期限及竣工后1年内的开业期限。
产业园区入驻合同申请书(《产业集群开发及工厂设立相关法律施行规则》附件第25号表格) · 事业计划书(同规则附件第2-2号表格;租赁业务经营者须提交租赁事业计划书) · 知识产业中心入驻者事业计划书(同规则附件第2-3号表格,入驻知识产业中心时) · 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或营业执照 · 产业用地或工厂的出售或租赁条件 · 入驻合同变更申请书(同规则附件第25号表格)及证明材料、修改后的事业计划书(变更合同时) · 委托书(由代理人申报时)
确认指定区域:在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上核查该场地是否位于城市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保全山地、自然公园、地区单位规划区或旅游景区等需许可或申报的区域。大部分商业区属于城市地区,因此需许可或申报。 · 区分许可与申报:对广告类型(墙面招牌、突出招牌、立柱招牌或屋顶招牌、横幅、立式招牌或海报)、规模、楼层及照明方式进行分类。4层以上墙面的他人广告、5 m以上且单面面积在1 m²以上的突出招牌(医疗机构、药店及理发或美容店招牌除外),以及光源外露的霓虹灯或LED招牌需取得许可;横幅、立式招牌、海报及4 m以下的立柱招牌则需进行申报。 · 照片、设计图与同意书:请准备显示设置场所周边环境的彩色照片和广告物的彩色设计图;在他人建筑物或土地上设置时,须取得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同意。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物,招牌须遵循所有人或管理人提交的招牌设置方案,因此请先向建筑物管理人确认该方案。 · 附具设计及结构安全文件:申请许可时,须附具广告物的形状、尺寸、材料、结构和设计说明书及设计文件;条例有规定的,还须附具审议文件和结构安全确认文件。设计文件和结构安全确认文件由招牌制作商或设计人编制并附具。 · 提交申请并领取许可:向市、郡、区广告主管部门提交户外广告物设置许可申请书或申报书。许可在10日内、申报在5日内、需要审议的在20日内通知结果;许可证或申报证上载明的设置期限,须在期限届满前后30日内通过许可或申报予以延长。若上一次设置期限为1年以上,延长申请时须另附彩色照片和同意书(本人经营业务的广告除外)。
户外广告物设置许可申请书或申报书(《户外广告物管理及户外广告产业振兴法施行令》附件第1号格式) · 场所周边环境彩色照片及广告物彩色设计图(许可) · 广告物的形状、尺寸、材料、结构和设计说明书及设计文件(许可) · 建筑物或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同意书(在他人建筑物或土地上设置时) · 户外广告物审议委员会文件(条例规定须审议的情形) · 结构安全确认文件(条例规定须提交的情形) · 建筑物招牌设置方案复印件(有该方案的建筑物)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确认对象建筑物及时间:通过建筑物登记簿核对用途和总建筑面积,确认是否属于5,000 ㎡以上的用途类别建筑物。公寓楼除外;既有建筑物须按面积确认是否适用2025年7月18日、2026年或2027年的视为选任日期。 · 确认资格和等级:通过履历手册确认候选人为接受过20小时以上管理人员培训的信息通信技术工程师。等级要求为:60,000 ㎡以上须为特级,30,000 ㎡以上须为高级以上,15,000 ㎡以上须为中级以上,5,000 ㎡以上须为初级以上;一人最多可被选任管理5栋建筑物。 · 准备并提交选任/解任申报:自选任或解任之日起30日内,向市、郡、区政府提交第10号书式,并附在职证明(或外包合同副本)、履历手册副本及履历确认书。主管机关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核对建筑物登记簿。 · 申请选任申报证明:如需证明,请提交第12号书式申请书,主管机关将尽快签发第13号书式证明。如申报事项(管理主体的名称或地址、管理人员的地址、等级或履历手册编号)发生变更,须在30日内提交变更申报。 · 整理维护、管理及性能检查计划文件:按每栋建筑物准备待检设施现状表、维护管理程序及性能检查计划。每年至少须检查一次,记录须保存5年,并应当地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交。
信息通信设施维护管理人员选任或解任申报书(《信息通信工程业法实施规则》第10号书式) · 管理人员的在职证明或其他任职证明(如为外包,则提供维护外包合同副本) · 信息通信技术工程师履历手册副本 · 信息通信技术工程师履历确认书 · 认可的维护管理人员培训结业证明 · 建筑物登记簿(用于确认用途和总建筑面积) · 选任申报证明申请书(《实施规则》第12号书式,如需证明) · 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副本(由代理人提交时)
我们将为信息和通信设施经理准备任命、解雇和变更报告文件。我们还会根据技术经理提供的设备和检查数据编写维护和性能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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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许可清单:查找所有仍保留在原工厂名下的许可,如工厂登记簿、大气和废水排放设施许可或申报证书、危险物品设施许可、有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及事业废弃物排放者申报,并将各项目的主管机关及现状整理成表。 · 区分拆除与继受:若设备被拆除且业务终止,需在各领域提交停用或废止申报;若由其他公司接手并继续使用工厂及设备,则受让方必须提交继受申报。通过拍卖或处置查封财产而取得设施的公司也属于继受。 · 大气和废水排放设施申报:对于大气排放或防除设施,请在停用前提交排放设施变更申报;对于废水排放设施,若部分停用,请在停用前提交变更申报;若全部停用,请在停用后30日内提交变更申报。若工作场所名称或代表发生变更,请在2个月内提交变更申报。 · 危险物品与有毒化学品:对于危险物品设施,需在废止使用后14日内提交废止申报,且受让公司须在继受后30日内提交继受申报。对于有毒化学品经营,应先处理完剩余的有毒化学品,然后提交停业申报,且受让公司须在继受后30日内提交继受申报。 · 工厂登记变更或注销及产业园区相关事项:若公司名称、场地面积或行业等登记详情发生变更,须在2个月内向市、郡、区提交工厂登记变更申请;同时可办理危险物品继承或排放设施变更报告等咨询事项。位于产业园区内的公司需与管理机构结算入驻合同,并由申请人通过Hometax或直接前往税务局办理停业注销申报。
工厂登记变更申请书(《产业集群发展与工厂设立法》施行规则第9号格式) · 排放设施变更报告(《大气环境保全法》施行规则第4号格式)及排放设施安装许可或安装报告证明 · 废水排放设施变更报告(《水环境保全法》施行规则第13号格式)及废水排放设施安装许可或报告证明 · 危险物品设施废止报告或继承报告(法定格式) · 有毒化学品业务注销报告或继承报告(法定格式) · 证明变更或注销的文件(拆除照片、剩余有毒化学品及废弃物处置证明等) · 证明继承的文件,如转让协议(由其他公司接管设施时)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我们将检查工厂搬迁或转让后剩余的许可证和许可证,并为每个目标准备变更、废除和继承报告文件。我们对工厂注册、排放设施、危险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的申请进行分类。
审查土地及限制区域: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和土地(森林)登记簿检查土地用途和地类,并确认该场所是否属于实施令第22条规定的限制区域,例如水源保护区、农业振兴区、路边区域、河流区域、森林保护区、白头山脉保护区、侵蚀控制区或军事基地及设施保护区。如果场所位于居住区、商业区或工业区,需另行确认国家土地规划法是否允许在该处设立自然葬墓地。 · 规划葬式及面积:在将骨灰埋在草地、花丛或树下的自然葬墓地,以及森林内的树木葬林之间做出选择,并将面积控制在2,000㎡以下。如果该宗中已经申报过自然葬墓地,则适用“一宗中一处”原则,因此也需检查现有的申报情况。计划将骨灰埋在地面以下至少30㎝处,若不使用容器,则需与土壤混合。 · 准备宗族决议证明及图纸:通过设立家族墓地的宗族章程或宗族大会会议纪要来证明宗族决议,并准备测量图和位置图(草图)或照片。若土地不属于宗族所有,须取得土地所有者的使用同意书,并在大会上决定拟登记在报告中的设立人(宗族代表)和管理者。 · 准备并提交设立报告:在《家族、宗族自然墓地设立(变更)报告书》(第16-2号格式)中填写姓名、地点、地目、面积、埋葬类型、设立人和管理者,并提交至市、郡、区政府的殡葬服务科。土地登记证、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地籍图和林地图将由公务人员通过行政信息共享进行核查,受理后将核发第16-3号格式的设立报告证明书。 · 管理森林相关报告及变更报告:当宗族树葬林地报告被受理时,视为已完成临时山地利用报告和伐木报告,但若面积在100㎡或以上则不适用此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分别办理森林相关报告。设立后若面积、墓碑或设立人、管理者发生变更,须使用同一格式提交变更报告,并保留自然埋葬记录。
家族、宗族自然墓地设立(变更)报告书(《殡葬服务等相关法》施行规则第16-2号格式) · 设立宗族自然墓地的宗族章程或证明宗族决议的文件(宗族大会会议纪要等) · 任命代表的宗族规约及会议纪要(用于确认申报人为宗族代表) · 测量图 · 显示自然墓地位置的位置图(草图)或照片 · 土地属于宗族的证明,或土地所有者的使用同意书 · 变更计划及变更图纸(用于面积、墓碑或设立人、管理者的变更报告) · 委托书(由行政士代表宗族提交时)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Metropolitan or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Appeals Commission
韩国政府24 · 在线行政复议系统
确认处分的现状和阶段:查阅建筑物登记簿上的违章建筑记载以及纠正命令、强制履行金警告或征收通知书,确认违章部分的面积、用途和结构,以及案件处于纠正命令、警告还是征收阶段。 · 《特别法》适用资格:确认该建筑物是否于2023年12月31日已实质完工,建筑面积的50%以上是否为住宅用途,是否符合85平方米(多户住宅)、165平方米(独栋住宅)或660平方米(多家庭住宅)的限制标准,以及是否位于城市规划设施用地、道路缓冲区或保全山地等排除区域内。 · 收集竣工日期证明材料:通过航拍照片、履行强制金缴纳记录、施工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水电使用记录,证明建筑在2023年底之前已竣工并已作居住使用,并确认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同意书;集合建筑物则需提供管理机构的决议。 · 特定建筑物申报及审查:在《施行令》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市、郡、区厅(若设有特定建筑物支援中心,则向该中心)提交申报,并附建筑师编制的设计文件及现场调查报告。若建筑委员会要求在结构安全、避难、防火或停车方面进行改善,须在使用批准前完成。 · 《特别法》不适用时的整改方式比较:比较恢复原状与依据《建筑法》通过申请或申报扩建、大修或用途变更许可使建筑合法化两种方式。整改完成后,新的履行强制金立即停止征收,但已经征收的履行强制金仍将继续征收。 · 陈述意见书与行政复议:收到事先通知或告诫后,须在通知所载期限内提交陈述意见书,附整改计划及减免理由。若有理由对征收提出异议,须自知悉该处分之日起90日内向道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定建筑物申报书(法定格式) · 建筑、大修或用途变更(变更)许可申请书(《建筑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4号格式)或(变更)申报书(同规则附件第6号格式),适用于《特别法》不适用的情形 · 陈述意见书(《行政程序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或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法施行规则》附件第30号格式) · 建筑物登记簿和土地登记簿 · 整改命令、履行强制金告诫或征收通知书 · 建筑师编制的设计文件及现场调查报告(《特别法》申报的法定附件) ·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同意证明(集合建筑物为管理机构决议) · 证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竣工并作居住使用的资料(航拍照片、建筑及租赁合同、用电及用水记录)
我们审查违章建筑的整改方案,并编制整改计划、完工报告、意见书及申请准备文件。特定建筑物特别法自2026年12月17日起施行;施行前提供适用对象审查和资料准备服务。法定申报须在施行后确认实际受理条件,再作为独立程序办理。
最后核实: 2026-09-27
判断适用许可还是申报: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确认该用地是否为城市·郡规划设施或其规划用地;若不是,则将拟定用途与《施行令》第15条第5款规定的可申报用途进行对照,如施工用途、集装箱式临时办公室、仓库和宿舍,以及总建筑面积50㎡以下的室外吸烟室。设置在建筑物屋顶上的集装箱不属于可申报用途。 · 确认土地使用权及用地限制:土地所有人与申请人不一致时,须取得土地使用同意书;对于集合建筑物的公共区域,需确认能否以管理主体的决议证明文件代替。由于市·郡·区厅会就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事项征求相关机关意见,故应事先确认农地、山地、开发限制区域等用地限制。 · 准备申报书或许可申请书:对于需申报的建筑物,请在《临时建筑物筑造申报书》(第8号书式)中填写用途、结构、面积和存续期限,并附上总平面图和平面图。对于需许可的建筑物,请在建筑许可申请书(第1-4号书式)的临时建筑物栏中填写存续期限。如施工用临时建筑物的详细内容已随建筑许可申请书一并提交,则无需另行提交筑造申报。 · 确认三层以上的安全文件:三层以上的临时建筑物若要免除适用结构及避难相关规定,其安全性须经当地建筑委员会审议认定;提交立面图、剖面图和结构图、结构计算书、结构安全及抗震设计确认书以及避难安全确认书后,可省略该审议。这些文件由设计人编制并附上。 · 通过Seumteo提交并领取证书:通过Seumteo在线申报系统提交,或提交至市、郡、区的建筑主管部门。市、郡、区向相关机关请求协商时,该机关须在15日内提出意见,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协商完成。受理后,将颁发临时建筑物筑造申报证书(需许可的建筑物则为许可证),并将该建筑物登记在临时建筑物台账中,此后方可开工。 · 在存续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市、郡、区将在期满前至少30日通知所有人期满日期及是否可以延期。对于申报类建筑物,须在期满前至少7日提交《存续期限延长申报书》(第11号书式),并附上申报日前1个月内拍摄的正面、背面及两侧照片;对于许可类建筑物,须在期满前至少14日申请延期许可。设置在工厂等处的临时建筑物,除非所有人通知不希望延期,否则视为按相同期限延期。
临时建筑物筑造申报书(《建筑法实施规则》第8号书式) · 建筑物新建、大修缮或用途变更(变更)许可申请书(《建筑法施行规则》第1-4号书式;适用于城市计划设施或郡计划设施用地、预定用地上的许可案件) · 临时建筑物的总平面图和平面图 · 土地使用同意书(土地属他人所有时;集合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可以管理机构的决议证明代替) · 土地利用计划确认书和土地登记簿证明(用于确认用途地域以及该用地是否属于城市计划设施或郡计划设施) · 由设计人编制的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和结构计算书,结构安全及抗震设计确认书,以及三层以上临时建筑物的避难安全确认书(第8-2号书式;适用于三层以上的建筑物) · 临时建筑物存续期限延长申报书(《建筑法施行规则》第11号书式),并附申报日前1个月内拍摄的正面、背面及两侧照片(适用于延期) · 委托书(由代理人申报时)
确认台账用途与目标用途:在建筑物台账中确认该楼层或单元的现有用途以及是否有违章建筑标记,然后判断新用途属于《施行令》附表1中的哪一项。第二类邻里生活设施中的制造类店铺,须保持在附表1规定的建筑面积和排放设施标准之内;超出标准的,按工厂处理。 · 判断是许可、申报还是台账变更:比较《施行令》第14条第5款规定的设施群编号:变更为上位设施群须经许可,变更为下位设施群须进行申报,同一设施群内变更须申请建筑物台账变更。由邻里生活设施群变更为工业类设施群中的工厂,属于变更为上位设施群,须经许可。 · 准备申请书及附件:许可使用《建筑法实施规则》第1-4号表格,申报使用第6号表格,同一类别内的变更使用建筑物标示变更申请书。许可或申报需附变更后的平面图,以及显示防火、防火灾、避难或建筑设备变更内容的图纸;许可机关将变更前的平面图与建筑物台账进行核对。 · 向市/郡/区提交并处理补正:向建筑物所在地市/郡/区的建筑部门提交,或通过Seumteo电子提交。许可机关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并签发许可或申报证明;建筑物标示变更申请的法定处理期限为7天,收到补正要求的,须在期限内答复。 · 使用批准与营业登记:变更部分的建筑面积合计达到100㎡以上的,须申请使用批准;批准后,市/郡/区将根据使用批准书依职权更正台账记载。确认台账用途更正后,再办理食品制造登记或工厂相关申请。
建筑物新建、大修及用途变更(修订)许可申请书(《建筑法实施规则》第1-4号表格),或变更为较低类别时,使用建筑物新建、大修及用途变更(修订)申报书(同一规则第6号表格) · 建筑物标示变更申请书(《建筑物台账记载及管理规则》第15号表格,适用于同一设施类别内的变更) · 变更楼层变更后的平面图(500㎡以上的许可案件须提供持证建筑师编制的设计文件) · 显示因用途变更而产生的防火、防火灾、避难或建筑设备变更内容的图纸 · 建筑物现状图(内容有变更的情形)及证明建筑物标示事项变更的文件 · (临时)使用批准申请书(《建筑法实施规则》第17号表格,需要使用批准的情形) · 建筑物台账及土地利用计划确认书(用于核实现有用途及是否有违章建筑标记)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我们将准备业主管理团体会议记录、决议和变更用途的申请文件。如果您符合当地政府备案要求,我们还将在单独的流程中准备住宿业务报告的初步申请或现有备案历史的延期管理确认。
对象为欲安装·变更大气·废水排放设施或防治设施的事业场所。
River Basin or Regional Environmental Office · Competent metropolitan city or province · 辖区市·郡·区政府
确认设备是否属于排放设施:列出涂装、干燥、粉碎、熔化设备、锅炉以及清洗、电镀工序等排放污染物的设备及其规格,并对照《大气环境保护法》和《水环境保护法》施行规则中的排放设施分类及容量标准进行核对。 · 区分许可与申报:通过确认是否产生特定大气或水质有害物质,以及场地是否位于特别对策地区或水源保护区上游,来判断需要许可还是申报。同时还应审查废水全部委托处理或排入公共废水处理设施时的申报例外情形。 · 编制说明书和图纸:编制原材料、燃料及用水量、产品产量和预计污染物排放量说明书,以及排放设施和防治设施的设置说明书;大气类须附防治设施总图和年度维护计划,废水类须附位置图和废水排放工艺流程图。 · 提交申请并应对补正要求:大气类向主管机关提交《大气环境保全法实施规则》第2号表格,废水类提交《水环境保全法实施规则》第12号表格,按要求修改说明书和图纸,并在取得许可证或申报证明后开始设置。 · 提交运行开始申报:排放设施和防治设施设置完成后,须在开始运行前提交第5号表格(大气)或第16号表格(废水)的申报书,并附许可证或申报证明。如已申报的开始日期发生变更,须提交开始日期变更申报。 · 管理变更事项:增设或更换设备、原材料或用水量变化、工艺变更时,应先确认该变更需要办理变更许可还是变更申报,并在适当时间提交,以免实际设施与许可或申报内容不一致。
排放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书或设置申报书(《大气环境保全法实施规则》第2号表格;废水为《水环境保全法实施规则》第12号表格) · 原材料(含燃料及用水)使用量、产品产量及预计污染物排放量说明书 · 排放设施和防治设施设置说明书 · 防治设施总图(废水设置申报可用布置图代替) · 防治设施年度维护计划(大气) · 排放设施位置图及废水排放工艺流程图(废水) · 设备规格书或产品目录及场地布置图(用于审查该设备是否属于排放设施) · 排放设施设置许可证或申报证明(用于变更许可及运行开始申报)
许可·申报之区分与处理期间依设施规模·地区而异。大气由流域·地方环境厅或市·道处理,废水依市·道·市·郡·区的处理机关为准。
确认适用范围和废弃物种类:根据是否设有排放设施及日平均排放量(排放设施100 kg、其他场所300 kg、建设工程合计5吨),确认该场所是否属于《施行规则》第18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并将废纸、废金属等除外项目与指定废弃物区分开来。 · 提前确认是否属于指定废弃物:因含有有害物质而可能被认定为指定废弃物的废弃物,须事先通过废弃物分析机构进行确认,并将废弃物分析结果附于申报材料中。 · 准备受托方处理能力确认书及申报表:从签约的处理企业获取受托方处理能力确认书(第5号表格),然后按一般事业场所填写第6号表格,建设工程填写第7号表格,共同处理团体填写第8号表格。 · 向地方政府申报:一般事业场所须在开始营业或产生废弃物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建设工程须在预定排放日(开工)之前申报,共同处理团体的代表须在开始营业之日起7日内申报。地方政府首长将在20日内通知受理并颁发申报证书。 · 在Allbaro系统中录入交接数据:每次交接废弃物时,排放者、收集运输者和处理企业分别录入交接和接收明细以及称重值等现场数据,并由排放者核对所录入的内容。 · 变更申报及业绩报告:若月平均排放量增加50%以上、事业场所名称或所在地变更、或按废弃物种类的处理计划变更,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变更申报。须在次年2月底前(建设工程在排放结束后15日内)通过Allbaro提交废弃物排放及处理业绩报告。
事业场所废弃物排放者申报书(《废弃物管理法施行规则》第6号表格;建设工程为第7号表格,共同处理为第8号表格) · 受托方处理能力确认书(第5号表格,废弃物委托他人处理时) · 由废弃物分析机构出具的废弃物分析结果(须提前确认是否属于指定废弃物时) · 按废弃物种类划分的排放量数据及处理计划(处理方法和处理场所) · 处理企业的废弃物处理业许可证或处理申报证书复印件(申报人不同意共同利用行政信息时) · 营业执照及排放设施的许可或申报证明(适用于运营排放设施的事业场所) · 变更申报时:需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文件及原事业场所废弃物排放者申报证明书 · 指定废弃物:废弃物处理计划书(第12号格式)及接收者确认书(第5号格式)
确认登记领域:请首先确定管理烟囱(大气)仪器还是水质仪器。不同领域适用的法律、设备项目及人员资格各不相同,因此若同时在两个领域登记,须分别满足各自的标准。 · 确认人员资格及人数:大气领域需甲类(例如具有2年经验的大气环境技师)、乙类(例如大气领域环境测定分析士)和丙类(例如电气、电子或信息通信领域的技术人员)各1名。水质领域需至少1名水环境技师或以上资格者,以及至少2名环境、化学、机械、电气或电子领域的技术人员;持有相应资格的代表人可计入人数。 · 确保实验室和设备:须配备用于测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氧气、粉尘、氯化氢、氨、氟化氢、流量和温度(大气),或pH、总有机碳、悬浮物、总氮和总磷(水质)的实验室及设备。共同使用、租赁或委托测定机构的合同可视为拥有该设备,请务必确认合同条款。 · 确认欠格事由及法人高管:确认代表人和高管不属于《大气环境保护法》第32条之2第2款规定的欠格事由(水质领域为《水环境保护法》第38条之7)。只要有一名高管存在欠格事由,整个法人即无法登记,请在申请前予以解决。 · 准备并提交申请:将第12-3号格式(大气)或第23-3号格式(水质)的申请书,连同设施、设备及人员的持有情况和证明材料,提交至办公室所在地管辖的环境主管机关。水质领域另需提交事业计划书。承办人员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核查国家技术资格以及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情况,如被要求补正,须在期限内答复。 · 领取证书并履行登记后义务:环境主管机关核发登记证。此后,须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附有合同的业绩报告,并将副本保存3年;名称、代表人、办公室或实验室所在地、登记的技术人员发生变更时,须申请变更登记。
测量仪器管理机构登记申请书(《大气环境保护法施行规则》第12-3号格式;水质领域为《水环境保护法施行规则》第23-3号格式) · 设施、设备及技术人员持有情况及证明材料(与表3-3或表8-2的对照表) · 测量仪器管理机构事业计划书(水质领域必须提交) · 人员名单、国家技术资格证或环境测量分析师证书、经历证明及在职证明(申请人不同意共享行政信息的,须提交资格证复印件) · 设备清单及型式认证和校准证书(型式认证适用于大气排放气体分析仪) · 实验室及办公室使用证明(租赁合同、建筑物登记簿、平面图) · 共同使用或租赁合同,或测量机构委托合同(如适用) · 法人登记事项证明(法人)或营业执照(个人),以及确认高管任职资格的材料
确认处理方式和对象废弃物:请选择焚烧、机械处理或化学/生物处理,并确定是否接收指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或其他废弃物。除指定废弃物以外的废弃物,最低处理能力为:焚烧每小时2吨,机械处理每小时200公斤,化学或生物处理每日5吨(《施行规则》附表7)。 · 提交事业计划书:向拟建设施所在地的管辖市长或道知事,或地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人,提交事业计划书(第17号书式)和处理计划书。如适用,请附上排放设施许可或申报文件,焚烧设施另须附上环境调查报告书。位于产业园区或资源循环园区的,可跳过此阶段。 · 适合性审查及补正:主管机关将审查欠格事由、选址是否与其他法律相冲突、设施、设备和技术能力的许可标准,以及对水源水质和环境标准的影响,然后通知您审查是否适合。如被要求补正,请统一处理能力、处理量和图纸,使各项文件中的数据一致,并重新提交。 · 建设设施并配备人员:自适合通知之日起2年内(需要焚烧设施的为3年内),须设置处理设施、可容纳日处理能力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贮存设施、称重设施、实验仪器,以及至少1名具备资格的技术人员。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在期限内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合计最长1年。 · 申请许可:提交许可申请书(第18号格式),并附设施及设备明细、含图纸和工艺流程图的处理设施设置明细、技术资格证明材料以及贮存容量的计算依据。若符合被认定为适合的计划所列要求,主管机关应当及时颁发许可,并可为方便当地居民及保护环境附加条件。 · 报告使用开始并办理变更事项:施工完成后,须在开始使用设施前向许可机关报告;许可机关应自报告之日起20日内通知是否受理。此后,代表人或商号、设施预定场所、处理能力变动30%以上、许可贮存量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须事先取得变更许可。
废弃物处理业许可申请书(《废弃物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8号格式) · 废弃物处理业计划书(第17号格式)及对象废弃物的处理计划(包括设施设置、设备及技术能力计划) · 设施及设备明细 · 含图纸和工艺流程图的处理设施设置明细 · 证明所拥有技术人员及其资格的材料(技术资格证等) · 证明贮存设施容量及其计算方法的材料(日处理能力的10日至30日量) · 环境调查报告书(适用于焚烧设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可以其替代) · 排放设施许可申请或申报时所附材料(处理设施属于排放设施的)
我们为废物中间处理和回收业务准备商业计划和营业执照申请文件。我们将提供的技术文件与设施和人员数据进行比较,并按照要求的级别继续进行申请。
确认业务范围:确定将开展该法第16条之4第1款规定的哪些业务(环境法规调研与咨询、环境行政程序咨询、现场及设施法规诊断、污染预防诊断与教育、现场环境诊断等),并核对这些业务是否已列入公司章程的经营目的。 · 确认人员要求:对照《施行令》附表1,核对资格、学历和经历是否满足至少1名高级人员和至少2名一般人员的要求。取得资格或学历之前和之后的经历均可计入。污染预防诊断与教育或技术商业化诊断要求高级人员中包括1名环境专业技师。 · 确认高管的欠格事由:确认没有高管属于第16条之4第2款规定的四种情形:未成年人或成年监护受监护人、未复权的破产人、因违反环境法律被判处徒刑后未满3年,或曾任登记被撤销未满2年的公司的高管。 · 准备并提交申请:将按《施行规则》第22-7号书式填写的申请书,连同公司章程、专业人员现状表及证明材料,提交至有管辖权的市长或道知事(《规则》第33条之10)。承办公务员将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核查法人登记簿。 · 登记及证书:除经营范围、高管欠缺资格、人员要件或其他法律限制存在问题外,市长或道知事应予以登记,并按第22-8号书式出具登记证。登记证不得出借他人。 · 变更登记及后续事项:商号或所在地、代表人或高管、技术人员或经营目的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60日内,须向办理登记的市长或道知事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证明材料及登记证(《规则》第33条之11)。请做好接受市长或道知事检查及资料提交要求的准备。
环境咨询公司登记申请书(《环境技术及环境产业支援法施行规则》第22-7号书式) · 公司章程(经营目的中须载明环境咨询) · 专业人员现状表(高级及一般) ·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 技术人员的履历证明及社会保险参保记录等在职证明材料 · 高管名单及欠缺资格核查材料(身份证明文件等) · 法人登记簿证明(承办公务员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核查;无法核查时须提交) · 变更登记时:变更登记申请书(第22-7号书式)、变更证明材料及原登记证
确认是否需要登记:以设计和施工化粪池、污水处理装置等私人污水处理设施为业者,须根据《下水道法》第51条进行登记。持有特定建设业登记、相关环境专业施工登记,或《家畜粪尿法》规定的处理设施设计施工登记者,无需登记即可从事该业务,因此应先确认现有登记情况。 · 匹配4名技术人员:根据《施行令》附表4,需要土木或建筑产业技师资格以上者1名、一般机械技师或电气产业技师等机械或电气领域人员1名,以及水环境或化学产业技师资格以上者2名。同一领域的初级以上建设技术人员亦予认可,但水质领域人员仅限专业为水质管理者,且一人持有多项资格仅按1人计算。 · 落实设施、设备及检测机构委托合同:需具备办公室和实验室,以及6个项目(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氮和总磷、大肠菌群数、氯离子浓度)的检测设备,并需配备制图设备或CAD电脑。若就某一项目签订了检测机构委托合同,则无需配备该项目的设备;若就全部项目签订了合同,则亦无需设置实验室;租赁设备同样予以认可。 · 准备并提交登记申请:登记申请书(《下水道法施行规则》第29号格式)连同设施及设备明细表(含检测机构委托合同复印件)、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向办公室所在地的市、郡或区厅提交。办理期限为10日,如无欠缺资格事由且符合登记标准,将核发登记证(第30号格式)。 · 领取登记证并确认合规义务:登记证必须张贴于办公室内,承揽的业务必须直接设计,不得将设计转包,也不得将全部工程转包。商号、技术人员、代表人、办公室所在地或实验室所在地(含检测机构委托合同的变更)发生变更时,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使用同一格式提交变更申报。
私人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业登记申请书(《下水道法施行规则》第29号格式) · 设施及设备明细表(办公室、实验室、检测设备、制图设备) · 检测机构委托合同复印件(如已与检测机构签订合同) · 检测设备及制图设备租赁合同(如为租赁) · 技术人员名单 · 证明技术人员资格的材料(国家技术资格证书、建设技术人员履历证明) · 办公室及实验室的租赁合同或建筑物登记簿证明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确认事业范围:请梳理您打算承接自然环境复原、生态系统保全协力金返还、替代自然营造以及储留设施或人工湿地事业中的哪些事业,以及是承担设计和施工,还是承担事后管理和监测。未经登记代理这些事业的,将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因此须在接受订单前完成登记。 · 确认5名技术人员:须有自然环境管理技师1名、自然生态复原工程师或产业工程师2名(其中1名可由生物分类工程师替代)、造景工程师或中级造景技术人员1名,以及土木施工技术人员或森林工程技术人员1名专职工作。同时符合两个类别的人员仅计为1人,资格被停止者不计入,因此需逐一核对现有人员的资格证书和社会保险记录。 · 准备办公场所及资本证明材料:准备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及资本证明材料。股份公司以实缴资本、其他法人以出资额、个人以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资本依据,个人须提交经营资产说明书及证明材料。建筑业经营者还需根据建筑业登记标准,确认无需重复提交其已持有的材料。 · 准备并提交申请:将自然环境保全事业代理机构登记申请书连同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技术人员现状及资格证明材料,提交至自然环境恢复支援中心。中心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核对法人登记簿、建筑物登记簿及国家技术资格,办理期限为20天,登记后将颁发登记证,并在中心网站上公告登记事项。 · 变更登记及业绩报告:商号、代表人、所在地、技术人员或资本发生变更时,须在60日内以同一格式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并附证明材料及登记证(7日内办结);同时须在次年2月底前报告年度代理业绩并附证明材料。由于每年至少两次核查是否符合资格要求,有人员离职时应及时补充更换技术人员。
自然环境保全事业代理机构登记申请书(《自然环境保全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4-2号格式) ·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租赁办公场所时) · 技术人员现状 · 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国家技术资格由中心核实)及在职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 · 资本证明材料(法人登记簿证明、财务报表等) · 经营资产说明书及证明材料(个人) · 建筑业登记证(建筑业经营者申请认定重复标准时)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确认是否适用特定施工事前申报:首先确认是否将使用打桩机、钻机、空气压缩机、破碎机、挖掘机、发电机、装载机、混凝土切割机等附表9所列设备5天以上。建筑施工1,000㎡以上、拆除3,000㎡以上、土木工程体积1,000㎥以上或面积1,000㎡以上、土方工程或场地平整1,000㎡以上、钻孔作业总长度200m以上,或位于学校、公寓小区、综合医院边界50m以内或居住区内的作业,均须申报。 · 确认是否适用扬尘申报:总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建筑施工(包括扩建、改建和大修)、3,000㎡以上的拆除、1,000㎡以上的土方工程或场地平整,以及构筑物体积1,000㎥以上或施工面积1,000㎡以上的土木工程,达到附表13规模以上的均属适用对象。即使工程分开签订合同,也按总规模计算,因此分包合同的面积须合并计算。 · 编制工程概要及减轻措施:编制载明目的和日程的工程概要、标明附近住宅等受影响对象的位置图,以及隔音、防振设施的规格和图纸。低噪声工法和设备、可移动隔音屏障、调整作业时间等减轻措施应结合各施工阶段编写;对于扬尘,还须包含附表14所规定的防尘罩、洗车设施和货车车厢覆盖物的方案。 · 开工前提交申报:开工前,须向工程所在地管辖的市/郡/区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特定施工事前申报书和扬尘产生行业申报书。属于《建筑法》规定的开工申报对象的工程,扬尘申报可与事业场废弃物排放者申报一并提交;工程场地跨两个以上市/郡/区的,向施工面积最大的所在地部门申报。 · 领取申报证明及提交变更申报:对于特定施工,若在4日内未收到通知,则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视为申报已受理。设备增加30%以上、施工期限延长或施工规模扩大10%以上的,须按第12号表格提交变更申报,延长施工期限的,须在申报证明上载明的施工期限届满前提交。对于扬尘,名称或代表人变更须在30日内申报,施工期限延长须在申报证明上的结束日期前申报。
特定施工事前申报书(《噪声·振动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0号表格) · 扬尘产生行业申报书(《大气环境保全法施行规则》第24号表格) · 特定施工概要(包括目的和日程) · 工程场地位置图(标明附近住宅等受影响对象) · 隔音、防振设施的规格和图纸 · 噪声·振动减轻措施以及扬尘防治设施和措施方案 · 事业场废弃物排放者申报书(属于开工申报对象的工程一并提交时)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区分废弃物及业务类型:确定运输的是生活废弃物、非排放设施事业废弃物、排放设施事业废弃物、指定废弃物还是医疗废弃物。车辆及设施标准和受理机关因废弃物类型而异,废纸、废金属等部分废弃物可能适用第46条的废弃物处理申报,而无需许可。 · 确认专用车辆标准:生活废弃物须配备至少1辆密闭式压缩车辆(特别市或广域市为2辆),以及至少1辆密闭式或密闭覆盖式车辆(总载重量4.5吨以上)。固体排放设施事业废弃物须配备至少2辆密闭式或密闭覆盖式车辆,液体废弃物须配备至少1辆罐车和1辆密闭车辆。 · 提交废弃物处理事业计划书:提交事业计划书(第17号书式),并附收集运输计划(包括设施、装备及技术能力计划)。指定废弃物提交至停车场所在地的地方环境厅;其他废弃物提交至联络处或办公室所在地的市、道。 · 应对适合性审查:主管机关将审查是否存在欠格事由、办公室及停车场选址是否与其他法律冲突,以及计划配备的车辆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许可标准,然后通知适合与否。如被要求补正,请调整车辆计划及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后重新提交。 · 6个月内申请许可:自收到适合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须备齐车辆,并提交许可申请书(第18号书式),同时附上设施及装备明细、收集运输计划以及技术能力和资格证明。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可经申请延长,延长期限合计最长6个月。 · 变更许可及车辆管理:变更运输的废弃物种类、生活废弃物的营业区域、指定废弃物的停车场位置,或增加运输车辆(临时车辆除外)的,须取得变更许可。指定废弃物运输车辆的车身必须为黄色,并在货箱两侧标示指定废弃物车辆标志、公司名称及电话号码。
废弃物处理业许可申请书(《废弃物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8号书式) · 废弃物处理业计划书(同规则第17号书式,用于许可申请前的适合通知) · 目标废弃物的收集运输计划(包括设施、装备及技术能力方案) · 设施及装备明细(车辆的种类、数量及载重量) · 运输车辆的车辆登记证复印件 · 技术能力情况及资格证复印件(指定废弃物收集运输) · 办公室及停车场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等) · 委托书(由代理人申请时)
确认申报资格:对照《施行规则》第66条及附表16,核查废弃物种类、再利用方式及场所面积。废纸、废金属等须通过分拣、压缩、破碎或切割(废电线为剥皮)方式处理,如混入指定废弃物或采用其他方式,则需审查是否须取得再利用业许可。 · 准备保管及再利用设施:保管量须能以容器或设施容纳至少1日、至多30日的日处理量;再利用设施须包含与废弃物种类和方式相应的分拣、压缩、破碎、切割、饲料或堆肥设施。如自行收集运输废弃物,则至少需要1辆车辆。 · 准备申报书及附件:在废弃物再利用申报书(第56-2号表格)上附具确认符合条件的文件、再利用用途或方法说明、再利用设施规格、储存容量及其计算依据,以及再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处理计划。若自行运输废弃物,另需附上收集及运输计划。 · 开始前15天提交并获受理:须在废弃物处理开始至少15天前,向场地所在市、道提交申报。市、道在20日内通知受理,符合条件的,发放申报证明;若在该期限内未发出受理或延期通知,则视为在期限届满次日受理。 · 运营前的废弃物遗弃防范措施:处理事业废弃物的申报人,须在开始运营前向废弃物处理共济组合缴纳分担金,或投保保证废弃物处理的保险。鉴于遗弃风险,《施行规则》规定的申报人可免除该义务。 · 变更申报及合规:变更商号或场地所在地、再利用的废弃物种类、再利用用途或方法、再利用设施种类、储存容量或运输车辆数量时,须在变更前连同申报证明提交变更申报。再利用设施的处理能力在申报后累计变更达到30%以上时,须办理变更申报。
废弃物再利用申报书(《废弃物管理法施行规则》第56-2号表格;变更时,使用同一表格提交变更申报书并附申报证明) · 确认属于废弃物处理申报对象的文件(场地面积证明资料等) · 按再利用类型分列的再利用用途或方法说明 · 再利用设施规格 · 储存设施或容器规格(包括容量及计算依据) · 再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处理计划 · 废弃物收集及运输计划(自行运输废弃物时) · 直接用作填埋或路基材料时,须提供工程发包人或土地权利人的同意书
确定项目及适用申报或批准程序:检查产品是否属于已公布的“安全确认型生活化学用品”清单。如果该项目已根据同法第9条公布了安全标准,请进行符合性确认并申报;如果没有,请进行批准申请。已获得电气或生活用品KC认证的产品仍须履行此程序。 · 整理成分及产品信息:利用制造商提供的数据,整理产品中每种物质的成分、混合比例和用途、产品名称、剂型、重量或体积、产品照片及说明书。对于委托制造,需收集受托方的商号、地址、联系方式及合同副本;对于进口产品,请先向海外制造商索取成分表。 · 准备申请书或报告表:对于有公告安全标准的项目,需将确认申请书(表第1号)连同产品一并提交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并在收到确认结果后,准备安全标准符合性报告(表第3号)。对于无公告标准的项目,需在批准申请书(表第5号)中附上主要成分制造商及制造方法、功效、安全性、包含暴露信息在内的风险、质量控制测试结果以及急救措施的数据。 · 审核标签样本:使用标签样本,确认产品名称、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商号、地址和联系方式、急性危害物质、优先管理物质及杀生物物质的名称、重量或体积、使用注意事项、生产年月以及报告或批准编号均以韩语标示。对于属于儿童安全包装的产品,还需包含相关标识。 · 提交及补充材料应对:检测机构在完成测试后的10日内通知结果,报告应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向韩国环境产业技术院备案,该研究院将在25日内签发报告证书。国家化学安全院在收到批准申请后90日内通知结果;批准后,若产品名称、剂型或除主要成分外的所含物质发生变更,需进行变更批准,而商号、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变更则需进行变更报告。
安全确认型生活化学产品批准申请书(《生活化学产品与杀生物剂安全管理法》施行规则第5号格式),或确认申请书(同施行规则第1号格式)及安全标准符合性报告(第3号格式) · 所含物质的成分、混合比例及用途数据(制造商成分表) · 产品信息,如产品照片和说明书(包括产品名称、剂型、重量或体积) · 安全确认型生活化学产品确认结果复印件(由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用于符合性报告) · 主要成分的制造商、制造方法、功效、安全性、包含暴露信息在内的风险以及质量控制测试结果数据(用于批准申请) · 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注意事项,以及针对爆炸、火灾或暴露的急救措施(用于批准申请) · 显示标签标准项目的标签样本 · 委托制造协议复印件(如涉及外包)、高压气体容器检验合格证(喷雾类产品)、符合儿童安全包装标准的证明(适用产品)、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们将审查产品的成分和测试数据,并准备并提交合格确认或批准申请文件。如需支持申请检测机构的,将单独划分相关范围。
Ministry of Climate, Energy and Environment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确认是否需要许可:检查该物质是否属于急性人体毒性物质、慢性人体毒性物质、生态毒性物质或事故预防物质,并确认是否一次性运输超过1吨。根据第29条,内置于机械中的物质、用于测试、研究或检查的试剂,以及在港口或车站场站等指定区域内进行的处理和运输属于豁免范围。 · 检查运输业务许可及失格事由:由于申请时需提交货运车辆运输业务许可或建设机械租赁登记证复印件,请首先确认运输业务许可。同时,请确认代表及法人董事不属于第30条规定的失格事由,例如未解除破产状态或被吊销许可不满2年。 · 准备设施与设备:根据实施规则附件6,应提供足以容纳运输车辆的停车场、带有集水坑以收集废水的洗车设施、更衣室、每位员工的个人防护装备、灭火设备及类似物品。同一附件中的技术人员标准不适用于运输业务。 · 车辆安装检查:运输车辆属于处理设施,因此须根据《施行规则》第22条,接受韩国环境公团等检查机构的安装检查,并获得合格结论的检查报告。未获得合格结论的车辆不得用于运输;获得许可后,须按照公告规定的最高3年间隔进行定期检查。 · 提交许可申请:在按第43号格式填写的申请书中,附上年度预计处理量数据、列明每辆车容量的处理设施规格书、设备规格书、安装检查报告以及运输业务许可副本,并向营业地所属的河流流域(地区)环境厅提交。办理期限为15天,任何补充要求均须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 管理人员任命及后续变更:开始业务前,须任命一名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并按每20辆运输车辆配备一名检查员(若车辆在20辆或以下,可省略检查员),并使用第49号格式报告任命情况。若许可后运输设施容量累计增加50%或以上,须申请变更许可;若仅为车队规模较小增加或车型变更,则须提交变更报告。
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许可申请(《化学物质管理法》施行规则,第43号格式) · 危险化学品年度预计处理量数据(同施行规则,第44号格式) · 运输车辆的合格安装检查报告(由检查机构出具) · 危险化学品处理设施规格书(每辆车的容量与数量、停车场及清洗设施的位置图与布局图) · 危险化学品设备及技术人员规格书(个人防护装备、灭火设备等) · 货运车辆运输业务许可副本或建设机械租赁业务登记证 · 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任命报告(同施行规则,第49号格式)及任命表(第50号格式)、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复印件 · 若申请人或法人董事为外国籍,需提交由该国或领事认证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不存在不适格事由。
我们将准备并提交运输业务许可证、车辆安装检验申请、经理任命通知书所需的文件。车辆的实际检验和管理人员的聘任由经营者和检验机构进行。
确认物质及业务类型:检查各产品的尼古丁含量是否超过化学品安全研究所指定的急性毒性物质公告中的阈值;若产品为进口产品,则需确认是否适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危险物质进口申报。内置于机器或设备中的物质销售豁免于第29条规定的许可,而仅销售用于测试、研究或检验的试剂则须根据第29条之3进行申报。 · 决定许可、业务申报还是销售申报:将现场的最大持有量与各物质规定的数量进行比较。达到或超过“下限规定数量”的需申请业务许可;达到或超过“最低规定数量”但低于“下限规定数量”的需进行业务申报;若未安装或未运行处理设施而进行销售,则需进行销售业务申报。存放在商店或仓库中的库存被视为处理设施,因此请先确定储存地点及最大持有量。 · 检查设施及前期程序:若设有储存设施,须按《施行规则》附录6准备更衣室、个人防护装备、消防设备以及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或CCTV等项目。若达到或超过“下限规定数量”,申请书必须包含符合性通知及根据第28条第1款判定为符合的化学事故预防管理计划及安装检查结果,因此请在申请前完成这两项工作。 · 提交申请或申报:业务许可需使用附表第43号申请书,并附上年度处理量数据、处理设施说明书以及设备与技术人员说明书,向主管的当地环境部门提交。业务申报使用相同的第43号表格,并附上检查结果、年度处理量数据和设施说明书;销售业务申报则使用第47-3号表格及年度处理量数据。若您同意通过行政信息共享系统进行核查,则无需附上营业执照和法人登记簿誊本。 · 领取证书并任命管理人员:获得许可或提交业务报告后,您将收到第45号格式的文书;在提交销售业务报告后,您将收到第47-4号格式的报告确认书。根据第32条,经营者在开始业务前必须任命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并立即报告任命情况;所需人数取决于《施行令》规定的处理量和员工人数,需根据各业务类型进行确认。 · 销售通知及启动后的变更:销售时,经营者必须根据第29-2条,通过容器标签或第47-2号格式的信息摘要,告知买家该产品为危险化学品且适用处理标准。若设施容量、地点或物质发生变更,须办理变更许可或变更报告;原则上须在变更后30日内通过第46号格式提交变更报告。
危险化学品业务许可申请或报告(《化学物质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第43号格式) · 无处理设施的危险化学品销售业务报告(同上规则,附表第47-3号格式,仅适用于无储存设施的销售) · 危险化学品年度计划处理量数据(同上规则,附表第44号格式) · 处理设施说明书(每个设施的面积、容量和数量、位置图及布局图)及设备和技术人员说明书(用于许可申请) · 包含符合性通知及判定为符合安装检查结果的化学品事故预防管理计划(适用于安装了达到或高于规定下限数量设施的场所;由检查机构签发) · 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任命报告(同上规则,附表第49号格式)、任命书及资格证明 · 面向买家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摘要(同上规则,附表第47-2号格式)及显示尼古丁含量的产品成分表或安全数据表 · 若申请人或法人高级管理人员为外国籍,须提交由该国或领事馆确认的无取消资格事由的证明文件;若由代理人提交,则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River Basin or Regional Environmental Office · Kore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gency (KOSHA)
Ministry of Climate, Energy and Environment · 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Labor
审查成分说明书和LOC:从海外制造商或出口商处获取列明化学品名称、含量和CAS号的成分说明书;如果对方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披露,则使用其提供的化学物质确认文件 (LOC) 代替。利用这些文件检查各成分属于哪种监管类别。 · 提交化学物质确认书:将结果填写在确认书(格式第1号)中,附上所使用的材料,并提交给韩国环境公团;该申请会立即处理。仅限与市场投放无直接关系的物质(如测试、研究或检验试剂或试产物质),可以在进口后30天内提交。 · 对对人类有害的物质进行进口申报:若含有此类物质,请向地区环境厅提交包含成分证明文件的进口申报(格式第23号),并在2天的办理周期内领取进口申报证书。首先请根据计划的年进口量和用途,检查是否适用施行令第10条规定的豁免条件。 · 整理 MSDS 提交材料:对于属于 MSDS 监管范围的物质,须在进口前通过 KOSHA MSDS 系统提交 MSDS 以及非分类成分的名称和含量。若海外制造商确认除 MSDS 中列出的物质外不存在其他分类物质,则可提交化学品确认书(《职业安全健康法实施规则》第 62 号格式)代替提交。 · 核查登记与变更申报:对于年进口量在 1 吨及以上的物质,须在进口前核查是否需要根据《化学物质注册与评估法》第 10 条进行登记或申报。若申报的物质类型、含量或用途,或经营者名称、代表人或所在地发生变更,或者计划进口量增加 50% 以上,须在变更后 30 天内提交变更申报。
对人体有害物质的进口申报(《化学物质管理法实施规则》第 23 号格式) · 化学品确认书(《化学物质管理法实施规则》第 1 号格式) · 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提供的成分声明(化学品名称、含量、CAS 编号)或化学品确认文件 (LOC) · 证明对人体有害物质成分的文件(随进口申报书附上) · MSDS 以及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化学品名称和含量 · 化学品确认书(《职业安全健康法实施规则》第 62 号格式,由海外制造商确认时) · 国内代理人委任报告(《化学物质管理法实施规则》第 67-3 号格式,仅限由国内代理人提交时) · 变更事项:对人体有害物质的进口变更申报(同规则第 25 号格式)及原进口申报证书
对象为准备外籍患者引进机构登记或与医疗机构连携之引进·行政业务的业者。
Competent metropolitan city or province
Medical Korea
确认登记类型和欠格事由:申请表格因委托人是医疗机构(招揽医疗机构登记申请书,附件第3号表格),还是非医疗机构的公司或个人(招揽业者登记申请书,附件第4号表格)而有所不同,因此应先确认业务类型,以及代表人是否属于任何欠格事由。 · 整理医疗机构的材料:准备将接收外国患者的各诊疗科目的专科医师名单,并核查责任保险(共济)证明是否涵盖涉及外国患者的医疗事故、是否满足年度保险限额,以及保险期间是否覆盖登记有效期。 · 整理招揽业者的材料:确认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亿韩元以上,且法人的实缴资本或个人的经营资产评估价值为1亿韩元以上,并准备证明在韩国办公室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法人)。 · 编制并提交登记申请书:按照保健福祉部长官规定的格式编制登记申请书及业务运营计划书,代委托人提交至市·道,如被要求补正则准备补充材料。登记完成后将颁发登记证,登记内容将在市·道网站上公示。 · 编制登记变更申报书:名称、地址、代表人或登记要件(专科医生、保险、资本金、办公室)发生变更时,须自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登记变更申报书(附件第7-2号格式)连同登记证一并提交;停业或歇业时,也须在1个月内向市长/道知事申报。 · 编制续期申请书及业绩报告书:须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提交登记续期申请书(附件第7号格式),并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并提交包含外国患者国籍、性别、出生年份及就诊科室的上一年度业务业绩报告书。
外国患者招揽医疗机构登记申请书(《医疗服务海外拓展及外国患者招揽支持法施行规则》附件第3号格式)或外国患者招揽业登记申请书(同规则附件第4号格式) · 各诊疗科专科医生名单(招揽医疗机构) · 已投保涵盖外国患者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保险或加入医疗赔偿共济会的证明(招揽医疗机构) · 投保金额1亿韩元以上的保证保险投保证明(招揽业者) · 1亿韩元以上资本金证明(法人为实缴资本金,个人为经营资产评估额;招揽业者) · 证明在韩国拥有办公室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材料,以及公司章程(仅限法人;招揽业者) · 业务运营计划书(按保健福祉部长官规定的格式) · 登记续期申请书(附件第7号格式)或登记变更申报书(附件第7-2号格式)及原登记证(续期或变更时)
登记·变更申报的处理期限与手续费用依申请类型而异。应同时管理保证保险与人力·契约资料的有效期限。
决定业务类型和范围:在医疗机构、非营利法人、组织加工商和组织进口商中选择申请类型,并选择拟开展的业务(采集、储存、加工、进口、保存、分发)以及处理的组织类型。组织加工商和进口商不得进行捐赠或采集。 · 对照标准检查设施和设备:组织加工商需要组织加工室、诊断实验室、组织储存室和记录室;组织进口商需要诊断实验室、组织储存室和记录室,且各房间须进行隔断以防止交叉污染。如果微生物检测外包给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则可以省略相关的检测设备。 · 确认人员配置:须分别任命至少一名组织库负责人、一名身为医师或牙医师的医疗总监、一名组织处理人员、一名质量管理人员和一名行政人员。组织处理人员可兼任行政人员;在医疗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库中,医疗总监可兼任负责人。 · 制定质量管理体系及标准作业程序:整理适用于银行类型的SOP,内容涵盖运营与人员配置、设施与设备管理、捐赠与移植适用性、接收、发放与分配、标签、不合格组织、召回与处置、不良事件与追溯性、纠正措施、培训与自查,以及文件与记录控制。进口商业务包括进口管理。 · 提交设立许可申请及应对补件:向管辖地区的区域办公室提交包含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状况、医疗负责人执照副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业务运营计划的组织建立许可申请,应对补件要求及现场检查,并领取组织建立许可证书。 · 管理进口许可、变更及续期:进口组织时,须就每种组织获得食品医药品安全处长(MFDS)的进口许可并进行境外制造商注册。变更关键事项时,须提交变更许可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60天,提交续期申请,并附上原许可证书及过去3年的组织加工或进口记录。
组织建立许可申请书(人体组织安全规则,格式第1号) · 法人设立许可副本及章程(主要为组织相关业务而设立的非营利法人) · 载明设施、设备及人员配置状况的文件及医疗负责人(医师或牙医师)执照副本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含标准作业程序) · 业务运营计划 · 合作协议或合同副本(若与另一机构存在合作或合同关系) · 营业执照副本(不同意行政信息共享的组织加工者及进口商) · 续期所需材料:组织建立许可续期申请书(同规则格式第4号)、原建立许可证书,以及过去3年的组织加工或进口记录
区分业务类型:购销或租赁已在韩国流通的医疗器械,须向市、郡、区提交销售(租赁)业申报。进口国外产品须取得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的进口业许可,制造则须取得制造业许可,因此应首先确定业务结构。 · 确认是否属于豁免情形:制造商或进口商向医疗机构、销售商等医疗器械经营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药店经营者及药品批发商的,或仅销售避孕套或与手机、家用电器结合的血糖仪的,无需提交销售业申报。 · 准备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申报以每个营业场所为单位提交;仅通过电子商务或邮购方式销售的,可将住宅或创业孵化中心用作营业场所。设置仓储场所的,须符合优良供应规范的设施标准,例如产品离地存放、保持温湿度、安装防虫防鼠及消防设备。 · 提交申报并领取证书:通过政府24(Government24)或向有管辖权的保健所提交销售(租赁)业申报,3日内将通知是否受理。受理后将颁发申报证,法人则由主管机关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核对法人登记簿。 · 申请进口业许可(如从事进口):在申请书中附上代表人的诊断书(法人无需提交)以及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格和在职证明文件,向管辖进口业营业所的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提出申请。产品进口许可须向食品医药品安全部办理,进口认证或进口申报则须同时向国家医疗器械安全信息院办理。 · 运营合规与变更申报:指定负责人,将设施及设备台账、出库台账和投诉处理台账保存2年,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内部培训,每年共计12小时。申报事项发生变更时须提交变更申报;若迁址导致管辖变更,须向新营业地所在的市、郡或区提交申报。
医疗器械销售(租赁)业申报书(《医疗器械法施行规则》附表第36号书式) · 代表人身份证件(法人则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核对法人登记簿) · 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 显示营业场所及仓储场所位置和面积的材料(保健所要求时提交) · 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已领取) · 医疗器械进口业许可申请书(同规则附表第1号书式)及代表人的诊断书(6个月内出具,法人无需提交) · 质量管理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在职证明等雇佣证明材料(进口业) · 产品进口许可申请书(第3号书式)、进口认证申请书(第5号书式)或进口申报书(第7号书式),并附证明生产场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材料
确认资格及机构类型:医师可开设诊所、医院、疗养医院、精神病医院或综合医院;牙科医师可开设牙科诊所或牙科医院;韩医师可开设韩医诊所、韩医院或疗养医院;助产士仅可开设助产所。医疗法人或非营利法人须事先就章程变更(增加机构所在地)取得主管机关的批准。 · 核查场所:签订租赁合同前,请通过建筑物台账核查是否存在违章扩建或改建以及建筑物用途,并确认该场所不在药店内部,且未通过专用走廊、楼梯或电梯与药店相连。医疗机构所需的消防安全设施也将在申报时一并核查。 · 诊所级别开设申报:向市、郡、区政府部门(保健所)提交医疗机构开设申报书,并附平面图和结构说明书的副本以及证明符合设施标准等要求的文件。在确认开设标准、符合事项和消防安全设施并受理申报后,将签发医疗机构开设申报证明。 · 医院级别事前审查:向市、道知事提交开设许可事前审查申请书和事业计划书,由医疗机构开设委员会审查所在地区的病床数量及是否违反开设标准。综合医院在此阶段还需获得保健福祉部长官的批准,委员会将在3年以内确定事前批准的有效期限。 · 医院级别正式审查及许可:在事前批准的有效期限内,提交开设许可申请书,并附事前审查批准证明、平面图等文件。在正式审查病床数、诊疗科目等主要事项是否与事前审查内容一致后,签发医疗机构开设许可证。 · 开业后的变更管理:迁址,开设者、名称、诊疗科目或医务人员数量变更,以及开设者住院或出国期间由其他医生诊疗,均需办理变更申报(医院级别机构为变更许可)。歇业或停业1个月以上的,也须向市、郡、区政府部门申报。
医疗机构开设申报书(《医疗法实施规则》附件第14号表格,诊所级别)或医疗机构开设许可申请书(同规则附件第16号表格,医院级别) · 医疗机构开设许可事前审查申请书(《医疗法实施规则》附件第15-3号格式,医院级)及事业计划书副本 · 医疗机构开设许可事前审查批准证明书(附件第15-4号格式,申请医院级正式审查时提交) · 建筑物平面图及结构说明书副本 · 证明符合设施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文件(《医疗法》第36条) · 建筑物登记簿及租赁合同副本(用于事先确认是否存在违章扩建或改建以及建筑物用途) · 法人开设医疗机构时:法人设立许可证副本、载明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章程副本及事业计划书副本 · 在该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的执照(资格)证副本(未同意通过行政信息共享进行核实的情况)
确认审查对象媒介:检查广告是否出现在电视或广播、一般日报或周报、网络报纸或杂志、横幅、海报、传单、交通设施或车辆,或电子看板上。由邮购卖家或中间商运营的互联网媒体(包括App),以及在上一年度前三个月内日均用户数达到10万以上的社交媒体(SNS)也在涵盖范围内,因此请先判断开放式市场(Open-market)及自有商城的产品页面是否属于此类。 · 检查豁免事项:仅由许可、认证或申报内容组成的广告、仅供出口设备的外国语广告、与已审查内容相同的外国语广告,以及针对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创始人、医疗技术人员、健康信息管理人员和验光师的专业广告可能会获得豁免。若出现超出许可范围的单一表达,则取消豁免资格,因此请逐行比对文案。 · 筛选禁止性表达并整理证据:根据施行规则附件7,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声称未经许可的功效、否认所有副作用、使用证言、使用“最佳”或“顶级”等绝对化用语、展示前后对比图、引用医生或教授的推荐、或贬低其他产品。请将视频的脚本、字幕、视觉效果和旁白,或产品页面的文案和照片,与许可用途进行比对,并附上支持各项表达的许可项目或测试数据。 · 向自律审查机构申请:审查遵循向食品医药品安全部(MFDS)申报的机构所制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费用也由该机构设定。请提交该机构的申请表、广告草案、产品许可副本、使用说明书及证明数据。一旦通过审批,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您可以按审查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 检查结果并申请重新审查或提出异议:如对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向审查机构提出重新审查申请,并说明目的和理由;该机构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10天内报告结果。如仍有异议,请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向食品医药品安全部部长提交异议书(第38-2号表格);处理期限为收到申请后的30天。 · 批准后的变更与续期管理:若变更内容不属于微小变更(如仅修改措辞或布局而不改变内容,或为了与已变更的许可、认证或报告保持一致而进行的修订),则无需重新审查。若要在3年有效期届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请在到期前6个月重新申请,因此请在您的日历上标注批准后2年零6个月的日期。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由自律审查机构规定的格式;《医疗器械法实施规则》未规定特定格式) · 广告草案(视频的剧本或分镜脚本;印刷材料和产品页面的最终稿) · 医疗器械产品许可、证书或报告的副本 ·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随附文件 · 支持广告用语的证据(如审查机构要求,提供测试报告、论文等) · 重新审查申请(如有异议,需注明目的和理由) · 对重新审查结果的异议书(《医疗器械法实施规则》格式第38-2号)及审查与重新审查结果通知书副本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使用)
确认执业类型与人员配置:首先决定您是要开展临床研究还是治疗。临床研究要求主要研究者或执业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医生;治疗则要求主要研究者必须是医生、牙医或韩医,因此请检查您的医护人员是否能胜任全部四个角色。 · 检查设施与设备:对照附件1逐项检查:配备冷藏/冷冻设备和自动温度记录仪的人体细胞储存室、配备安保设备的记录室、检测室、治疗室(手术室、复苏室、消毒设施)以及空调系统,并整理差异项、平面图和设备清单。 · 任命人员并确认基础培训:为四个角色中的每一个各任命至少一名人员,并通过证书确认每人在开始工作前均已完成由部长公布的至少8小时的基础培训。如果机构自身进行人体细胞的采集、培养或加工,请另行任命加工人员。 · 编写标准操作程序 (SOP) 及 IRB 文件: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定制先进再生医学所需的标准操作程序(如人体细胞储存和记录管理)。如果您注册了自身的 IRB,请准备 IRB 注册证书;如果您委托其他机构的 IRB,请准备委托协议。 · 提交申请并应对检查:向保健福祉部长提交申请书(表 No. 1)及附件;审批周期为 20 天,并需针对检查和整改要求补充材料。获得指定后,若机构不再符合标准,必须在获悉后 10 天内通知部长。
先进再生医学机构指定申请书(先进再生医学安全与支持规则,表 No. 1) · 医疗机构设立报告证明书或设立许可复印件 · 证明设施与设备标准的材料(储存室、记录室、检测室及治疗室的平面图、设备清单及照片) · 证明人员配置标准的材料(包含执照及雇佣记录的主研究者、执业人员、人体细胞管理员和信息管理员名单) · 每位工作人员的基础培训(8 小时或以上)结业证书 · 先进再生医学临床研究或治疗的标准操作程序 · IRB 注册证书或 IRB 委托协议 · 委托书(由行政士代为提交时使用)
确认位置及与医疗机构的关系:通过图纸和实地考察,确认候选场所是否位于医疗机构建筑物的用地内、是否与医疗机构共用用地,或是否通过专用通道与医疗机构相连。 · 确认建筑物用途:在建筑物登记簿上确认该单元的用途是否允许开设药店,如需变更用途,须结合地方条例标准一并审查。 · 整理拟销售的商品:确定除药品外还将销售保健功能食品、医药外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中的哪些,并根据是药局开设人直接销售还是由其他经营者另行开设自己的门店,判断是否需要另行申报。 · 设计药局区域和调剂室:调剂室应作为独立空间,处方药应存放在顾客无法触及之处。超市或大型卖场内的药局,应使用固定隔断或玻璃墙进行分隔,而不是地面划线或可移动货架,以便药局区域能够单独封闭。 · 申请登记及现场检查:向保健所提交申请书,并附药剂师执照复印件、位置图和平面图;工作人员将检查分隔及存放结构,对不明确之处要求整改。 · 附加手续:如另有经营者在同一场所经营保健功能食品店,须办理保健功能食品销售业申报;面向外国游客的退税销售,须另行指定为退税商店。
药局开设登记申请书 · 药剂师或韩药剂师执照复印件 · 药局位置图(标明与医疗机构的相对位置) · 药局平面图(标明调剂室和药品存放区) · 建筑物登记簿、租赁合同或其他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 复合门店的分隔图纸及运营说明(如适用) · 保健功能食品销售业申报等附加申报材料(如适用)
确认是否属于医药外品:根据预期用途、功效宣称和剂型,确认该产品是否属于医药外品,以及属于口腔清新剂等哪一类别。对于介于化妆品或卫生用品之间的产品,须一并审查配方和标签文字。 · 区分产品申报与产品许可:载于公定书、符合标准制造基准,或属于已公告标准和试验方法范围的产品,向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申报。若成分、含量或功效超出上述范围,则须向食品医药品安全部申请产品许可,并提交安全性和有效性资料。 · 配备设施及制造管理人:须配备作业场所、试验室、储存场所,以及制造和质量管理所需的设施和器具。若将制造或试验委托给其他制造业者,可省略相关设施;漱口清新剂(口腔清新剂)制造场所须由药师或韩药师担任制造管理人。 · 提交营业申报及产品资料:在医药外品制造业申报书中附上代表人的诊断书和制造管理人的资格证明文件,通过药品安全门户(nedrug)向辖区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申报,并同时提交至少一种产品的产品申报书或产品审批申请书。 · 应对补正要求:若原料用量、标准及试验方法或功效表述与申报标准或佐证资料不符,将下达补正要求。请重新整理对照表、试验结果及配方依据,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 · 申报后的变更及标签标示:制造场所所在地、制造管理人或已申报产品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办理变更申报。出货前,须确认容器及包装的标签标示和广告用语未超出已申报的功效。
医药外品制造业申报书(《药品等安全规则》第2号书式) · 药品等制造销售或进口申报书(同规则第6号书式)或产品审批申请书(同规则第4号书式) · 代表人的诊断书(确认不存在因精神疾病或麻醉品成瘾而不符合资格的情形) · 制造管理人资格证明文件(药师或韩药师执照等) · 制造场所平面图及设施、器具清单(作业场所、试验室、储存场所) · 原料及其用量、制造方法 · 标准及试验方法,以及证明该产品属于申报对象的依据(与标准制造基准的对照表等) · 容器及包装标签标示草案,以及委托制造或委托试验合同(委托时)
确认许可类型:经营自有场所需要制造许可,仅制造准药品仅需制造报告,而销售由其他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则需要委托制造分销报告。请检查第5条的失格情形以及吊销许可是否已满1年。 · 审查场所设施:整理平面图和设备清单,展示《设施标准施行令》第3条所要求的作业区域、检测实验室、储存区域以及制造和质量控制设备。其他产品的设施仅在符合相同标准且不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的情况下方可替代。 · 委任制造负责人:为每个场所指派一名药师或中药师,并准备许可文件。对于生物制品,经食品医药品安全部部长批准的医师或细菌学专家可以担任制造负责人,在这种情况下,需附上负责人批准证书。 · 提交申请:将申请书(《医药品安全实施规则》第1号格式)、申请人的健康证明书及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提交至地区办公室,并缴纳食品医药品安全部通知规定的费用。如果工厂尚未完工,请在同一表格上申请条件性设施许可,并附上土地或建筑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补件、检查及许可颁发:配合补件要求和现场检查,随后领取制造许可证书(第9号格式)。在获得条件性设施许可后,请在设施完工后通知地区办公室;办公室将在收到通知后的20天内检查落实情况。
医药品制造许可申请或条件性设施许可申请(《医药品安全实施规则》第1号格式) · 申请人健康证明书(非根据第5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疾病患者,或根据其但书规定的专家证明,且非根据第5条第3款规定的麻醉品成瘾者) · 核实制造负责人资格的文件,或负责人批准证书(同规则第42条第3款) · 场所设施材料(作业区域、检测实验室及储存区域的布局图,以及制造和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 针对条件性设施许可:土地(新建筑)或建筑(现有建筑)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法人登记证明书(仅限法人,由官员通过共享行政信息进行核实) · 药师执照副本(若负责人为药师且不同意共享信息核实)
最后核实: 2026-10-07
确认是否需要登记:以自有品牌销售委托生产的OEM或ODM产品、进口并销售外国化妆品,或通过电子商务担任进口代理的,须办理登记。 · 确认责任销售管理者的资格:须从以下人员中选任:医生和药剂师,理工科、美容、化妆品科学、韩医学、护理等相关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持有者,化妆品相关专业专科学位持有者且具有至少1年的生产或质量管理经验者,通过定制化妆品调配管理师考试者,以及具有至少2年生产或质量管理经验者。 · 编制质量及安全管理规定:依据施行规则附表1的质量管理标准和附表2的销售后安全管理标准,结合自身的业务模式,编写涵盖委托生产商管理、检测与检验、不良反应信息收集等内容的规定。 · 申请登记:将申请书连同质量及安全管理规定、证明责任销售管理者资格的文件一并提交至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地方机构,符合要件后,将颁发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登记证。 · 责任销售管理者培训:责任销售管理者须自开始履行职务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首次培训,此后每年完成一次复训。若在开始履行职务前1年内通过资格考试,则视为已完成首次培训。 · 销售前确认标签和广告:产品分类须综合考虑全部成分、使用目的及使用方法后判定,因此请确认容器及广告中不含杀菌、治疗效果等可能被误认为药品或准药品的表述。
化妆品责任销售业登记申请书 · 质量管理标准及销售后安全管理标准相关规定 · 证明责任销售管理者资格的文件(执照、学位证书、履历证明、配制管理者考试合格证明等) · 责任销售管理者在职证明(劳动合同等) · 营业执照 · 租赁合同等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 与制造商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OEM或ODM的情形)
确定制造范围:依据施行令第2条,确定是自行制造、委托制造,还是仅进行内包装。填充及分装散装原料同样属于内包装,因此所需设施及登记类型取决于制造范围。 · 确认选址及建筑物用途:签订租赁合同之前,须通过建筑物台账确认建筑物用途,如为知识产业中心则确认允许入驻的行业,并确认供水、排水及通风情况。向地方政府咨询容器清洗用水是否需要申报废水设施。 · 布置设施并编制设施明细书:依据施行规则第6条,在平面图上标示作业室(防虫防尘、作业台、粉尘去除设备)、储存室和实验室,并编制设施明细书。若将质量检验委托他人,则省略实验室并准备委托合同。 · 准备欠格事由诊断书:取得医师出具的证明代表人不是精神疾病患者、也不是麻醉品成瘾者的诊断书。有精神疾病病史者,须提交专科医生出具的适合担任制造业者的诊断书。 · 提交登记申请:将第1号格式申请书连同各类证明文件及设施明细书,提交给工厂所在地管辖的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也可通过NEDRUG电子申报方式提交。该厅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核对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 领取登记证并履行义务:确认符合要件后,行政机关将办理登记并颁发第2号格式的登记证。之后,须遵守《施行规则》第11条规定的义务,如保存生产和质量记录、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以及通过第11号格式报告停业或关闭。
化妆品制造业登记申请书(《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1号格式) · 申请人并非精神疾病患者的医师诊断书(适用时须提交专科医师出具的适合性诊断书) · 申请人并非麻醉品成瘾者的医师诊断书 · 设施清单(作业室、储存室、实验室及质量检验设备) · 工厂平面图(工艺流程及分区) · 建筑物登记簿、租赁合同或其他工厂使用权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法人须提交代表人确认文件(登记簿证明由行政机关查验) · 如为委托检验,需提交质量检验委托合同及受托方相关文件
确认经营模式与原料供应:由于可直接销售的成品化妆品不得随意混合或分装(该法第5条第3款),请先确认基础产品和原料的来源,以及质量证明书的获取方式。 · 确认调配管理人:必须聘用通过第3条之4考试的定制化妆品调配管理人,因此请核对资格证复印件及第3条之3的欠格事由,并依据《施行规则》第8条之2第4款,确认申报人若为合格者,是否可在一家店铺担任管理人。 · 准备设施说明书和平面图:确认混合、分装空间已与其他用途的空间分离或隔开,并按照店铺地址的建筑物台账和租赁合同,整理设施说明书、平面图和照片。 · 准备并提交申报:将调配管理人资格证复印件和设施说明书附在定制化妆品销售业申报书(《施行规则》第6号之3格式)上,通过上门、邮寄或电子文件方式提交至店铺所在地管辖的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 · 领取申报证并确认后续义务:地方食品药品安全厅确认要件后签发申报证;随后整理经营者义务清单(《施行规则》第12条之2)以及经营者、名称、所在地、调制管理师的变更申报事由。
定制化妆品销售业申报(《化妆品法施行规则》第6号之3书式) · 定制化妆品调制管理师资格证复印件 · 设施说明书(分隔的混合及分装空间情况) · 店铺平面图及混合、分装空间照片 · 建筑物登记簿及租赁合同或其他场所使用权证明 · 营业执照或申报人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由地方厅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核查) · 基础产品及原料供应合同或质量证明书接收方式的文件 · 调制管理师在职证明(劳动合同,或申报人通过考试的确认书)
确认功能类型:确定容器上的声明及广告中的声明对应《实施规则》第2条中的哪11种功能。临时性染发剂、物理脱毛产品以及通过涂层使头发看起来更浓密的产品不属于功效性化妆品。 · 分类为审查或报告:比较活性成分及含量、功效、使用方法及用量、规格及测试方法是否与已备案产品一致,或者原材料、功效、规格、使用方法及配方是否均与同一责任销售商或同一设计、开发并生产该产品的制造商已通过审查的产品一致。对于某些类型(如美白和改善皱纹),只有在现有产品通过与对照组的比较证明了功效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报告。 · 检查并整理提交资料:对于审查申请,请根据清单整理有关来源与开发、安全性(单次剂量毒性、初级皮肤刺激性、眼粘膜刺激性、皮肤致敏性、光毒性和光敏性、人体贴敷试验)、功效(功效测试、人体应用试验)以及规格和测试方法的数据及样品。检查对于遵循已备案成分及含量或已备案规格及测试方法的产品,是否可以省略相关数据。 · 准备并提交审查申请或报告:审查需使用《功能性化妆品审查申请书》(第7号格式),报告需使用《免于功能性化妆品审查产品报告书》(第10号格式),两者均需提交至食品医药品安全评价院院长。报告书需注明已审查产品的名称、审查编号及结果通知日期、SPF及相关项目,且无需附带附件或缴纳费用。 · 回应补件要求、接收结果并管理变更:针对补件要求重新整理并重新提交数据。审查结束后,请确认结果通知书(第9号格式);若是报告,请查询报告登记簿中的报告编号。如需变更已审查项目或转让权利,请提交变更审查申请书(第8号格式);变更测试方法、功效或规格的处理周期为60天,其他变更的处理周期为15天。
功能性化妆品审查申请书(化妆品法实施规则第7号格式)或免于功能性化妆品审查产品报告书(同实施规则第10号格式) · 来源及开发数据(用于审查) · 安全性数据:单剂量毒性、初级皮肤刺激性、眼粘膜刺激性、皮肤致敏性、光毒性及光致敏性,以及人体贴敷试验数据(来自检测机构的结果) · 功效或功能数据:功效测试及人体应用测试数据(来自检测机构的结果) · 设定 SPF 和 PA 等级的依据(用于防晒产品) · 规格及测试方法数据及样品 · 对于报告:已审查产品的结果通知书及配方对比(活性成分的类型、标准及含量) · 对于变更审查:功能性化妆品变更审查申请书(同实施规则第8号格式)、此前签发的结果通知书,以及证明变更理由的文件(转让需提供转让协议)
我们将检查功能性化妆品的筛选/报告目标和提交的数据,并准备和提交相关申请或报告。主要检查将根据制造商和检测机构提供的完整测试数据进行准备。
确认动物用途及等级:确认该产品仅用于动物的诊断、治疗、创伤矫正、检查或结构、功能的替代,或妊娠调节,然后在QIA本部长公告的产品分类中查明其等级(1至4级)。若同时用于人体,则属食品医药品安全部管辖,因此应先明确其预期用途。 · 确定审批或申报途径:2级、3级和4级产品,以及与已获批准或已申报产品不具有实质等同性的1级产品,需办理进口审批;具有实质等同性的1级产品则通过进口申报办理。该途径决定适用附件第5-2号还是第5-4号表格,以及适用哪些附件材料。 · 准备进口业许可文件:备齐附件第13-2号表格申请书、进口及质量管理所需的设施和设备明细,以及个人代表人的两份医师诊断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并附上至少一种产品的进口审批申请书或进口申报书。对于法人,承办公务员将通过政府共享数据核查法人登记簿。 · 交叉核对产品及生产国文件:核对申请书、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制造证明书和销售证明书中的产品名称、型号、等级、材料、用途、使用方法及检验标准是否一致。确认两份证明书均在申请日起2年内签发,并对需要提供公证原件的文件,提前从生产国取得。 · 向QIA提交并应对补正要求:提交申请书及附件后,QIA将审查文件和技术文件。进口业许可和进口申报的办理期限为10天,进口审批则根据审查范围需10至80天。如被要求补正,请在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 · 领取许可证并准备清关:若QIA院长认定申请材料齐备,将颁发进口业许可证。进口时,必须遵守兽药等进出口指南,并通过电子贸易文件,连同QIA院长指定的文件提交标准清关事前申报,因此请在装运前确认所需文件。
兽用医疗器械进口业许可申请书(《兽药等管理规则》附件第13-2号表格) · 兽用医疗器械进口审批申请书(附件第5-2号表格)或进口申报书(附件第5-4号表格,适用于具有实质等同性的1级产品) · 进口及质量管理所需的设施和设备明细 · 代表人的两份医师诊断书(无精神疾病、非吸毒成瘾者;须为6个月内签发;法人无需提交) · 产品信息(名称、型号、等级、形状、结构、材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检测标准) · 技术文件、安全性及有效性审查资料,以及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审批类产品) · 生产国政府出具的生产证明和许可或注册国政府出具的销售证明(须在申请前2年内签发;如有要求,包括经公证的生产国原件)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我们准备兽用医疗器械的进口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报告文件。我们将提供的技术数据与制造国证书进行比较,并指导您完成必要的文件认证程序并与公证人联系。
确认经营品种及许可范围:须确定是否仅经营兽药、是否同时销售人用药品,以及是否进口兽用医药外品。同时经营人用药品会改变仓库面积标准,因此请先确定经营范围。 · 确认办公室及仓库:根据该法第45条第2款第2项,仅经营兽药的仓库面积须不少于33㎡。请结合租赁合同、建筑物台账用途及平面图确认面积和储存布局,并提前向地方政府咨询详细的设施标准。 · 准备代表人及管理药师的资格文件:双方均须取得医师出具的证明,证明不属于该法第5条第1项和第3项所列情形。若代表人为亲自管理业务的药师,则无需另行提交管理药师文件。 · 准备并提交批发商许可申请:将申请书(第14号表格)连同各项证明、法人的公司章程以及送货车辆和设备清单,提交至营业所在地的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经地方政府现场核查后,将颁发许可证(第15号表格)。 · 准备进口业务申报及进口管理人文件:进口医药外品时,须向动植物检疫厅厅长提交进口业务申报书(第12-2号表格),并附两份医师证明、进口管理人的批准或资格文件,以及进口和质量管理所用的设施设备说明书。仅涉及水产品的品种归国立水产品质量管理院管辖。 · 准备品种进口许可或申报文件:与进口业务申报同时,至少须就一个品种提交许可申请或进口申报。口腔护理用品、消毒剂等医药外品需要进口许可,而纤维和橡胶制品需要进口申报,因此请按品种准备制造及销售证明(两年内签发)。
兽药批发商许可申请书(《兽药处理规则》第14号表格) · 代表人及管理药师的医师证明(不属于该法第5条第1项和第3项所列情形) · 药剂师执照复印件(未同意行政信息共享的情形) · 公司章程(法人适用) · 配送车辆及设备清单 · 办公室及仓库租赁合同、建筑物登记簿及仓库平面图(用于确认面积不少于33㎡) · 兽药及兽用准药品进口业务申报书(第12-2号格式)以及进口管理人的批准或资格证明文件 · 进口及质量管理设施和设备说明书,以及各品目的生产证明和销售证明
我们为兽药批发商许可和兽药准药品进口、产品批准和报告的必要程序准备文件。第1份进口业务报告将与所需项目的申请一起准备。
确认型号是否属于适用对象:将各型号及机型与实施规则附表4对照,确认其属于综合检定还是安全检定,并确认是否因用于研究开发或出口而可予免除。 · 核对外国制造商提供的资料:将制造商的产品目录、规格表和铭牌照片中的型号名称、发动机功率、重量及尺寸逐项比对,并确认同一机型是否已获得合格判定,以提前消除被退回的理由。 · 准备申请书及性能说明书:准备检定申请书(第2号格式)和规格及性能说明书,并整理外观图和使用说明书。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农用叉车须附发动机排放认证书复印件;变更检定则须准备说明变更内容及理由的文件。 · 向院方提交并答复补正要求:行政士事务所代您将申请书及附件连同送检产品提交至韩国农业技术振兴院,并说明费用缴纳事宜。如被要求补正,将准备并提交与同一制造商资料数据一致的补充材料。 · 检验测试:院方依据已公布的检验标准对结构、性能和安全性进行测试。必须在田间或现场测试的机械,可在测试时送达,院方要求提供资料或性能测试场地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 领取报告及后续事项:收到合格的检验报告后,进口商须在该型号机械上粘贴检验合格证标签,并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领回送检产品。商号、主营业所地址或型号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院方提交变更报告。
农业机械检验申请书(《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施行规则》第2号书式) · 规格及性能说明书,1份 · 农业机械外观图,1份 · 使用说明书,1份 · 发动机排放证书或单车发动机排放证书复印件(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农用叉车) · 说明变更内容及理由的文件(变更检验) · 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用于替代大型机械综合检验或省略检验项目时)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确认是否需要登记:销售或供应的饲料(包括混合、调配和加工)需要进行登记。首先检查该案例是否涉及由规定规模以下的农业、谷物加工或食品制造副产品制成的指定单味饲料或补充饲料,并判定该饲料属于单味饲料、配合饲料还是补充饲料。 · 检查设施标准:安装符合各类型饲料标准的混合、研磨、加热等设施,并在设施概要中汇总其布局和规格。将自身产品的一部分加工成饲料的食品、健康功能食品或兽药制造商,不受饲料设施标准的单独限制。 · 申请登记与设施检查:向设施所在地所在的市或道提交饲料制造企业登记申请及设施概要。若在渔船等移动设施中制造单味饲料,应向总部所在地或主要停靠港所在的市或道提交申请。市或道在检查设施符合标准后,将颁发登记证。 · 登记饲料成分:针对每种拟制造的饲料,向市或道提交饲料成分登记申请,并附上原材料名称、原材料混合比例表(针对配合饲料和混合饲料)及制造工艺说明,从而获得饲料成分登记证。饲料只有在完成成分登记后方可销售。 · 登记后的变更及承继申报:变更指定的制造设施需进行变更申报,市或道将在10日内通知受理。停业、结业及复业也需要进行申报;通过拍卖取得业务或全部制造设施的人员,须在承继后30日内提交制造业务承继申报。
饲料制造业务登记申请书(《畜禽及水产饲料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号格式) · 设施概要(混合、研磨、加热等制造设施的布局及规格) · 饲料成分登记申请书(《畜禽及水产饲料管理法》施行规则第6号或第7号格式) · 列明所用原材料名称的文件 · 原材料混合比例表(配合饲料、混合单成分饲料、混合补充饲料等) · 饲料制造流程说明 · 制造设施所在地证明(建筑登记簿、租赁合同等)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确认官方规格与肥料种类:首先确认进口产品属于农业、食品及农村事务部通知的官方规格中的哪种肥料种类。在制定规格之前,未制定规格的肥料不得进行进口、储存、展示、销售、分销或供应(用于测试或研究用途除外),且申报是按肥料种类进行的,因此多种产品需分别准备。 · 整理制造工艺与原材料文件:从海外制造商处获取制造工艺、原材料及投入比例,并按肥料名称进行整理。同时,在此阶段需检查投入比例是否在施行规则附表1(或官方规格中设定的比例)的公差范围内,以减少申报后的补件要求。 · 编制成分分析报告和栽培试验报告:保证成分、有害成分及其他规格的分析必须由农村振兴厅指定并通知的检测机构,按照通知的质量检验方法进行。对于官方规格要求提供栽培试验结果的肥料,还需准备同类型机构出具的栽培试验报告,并对外语文件进行翻译。 · 填写报告表格:在施行规则第13号表格中填写申报人详情、营业场所(包括储藏仓库)、进口肥料的种类和名称、保证成分和有害成分的含量以及进口国。申报时需缴纳市、郡、区条例规定的费用。 · 提交及补正回复:将报告及附件提交至营业场所所属市、郡、区办公室的肥料部门。办公室必须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通知受理或延长办理期限;在确认肥料符合官方规格和标准且无限制限制后,核发肥料进口业务报告证(第15号表格)。如被要求补正,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文件。 · 申报后的报告(变更、停业、结业、继承):变更或结业必须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使用变更报告(第11号表格)或结业报告(第16号表格)并附上原报告证进行申报。原材料变更或增加肥料名称时,需再次附上分析文件;停业6个月及以上须提前申报;通过继承、转让或合并产生的继承人须在继承之日起30日内提交继承报告(第17-2号表格)。
肥料进口业务报告(肥料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3号表格) · 关于制造工艺、原材料及投入比例的文件(按肥料名称准备,由海外制造商提供) · 保证成分、有害成分及其他规格的成分分析报告(由农村振兴厅指定并通知的检测机构出具) · 栽培测试报告(仅适用于官方规格要求提供栽培测试结果的肥料) · 确认营业场所及仓储位置的文件(如租赁合同) · 变更申报:肥料进口业务变更申报书(同规程第11号格式)及原申报证书 · 注销或停业申报:肥料进口业务注销(停业)申报书(同规程第16号格式)及原申报证书 · 继承:肥料生产商或进口商的继承申报书(同规程第17-2号格式)及继承证明、转让协议副本或合并协议副本
我们审核进口化肥的官方肥料规格和制造/成分分析数据,并准备和提交进口业务报告文件。如果您需要测试数据,我们还会帮您准备测试机构请求文件。
确认机构及资金种类:属于《中小企业基本法》所规定中小企业的,适用KOSME政策资金;常住员工不满5人(矿业、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不满10人)的小微企业,原则上适用SEMAS政策资金。创新创业商业化、新市场进入支持、紧急经营稳定等各项资金,在经营年限要求以及设施资金与运营资金的划分上各不相同,因此应根据当年公告选择合适的资金。 · 事先核查贷款限制事由:申请前,应核查是否停业或歇业、是否拖欠国税或地方税、是否存在逾期或违约等已登记的信用信息、是否属于限制行业,以及负债比率是否超过行业标准。曾有将运营资金挪作他用或以虚假、不正当手段申请的记录,将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受到贷款限制,因此该记录也在审查之列。 · 在线申请与政策优先评估:使用企业自己的账号登录机构网站,选择主管的地区本部或分支机构以及可申请的资金,同意信息共享并录入企业信息。企业能否获得审查机会,由综合考虑各办事处预算和申请量的政策优先评估决定,申请日程由各分支机构另行公告。 · 编制事业计划书并准备申请材料:获得审查机会后,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贷款申请书、事业计划书和证明材料。事业内容、产品及技术竞争力、市场及销售计划、招聘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须与财务报表相符编写;设备资金方面,报价单和合同中的金额须与计划中的所需资金相一致。 · 应对企业评估:机构通过实地走访或远程方式,对技术、事业可行性、未来成长潜力、经营能力以及事业计划的稳健性进行评估。资料按项目整理成册,以便用证据说明销售依据、主要客户和设备投资情况;如被要求补充材料,须在期限内提交补充资料予以答复。 · 贷款发放及决定后的后续管理:贷款获批后,以机构直接贷款或通过银行办理的代理贷款方式发放,代理贷款还须经过银行另行进行的担保及保证审查。贷款发放后将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因此运营资金和设备资金必须按所述用途使用,并保留使用凭证。
政策资金贷款申请书(机构自行制定的表格,并非法定附件表格,在获得审查机会后于网站上填写) · 事业计划书(事业内容、资金使用计划、销售及招聘计划、还款计划) · 营业执照(企业事业者登记证明),法人另需提供法人登记簿证明 · 最近年度决算财务报表及增值税课税标准证明等销售证明材料 · 国税及地方税完税证明 · 设施资金需求的证明材料(报价单、合同、设备规格书) · 技术及认证资料(专利、风险企业确认书,如适用)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确定登记机关:所有营业场所均在同一市、道的,向该市、道知事登记。在两个以上市、道设有营业场所的法人,购入并催收贷款债权或通过贷款中介系统从事贷款中介的法人,以及上一营业年度末资产超过100亿韩元且贷款债权余额在50亿韩元以上的法人,须向金融委员会登记。 · 准备自有资本:确保自有资本(个人为净资产)不低于与业务类型及申请人类别相对应的要求金额,并准备证明材料。计算方法依照金融委员会的公告,且因其属于登记要求,在整个登记期间内必须持续维持该金额。 · 确保固定营业场所:须通过所有、租赁或使用借贷方式,对建筑物登记簿上登记的建筑物(独栋住宅、多户住宅、住宿设施除外)取得6个月以上的使用权。登记簿誊本或租赁合同副本可作为营业场所所在地的证明。 · 完成培训并确认欠格事由:代表人及总括业务负责人(法人分支机构为总括业务负责人)须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完成培训。因自然灾害、疾病、事故、海外出差等不可避免的原因,可在登记后1个月内完成培训;同时确认代表人及高管的欠格事由。 · 申请登记及补正:提交贷款业登记申请书,并附营业场所所在地证明、培训结业证书副本、自有资本证明,以及保证金或保险、互助保障证明。若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可要求在最长30天的期限内补正,符合登记要件后将颁发登记证。 · 续期、变更登记及停业申报:3年有效期届满后如需继续营业,须在到期日前3个月至1个月内申请续期;商号、股东、高管、营业场所、广告电话号码、自有资本等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在15天内办理登记。变更代表人或总括业务负责人时,也须事先完成培训;停止营业时须进行申报。
贷款业登记申请书(法定格式) · 营业场所所在地证明(仅限登记簿誊本或租赁合同副本) · 建筑物登记簿(用于确认该建筑物不是独栋住宅、多户住宅或住宿设施) · 培训结业证书副本(代表人及总括业务负责人,须为申请日前6个月内的培训) · 自有资本证明(个人须提供净资产证明) · 保证金或保险、互助保障证明 · 法人: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股东及出资人名单(含持股比例)以及高管名单 · 代表人、高管及总业务负责人的个人信息以及用于审查是否存在欠格事由的材料
我们将准备贷款业务登记、续展、变更文件。根据线上业务类型,我们会分类准备必要的申报和贷款广告审核提交材料。
审查业务模式:只有在不针对任何个别投资者、面向多数人的单向建议,才属于准投资咨询业。如果付费会员可以在聊天室中提问并获得答复、接受一对一咨询或获得针对具体股票的指示,则该业务需要投资咨询登记,因此请先检查渠道设置。 · 确认失格事由:因违反金融法律、《访问销售法》或《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的人(包括法人的高管),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被免除之日起未满5年的,或自申报停业之日起未满1年、或自依职权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其申报可能不予受理。 · 完成KOFIA培训:个人申报人或法人代表须在计划申报日前1年内参加协会的线下集中培训,并领取载明结业日期的结业证明。培训名额可能很快报满,因此请在计划申报日之前提前报名。 · 准备申报书及附件:在《金融投资服务条例施行细则》附件1第23号表格中填写信息服务名称、提供渠道、服务费用及退款条件和从业人员信息,并附上办公室合同、事业计划书、遵守法律承诺书和会员协议。 · 向金融监督院申报并修改广告:申报书须提交至金融监督院。广告中必须注明不提供个别咨询和资金管理,本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且本业务并非获得许可的金融投资公司,并且不得承诺收益或展示未实现收益。 · 变更申报及5年续期:停业、名称或所在地变更、代表人或高管变更,须在2周内申报。如需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经营,须在到期前3个月至1个月之间提交续期申报书,并附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申报或注销营业登记的,申报可能被依职权注销。
类投资咨询业申报书(《金融投资服务条例施行细则》附件1第23号表格) · KOFIA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须为申报前1年内完成) · 办公室及设施合同(租赁合同等) · 营业执照 · 按信息服务名称及提供渠道编制的事业计划书概要 · 申报人(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的遵守法律承诺书 · 会员协议(包含服务费用及退款条件) · 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须提供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及高管身份证件
选择方式和海关:从一般方式、无人兑换机方式和线上方式中选择,也可以组合使用。对于无人兑换机方式和线上方式,总公司在首尔的,由首尔海关管辖;分属不同海关的多个营业场所,可以在总公司所在地海关一并登记。 · 确认外国申请人的居留资格:外国人只能在其居留资格允许的活动范围内经营。F-5(永住)没有活动限制,F-6(结婚移民)和部分F-2(居留)类型没有就业限制,D-8(企业投资)或D-9(贸易经营)持有人应将该业务与自身资格的范围进行对照。 · 准备营业场所和计算机设备:登记要件为换汇所需的营业场所,以及用于申报换汇台账和提交资料的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无人兑换机方式和线上方式需要经韩国关税厅厅长认可的信息处理系统和安保系统,线上方式还需要第三方托管或1亿韩元以上的履约保证金。 · 提交申请:在《换汇业务登记申请书》(《外汇交易规定》附表第3-1号)中填写姓名、营业地点和换汇业务范围,附上建筑物登记簿证明等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并向主管海关提交;也可以通过换汇业者管理系统进行电子申请。 · 补正、现场核查与证书:海关关长如有需要,可要求补交文件或实地检查营业场所,并在颁发证书前核对登记许可税缴纳收据复印件。对于无人机器和线上方式,由韩国海关另行审查计算机系统。 · 持续义务及变更或停业:须以韩文和外文标示兑换标识,并展示登记证及每个营业日的汇率,同时向海关申报指定外汇银行。须在每半年结束后次月10日前提交兑换账簿副本,名称或地址变更或停业须提前7天申报;营业登记号变更的,须先办理停业,再重新登记。
货币兑换业登记申请书(《外汇交易规定》附表第3-1号,注明所选方式) · 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建筑物登记簿证明、租赁合同等)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法人:法人登记簿证明及高管名单 · 外国人申请人:护照及外国人登记证复印件(用于核查居留身份) · 计算机设备证明材料(用于记录和申报兑换账簿的计算机;无人机器和线上方式须提供信息安全系统说明) · 线上方式:服务条款,以及托管证明或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证明 · 登记许可税缴纳收据复印件(须在颁发证书前提交)
检查申请类型与资本:请根据营利公司适用1亿韩元的资本标准,或非营利法人及合作社适用5000万韩元的出资标准进行申请,并确认非营利法人或合作社能够为该业务设立独立账簿。 · 审核任职人员取消资格及专业人员:检查任职人员是否属于破产未免责,或是否在违反金融法律服刑满5年内,并根据从业证明和学位证明,对照施行令第13条的资格要求(如具备3年或以上的投资审查或创业孵化经验)核实2名全职专业人员的情况。 · 准备孵化空间、业务计划书及利益冲突规则:整理有关孵化办公室获取方式的证据(所有权、租赁或使用协议),并起草涵盖初创企业选拔、孵化及投资的业务计划书,以及防止投资者之间利益冲突的规则。 · 提交登记申请:向 KISED 提交加速器登记申请,并附上公司章程副本、业务计划书、任职人员简历、股东或投资者名册、实缴资本证明、专业人员及设施相关文件;如在审核过程中被要求补充材料,请及时添加。 · 登记后变更及投资义务:满足条件后将核发登记证书;此后,若公司名称、所在地、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实缴资本或全职员工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14天内办理变更登记。此外,还必须管理好对初创企业总投资额40%以上的投资义务。
创业加速器登记申请书(《创业投资促进法实施规则》附件第5号格式) · 公司章程副本 · 商业计划书(初创企业选拔、孵化及投资计划,以及利益冲突预防体系) · 高级管理人员履历及股东或投资者名册(仅限公司及合作社) · 非营利法人设立许可或其他非营利地位证明(仅限非营利法人) · 实缴资本证明(公司提供银行存款余额证明;非营利法人及合作社提供出资或投资资产证明) · 全职专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从业经历及学位证明、四大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 设施相关文件(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副本或孵化空间使用协议)
确认申报义务及截止日期:所有维持登记状态的货币贷方和贷款经纪人均负有申报义务。6月30日的报告须在7月31日前提交至登记所在市/道;向金融服务委员会登记的企业,由金融服务委员会管辖,12月31日的报告须在次年1月31日前提交。 · 核对基准日记录:收集基准日的贷款合同或撮合记录清单、借款合同和银行流水,以及基准日的财务报表或试算表。核对登记证、法人登记簿、财务数据和银行流水中的金额与日期是否一致,并整理营业场所的一般状况以及放贷、撮合和借款状况的依据。 · 编制报告(包括无业务经营企业):按照金融服务委员会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若在该期间内未发生放贷或撮合业务,业绩项目请填写0,资本和借款等财务项目请按实际金额填写。虚报或瞒报业绩属于虚假记载,将面临行政罚款。 · 向市/道提交:请在参考日期次月的月底前,向主管市/道知事提交报告。即使遗漏部分项目也可能面临行政罚款,因此请在提交前检查是否有空白项,并保留已提交报告及证明材料的副本,以备下次报告和检查之用。 · 审查维持、续展或注销登记:若连续6个月或以上无经营活动,登记可能会被注销;注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登记,自愿注销后3年内不得重新登记。如需继续经营,请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至1个月内申请续展。严禁转让、取得或出借登记证,因此企业转让需通过变更法人股东和董事以及在15天内办理变更登记来完成。
放贷业务等报告(法定表格:根据《信用业务登记及金融用户保护法》施行令第7条之2规定的格式) · 放贷业务登记证副本 · 截至参考日期的财务数据(财务报表或试算平衡表、资本及借款明细) · 贷款合同或经纪记录清单(如有经营活动) · 借款合同及银行交易明细单 · 办公场所基本情况(地点、董事及员工) · 法人登记簿誊本(针对法人) · 授权委托书(由行政士代为准备并提交时使用)
确认目标类别和评估类型:请查阅公告附件1,确认产品属于符合性认证、符合性登记还是符合性自我声明。结合了认证型设备和登记型设备的复合设备应遵循认证程序,而内置经认证的无线收发模块的登记型设备可遵循登记程序。 · 获取技术文件并协调测试:从制造商处获取用户手册、外观照片、组件布局图和电路图。测试由《无线电波法》第58条之5规定的指定测试机构进行,申请人需在申请时使用生成的测试报告。在韩国境内没有地址或办事处的海外制造商,必须书面指定国内代理人直接进行申请。 · 准备识别码和申请表:首次申请人需填写符合性评估识别码申请书(公告第2号格式)。申请认证时,需在符合性认证申请书(第1号格式)中附上韩语用户手册、测试报告、外观图、组件布局或照片以及电路图;申请登记时,需准备符合性登记申请书(第5号格式)和符合性评估标准符合性声明(第6号格式)。 · 整理衍生型号及代理文件:同时申请衍生型号时,需附上衍生型号清单及其电路、结构和附加功能的材料。选择使用来自多个供应商且具有相同特征部件的设备,需提供零件清单及电气特性相同的证明;由代理人申请时,需提交代理人指定(授权委托)书(第4号格式)。 · 向国立无线电研究院提交并响应补件要求:通过电子方式向国立无线电研究院院长提交申请文件。认证审查包括文件完整性、标准适用性和测试报告有效性,并在5日内完成处理,核实测试报告有效性的时间不计入在内。符合性登记将立即颁发登记证书,认证和登记结果将在官报上公布。 · 标签、记录保存及变更报告:在销售、租赁或展示设备(包括在线列表)时,须在设备或其包装上贴上符合性评估标志。注册人必须保留测试报告、电路图、用户手册及类似记录;若型号名称、商号或零部件等评估事项发生变更,必须提交符合性评估变更报告(第10号格式)。
符合性认证申请(广播通信设备符合性评估通知,第1号格式)或符合性登记申请(同通知,第5号格式) · 符合性评估识别码申请(同通知,第2号格式,适用于首次申请者) · 测试报告(由指定测试机构负责人等签发) · 用户手册(韩语版,包括产品概述、规格、配置及操作说明) · 外观图(显示正面、背面、连接部分及符合性标志的照片)、零部件布局或照片以及电路图(用于认证) · 符合性评估标准合规声明(同通知,第6号格式,用于登记) · 包含电路、结构及功能材料的衍生型号列表,以及包含对比材料的相同特性零部件列表(如适用) · 代理人指定(授权委托书)表格(同通知,第4号格式,适用于国内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申请时)
最后核实: 2026-10-29
最后核实: 2026-10-30
检查注册标准:普通旅行社的注册资本要求为5000万韩元或以上,国内-海外旅行社的注册资本要求为3000万韩元或以上,且办公地点必须在建筑物登记上具有适用用途的建筑物内,请重新检查当前的办公地点。 · 满足注册资本要求:缺乏足够注册资本的公司,应先完成注册资本增加登记,个体经营者则需以业务资产状况证明和相关证据证明注册资本要求。 · 修改经营目的:如果公司章程中未包含一般旅行社业务或涵盖其内容的表述,则需修改章程,并准备修改后的章程和公司注册证明文件以供申请。 · 增加保证金保险:旅行社保证金保险的保额由业务类型和上一年度的销售额决定,因此需获得一份提高至一般旅行社标准的保额的保单。 · 申请变更登记:自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或区办事处提交变更登记申请、经营计划、资本证明和保证金保险单。经营计划中的融资计划应与财务报表和资本证明相符,以减少整改要求。 · 注册完成后:新旅游经营注册证书签发后,更新经营注册、网站、旅行条款及条件和名片上的经营类型,并持续满足注册标准,如资本和保证保险等。
旅游经营变更登记申请 · 公司注册证书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变更原因证明) · 资本实缴证明(公司)或经营资产状况说明及相关证明(个人) · 旅行社保证保险单(符合一般旅行社标准) · 经营计划书(包括预计损益、所需资金和融资计划) · 办公楼房登记证明和租赁协议 · 现有旅游经营注册证书
确认营业类型:无烹饪设施的,按住宿业(一般)申报;有烹饪设施的,按住宿业(居住型)申报。首先确认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令》第2条规定的排除设施,如农渔村民宿、外国游客城市民宿或韩屋体验业。 · 确认建筑物用途和教育环境保护区域:确认建筑物登记簿上显示为住宿用途,且土地利用规划无限制。如选址在学校边界200m以内,请向教育厅咨询其属于绝对保护区域还是相对保护区域。 · 教育环境保护区域审议:在相对保护区域,须向教育监(或教育厅负责人)申请排除禁止行为或设施,并在收到地区教育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决定后办理营业申报。绝对保护区域不属于审议对象。 · 确认建筑物部分申报标准:在集合建筑物的部分空间经营住宿业时,客房须占用独立楼层,或客房数须在30间以上,或营业面积须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另请确认地方条例是否放宽上述标准。 · 设施与安全准备及卫生教育:须满足《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1规定的设施标准,并依据消防安全相关法律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同时确认是否需要进行电气安全检查或液化石油气(LPG)设施竣工检查。营业者须在申报前完成3小时卫生教育。 · 营业申报及后续申报:向所在地市、郡、区厅的公共卫生主管部门提交申报,并领取营业申报证。若受让既有营业,须在1个月内申报承继身份;若歇业,须在20日内提交歇业申报;营业期间须每年完成卫生教育。
住宿业营业申报书(《公共卫生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号格式) · 营业设施及设备概要 · 卫生教育结业证明(如在申报前已完成教育) · 营业设施使用权证明材料,以及涵盖公共区域责任的保险单或公证文书(申报集合建筑物的部分空间时) · 建筑物登记簿及土地利用计划确认书(由主管机关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核查) · 土地及建筑物登记簿誊本(申报建筑物部分空间时,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核查) · 电气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液化石油气(LPG)设施竣工检查合格证(属检查对象的) · 教育环境保护区内禁止行为及设施排除决定通知书(适用于相对保护区)
我们维持一般带烹饪设施的居住型住宿业务报告现有设施概要表的范围,对于对烹饪设施、房间数量和使用权有单独要求的带烹饪设施的居住型住宿业务,我们准备并提交相应类型的报告文件。带烹饪设施的居住型住宿设施的预先申请、暂缓管理、变更用途另行办理。
确认资格:确认住宅位于城市地区(不含农村及半农村地区),建筑物登记簿上登记为独立住宅、多户住宅、公寓、联排住宅或多家庭住宅,且申请人实际居住于此。将申请人并不居住的整套住宅出租,不符合资格。 · 确认建筑面积和外语导览:通过建筑物登记簿确认总建筑面积不足230㎡,并建立由申请人或同住家人为住客提供外语导览的体系。 · 安装消防安全设备:至少配备一个灭火器,并在每间客房安装独立式烟雾探测器。若采用单独供暖,还须在每间客房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以符合登记标准。 · 准备申请书及附件:在旅游业登记申请书中附上经营计划书、设施平面图和布置图,以及住宅使用权证明。部分区政府还要求提交居民同意书或老旧建筑安全检查表等额外材料,请在提交前确认。 · 在区厅受理与审查:向房屋所在地的市、郡、区厅旅游部门提交;在申请表所载的14天办理期限内,对文件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符合标准的,发放旅游经营登记证。 · 登记后的管理:在营业场所及预订平台页面上张贴价格表,并仅按所公示的价格收费,同时完成安全和卫生培训。在住宿设施内安装用于非法拍摄的隐藏摄像头的,将受到包括撤销登记在内的处分。
旅游经营登记申请书(《旅游振兴法施行规则》附表第1号格式) · 经营计划书(客房数量、外语导览方式、运营计划) · 载明申请人姓名和居民登记号码的文件(外国申请人须提供证明无欠格事由的本国文件) · 设施的平面图及布局图(标明客房和消防安全设备) · 房屋使用权证明(无法通过登记簿誊本确认的,如租赁合同) · 已安装的灭火器、独立式烟雾报警器和一氧化碳报警器的照片 · 用于在营业场所及线上张贴的价格表 · 区厅要求的其他文件(居民同意书、老旧建筑安全检查表等,仅在需要时提交)
确认韩屋资格:对照建筑登记簿与实际建筑,核实其是否为具有柱、梁和韩式屋架的木结构建筑,以及是否符合公告的韩屋建筑标准。被指定或登记为文化遗产的韩屋以及被登记为优秀建筑资产的韩屋,不适用公告标准。 · 计算住宿空间面积:计算用于住宿体验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客房及浴室等附属设施)是否不足230㎡。对于韩屋村住宅、古宅等由市、郡、区条例指定的韩屋,请查阅条例,确认是否适用面积例外规定。 · 安装消防安全设备:每间客房内或附近须至少配备一具灭火器;如提供住宿体验,须在每间客房安装独立式烟雾探测器,采用独立供暖的,还须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烹饪设施须依照燃气及消防安全法律进行安装。 · 准备卫生与管理体系:配备供应自来水或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用水的设施,建立每月至少消毒一次、寝具洗涤及通风的体系,并计划在营业时间内安排韩屋管理人员驻场。 · 提交登记申请:将旅游业登记申请书连同事业计划书、设施平面图及布置图、韩屋体验业设施清单,提交至所在地市、郡、区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申请表上注明的办理期限为14天,符合标准的,将颁发旅游业登记证。 · 登记后的管理:提供住宿体验的,应在前台及预订平台页面上公示价目表,并仅按公示价格收费,同时完成安全与卫生培训。在设施内安装用于非法拍摄的隐蔽摄像头的,将受到包括撤销登记在内的处分。
旅游业登记申请书(《旅游振兴法施行规则》第1号表格) · 事业计划书(住宿体验及传统文化体验运营计划) · 载明申请人(法人为代表人及董事)姓名和居民登记号码的文件(外国申请人须提交本国出具的无欠格事由证明文件) · 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无法通过登记簿誊本确认的,例如租赁合同) · 设施平面图及布置图(须标明住宿体验空间面积) · 韩屋体验业设施清单(《旅游振兴法施行规则》第3-3号表格) · 已安装的灭火器、独立式烟雾报警器及一氧化碳报警器的照片 · 用于在前台及线上公示的价目表(提供住宿体验的)
根据酒店类型对照登记标准:根据《施行令》附表1,家族酒店须具备至少30间带浴缸或淋浴设施的客房,每间客房不少于19㎡,且每间客房内设有烹饪设施,或每层设有共用厨房。小型酒店须具备20间以上且不足30间的客房,并配备两种以上的附属设施(总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青年旅舍须配备可共用的卫生间、淋浴间和厨房,以及文化信息交流空间。 · 对照批准标准核查用地:在一般住宅区,旅游酒店或家族酒店的用地须临宽度至少12m的道路,青年旅舍或小型酒店的用地须临宽度至少8m的道路,且临路长度不少于4m;绿化面积须不少于用地面积的15%(青年旅舍除外)。市、郡、区可通过条例提高这些标准,因此在签订土地或建筑物合同之前,请先查阅当地条例。 · 申请事业计划批准:向市、郡或区提交申请书(施行规则第25号书式),并附建设计划(位置、用地利用计划、施工日程、建设资金及筹措方案、各设施及各楼层建筑面积、鸟瞰图)以及证明对该物业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材料。如需视为已取得农地转用、山地转用或开发行为许可,还须提交相关法律规定的材料;已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的事项将视为一并获得批准。 · 计划变更时申请变更批准:如需将已批准计划中的用地面积或建筑总面积变更10%以上,或在登记标准范围内变更酒店类型,须附变更理由书提交变更批准申请书(第26号书式)。如涉及建筑物用途变更,须附变更前后的平面图以及标明耐火、防火和疏散情况的图纸;该批准视为依据《建筑法》取得的建筑物用途变更许可或申报。 · 申请旅游业登记及审议:设施准备就绪后,提交旅游业登记申请书(第1号书式),并附事业计划书、平面图和总平面布置图、旅游住宿设施清单(第2号书式)以及附属业务的许可证明材料。经登记审议委员会审议的事项,视为住宿业申报、餐饮业许可或申报以及酒类销售许可或申报。 · 登记后申请酒店等级评定:观光酒店、家庭酒店、小型酒店及类似类型的酒店,须自酒店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等级评定机构申请所需等级,该机构自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并通知等级。青年旅舍不属于等级评定申请的对象。
事业计划批准申请书(《旅游振兴法施行规则》第25号书式) · 建设计划(位置、用地总面积及用地利用计划、施工日程、建设资金及筹措方案、各设施及各楼层的建筑面积和设施、鸟瞰图) · 载明申请人(法人为代表人及高管)姓名和居民登记号码的文件;外国申请人须提交证明不存在欠格事由的本国文件(领事确认或海牙认证) · 土地及建筑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登记事项证明书、租赁合同等) · 视为许可所需文件(农地转用、山林转用、开发行为许可等相关法律规定所需的文件) · 事业计划变更批准申请书(第26号表格)及变更理由书、变更前后的平面图(计划变更时) · 旅游业登记申请书(第1号表格)、事业计划书、平面图及场地布置图、旅游住宿设施明细表(第2号表格) · 附属业务(餐饮、酒类销售等)的申报或许可证明;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外商投资证明
确认资格与建筑用途:检查设施是否用于音乐、舞蹈、戏剧、音乐剧或韩国传统音乐等现场表演,且每年累计达90天以上或连续达30天以上,并确认表演是否伴随产品销售或广告。在签署租赁合同前,请检查建筑登记簿中的场所用途(若总建筑面积在500 m²以下为第2类近邻生活设施,若超过该面积则为文化及集会设施)以及是否存在违章建筑标注。 · 检查设施标准:确认已具备包括灯光、音响在内的舞台设施及隔音设施。若观众席上方无天花板,可省略隔音设施;若场所设有1,000个或以上座位,除非获得文化体育旅游部长官的豁免,否则必须在舞台上安装防火幕。 · 安排设计审查和预登记安全检查:如果舞台上下方独立驱动的舞台机械和设备总数达到40台或以上,必须在施工前获得舞台设施安全诊断机构的设计审查。每个场馆在登记前必须通过该机构的安全检查并附上检查结果,因此检查时间应与开业日程相配合。 · 准备设施安装说明书及图纸:准备分为舞台概况、座位、大厅、化妆间、舞台机械、灯光、音响和视频的设施安装说明书,并确保平面图、布局图以及证明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文件(租赁合同等)与申请内容一致。 · 起草灾害应对计划:包含所有必需项目:设施管理者的职责和管理组织、防止人群拥挤事故、舞台设施安装和拆卸期间的安全管理、应急措施和联系方式、防火及防止伤亡措施、安全管理费用、安全组织、安全培训和疏散引导。座位数在500个或以上的场馆,必须将场馆运营成本的至少1%列为安全管理费用。 · 提交登记并进行后续义务管理:向市、郡、区办公室提交附带附件的演出场馆登记申请,同时报告当年的灾害应对计划,响应任何补充要求,并领取演出场馆登记证。此后,需管理变更登记、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的灾害应对计划,以及自登记之日起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
演出场馆登记(变更登记)申请书(《演出法》施行规则,第10号格式) · 设施安装说明书(舞台概况、座位、大厅、化妆间、舞台机械、灯光、音响、视频) · 设施平面图及布局图 · 证明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文件(租赁合同等) · 舞台设施安全诊断机构的预登记安全检查结果(如适用,包括设计审查结果) · 演出场馆灾害应对计划报告(《演出法》施行规则,第13-3号格式) · 电气安全检查确认书(若申请人不同意通过行政信息共享进行核实) · 委托书(若由行政士代表申请人提交)
1. 确认是否需要申报: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制作、教育机构用于自身培训的制作、广播机构用于广播的制作、公共机构用于推广自身工作的制作、仪式或宗教仪式的纪念性制作(不含公开发行)、仅限通过信息通信网络观看的制作及发行、以及非为向不特定多数人发行或观看而进行的制作,均可无需申报。若您的视频发行或提供观看的行为超出此范围,则必须申报。如果您计划使用该申报证明书进行“直接制作确认”,请提前咨询市、郡或区政府该申报是否会被受理。 · 2. 整理经营场所及生产设备:若经营场所为租赁,请准备租赁合同副本,并在生产设施及设备声明书中列出您拥有或租赁的拍摄、剪辑及音频设备。官方将通过共享行政信息核查法人登记簿及营业执照;若您不同意进行此类核查,则需自行附上营业执照副本。在收到停业处分不满1年或处于停业处分期间的人员,不得申报同类型的业务。 · 3. 提交申报并领取证书:请将《视频制作业务申报书》(施行规则第20号格式)及附件提交至市、郡或区政府。申报受理后,您将获得《视频制作业务申报证书》(第23号格式);若证书丢失或损坏,请使用第27号格式申请补发。 · 4. 分项申请:视频制作服务直接生产确认:希望向公共机构供货的中小企业,可通过中小企业公共采购信息网申请直接生产确认,受托机构将在申请之日起14天内(不包括周六及法定节假日)通过实地考察进行确认。《中小企业竞标产品直接生产确认标准》规定,持有《视频制作业务申报证书》的企业,可以免除预先实地调查,并被认定为符合标准。直接生产确认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 5. 分项申请:变更、证书补发及后续事项:若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生产项目或商号发生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变更申报书(第28号格式)、原申报证书及证明文件。对于直接生产确认证书,若商号或法人代表发生变更,须申请补发;若是个体工商户代表变更或经确认的工厂搬迁等原因,须在30日内退还原证书并重新申请。
视频制作业务申报书(电影及视频制品促进法施行规则,第20号格式) · 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副本(包括任何工厂,若为租赁) · 拥有或租赁的生产设施及设备声明书 · 营业执照(若您不同意共享行政信息查询) · 变更事项:视频制作业务变更申报(同施行规则第28号表格)及原申报证明文件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最后核实: 2026-10-21
确认建筑物用途:在建筑物登记簿上确认该单元为第二类邻里生活设施(补习班)或教育研究设施。即使在同一栋建筑内,各单元的用途也可能不同,因此请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确认。 · 计算教室面积:在道教育厅条例中确认各课程的面积标准,并按扣除走廊和教职员室后的教室净面积绘制平面图。由于工作人员会到现场测量空间,请根据实际测量结果准备图纸。 · 确认消防安全及楼梯标准:根据楼层面积或建筑总面积,可能需要消防设施竣工证明,并且可能必须设置两部直通楼梯,因此请在室内装修施工前确认。 · 准备教育机构规章和学费:在教育机构规章中写明名称、目的和位置、各课程招生名额、课程和课时安排、结业认定、课程期间和休息日,以及学费及其他费用,并整理讲师名单。 · 申请登记:将教育机构设立运营登记申请书(扩建或迁移时为变更登记申请书)连同教育机构规章、平面图、建筑物登记簿、租赁合同和消防安全文件,提交至当地教育支援厅。 · 现场检查与登记证:由公务员对教室面积及设施进行核查后,受理登记并发放登记证,登记证须悬挂于学院内。登记前招收学员或开展教学,视为未登记经营。
学院设立·运营登记申请书(扩建或迁移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学院规则 · 设施平面图(标明教室净面积) · 建筑物登记簿 · 租赁合同或其他设施使用权证明材料 · 消防设施完工证明(如适用) · 讲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 · 聘用外籍母语讲师时的E-2居留资格相关材料
判断是否须登记:依该法第2条,确认是否可供10人以上同时使用、是否作为学习场所提供30天以上,整理座位运营方式、通票结构及是否仅限学习使用,并取得教育厅的判断。 · 确认建筑物用途:在建筑物登记簿上确认该楼层的用途是否允许设置阅览室,例如《建筑法施行令》附表1所列的第二类邻里生活设施(阅览室);若不允许,须先变更建筑物用途。 · 满足设施标准:查阅主管市·道条例中有关阅览面积及容纳人数、每人一张阅览桌、男女分设卫生间以及照明和通风的标准,确定平面图,并依消防相关法律设置消防安全设施。 · 准备规章与使用费:起草涵盖阅览室名称、容纳人数、营业时间、休息日、使用费及退费标准的机构规章,并以自有名称加“阅览室”的方式命名该设施。 · 提交登记:将学院设立运营登记申请书连同章程、设施平面图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教育厅。若符合设施标准和教育环境要求,登记即获受理并颁发登记证。 · 筹备开业:在现场张贴登记证和使用费标准,按条例要求投保涵盖使用者生命及人身伤害的责任保险或加入互助共济制度,并确认当地条例规定的运营规则,如未成年人深夜时段限制等。
学院设立运营登记申请书(《私立教育机构及课外辅导设立运营法实施规则》第1号格式) · 机构章程(包括容纳人数、运营时间、使用费及退费标准) · 设施平面图(标明阅览区、卫生间和出入口) · 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合同等) · 建筑物登记簿(由教育厅通过行政信息共享系统核查) · 居民登记抄本或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法人须另附公司章程副本及设立董事会会议记录 · 电气安全检查合格证明(设施属于检查对象的情形) · 责任保险或互助共济投保证明
我们将准备阅览室登记文件和操作原则。 Study Cafe首先会根据其实际经营类型和建筑用途来审查是否符合注册条件。
确认禁止领域及主管部门:首先确认该资格是否属于《资格基本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禁止领域,以及其业务是否与国家资格重复。事先对照施行规则附表中按领域划分的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可减少不明确事项被移交咨询委员会审议所造成的时间损失。 · 确认管理者的欠缺事由:未成年人、被监护的成年人、未复权的破产人,以及因违反资格相关法律在最近3年内被判处无劳役监禁以上刑罚的人员,不得担任管理者。法人或团体的高管存在欠缺事由的,须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更换该高管。 · 起草管理运营规程:载明资格的种类、等级、职务内容,以及考试标准、科目、方式和应试资格(以培训为基础的资格,则载明课程、培训期限、结业标准及评价方式)。根据施行规则第2条第3款,规程中还须包含考试人员配置、管理运营组织以及考生身份确认方法。 · 提交登记申请:在民间资格登记申请书中附上管理运营规定、包括考试设施和设备在内的资产清单,以及证明对上述资产享有权利的文件。若开设课程需要办理终身教育设施或私立教习所登记,还须附上相关证明;收到补正要求时,应修改规定后重新提交。 · 登记后管理:领取登记证后,广告中必须标明资格种类、登记编号及运营者。如需变更资格种类、等级、职务内容或考试标准,须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证原件、修改后的规定以及证明变更事项的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民间资格登记申请书(《资格基本法施行规则》第1号书式) · 民间资格管理运营规定(包括考试人员配置、运营组织及身份确认等内容) · 包括考试设施和设备在内的资产清单 · 证明对资产享有权利的文件(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 作为终身教育设施或私立教习所的许可、登记或申报证明(开设培训课程需要时) · 营业执照(不同意行政信息核查时) · 个人或团体代表人的居民登记抄本(不同意行政信息核查时)或法人登记簿证明(通过行政信息核查)
我们支持准备并提交认证评估自评说明材料或一机构一门培训课程的实施计划。提供设施、讲师和培训业绩证明,但实际培训操作、新课程开发、现场评估出勤和现场访问是分开的。
对象为准备延长停留期限、变更滞留资格、资格外活动、变更或增加工作单位、申请永住的外国人。
Korea Immigration Service, Ministry of Justice
确认现有身份及期限:确认居留证和护照上的现有居留资格及期满日,并确认拟从事的活动是否属于现有居留资格的范围。如不属于,则应申请变更居留资格或申请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而非延期。 · 确定申请类型:继续从事相同活动的,申请延长停留期限;目的发生变化的,如由留学转为就业(例如D-2变更为E-7),申请变更居留资格;在韩国出生或丧失国籍的,申请取得居留资格。 · 确认居留资格的要件:在Hi Korea的各居留资格指南及《施行规则》附表5-2中,确认学历、收入、劳动合同和家庭关系等要件及所需文件,并确认在国外出具的文件是否需要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以及翻译。 · 准备文件:准备综合申请表、护照、居留证和照片,以及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在读证明或家庭关系文件等目的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等停留地证明材料。 · 提交申请:通过Hi Korea在线申请,或在预约访问后向停留地管辖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文件,并缴纳手续费。延期申请须在期满日之前受理。 · 回应审查并确认结果:如被要求补充材料,请在期限内提交;如获批准,许可期限会记载于外国人登录证上。如被驳回,请确认理由,并考虑是否改正问题后重新申请。
综合申请书(停留期限延长、变更居留资格或授予居留资格申请书) · 护照和外国人登录证 · 住宿地证明(租赁合同、住宿确认书等) · 就业活动证明,如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或纳税证明 · 学习证明,如在读证明或成绩单(留学和研修资格) · 家庭关系证明,如家庭关系证明书或结婚证明书(家属和结婚移民资格) · 经济能力证明,如收入金额证明或在职证明(适用时) · 出生证明(因在韩国出生申请授予居留资格时)
延长停留期限可在到期前4个月至到期日间检视是否可申请。手续费依资格·申请方式而异;延长个案可能以6万韩元·线上5万韩元等为参考说明。
确认类别和最长期限:请确认申请人属于施行令附表1-2中D-8的(a)项(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必要专业人员)、(b)项(风险企业创业者)还是(c)项(技术创业法人创业者)。根据施行规则附表1,单次最长可获批的期限为:(a)项5年,(b)项和(c)项2年。 · 提前审查财务状况:请在到期日之前留出充足时间,通过增值税课税标准证明和电子税务发票汇总表确认销售趋势,通过财务报表确认资本蚕食情况,通过代表人的收入证明确认个人收入。如有不足,请准备说明经营业绩的材料,例如正在履行的合同或订单。 · 整理居住地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材料:居住地请用租赁合同或住宿提供确认书证明,营业场所请用独立办公室的租赁合同和由公司账户转出的租金转账记录证明。如果申请人已搬家,还须确认是否已在迁入后15日内申报变更住址。 · 准备法定附件:根据《施行规则》附表5-2,(a)项申请人须提交营业执照(法人提交全部登记事项证明书)、个人纳税证明或增值税课税标准证明等文件,以及业务实绩证明(进出口实绩),非投资人的雇员另须提交在职证明书。(b)项和(c)项须提交业务实绩证明及纳税证明。 · 提交延期申请:在停留期限届满前,凭预约到停留地所属辖区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通过HiKorea电子申请,提交统一申请表、护照、外国人登录证及附件。部分事务所还要求提交D-8/D-9(贸易经营)延期确认书(保证书)。 · 确认结果并处理家属事宜:获批的,新的停留期限将记载于外国人登录证;被拒的,申请人将收到自发出之日起14日内须离境的通知。以F-3(随行家属)身份停留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其停留期限与主申请人一致,因此请根据主申请人的结果办理其延期申请。
统一申请表(《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4号格式) ·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须提交全部登记事项证明书 · 个人纳税证明,或增值税课税标准证明等增值税相关文件 · 业务实绩证明(进出口实绩)及财务报表(用于证明维持的资本金及是否存在资本蚕食) · 停留地证明(租赁合同或住宿提供确认书) · 营业场所证明(独立办公室租赁合同、法人账户的租金转账凭证) · 在职证明书(非投资人的雇员);(b)项和(c)项须提交业务实绩证明及纳税证明
Korean diplomatic mission overseas · 出入境·外国人管署
确认申请类型:首先确定属于以下哪一种:为安装、运营或维护出口设备(机械)或监督造船、设备制造而派遣,公司经营或营利活动,或依据贸易业固有号码从事贸易。各类型所需附件不同,在韩国被雇用的人员不符合D-9资格。 · 营业登记与办公室:完成法人设立或个人经营者登记,并准备租赁合同、办公室照片和招牌,确保营业执照上的地址确实存在真实的办公室。仅借用地址的做法难以证明办公室的存在,会在审查中产生问题。 · 经营资金流入或贸易业固有号码:公司经营或营利活动类型,须准备证明经营资金从国外流入的文件。贸易类型,须准备韩国贸易协会会长出具的贸易业固有号码证明,以及贸易积分制中适用分数的证明材料。 · 签证或变更身份申请:身在国外的申请人须向韩国驻外使领馆提交签证申请表;在韩国境内居留的申请人须向居留地管辖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变更身份综合申请表。在国外出具的文件须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并附译文提交。 · 外国人登记及变更申报:入境后90日内,须向居留地管辖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理外国人登记,并提交营业执照(法人须提交登记事项证明书)。所属公司变更或增加,或公司名称变更时,须在15日内申报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 · 延长居留期限:居留期限届满前,须提交综合申请表,并附在职证明、营业执照、个人纳税证明及办公场所存在证明。贸易类型须再次提交贸易业务身份证明及积分证明材料,并以进出口申报证明和交易合同证明经营业绩。
综合申请表(《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4号格式,用于在韩国境内变更身份或延长居留)或签证申请表(第17号格式,用于向使领馆申请) · 护照、证件照、外国人登记证(已登记者) ·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须提交登记事项证明书) · 办公场所存在证明(租赁合同、办公室内外照片等) · 证明经营资金流入的文件(公司经营或营利事业类型须提供海外汇款记录等) · 贸易业务身份证明(由韩国贸易协会出具)及贸易积分制适用积分的证明材料(贸易类型) · 在职证明及个人纳税证明(延期时) · 进出口记录(进出口申报证明、交易合同等)以及办理了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的国外出具文件复印件
确认派遣类型:区分外国公司总公司调往其在韩国的关联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的情形,与韩国上市公司或公共机构的海外分公司员工调往韩国总公司的情形。后者需要提供总公司的海外直接投资申报受理证明或海外分公司设立申报受理证明,以及海外汇款证明。 · 核查工作经历条件:通过在职证明确认被调动人员已在总公司或分公司工作满1年以上,并在人事调令(派遣令)中写明该人员将在韩国以高管、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身份承担的必需职责。仅从事简单文书或体力工作的员工不符合D-7资格。 · 匹配韩国设立形式与业务范围:联络办事处不得开展营业活动,因此只能派遣适合从事市场调研、联络和宣传工作的人员;分公司须在办理外汇银行设立申报、登记及营业登记后方可运营。须准备韩国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以及营业资金流入的证明或事业计划书。 · 申请签证发放确认书:韩国分公司或办事处作为邀请人,将申请表及附件提交至其所在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通过 HiKorea 提交。在国外出具的文件须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并附译文提交。 · 签证发放与外国人登记:收到确认号码通知后,调派人员向韩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并入境韩国,入境后90天内须向居住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理登记。配偶及未成年未婚子女可以 F-3(家属同行)身份一同居留。 · 延长停留期间:在停留期间届满前,提交综合申请表,并附人事任命书(派遣令)、韩国分公司的申报(许可)文件、外汇买入证明书等营业资金汇入证明材料以及纳税证明。从海外分公司被派遣至韩国总公司的员工,须提交在职证明和纳税证明。
签证发放确认书申请表(《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1号书式);在韩国国内申请延期时,则为综合申请表(第34号书式) · 护照复印件、证件照、外国人登记证(延期时) · 外国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须显示工作满1年以上) · 人事任命书(派遣令) · 韩国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证明材料(分公司设立申报受理证、登记事项证明书、营业执照,或联络办事处的固有编号证) · 外汇买入证明书等营业资金汇入证明材料,或营业计划书 · 派往韩国总公司的海外分公司员工:总公司登记事项证明书、海外直接投资申报受理证或海外分公司设立申报受理证、海外汇款证明,以及海外分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和纳税记录 · 纳税证明(延期时);随行家属须提交证明家庭关系的文件(经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的复印件及译文)
确认申请资格: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能够为海外公司远程工作,且在同一领域至少有一年工作经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作为随行家属一并申请。持该居留资格不得为韩国企业工作,也不得与韩国客户开展业务。 · 确认适用的收入标准:该标准按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GNI)的倍数确定:18至34岁者,首都圈需达到1.5倍,其他地区为1倍;35岁以上者,首都圈需达到2倍,其他地区为1.5倍;携带随行家属的,首都圈需达到2倍,其他地区为1.5倍。在首尔、仁川或京畿道居留的,适用首都圈标准。 · 准备在国外出具的文件:在职证明、工资单、显示收入入账的银行流水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均在国外出具,因此需办理出具国的海牙认证(apostille)或经韩国驻当地使领馆领事认证,外文文件还须附上译文。办理这些文件通常耗时最长。 · 购买民间医疗保险:请购买在居留期间涵盖治疗和遣返费用、保额不低于1亿韩元的民间医疗保险,并将保单及承保范围说明随申请一并提交。 · 申请韩国签证或变更身份:在海外时,请向您居住国的韩国驻外使领馆提交签证申请。如果您目前在韩国持B-1、B-2或C-3身份,请在当前停留期限届满前,向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变更身份综合申请书。 · 外国人登记与延期:如果您持签证入境,请在入境后90日内向居住地所属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理外国人登记,并在第一年期满前,提交证明收入和保险持续有效的材料,申请延长停留期限,最长可延至三年。
签证申请书(《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7号书式),或在韩国境内变更身份时使用的综合申请书(同规则第34号书式) · 护照及护照照片(3.5cm x 4.5cm) · 海外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注明远程办公安排及在同一领域的任职年限) · 收入证明(工资单、显示收入入账的银行流水、收入证明书;外文材料须附译文) · 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本国出具,并附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 私人医疗保险保单及承保范围说明(涵盖治疗和遣返,保额不低于1亿韩元) · 随行家属:证明家庭关系的文件(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 如按非首都圈收入标准申请:至少一个月的租赁合同或住宿预订确认书
我们将为您准备驻外使馆的F-1-D签证申请材料或国内移民身份变更文件。我们区分亲自到使馆提交和国内访问提交。
确认本人身份:确认其是否为由外国宗教团体派遣的牧师、神父、修女、僧侣、传教士或伊玛目等人员,并核对能够客观证明神职身份及派遣事实的文件,如受任证书、僧籍证明、任命书和派遣令。外文文件须附上译文。 · 准备邀请机构的文件:备齐韩国机构的设立许可证或法人登记事项证明、固有编号证、章程及活动记录。与仅授予当事人名义上的职员头衔相比,说明计划开展的实际宗教活动在审查中更具说服力。 · 证明生活费用支持:准备由父母或邀请机构提供生活费及住所的确认书、银行存款余额和捐款记录等财务资料,以及住所的租赁合同。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依F-3(家属同行)一同入境,还需证明其生活费用同样有保障。 · 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由邀请机构向其住所地管辖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申请书及附件;法务部长官审查后发放确认号,当事人凭该号码在入境韩国前于韩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6签证。 · 入境后的外国人登记:自入境之日起90日内,向居留地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理外国人登记,并提交宗教或社会福利团体设立相关文件。居留地变更时,须自迁入之日起15日内申报变更。 · 延长停留期限:在停留期限届满前,使用综合申请书申请延期,并提交在职证明书或派遣令,以及活动日志、活动照片、布道或志愿服务记录等实际活动资料,和邀请机构的财务资料。
签证发放认定书申请书(《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1号书式);延长停留期限使用综合申请书(第34号书式) · 当事人的护照复印件及照片 · 外国宗教或社会福利团体的派遣令 · 圣职身份证明,如叙品证书、僧侣证书或任命书(外文文件须附译文) · 韩国邀请机构作为宗教或社会福利组织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或其法人登记证明书及固有识别号码证 · 机构提供生活费支持的相关材料(生活费及住宿确认书、财务资料) · 宗教活动计划书及邀请机构的活动实绩 · 延期时:在职证明书及活动日志、活动照片等活动实绩材料
1. 申请及附件:在难民认定申请书中附上护照或外国人登录证、一张6个月内拍摄的照片以及任何与审查相关的材料。如果无法出示护照或登录证,请提交书面说明。申请原则上必须以韩语或英语书面形式提交。 · 2. 收据与停留: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接受申请后会立即开具收据。申请人在等待最终决定期间,以及在针对拒绝决定的行政复议或诉讼结束前,可以留在韩国。 · 3. 面谈与事实调查:难民官员负责进行面谈和事实调查。应申请人要求,可由同性官员进行面谈,且不得拒绝录音或录像请求。如果申请人在连续三次或以上传唤后仍未出面,审查可能会终止。 · 4. 决定:将在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决定;如遇不可避免的情况,可延长最多6个月,并须在原期限届满前至少7天发出通知。如获得认定,将签发难民认定证书;如未获得认定,将签发说明理由及异议方式的拒绝通知。 · 5. 30天内提出异议:在收到拒绝通知、认定被撤销或撤回之日起30天内,向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异议及支持理由的相关材料。难民委员会将在6个月内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期限可延长最多6个月。一旦提出异议,则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
难民认定申请书(《难民法实施规则》附件格式第1号) · 重新申请人难民认定申请书(同规则附件格式第2号,适用于此前已提交过申请的人员) · 护照或外国人登录证(若无法出示,请提交书面说明) · 一张近期6个月内拍摄的照片 (3.5 cm × 4.5 cm) · 证明迫害理由及情况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材料(如有) · 申请人母语部分的韩语或英语翻译件 · 如提出异议:异议申请书、难民认定否决通知书及支持理由的相关材料
我们将使用1名表演者和1家受邀公司提供的推荐信和合同材料,准备确认签发E-6国内签证或C-4文件的申请,以提交给大使馆。 C-4 包括与大使馆联系和预订协调的类型也单独分类。获得新的推荐信、翻译、面谈、入境后登记、现场访问是分开的。
确定工作单位及工作条件:首先确定工作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日及工作时间、时薪和合同期限。成人娱乐场所、课外辅导等部分领域不予许可,部分行业还附加韩语能力等条件,因此请在此阶段确认行业及相关条件。 · 确认学校标准:学校确认会综合考虑上一学期的成绩和出勤情况、韩语能力(TOPIK等)以及是否遵守允许工作时间。具体标准及允许工作时间因学校、学位课程和年级而异,请先向学校国际交流处咨询。 · 取得学校确认(推荐):向学校国际学生办公室提交兼职确认申请,并附劳动合同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员审核成绩和出勤情况后,出具兼职确认书(推荐书)。 · 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将综合申请表连同学校确认书、劳动合同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至居住地所属管辖出入境管理机构,或通过HiKorea电子申请办理。根据《施行细则》附表6,D-2签证持有者的资格外活动许可由管辖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办理。 · 获批后开始工作:获得批准的,在护照上加盖许可印章或粘贴许可标签,或根据需要另行发放许可证;被拒绝的,以不予许可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施行令》第25条)。首次上班前,雇主须核对外国人登录证以及许可证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和期限。 · 管理工作单位变更及许可时间:许可按工作单位签发,因此变更或增加工作单位时,须重新取得学校确认并重新申请许可。学期中与假期期间的许可工作时间不同,且延长居留期间后应重新确认许可期限,因此雇主和学生应共同管理工作安排。
综合申请表(《出入境管理法施行细则》第34号书式,资格外活动许可) · 护照和外国人登录证 · 学校兼职确认书(留学生负责人的确认及推荐) · 劳动合同(注明工作日和时间、时薪及合同期限) · 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上学期成绩单及出勤记录 · 韩语能力证明(如适用,TOPIK成绩单等)
检查教师及补习班要求:确认教师的国籍、学士学位或以上学位,以及获得学位的国家和课程(包括韩国大学学士学位等特殊情况)。首先检查招聘补习班是否可以雇佣外籍教师并符合设施标准,然后签署雇佣合同。 · 认证海外文件:在学位复印件和由原籍国主管机关出具的全国性无犯罪记录证明(美国籍由FBI出具)上获取海牙认证或韩国领事认证。在签证阶段提交的健康声明由教师本人按规定格式填写。 · 申请签证发给确认书:对于在海外的教师,招聘机构需提交雇佣合同和机构设立文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确认书后,教师可在韩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取得 E-2 签证并入境韩国。 · 在韩居住者身份变更:持有 D-2(留学)或 D-10(求职)身份在韩居住的人员,无需离境,应向居住地所属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身份,并提交经认证的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入职体检报告。 · 外国人登录:入境后 90 天内,应向居住地所属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包含药物检测结果的入职体检报告。通过教育部或省级教育厅招募的中小学教师免于提交此报告。 · 更换工作场所(转校):准备新的雇佣合同、机构登记证以及原工作场所负责人出具的离职证明(合同到期、停业或关闭的情况除外)。若符合法务部公告的要求,应在开始新工作后的 15 天内申报;否则,须在进入新机构工作前取得更换工作场所许可。
综合申请书(申报表)(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 34 号格式)或签证发给确认书申请书(同规则第 21 号格式) · 护照、照片、外国人登录证(适用于在韩居住者及更换工作场所) · 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学位证明(需经海牙认证或韩国领事认证) · 原籍国出具的全国范围无犯罪记录证明(需经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美国公民需由 FBI 出具) · E-2 签证申请人健康声明书(同规则第 21-3 号格式;签证阶段) · 入职体检报告(由法务部长官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须包含药物检测结果) · 雇佣合同、机构营业执照及机构设立/运营登记证 · 原工作单位负责人出具的离职证明(用于变更工作单位;合同到期、停业或结业无需提供)
我们将准备E-2签证和工作场所变更通知/事先批准文件。我们根据导师和教育机构的实际要求区分举报和许可。
确认具体居留资格:首先要判断是在大学附属语学院进行韩国语培训(D-4-1),还是进行外语培训(D-4-7)。不同的培训机构,具体居留资格和所需材料也不同。 · 取得标准入学许可书:向语学院申请并缴纳学费后,领取标准入学许可书。许可书上的培训期间和课程名称必须与签证申请材料一致。 · 准备学历及财力材料:准备已办理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的最终学历证明,并通过在一定期间内持续保持的银行存款余额或存款证明来证明财力。如由父母等他人承担费用,须一并提交亲属关系材料及资助声明书。 · 在韩国申请签证或变更:身在国外的申请人向韩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已在韩国停留的申请人在符合条件时,向其居住地所属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变更居留资格许可。 · 入境后办理外国人登记:自入境之日起90日内,向居住地所属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理外国人登记。如有搬家,须自迁入之日起15日内申报。 · 出勤管理与延期:延期审查会考察出勤率、成绩及学费缴纳记录,因此请每学期保存出勤证明,并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兼职打工须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后方可进行。
签证发放申请书或综合申请书、护照、照片 · 语言培训机构出具的标准入学许可书 · 最终学历证明(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 财力证明(银行存款余额证明或存款证明等) · 如由他人承担费用:亲属关系材料及资助声明书 · 住所证明(租赁合同或住宿确认书) · 延期时:出勤及成绩证明、学费缴纳收据
我们将准备申请新的语言学习签证和延长停留期限所需的文件。我们将根据您的申请途径指导您办理使馆提交材料和国内申请手续。
确认资格:首先确认所分配的工作是否为在研究机构进行的研究开发。若工作并非研究,例如生产管理或销售支援,请考虑E-7(特定活动)等其他资格;若将在大学担任教授授课,请考虑E-1。 · 确认学位与研究经历:标准为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加相关领域研究经历。详细标准可能因邀请机构类型而异,请以法务部签证指南为准进行确认。请提前办理在国外签发的学位证书及履历证明的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及翻译。 · 准备邀请机构的文件:备齐营业执照(事业者登记证)或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企业附属研究所认定书等可证明研究机构身份的文件,以及载明研究业务、期限和报酬的雇佣合同,并以书面形式写明邀请理由和研究计划。 · 申请签证发放认可书:由邀请机构向其所在地管辖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申请书及附件。事务所审查发放标准后,附上意见将材料转报法务部长官,获批后邀请机构将收到确认号通知。 · 签证签发与外国人登记:外国人在签证申请表中填写确认号,在韩国驻外使领馆领取E-3签证并入境韩国,然后在入境之日起90天内到居住地所在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理外国人登记。 · 停留期间的管理:须在停留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并附上雇佣合同和营业执照。变更或增加工作单位需事先获得许可,但符合法务部公告所定条件者可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报;聘用机构在出现辞职、解雇或雇佣合同重大变更时,须在15日内申报。
签证发放认可申请书(《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1号格式);停留期间办理延期或变更工作单位时,使用综合申请书(第34号格式) · 外国人护照复印件及照片 · 雇佣合同(载明研究业务、雇佣期限和报酬) · 学位证书及研究经历证明 · 邀请机构设立相关文件(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簿证明) · 研究机构资格证明(企业附属研究所认定书、研究机构法定依据相关文件等) · 载明邀请事由、研究内容及利用计划的说明书 · 境外出具的文件须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并附译文
确认学位或资格类型:结合学位证书和成绩单,确认申请人是否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学士以上、韩国理工科学士以上、韩国硕士以上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如学位不在认可范围内,例如国外的普通商科学士学位,则应比较其他永住类型,以选择申请途径。 · 计算居留期间和工作经历:根据出入境事实证明书,逐日计算截至申请日在韩国居留满3年以上的情况,并将更换工作单位之间的空档期和长期出境滞留国外的情况分别标注。通过在职证明书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确认所从事的工作是否与学位或资格相关领域一致。 · 确认就业和工资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被韩国企业以正式员工身份全职雇用,自由职业或兼职难以获得认可。通过扣缴凭证和收入证明,确认申请人本人的劳动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GNI);配偶的收入不予合并计算。 · 确认品行和基本素养要求:依据《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18条之4,确认缴纳罚款后是否已满3年、缓刑判决确定后是否已满5年、出境命令后是否已满5年,以及最近5年内是否有3次以上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记录(过失性罚款除外)。若没有社会融合项目(KIIP)结业证明或综合评价60分以上的成绩,应先安排完成。 · 准备本国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学位文件:属于第8项的申请人,还须按《实施规则》附表5-2另行提交由其国籍国主管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请预留本国办理签发、认证手续以及附带翻译所需的时间,并准备已办理认证的外国学位证书。 · 提交变更申请并应对补正要求:在现有居留期间届满前,通过HiKorea预约访问,并向居留地所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使用综合申请书提交居留资格变更申请。审查过程中如被要求补正,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若现有居留期限所剩无几,应先获得现有资格的延期。
综合申请书(《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34号格式,居留资格变更) · 护照、外国人登录证、照片 · 学位证书和成绩单(外国学位须经认证)或技术资格证复印件 · 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注明工作职责)、雇主营业执照复印件 · 劳动所得预扣税缴纳凭证及收入证明(用于对照人均国民总收入(GNI)确认本人工资) · 社会保险参保人名单或参保记录(用于确认全职正式雇佣) · 社会融合项目(KIIP)结业证明或综合评估成绩记录 · 国籍国无犯罪记录证明(经认证的原件及译文)
确认邀请人的资格:邀请人原则上为结婚移民者的韩国籍配偶;持有F-5-2(永住)的结婚移民者,或在F-6(结婚移民)或F-5-2身份下停留后取得国籍的结婚移民者,可代替配偶进行邀请。婚姻关系终止后独自抚养子女的单亲结婚移民者同样可以邀请,因此须先通过家庭关系证明书确认当前身份。 · 证明育儿需求并计算期限:通过怀孕确认书或子女出生文件证明有照护需要,并将子女满9周岁当年9月底的期限(单亲及多子女家庭为子女满12周岁当年)以及剩余可邀请人数按日期计算。已到学龄的子女若未入学,则会限制邀请。 · 核对被邀请人的文件与姓名:将本国出生证明及家庭文件上的姓名拼写与父母护照进行比对,如有不一致,须准备本国出具的证明为同一人的确认文件及姓名对照表。本国文件须提交经认证的原件并附译文。 · 核查过往停留记录:若被邀请人曾在韩国停留过,请核查出入境记录中是否存在逾期滞留或非法就业情形,并准备说明该次停留并非为就业目的的材料。若此问题未能解决,签证申请可能被退回或被拒签。 · 申请签证发放认可书或签证:由韩国境内的邀请人向主管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签证发放认可书申请,或由被邀请人在驻外使领馆提交签证申请。通过认可书途径,补正要求可直接在韩国境内答复;认可书签发后,凭其编号在国外使领馆领取签证。 · 入境后登记与延期:入境后90日内,须向停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理外国人登记,并在停留期限届满前按每次一年办理延期。在韩国的停留期限为自入境起3年或4年内,至子女年满10岁当年的3月底止(单亲家庭及多子女家庭为3年内,至子女年满13岁当年的3月底止),停留期间不得就业。
签证发放认可书申请书(《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号格式)或签证申请书(同一细则第17号格式,向驻外使领馆提交);如在韩国境内变更或延长身份,则提交综合申请书(同一细则第34号格式) · 邀请函及理由书(怀孕、生育及育儿情况,育儿照护空缺的说明) · 保证书(《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9号格式,以邀请人名义出具) · 邀请人及结婚移民者的家庭关系证明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结婚移民者外国人登记证复印件 · 怀孕确认书或子女的基本证明书及家庭关系证明书(用于确认子女年龄) · 证明被邀请人与结婚移民者关系的本国文件(出生证明等,经认证的原件及译文) · 被邀请人护照复印件及姓名拼写对照表(各文件拼写不一致时) · 邀请人的在职证明、劳动所得预扣税缴纳证明及其他收入证明材料;单亲家庭或多子女家庭,须提供证明该事实的材料
确认申请类型:核查外国人登录证上的详细身份代码及在韩居住历史,决定是以专业人士、上市企业员工、韩国硕士及以上学历持有者或其他类型进行申请,并对比该类型的停留要求。 · 核查实际工作内容:对于上市企业员工类型,需核查当前工作是否属于《韩国标准职业分类》中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请勿仅凭职位名称进行判断,应准备好与实际履行职责相符的在职证明和工作说明书。 · 计算基础分数:根据年龄、学历、韩国语能力和年收入的证明材料计算分数。收入是基于所得金额证明中的课税所得计算,因此不包含非课税津贴、伙食补贴和退职金;请提前核查合同薪资与认可收入之间的差额。 · 检查加分与减分项:检查韩国学位、社会融合课程(KIIP)完成情况及志愿者工作等加分项的证明材料,并检查违法行为或欠税等减分或取消资格的事由。仅计算有官方记录确认的志愿者工作。 · 准备各项材料:在评分表中附上各项内容的证明材料。外国学位证书需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TOPIK成绩单或社会融合课程完成证明需与居住地证明一并准备。 · 申请变更并应对补件:在 HiKorea 预约访问后,向居住地所属管辖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变更申请及证明材料。若在审核过程中收到补件通知,请务必在规定期限内核查要求事项,并及时提交缺失的积分证明或工作内容说明材料。
综合申请书(申报表)(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4号格式) · 护照、外国人登录证及申请照片 · 积分计算表及各项证明材料 · 最近一年度的所得金额证明 · 在职证明、工作内容说明书及雇主营业执照副本 · 学位证明(外国学位需办理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 TOPIK成绩单或社会融合课程完成证明 · 加分项证明(韩国学位证明、志愿者活动确认书等)及居住地证明(如租赁合同)
核查资格及国籍记录:通过家族关系证明和除籍誊本核查申请人或其父母、祖父母的韩国国籍历史,以及与申请人相关的家族关系,并核查在取得外国国籍后是否已办理丧失韩国国籍手续。 · 确认申请类型与管辖权:区分是在海外签发签证,还是在韩国境内变更身份或延长停留期,并核查当前的身份状态及到期日。海外申请需向外交代表机构提交,在韩国境内的申请则需向对实际居住地具有管辖权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 · 审查就业计划:核实拟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公告中限制的职业,并在申请时提交不在韩国从事简单劳动的承诺书。对于 H-2(访问就业)持有者,将根据具体情况核查目前适用于转换为 F-4 的标准。 · 准备证据及外国文件:准备综合申请书、护照、照片及韩国血统证明,并核查是否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健康证明。对于在海外签发的文件的,请核查是否需要海牙认证(Apostille)、领事认证及翻译件。 · 提交申请并管理停留:向与申请类型相匹配的部门提交文件;在韩国境内申请时,请核查是否可以通过 HiKorea 进行预约访问或在线申请。获批后,请管理好到期日,并履行居住报告及居住地变更报告的义务。 · 审查延期与永久居留:在到期前准备好延期所需的居住地及活动证明。持有 F-4 签证并连续居住满 2 年以上者,可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附件 1-3 第 4 项考虑申请永久居留(F-5),但必须分别满足生计能力、良好品行及基本知识的要求。
综合申请书(报告表)(《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 34 号格式)或签证申请书(法定格式,适用于向外交代表机构提交的申请) · 护照、外国人登录证(适用于在韩国境内的申请)及标准照片 · 证明韩国国籍历史及家庭关系的材料,如家族关系证明书和除籍誊本 · 确认取得外国国籍及丧失韩国国籍处理情况的文件 · 外国无犯罪记录证明(如需要) · 不在韩国从事简单劳动的承诺书 · 在海外签发的文件的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及翻译件 · 居住地及活动证明(视申请类型而定)
检查停留记录:通过出入境记录检查申请人在结婚后是否以婚姻移民身份在韩国停留满2年或以上。如果存在长期缺席或中途变更身份的情况,需检查其是否影响停留期限的计算。 · 整理收入记录:通过收入金额证明书或所得税扣缴凭单,核实申请人及韩国配偶的收入。由于现金工资和未申报收入难以获得认可,请检查通过公证记录证明的收入是否超过标准。 · 证明基本知识:检查已持有的材料,例如社会综合计划完成证明或永久居留综合评估合格证明。如果尚未获得,请根据申请日期和停留期限到期日来规划课程和评估时间表。 · 检查品行:如果存在罚款或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历史,请检查处分的日期和详情。由于处分后经过的时间可能会影响审查,请在核实该历史记录后决定申请时机。 · 准备并提交材料:准备综合申请书以及身份、婚姻、收入、基本知识和居住地的证明材料,在HiKorea预约并向主管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出申请。请检查有效期,确保在审查期间停留期限不会届满,并及时回应补件要求。 · 获批后的管理:持有永久居留权后无需办理延期,但必须每10年重新换发一次永久居留卡。搬家时,须在搬入后15日内申报居住地变更。
综合申请书(申报书)(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34号格式) · 护照、外国人登录证及申请照片 · 婚姻关系证明书 · 韩国配偶的居民登录誊本及家族关系证明书 · 申请人及韩国配偶的所得金额证明书或所得税扣缴凭单 · 基础知识证明,如社会综合计划完成证明或永久居留综合评估合格证明 · 居住地证明,如租赁合同
核查投资要求:将外国投资报告记录与投资时的汇率进行对比,确认投资额是否达到50万美元或以上。同时核查现有的D-8(企业投资)资金与追加投资是否可以合并计算。 · 核实实际雇用情况:通过对比社会保险参保名单、劳动合同及工资单记录,确认是否实际定期雇用5名或以上韩国籍人员,并整理实际工作内容及持续雇用期间。 · 证明投资资金:将境外汇款及资金流入记录与外国投资报告及外国投资企业登记证进行比对,展示投资资金的形成、转移及使用情况。同时核实申报详情与实际资金流入记录是否一致。 · 整理经营业务资料:通过营业执照及法人登记簿确认业务详情,并准备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办公场所照片以及销售与交易记录,以证明实际经营情况。 · 检查守法情况及放宽标准:提前检查在留期间是否存在违法或欠税行为。请勿假设生活费及基本知识要求的放宽或豁免会自动适用,在申请前请务必核实法务部的通知标准。 · 申请变更:整理综合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投资、雇用和业务经营的证据,在HiKorea预约访问,向居住地所属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申请,并在审核过程中根据补件要求提交追加材料。
综合申请书(报告表)(《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34号格式) · 护照、外国人登录证及申请照片 · 外国投资报告及外国投资企业登记证 · 投资资金的境外汇款及流入记录(外汇买入证明书等) · 营业执照及法人登记簿 · 社会保险参保名单 · 劳动合同及工资单记录 ·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办公场所照片及销售与交易记录
确认邀请资格:检查邀请人的当前身份是否允许邀请 F-3 签证,并确认家属是否为合法配偶或未婚未成年子女。父母和成年子女不符合 F-3 申请条件,因此需为其审核其他居留资格。 · 检查收入与抚养能力:确定拟邀请的家属人数,并检查申请时按家庭规模计算的收入标准。请通过预扣税收凭证和工资单证明稳定收入,不得将申请前刚刚存入的整笔存款作为收入证明。 · 检查就业、经营及住房:通过在职证明、雇佣合同和租赁合同确认就业状态和居住情况。D-8(企业投资)类型的邀请人需准备销售额、工资单和资产负债表,以证明公司正在实际运营并有能力抚养家属。 · 准备家庭关系证明文件:结婚证和出生证明需在签发国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并附上韩文翻译件。未经认证的原件可能不被受理,因此请从境外获取文件阶段起就安排好认证事宜。 · 申请签证签发证明:向邀请人住所地所属的入国管理事务所提交每位被邀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明材料。获得确认编号后,请协调入境行程,确保家属能在有效期内向外交代表机构申请签证。 · 外国人登录与延期管理:家属须在入境后90天内,前往居住地所属辖区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理外国人登录。家属的停留期限将根据邀请人的停留期限设定,因此在邀请人办理延期时,请一并准备家属的延期申请材料。
签证签发证明申请书 (法定表格,每位受邀人一份) · 邀请人的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 · 受邀人的护照复印件及照片 · 结婚证及韩文翻译件 (针对配偶,需附带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 出生证明及韩文翻译件 (针对子女,需附带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 邀请人的在职证明、雇佣合同,或显示业务运营情况的销售额及工资发放记录 · 所得税扣缴凭单、工资单等收入证明 · 租赁合同等住房证明
检查对象与期限:检查入境日期、当前身份、许可停留期限及实际活动。确定该人员是否豁免外国人登录,以及需要办理的是登记、延期还是身份变更,并围绕到期日制定文件准备和提交计划。 · 申请外国人登录:若需停留超过90天,请在入境后90天内,向居住地所属的移民局提交综合申请书、护照、照片及居住地证明。若在韩国境内获准新身份且停留将超过90天,则在届时办理登记。 · 报告登记事项及地址变更: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或护照号码、签发日期或有效期发生变更,请在15日内提交登记事项变更报告;搬迁后,请在搬入后的15日内,向新的社区服务中心或移民局报告居住地变更。 · 准备并提交延期文件:准备护照、外国人登录证及居住地证明,并核查当前身份所需的材料(如在学证明或雇佣合同)。确认是否可以通过 HiKorea 在线申请以及预约访问的时间,务必在停留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 变更活动许可:若要从事与当前身份不同的活动(例如完成学业后就业),请在开始活动前获得身份变更许可。延期申请不能替代新活动的申请,因此请先确认是否需要进行身份变更。 · 补件与结果:提交申请后若收到补件通知,请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若获批,请核对外国人登录证上显示的许可期限。若被驳回,请查看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及离境期限,并在期限内决定是补件重新申请,还是提起行政复议。
综合申请书(报告表)(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34号格式) · 护照原件 · 外国人登录证原件(用于延期停留或变更身份) · 外国人登录用照片(用于登记) · 居住地证明(如租赁合同或住宿确认书) · 在学证明(适用于学生及其他适用身份) · 雇佣合同或在职证明(适用于就业身份) · 肺结核诊断证明(如需要)
我们将填写外国人登记和居留延期申请所需的文件。我们将检查居留身份证明,并指导您完成电子公务员/访问申请和身份验证程序。
Korean diplomatic mission overseas
核查访问目的:确认实际目的(探亲、旅游、会议、合同谈判)以及整个行程是否在90天内结束。如果涉及在韩国从事有偿工作,则不属于C-3范畴,应考虑适合该目的的其他居留资格。 · 确认使领馆要求:首先确认被邀请人申请地所属的韩国大使馆或签证申请中心的指南。查看其要求的材料及翻译/公证标准,并为探亲或短期商务目的准备清单。 · 起草邀请函和保证书:填写双方的个人信息、关系、目的、期间、行程、费用承担方及计划回国日期,并签字。如果邀请方保证生活费用及回国事宜,请准备一份注明保证期间和范围的保证书。 · 准备特定用途的证明材料:对于探亲,需收集带有翻译件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以及邀请人的就业和收入证明。对于短期商务,需提供邀请公司的商务文件、出差目的说明及行程单,以及被邀请人的在职证明。 · 核对并申请签证:核对邀请函中的关系、行程和费用承担安排是否与证明文件一致,随后由被邀请人申请签证。若此前曾被拒签,在重新申请前需针对该拒签原因补充关系、目的或财务证明文件。 · 入境后的居留管理:确认许可停留期限和离境计划,确保访客按时离境。若因疾病、事故或航班取消而无法离境,须在到期前提交相关证据申请延期;通常不允许在韩国境内直接变更居留身份。
签证申请表(《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17号格式;由被邀请人向韩国使领馆提交) · 邀请函(邀请人和被邀请人的个人信息、关系、目的、期间和行程、费用承担方、计划回国日期) · 保证书(由邀请人保证生活费用及回国事宜;需注明保证期间和范围) · 邀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或营业执照 · 邀请人的财务证明(如收入证明) · 带有翻译件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探亲) · 邀请公司的商务文件、出差目的说明及行程单、被邀请人的在职证明(短期商务) · 被邀请人的护照复印件及回程机票预订确认单
我们将审查投资确认、汇款和居住数据,准备公益事业项目投资移民的F-2或F-5身份变更申请文件。我们区分投资执行和后续居留身份申请。
为一名劳动者和一家雇主提供E-9工作单位变更、E-7-4转换或E-7-1居留资格变更所需的材料审核、起草及约定范围的提交服务。
Competent Employment Center · 出入境·外国人管署
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Labor · Korea Immigration Service, Ministry of Justice
Employment24 就业服务 · HiKorea
选择申请途径:区分E-9工作单位变更材料、出入境工作地点变更或追加许可、E-7-1居留变更及E-7-4转换。E-9首次雇佣许可、职业介绍、派遣及入境手续不自动计入工作单位变更费用。 · 审核共同材料:核对护照、外国人登记证、当前居留及劳动合同期限和原申请、许可资料,确认雇主及实际工作地点。按所选资格分别审核学历、经历、工资和企业材料;首次补充材料询问计入本阶段。 · 选择E-9工作单位变更时:根据合同终止、变更原因及工作、变更记录准备雇佣中心材料。须本人申请或认证的手续由劳动者完成;出入境另行工作地点手续及新雇主职业介绍分别处理。 · 选择E-7-1或工作地点变更时:E-7-1核对学历、经历、职业、实际职责和企业条件,分别起草岗位说明书及雇佣理由书,共同事实重复利用。工作地点变更或追加是保留原居留资格的另行申请,准备相应合同和企业证明。 · 选择E-7-4转换时:核对现行积分、居留、工作、工资、韩语及实际需要的推荐证明,填写并独立复核积分表、个人信息表和申请表。地方政府推荐申请或地区型补充计划另行确定范围,转换使用相应电子申请途径。 · 提交、补正及结果确认:完成所选申请表、委托材料与附件清单,交付本人提交用材料或按所选含事务所现场提交范围办理。仅使用允许的电子途径;签名、指纹和面试由申请人本人完成。包含两次通常补正合计一小时及受理、许可条件核对;增加申请人、新争点与首次登记另行区分。
共同材料:护照、外国人登记证、当前居留及许可、原受理资料和所选途径的身份、地址证明 · 雇主与岗位:劳动合同、企业登记等证明、实际工作地点及工资,以及需要的韩国员工雇佣和纳税资料 · E-9工作单位变更:合同终止及变更原因证明、工作及变更记录、雇佣中心相应申请表和要求的材料 · E-7-1或工作地点变更:学历、经历、职责证明,选定的岗位说明及雇佣理由书,或工作地点变更、追加证明 · E-7-4:居留、工作、工资、韩语及实际需要的推荐证明,积分计算表和个人信息表 · 起草成果:所选途径的综合申请表等相应表格、必要委托书及最终附件清单;不把其他申请类型材料一并累计
E-9换雇主应在契约终止后1个月内申请,并检视3个月内的求职媒合标准。E-7-4应在具备推荐信与计分制要件后申请变更滞留资格。
我们将填写E-9工作地点变更和E-7居留身份/工作地点变更申请文件。根据您的实际居住状况和就业机构,我们会对申请途径以及是否包含探亲进行分类。
准备F-6配偶邀请签证或在正常维持婚姻期间申请居留延期的夫妇。驻外签证、国内延期、入境后登记和家庭中心生活支持分别处理。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Korea Immigration Service, Ministry of Justice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HiKorea
选择范围与管辖:区分韩国驻外机构F-6配偶邀请签证及正常维持婚姻期间的国内延期。按一对夫妇、一名申请人选定一种途径,核实所属使领馆或居住地出入境机关的要求与期限。 · 选择邀请时审核证明:核对婚姻、邀请经历、交往经过、照片、交流记录、收入、住房、沟通条件和实际豁免。健康、犯罪记录等有条件材料仅按公馆要求准备,另行豁免说明文属于追加范围。 · 选择邀请时填写官方表格:协助分别填写韩国配偶邀请书及外国配偶结婚背景陈述书并交叉核对,重复利用共同事实,完成签证申请、必要保证书及附件。不把两份官方表格再次各自计作长篇自由陈述。 · 选择国内延期时:审核正常婚姻维持、现居留、地址及要求的证明,起草综合申请表、必要委托材料和附件。不重复制作邀请书、交往经历;婚姻中断、家庭暴力等新争点另行按实际范围计算。 · 区分提交与本人手续:邀请签证交付提交用材料并指导申请人公馆访问、面试。国内延期区分允许的电子提交、本人提交材料准备及含一次仁川现场提交的选项。签名、身份核实、指纹、面试由本人完成;入境首次登记连接至通用登记服务。 · 补正与结果确认:所选一次申请包含通常补正两次合计一小时及受理、结果、许可条件核对。父母邀请、永住、国籍及家庭中心咨询、教育、生活支持不包含在本项邀请、延期范围。
共同身份证明:护照、照片;国内延期另需外国人登记证及当前居留资料 · 邀请关系证明:韩国婚姻、家庭关系、居民登记资料,交往经过、照片、交流记录及公馆要求的外国婚姻资料 · 邀请条件证明:所选途径的收入、住房、沟通及实际豁免材料,公馆要求的有条件健康、犯罪记录 · 邀请填写表格:签证申请表、韩国配偶邀请书、外国配偶结婚背景陈述书、必要保证书、委托材料和附件清单 · 国内延期:综合申请表、正常维持婚姻及家庭关系、配偶居民登记和居住地证明、实际要求的补充资料、必要委托材料及附件清单 · 境外文件:接收机构要求的翻译、附加证明书或领事确认;文件取得、翻译及认证办理与申请材料起草范围另行区分
邀请签证按照申请人所属韩国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准备;国内延期应在居留到期前申请。首次登记连接至通用登记服务,家庭中心咨询和教育不计入此费用。
对象为欲申请普通·简易·特别归化、恢复国籍、国籍选择的人。
Immigration office responsible for nationality affairs · Korean diplomatic mission overseas
确定途径与范围:审核居留及出入境记录和家庭关系,以确定是属于一般归化、简易归化还是特别归化,并计算居住要求。区分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环节与需亲自办理的程序。 · 检查居留、品行及基本知识资格:审核相关的行政处分、欠款及犯罪记录,并检查社会综合集成项目(KIIP)、评估及面试豁免情况和截止日期。政府的处理时间不属于办公室办公时间。 · 对比国内与国外证据:审核家庭及生计证明文件、国外身份及犯罪记录文件的一致性,以及所提供的翻译件和认证件。申请实际的豁免,包括特别归化的生计豁免,以及简易归化和基于父母身份的特别归化的推荐豁免。 · 准备申请材料:协助办理归化申请、家族关系申报数据及附件清单。申请人需完成必要的亲笔书写和签名。推荐人需撰写并盖章推荐信。并非所有情况都需要五页陈述书;我们将针对实际问题(如婚姻破裂情况)准备说明材料。 · 个人申请与复查准备:15岁及以上的申请人须亲自申请,15岁以下的儿童由法定代理人申请。我们将说明预约、原件、官方费用、评估及面试程序,并在基准服务内包含两次总计一小时的常规补件。模拟面试和陪同属于额外服务。 · 稍后说明后续程序:请区分“许可”与“取得国籍”,并说明宣誓、证书及放弃外国籍期限。取得国籍后的申报、放弃外国籍程序、居民登记、姓名变更及延长停留期限属于不同的独立服务。
入籍申请(国籍法施行规则表2)、护照及居住证或永久居留证 · 申请人、父母、配偶及子女的手写家族关系申报书及身份与家族证明文件 · 外国身份、出生、家族及犯罪记录文件,需提供翻译件及相关的认证文件 · 适用于一般或简化入籍途径的生计证明;请核查法定特别入籍豁免条件 · 韩国配偶或父母的家族文件,以及适用于相关途径的婚姻破裂、收养或抚养证明 · 至少两名韩国国民的推荐信及必要的身份证明;简化入籍和基于父母身份的特别入籍可豁免 · 社会综合移住(KIIP)完成证明、评估结果及适用的豁免证明 · 仅在适用时提供额外说明,例如婚姻破裂声明或优秀人才提交材料
归化申请手续费以政府收据印花为30万韩元为说明,海外文件通常须同时检视签发日、翻译、Apostille或领事确认之要件。
确认外国人身份:核查国籍、法人设立依据的法律,以及外国籍董事、资本和表决权的比例,以判定买方是否属于《法案》规定的外国人,并确认取得方式为销售、赠与、继承、拍卖、新建还是国籍变更。 · 审查许可区域:利用土地利用规划图,核查土地是否属于第9条规定的许可区域(如军事设施保护区、文化或自然遗产保护区、生态及景观保护区等),并核实是否符合外国人土地交易许可区公告中的期限、住宅类型及面积标准。 · 在签订合同前申请许可:对于涉及第9条规定的土地,须将外国人土地取得许可申请书连同缔约双方的协议一并提交至申报机关;审批周期为15天(国防区域为30天,且最多可延长30天)。在土地交易合同许可区域内,须在土地交易合同许可申请书中附上土地使用计划和土地取得资金计划;一旦获得此项许可,则无需另行申请第9条许可。 · 计算申报期限:设定日期以确保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销售申报(由持证房地产经纪人申报中介交易),其他合同如赠与须在60天内,继承、拍卖或新建筑须在取得后6个月内,国籍变更后的继续持有须在6个月内。 · 提交取得或继续持有申报:将外国人不动产取得及继续持有申报书连同证明取得原因的文件(赠与合同、继承证明、拍卖落槌决定书等)、授权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至申报机关,随后将申报确认书交付给申请人。 · 整理外汇文件及后续步骤:若非居民通过从境外汇入或携带的资金进行取得,请为外汇银行准备不动产取得申报及交易凭证,并为申请人整理申报确认书和许可,以便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后续程序。
外国人不动产取得及继续持有申报(《不动产交易申报法》施行规则,格式第6号) · 外国人土地取得许可申请(同规则格式第7-2号)及缔约双方协议(涉及第9条许可的土地) · 土地交易合同许可申请(同规则格式第9号)、土地使用计划及土地取得资金计划(格式第10号)(土地交易许可区域) · 不动产交易合同申报(同规则格式第1号,适用于销售合同) · 取得原因证明(赠与合同、继承证明、拍卖落槌决定书、终审判决、合并文件等) · 证明外国人身份变更的文件(国籍变更后的继续持有申报) · 房地产取得报告(受理)及交易凭证(非居民通过境外资金取得) · 外国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and Transport
居民或非居民身份:根据《外汇交易法实施令》第10条,需确认该家属是否在海外经营业务或在海外居住满2年(含)以上(最长3个月的临时回国不计入2年内),对于外国籍人士,需确认其是否离开韩国并在海外居住满3个月(含)以上。国籍通过护照另行确认。 · 按资产种类及原因划分的申报要求:不动产根据第9-42条进行核查,证券根据第7-32条进行核查,现金赠与根据第7-44条至第7-46条进行核查。韩国籍非居民在韩国境内通过韩元收到的赠与,以及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资产无需申报;而外国籍非居民通过赠与取得的资产必须向韩国银行申报。 · 海外文件认证:若居住国是《取消公证文书认证公约》(Apostille Convention)的缔约国,在海外签署的委托书和声明书需办理附加使馆认证(Apostille);若非缔约国,则需办理领事认证。外语文件需附带翻译件。 · 向韩国银行提交报告:向韩国银行提交不动产取得报告或证券取得报告,并附上赠与协议、登记簿誊本及其他交易凭证。对于现金赠与,居住者赠与人为申报主体,且仅在完成申报后方可进行登记、所有权转移或汇款。 · 外国人不动产取得申报:根据《不动产交易申报法》第8条,当外国籍人士通过赠与获得国内不动产时,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或在继承情况下于取得后6个月内,向不动产所在地市、郡、区办公室提交外国人不动产取得申报。 · 准备向境外汇出销售款项:根据《外汇交易规程》第9-43条,如需向境外汇出出售不动产所得款项,须向外汇银行提交取得及销售凭证;非居住者海外同胞须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动产销售款项确认书》或《资金来源确认书》所载金额范围内,通过指定的对外汇银行进行汇款。
不动产取得申报(外汇交易规程,附表9-12)或证券取得申报(外汇交易规程,附表7-6) · 外国人不动产取得申报(《不动产交易申报法》施行规则,附表6,适用于外国籍人士取得不动产时) · 受赠人护照复印件或其他国籍及身份证明 · 境外居住证明(用于判定非居住者身份的当地居住证明、出入境记录证明等) · 赠与协议,或显示取得原因的家族关系证明及遗产分割协议 · 不动产登记簿誊本、证券余额证明或其他资产证明 · 委托书(若在境外签署,须附带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并附上外语文件的翻译件) · 用于汇出销售款项、取得与销售凭证,以及针对海外同胞,需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房地产销售款项确认书或资金来源确认书。
1. 区分出生取得国籍与认领取得国籍:若法定父亲或母亲在出生时为韩国公民,根据《国籍法》第2条,子女在出生时即取得国籍,因此无需提交国籍取得报告。第3条规定的报告适用于仅持有外国国籍的非婚生子女被韩国父亲或母亲认领的情况。该子女必须是《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且其父亲或母亲在子女出生时必须为韩国公民。 · 2. 向市、郡、洞或邑级行政机关提交认领报告:根据《民法》第855条,生父或生母可以认领非婚生子女。如果子女是外国人,报告需注明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和外国人登录编号;若由生父认领,还需注明生母的姓名及其他详情。关于外国人的报告可以向子女居住地、申报人住所或现居住地的行政机关提交。如果母亲在子女出生时已与其他男性结婚,可能会涉及《民法》第844条规定的婚生推定问题,请务必先行确认。 · 3. 准备取得国籍报告及附件:请使用《国籍法实施规则》第1号格式,并附上子女为外国人的证明、认领证明、生父或生母在子女出生时为韩国公民的证明,以及建立家族关系登记所需的材料。如果子女未满15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报。费用为每人20,000韩元。 · 4. 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并取得国籍:通过认领取得国籍的报告权已授权给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人,因此请向管辖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子女在申报时取得韩国国籍。申报受理后,结果将通知当事人及登记户籍地的家族关系登记机关,并在官报上公布。收到通知的市、郡、洞或邑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将建立家族关系登记。 · 5. 在1年内放弃外国国籍:持有外国国籍并取得韩国国籍的人员,必须在取得国籍后1年内放弃外国国籍,否则在期限届满时将丧失韩国国籍。若因外国法律规定而无法放弃,或在取得国籍后3个月内已开始放弃程序但能证明因客观情况难以按时完成的人员,可能符合提交“不行使外国国籍承诺书”的资格。放弃国籍后,请提交国籍放弃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取得国籍报告(《国籍法实施规则》第1号格式) · 子女为外国人的证明(护照等) · 子女由韩国公民身份的生父或生母认领的证明 · 父母在子女出生时为韩国公民的证明 · 由法务部长官规定的设立家族关系登记簿所需文件 · 法定代理证明(当法定代理人为15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交申请时) · 费用 20,000 韩元(每人) · 委托书(当行政士代为准备并提交报告时)
最后核实: 2026-10-18
对象为欲取得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等非营利法人资格的团体。
Supervisory authority for the stated purpose · Competent Registry Office
Central authority or metropolitan/provincial government responsible for the stated purpose
确认目的事业及主管机关:确定章程中记载的目的事业,并确认主管该事业的中央行政机关或获得委托权限的市、道。成员组成的社团法人与以出资财产为中心的财团法人,所需的章程及财产文件各不相同。 · 起草章程:社团法人的章程须记载目的、名称、事务所所在地、资产、理事的任免以及社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民法》第40条);财团法人则由设立人出资财产,并记载除社员资格以外的相同事项(《民法》第43条)。与其他法人名称相同的名称不予许可,因此请事先核查名称。 · 创立大会与财产:在创立大会上就章程、理事等任职人员的选任、财产出资以及事业计划和预算作出决议,并制作会议记录。财团法人需编制区分基本财产和运营财产的财产目录并附出资证明,主管机关将审查是否具备开展目的事业所需的财政基础。 · 提交许可申请:将非营利法人设立许可申请书连同发起人的个人信息、章程、财产目录及证明材料、事业计划和收支预算、任职人员就任同意书以及创立大会会议记录一并提交给主管机关。审查期间如被要求补交材料或作出说明,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 获得许可后的财产移转与设立登记:获得许可后,应及时将出资财产移转至法人名下,并在1个月内将移转证明提交给主管机关。须自许可之日起3周内在主事务所所在地完成设立登记,并在10日内将登记情况报告主管机关。 · 后续报告与许可条件:每个事业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须向主管机关提交下一年度的事业计划和预算、本年度的事业成果和决算以及财产目录。章程变更须经主管机关许可方可生效(《民法》第42条),违反许可条件的,可依据《民法》第38条撤销许可。
非营利法人设立许可申请书(相关部委《非营利法人设立与监督规则》附件第1号格式) · 载明发起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和履历的文件(发起人为法人的,载明其名称、所在地、代表人信息及章程) · 章程 · 财产目录(财团法人需区分基本财产和运营财产)及证明材料、出资证明 · 本事业年度的事业计划和收支预算 · 附有就任承诺书的拟任理事、监事等人员的个人信息及履历 · 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发起人为法人的,须提交证明其已作出设立法人决定的文件) · 会员名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主管机关另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主管机关的许可处理期间通常可估计为14~20日,许可通过后法人设立登记的时限另行管理。
审查章程及官员:检查官员人数、任期、任命机构(全体会议或理事会)、召集程序及法定人数,并列出就任、辞职或连任的人员名单及实际变更日期。理事变更的3周期限自该日期起算。 · 准备决议文件:由章程规定的机构对任命进行决议并制作会议纪要。通知、出席情况及投票结果必须符合章程规定,并取得新任或连任官员的就职确认书。 · 变更负责人:按照章程或部令规定的方式向主管机关报告变更事项。由于各主管机关要求的表格和附件有所不同,应首先确认负责部门的要求,且必须在3周内单独完成变更登记。 · 解散决议及报告:确定解散的原因、日期及清算人,并编制财产清单及剩余财产处置概要。清算人应在就任后3周内办理解散登记,并提交包含解散时章程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的解散报告。 · 债权人公告及剩余财产处置许可:清算人在就任后2个月内,应发布至少3次公告,要求债权人在至少2个月的期限内提出债权请求。若章程未指定剩余财产的受让人,则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以按类似目的进行处置;未处置的财产将归入国库。 · 清算完成报告:在债权收回、债务清偿及剩余财产移交后,清算人应在3周内办理清算完成登记,并向主管机关提交清算完成报告,主管机关通过法人登记簿誊本确认该登记。
非营利法人解散报告(根据法务部《非营利法人设立及监督规则》第5号格式;其他部委管辖的法人使用该部委规则规定的格式) · 负责人变更报告(按章程或部令规定的格式) · 关于任免或解散决议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 · 现行章程(解散时为解散时的章程)及设立许可副本 · 新任或重新任职负责人的就职确认书 · 解散时的财产清单及剩余财产处置概要 · 剩余财产处置许可申请书(若章程未指定受让人,使用同规则第6号格式) · 清算完成报告(使用同规则第7号格式)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Competent Tax Office
National Tax Service
Hometax
检查章程及业务范围:审查现行章程中的目的条款和业务条款是否为开展营利性业务提供依据,并判断计划开展的业务是否属于实现设立目的所需的范围,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变更。若已有依据,则直接进入开展业务的准备阶段,无需变更章程。 · 制定业务计划及利润用途:确定业务类型、经营场所及计划开始日期,并在业务计划书和收支预算中具体说明利润将如何用于目的业务。请勿包含任何涉及向成员分配利润的内容。 · 章程修改决议:社团法人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同意后通过决议,财团法人则按章程规定的修改方法通过决议;定稿修改草案并保存会议纪要。 · 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提交章程修改许可申请书,并附上新旧章程对照表、决议会议纪要、事业计划书及预算书。在获得许可前,修改后的章程不发生效力,因此必须在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营利性事业。 · 变更登记与申报:若章程目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在获得许可后3周内,在主事务所所在地办理变更登记;若相关部委规则有要求,还需向主管机关申报登记结果。 · 税务局申报与独立核算:在事业开始之日起2个月内,法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营利性事业开始申报,并附上事业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唯一编号证明副本;若提供应税货物或服务,则需申请营业登记。此后,应将营利性事业的账目进行独立核算,并将其反映在向主管机关提交的事业开展及结算报告中。
章程修改许可申请书(根据主管部委关于非营利法人设立与监督规则规定的法定格式) · 现行章程及修改草案(新旧对照表) · 章程修改决议会议纪要(成员大会或董事会) · 营利性事业计划书(事业类型、事业场所、计划开始日期、利润用途) · 营利性事业收支预算 · 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 · 营利性事业开始申报(法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法人税法》施行规则附表第75-4号格式) · 营利性业务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唯一编号证明书副本(开业报告附件)
我们准备有利可图的商业计划和预算,并在必要时准备公司章程变更、会议记录和许可申请文件。它不包括税务报告、会计处理和登记。
确认主管机关及名称:根据实际活动区域和分支机构计划,确认是由文化体育观光部还是市/道管辖。若在章程中写明全国分支机构,但仅在单一地区设有办公室,将导致补正要求;且名称不得与已有法人重复。 · 起草章程及事业计划:使章程中的各项目的项目与事业计划中的项目相匹配,并明确时间、参与者、地点、方法及预算。收支预算应与会费、捐赠等实际资金来源保持一致,以展示财务基础。 · 准备人员及财产资料:获取记载创始人及拟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及履历的证明文件,并附上就职同意书。对于财团法人,财产清单应分为基本财产和运营财产,并附上证明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件。 · 召开设立总会并制作会议记录:就设立决议、章程批准、人员选举、业务计划及收支预算批准、主事务所所在地以及许可申请的委托事项进行决议。与会人员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盖章,部分主管机关还要求提供印鉴证明书或公证。 · 提交许可申请并配合补件:按照规则第3条所列附件,向主管机关提交1号格式的申请书。若文件间的事业目的、人员或财产存在不一致,将引发补件要求,因此在提交前请务必进行交叉核对,并为可能的实地检查做好准备。 · 登记及许可后报告:检查设立许可证书(2号格式)中附带的条件和期限,申请人须在获得许可后的3周内,向主事务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财产移转证明须在获得许可后1个月内提交,登记誊本须在登记后10日内提交。
法人设立许可申请书(文化体育观光部及韩国遗产服务关于非营利法人设立与监督规则第1号格式) · 记载创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及履历的证明文件(若创始人为法人,则需提供其名称、主事务所、代表人详情及章程) · 拟设立法人的章程 · 财产清单及证明出资情况的申请文件(财团法人需区分基本财产和运营财产) · 相关财政年度的业务计划及收支预算 · 记载拟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及履历的证明文件及就职同意书 · 设立总会会议纪要(若发起人为法人,则需提供其设立决议证明) · 会员名单(含入会日期及会员类别)及活动记录(用以证明具备开展项目的能力)
确认设施类型及是否需要设立基金会:只有基金会可以获得法人墓地许可;若私人安葬设施存放500人以上的遗骸,则需要设立基金会。由于公法人和宗教团体也可以创建法人自然葬园,请在确定设施类型、规模和预期使用者后,再决定是否设立。 · 审查场地限制:利用各地块的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和地籍图,检查场地是否属于限制性绿地、水源保护区、住宅区、商业区或工业区、路边或河流区域、农业振兴区、森林保护区或军事设施保护区,并确认是否具备道路通行条件。 · 整理捐赠财产:由于完成设立许可或申报文件的前提是设施场地和骨灰堂建筑必须归财团所有,因此需检查土地登记簿中的抵押和假扣押情况,并准备分为基本财产和运营财产的财产清单及捐赠承诺书。 · 申请设立许可:向主管直辖市或道提交设立财团许可申请书,随附章程、财产清单及证明文件、事业计划书和收支预算书、理事就职承诺书以及创立大会会议记录。主管机关将审查其可行性及财务基础。 · 管理财产移转及登记期限:获得许可后,应立即将捐赠财产移转至财团名下,并在一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交移转证明。设立登记必须在获得许可后的3周内于总部所在地办理,并在登记后10日内向主管机关报备。 · 设施设立许可或申报及竣工检查:向设施所在地市、郡或区提交申请,随附测量图、土壤调查报告、管理与运营计划、基础设施计划及设施布局图。对于墓地和自然葬,在确认工程竣工后颁发许可证书,并在运营期间将部分使用费和管理费收入列为管理准备金。
法人设立许可申请书(根据卫生福利部及韩国疾病预防控制厅《非营利法人设立与监督规则》第1号格式) · 章程(载明设立及管理法人墓地、奉安设施或自然葬地为目的) · 财产清单(分为基本财产与运营财产)及财产证明与出资承诺书 · 本财政年度的业务计划书及收支预算表 · 发起人个人资料、简历及创立大会会议记录(若宗教团体等法人出资,需提供设立决定文件) · 拟任理事(监事)的个人资料、简历及就职同意书 · 土地登记簿誊本、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出资土地的地籍图或林地图及通行道路状况资料 · 设施阶段申请:适用的墓地设立许可申请书(殡葬事务法施行规则第5号格式)、火葬设施(纳骨堂)设立报告(第7号格式)、奉安设施(奉安墓、塔、壁)设立报告(第8号格式)或法人自然葬地设立许可申请书(第17号格式)
确定许可类型:修改章程需要申请章程变更许可,而出售、捐赠、租赁、交换或质押基本财产需要申请处分许可。因此,首先需确定是否两者都需要,例如在医院搬迁的情况下。 · 检查人员构成:确认董事人数在5至15名之间且有2名监事;确认董事中的亲属比例不超过四分之一,且监事不得为董事的亲属。若为新任命人员,还须在7日内提交人员任命报告。 · 董事会决议:根据章程规定的通知及法定人数规则通过议案,并将议案内容、出席董事及决议结果记录在会议纪要中,作为申请附件提交。 · 准备变更申请:收集变更理由书、附有新旧对照表的章程修正案草案以及董事会会议纪要;若经营计划或收支预算发生变化,还需附上带有对照表的修订后计划及预算,并提交至主管市/道。 · 准备处分申请:收集变更理由书、附有评估报告的财产清单、说明目的、预计价格、方式及减少财产如何补充的说明文件,以及处分财产与总财产的对比表,并于处分前一个月提交。若涉及抵押,还需增加还款计划、担保金额、债权人及债务状况文件。 · 许可后的执行与报告:市/道可能会在处分许可中附加条件,请务必按照这些条件履行合同。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申请人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在登记后7日内向市/道提交登记报告。
医疗法人章程变更许可申请书(医疗法实施规则,第31号格式)或基本财产处分许可申请书(医疗法实施规则,第32号格式) · 章程变更或基本财产处分的理由书 · 附有新旧条款对照表的章程修正案草案(用于变更) · 决议变更或处分的董事会会议纪要 · 附有对照表的修订后经营计划及收支预算(若计划或预算发生变化) · 拟处分财产清单及评估报告(针对交换,涵盖双方财产) · 说明处分目的、用途、预计价格、处分方式以及减少的财产将如何补充,并对处分财产与总财产进行比较的文件 · 还款计划、担保金额及债权人详情、企业债务状况及未偿债务证明(针对抵押)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National Tax Service
确认资格与不适格事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民法》规定的非营利法人、非营利外国法人、社会合作社,以及公共企业以外的公共机构。自指定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指定;在指定当年或前一年,如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的名义开展过支持特定政党或特定人员的活动,也不得指定。 · 修改必备章程条款:须载明收益用于公共利益而非成员、直接受益人不特定、解散时剩余财产的归属,以及每年募集的捐款及其使用情况须在网站上公开等条款。如需修改章程,须事先取得主管机关的批准。 · 开设网站并链接举报渠道:开设法人网站,并链接至反腐败与民权委员会、国税厅或主管机关等至少一个监督公益违规行为的机关的举报网站。未设置该链接的,即使章程齐备,也不符合要求。 · 准备推荐申请书及附件:附上设立许可证、章程、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本年度预算、指定期间的捐款募集事业计划书,以及代表人的遵守承诺书。成立未满3年的法人,须提交现有的财务报表、预算以及截至申请前一个月的每月收支明细表。 · 在季度截止日前提交:须在季度最后一个月之前两个月的10日前,向国税厅厅长或总机构所在地管辖税务署署长提出申请。国税厅厅长于季度最后一个月之前一个月的10日前,向企划财政部长官推荐符合条件的法人,并公告指定结果。 · 准备重新指定:指定不会自动续期,因此期间届满后须重新提交推荐申请。如在期间届满后2年内被重新指定,使期间达到6年,则提交有关捐款募集及支出的公益活动报告书,以代替承诺书。
公益法人推荐申请书(《法人税法施行规则》第63-5号书式) · 设立许可(社会合作社设立认可证) · 章程(含公益使用、剩余财产归属及捐赠公开条款) · 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及当年度预算 · 申请前一个月为止的月度收支明细表(成立未满3年的情形) · 指定期间的捐赠募集事业计划书 · 代表人公益法人遵守承诺书(同规则第63-6号书式) · 捐赠募集及支出的公益活动报告书(以6年期间重新指定时)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d Safety · Competent metropolitan city or province
确认是否需要登记:请确认您是否通过广告、信函或网络向不特定公众募集金钱或物品,以及目标金额是否达到1,000万韩元以上。会费、宗教团体为自身活动向信徒收取的资金,以及向校友会等团体成员收取的款项不属于捐款。 · 确认登记机关及欠格事由:募集金额超过10亿韩元或募集目的属于《施行令》第1条之2第4项的,向行政安全部登记;其他情形向主事务所所在地的广域市或道登记。未成年人、未复权的破产人、刑期执行完毕后未满2年者以及登记被撤销后未满1年者不得登记,代表人或干部属于上述事由的团体同样适用。 · 编制募集计划和使用计划:须载明募集目的、捐赠品种类、目标金额、募集地区及方式、1年以内的募集期间及保管方法;使用计划中须载明预计募集费用、使用方法及使用期间。募集费用须在《施行令》附表1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使用期间须自募集期间开始之日起2年以内确定。 · 开设专用账户并申请登记:开设募集与使用专用的独立账户,将登记申请书连同计划书及附件提交至登记机关,或通过捐赠综合管理系统提交。登记机关审查公益适合性、欠格事由及项目执行能力后,签发登记证。 · 公示与收款管理:开始募集时,须在募集现场公示登记机关、登记编号、募集目的、是否适用税收优惠及募集费用比例。仅可在公共场所、通过专用账户或在线网络接收捐赠,并登记入账,向捐赠者开具收据。 · 结束报告及使用明细报告:期间届满或达到目标金额时须立即停止募集,并在30日以内提交附有专用账户余额证明的结束报告。使用结束后,须在60日以内提交募集及使用明细报告;募集金额超过1亿韩元的,须附上审计报告。
捐赠募集登记(变更登记)申请书(《捐赠金品募集与使用法施行令》附件第1号表格) · 募捐计划书(目的、募捐财物种类、目标金额、区域、方法、期间、保管方法) · 募捐财物使用计划书(预计募捐费用的明细及筹措方式、使用方法及期间) · 章程、规约或规则副本(适用于法人及团体) · 专用账户存折副本 · 募捐场所所在地相关资料(设立募捐场所时) · 中央行政机关首长的募捐登记推荐书(适用于《施行令》第1条之2第4项规定的目的)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对象为欲设立普通合作社、社会型合作社或任意团体的成员。
Metropolitan or provincial cooperative division · Central authority responsible for the principal business · Competent Tax Office
Ministry of Planning and Budget · Central authority responsible for the principal business
Cooperative Portal · Hometax
选择类型:以事业取得收益的一般合作社向市、道申报;主营业务服务于地区社区项目或弱势群体就业等社会目的的社会合作社须取得设立许可;不具有法人资格而运营的团体则为非法人团体。受理机关和处理期限因类型而异。 · 发起人与章程:具备成员资格的五人以上成为发起人,章程中必须载明目的、名称及主事务所、成员资格、一股出资额及缴纳方法、盈余处理、理事等法定事项。名称中必须含有“合作社”字样,且不得与其他合作社的名称重复或混淆。 · 创立大会的通知与决议:在提前至少7天通知日期、地点、成员资格及表决事项后,召开创立大会,并就章程、事业计划及预算、理事选举和设立费用作出决议。须有会前提交设立同意书者的过半数出席,并经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同时选出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名以上理事和1名以上监事。 · 提交设立申报:向市长或道知事提交设立申报书,并附章程副本、创立大会通知及会议记录、理事名单、事业计划、收支预算、出资股份相关文件以及同意人名单。要求补正的,期限最长为20天,申报确认证书在提交补正后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4天内签发。 · 出资缴纳与登记期限:收到申报确认证书后,发起人应立即向理事长移交事务,理事长确定出资缴纳日期。设立登记须自缴纳完毕之日起14天内在主事务所所在地办理完毕,且单个成员的股份不得超过总股份的30/100。 · 社会合作社与非法人团体:社会合作社须向其主要业务的主管中央行政机关提交设立许可申请,在60天内收到处理结果通知,并在获得许可后60天内办理设立登记。非法人团体保管章程、创立会议记录及代表人任命文件,在以团体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或领取唯一识别号证明时使用这些文件。
合作社设立申报书(《合作社基本法施行规则》附件第2号格式) · 社会合作社设立认可申请书(《合作社基本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8号格式,含证明主营业务符合认可标准的材料) · 章程副本 · 创立大会通知书及会议记录副本 · 理事、监事等干部名单(附件第3号格式)及事业计划书(一般合作社适用附件第4号格式) · 收支预算书(一般合作社适用附件第5号格式)及载明每股金额和各社员认购股数的文件 · 发起人及同意人名单(附件第6号格式) · 任意团体:会规、创立会议记录及代表人选任文件(无规定的申报格式)
普通合作社为申报程序,社会型合作社为许可程序。受理后之补正·审查期间依类型与主管机关而异。
我们为一般合作社准备公司章程、商业计划、预算、股东大会文件和成立报告文件。志愿组织根据章程和首次大会文件的范围进行分类。
对象为准备为公益活动注册非营利民间团体的组织。
Metropolitan/provincial or central authority responsible for the area of activity
Central authority responsible for the area of activity
确认登记要件:确认受益对象是否为不特定的多数公众,以及会员之间是否不存在利润分配。若主要目的是支持政党或公职候选人,或传播特定宗教教义,则无法登记。 · 确认会员及活动实绩:确认是否有100名以上正式会员,以及最近是否有1年以上的公益活动实绩。会员名册须载明每位会员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和入会日期。 · 确定登记机关:事业范围和办事机构位于2个以上市、道的团体向中央行政机关登记,其他团体向主事务所所在地的市、道登记。若办事机构和事业范围仅在人口100万以上的特别市内,则向该特别市登记。 · 准备文件:准备章程、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的大会会议记录、事业计划书、收支预算书、上一年度决算书、团体简介和活动实绩。大会会议记录须附上出席签到表和会议照片。 · 申请与现场核查:提交申请后,将在20日内连同现场核查一并决定是否登记,并颁发登记证。将住宅空间用作办公室的,在现场核查时很难获得认可。 · 登记后的变更:名称、主要事业、代表人或所在地发生变更的,应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或主要事业时,须一并提交修订后的章程。
非营利民间团体登记申请书 · 章程 · 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的大会会议记录(附出席签到表和照片) · 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 · 上一年度决算 · 团体简介及至少最近1年的公益活动实绩 · 会员名单(100名以上会员) · 办公室使用证明材料
登记要件与处理期间依活动范围对应之登记机关指南而异。应在事业开始日前先确认是否属登记对象与主管机关。
Central authority responsible for the principal business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Ministry of Planning and Budget
确认主营业务类型及主管部委:请在区域型、弱势群体社会服务型、弱势群体就业型、委托项目型及其他公益型中选择一种主营业务类型,并将负责该业务的中央行政机关确定为受理申请的机关。 · 组织发起人及资本:召集五名或以上的发起人,并确保发起人中包含至少两个利益相关群体,如生产者、消费者、雇员、志愿者和赞助商。开设医疗机构适用不同的标准,例如每家机构需有500名或以上的发起人(在人口10万以下的城市或郡,则为300名或以上),且实缴资本总额需达到1亿韩元以上(在上述地区则为5,000万韩元或以上)。 · 起草章程、事业计划及预算:章程中须包含第86条规定的强制项目、禁止向成员分配股息以及将盈余的至少30%列为法定公积金的规定;并在事业计划书(格式第19号)和收支预算书(格式第20号)中通过数据说明,主营业务应占业务总量的至少40%。 · 发出设立总会通知并召开会议:提前至少7天公开公告设立会议的日期、地点、成员资格及议程,随后由出席的过半数发起人并经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章程、事业计划、预算、官员选举及设立费用。会议选出的主席及至少三名发起人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 提交申请并回应补充要求:向主管中央行政机关提交设立许可申请书(格式第18号),并附上章程、会议通知及会议记录、官员名单、发起人名单以及主营业务证明。若韩国社会企业振兴院在审核申请后要求补充材料,须对文件及其指出的主营业务比例计算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 · 获得许可后缴纳资本并遵守登记期限:获得许可证书后,发起人应立即将事务移交给主席,并由主席设定准成员缴纳资本的日期。主席作为申请人,应在获得许可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主要办事处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完成后,主席应前往税务局办理营业登记。
社会合作社设立许可申请书(《合作社基本法》施行规则第18号格式) · 章程副本(须包含第86条规定的强制项目及不分配股息和法定公积金规则) · 设立总会通知及会议记录副本(须由主持人及至少三名设立同意人签字或盖章) · 人员名单(第3号格式,含人员履历) · 本年度社会合作社事业计划书(第19号格式)及收支预算书(第20号格式) · 载明每股出资额及各成员拟认缴股份数量的文件 · 发起人及设立同意人名单(第6号格式,须注明利益相关者类别) · 证明主要业务符合许可标准的材料(主要业务比例计算书、确认弱势群体身份的材料等)
Competent Tax Office
确认宗族身份及申请路径:确认该团体是共同祖先(如始祖或中祖)后裔的亲属组织,并决定是申请作为“被视为法人的组织”获得批准,还是作为“非法人组织”获取唯一识别号码。一旦获得批准,在批准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满3年后的纳税年度之前,该组织不得转为按个人身份处理。 · 整理成员名册及通知范围:在成员名册中登记共同祖先的成年男女后裔的出生日期和住址,并决定谁必须接收会议通知。由于判例承认成年女性后裔为成员,因此应向所有已知行踪的成员发送通知。 · 起草宗族章程:包括名称、目的、主事务所所在地、成员资格、代表人的任命及任期、会议召集与决议通过方式,以及财产的管理与处置方式。避免使用可能与个人姓名混淆的名称;若申请认定为法人组织,章程必须注明利润不向成员分配。 · 召开全体会议并制作会议纪要:发送召集通知,召开会议,通过章程并任命代表人,随后制作会议纪要,注明出席人数及投票结果,并附上代表人的就职确认书。保留通知发送记录。 · 整理财产及主事务所文件:收集以宗族名义持有或由宗族管理的土地及林地登记证,并编制财产清单;对于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宗族财产,需附上说明其持有原因的文件。若主事务所为租赁,需准备租赁合同副本。 · 代表人申请及补充材料:宗族代表人将申请书连同章程、会议纪要及任命文件,提交至主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局。若税务局要求补充关于组织实质或代表人任命的材料,则需修订章程或会议纪要并重新提交。
由宗族代表人提交的认定为法人组织申请(《国税基本法实施规则》第6号格式)或非法人组织唯一识别号码申请(《增值税法实施规则》第4号格式) · 宗族章程(名称、目的、成员资格、代表人任命、全体会议、财产管理) · 全体会议召集通知及寄送记录 · 全体会议纪要(章程通过及任命代表人决议) · 代表人就职确认书及身份证件 · 成员名册(含出生日期及地址) · 宗族财产清单及不动产登记证(含说明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宗族财产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 主事务所租赁合同副本(如为租赁)
确认成立及任命义务:一旦产生区分所有权,管理协会即自动成立;当区分所有权人达到10名或以上时,必须任命一名管理人。在预售阶段由销售方管理建筑;一旦至少一半的潜在购买者完成了产权转移,销售方必须通知所有权人召开会议以制定管理规约并任命管理人。若尚未任命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任命临时管理人。 · 决定召集人并准备通知:由管理人召集会议;若无管理人,则可由至少五分之一的区分所有权人召集。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整理所有权人名单,并在会议(或规约规定的期限)前至少1周发送附有明确议程的通知。若议程涉及管理规约,必须包含提案文本,且通知中必须注明可以通过书面、电子或委托方式进行投票,并说明具体操作方法。 · 召开会议并表决决议:原则上,会议主持人应为召集会议的管理人或业主中最年长者。任命管理人需经过半数业主及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制定或修改管理规约需经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及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除非管理规约另有规定,否则表决权按各单元的持分比例行使,同一单元的共同业主应指定一人行使表决权。 · 制作会议记录并考虑书面决议: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过程及结果,并由主持人及至少2名区分所有权人签字盖章。若难以召开会议,经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及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的书面或电子协议,可视为会议决议,因此需核对各项议程的表决门槛以选择相应方式。 · 提交管理人任命通知:对于拥有50个以上区分所有单元的建筑(不包括强制管理公寓综合体及已登记的大型商店),应在任命后30日内,向建筑所在地市长、郡守或区长提交管理人任命通知,并附上会议记录、管理规约、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或法院任命临时管理人的裁定书等任命证明。 · 申请唯一识别号码证书并注意任职后职责:管理人应向建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会议记录、管理规约、任命文件及成员名单进行申请,以便协会开设银行账户并收取管理费。任命后,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召开定期协会会议,并应核实该建筑是否需要进行审计。
管理人任命通知(根据《公寓建筑所有权及管理法》施行令规定的独立表格;适用于拥有50个以上区分所有单元的建筑) · 协会会议通知及送达记录(挂号信收据、张贴照片等) · 区分所有权人名单(基于不动产登记簿,包括指定的投票代表) · 书面或电子投票指南、委托书及书面决议书表格 · 协会会议记录(出席情况及委托情况、各议程投票情况,由主持人及至少2名业主签字盖章) · 管理规约(草案)及制定该规约的决议 · 管理人员任命决议及管理人员身份证件,如适用,还需提供法院任命临时管理人的决定书 · 唯一识别号码申请(税务局表格,由管理人提交)
检查批准条件:确认是否存在章程或细则、是否已任命代表或负责人、会费和资产是否存放在团体名义而非个人名义的账户中,以及收入是否不向成员分配;然后规划如何通过文件来填补任何缺失项。 · 起草章程(细则):规定名称、目的、主要办公地点、成员资格及退出、人员及任期、大会的召集与决策方式、财产与会计、以及解散时剩余资产的归属。编写目的条款和会计条款,使禁止向成员分配收入的规定清晰明确。 · 召开设立股东大会并制作会议纪要:向创始人或成员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会议、通过章程并委任代表,并制作记录出席情况、各议案表决结果及签字的会议纪要,连同代表的就职确认书一并准备。 · 整理总部及资产文件:准备租赁合同副本或业主同意使用场所的书面同意书,并将团体的银行账户余额及其他资产汇总成资产清单。若使用代表的住所作为总部,须明确注明。 · 代表提交批准申请:团体的代表通过Hometax或亲自向总部所在地税务局提交法人格认定组织批准申请,并附上章程。税务局局长将在申请后10日内通知结果;如被要求补充材料,须修改章程或会议纪要后重新提交。 · 批准后的管理:使用唯一编号证书开设团体名下的银行账户,向税务局申报代表或管理人员的任何变更,并保存每次章程修订和人员变更的股东大会纪要,以证明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法人格认定组织批准申请(《国税基本法实施规则》附件第6号表格),由团体代表提交 · 章程或规章(名称、宗旨、成员资格、负责人、股东大会、财产与会计、解散时的资产归属) · 设立股东大会通知及寄送记录 · 设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章程通过及代表委任) · 代表的就职确认书及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成员名册(姓名及联系方式)及负责人名单 · 总部租赁合同副本或场所使用书面同意书 · 资产状况文件(团体的银行存折复印件及财产清单)
确认资格:根据加盟协议核实每位成员是否与同一特许经营商签订协议并使用相同的商业标志。拥有多个商业标志的特许经营商,每个标志需要设立一个单独的协会;混合了不同标志加盟商的协会不符合注册要求。 · 检查成员规模:将当前的成员名单与已颁布的修订版施行令中的数据进行对比,查看成员是否达到使用相同商业标志的所有加盟商的法定比例,或达到规定的最低成员人数。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标准即可。 · 准备章程、成员名单和全体会议纪要:将名称和目的、成员资格、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议和决策规则写入章程或细则;在全体会议纪要中记录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以及章程的通过情况;并准备一份显示每个加盟店店名和所在地的成员名单。 · 准备并提交注册申请: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生效日之后,将载明注册事项的申请书连同章程和成员名单一并提交给公平交易委员会。《法案》允许将注册工作委托给韩国公平交易调解机构或其他机构,因此必须根据施行令确认接收机构及申请表格。 · 回应补件要求并申请咨询:收到补件要求后,将其添加到成员名单和会议记录中,并在登记后就加盟商的交易条款向特许人申请咨询。若两个或多个已登记的协会提出申请,特许人应优先与加盟商人数较多的协会进行咨询。 · 管理变更登记:当代表人、董事或成员等总统令规定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若未进行变更登记或不再符合登记条件,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听证后可以注销登记。
加盟商协会登记申请书(法定格式,以修订后的施行令为准) · 章程或细则(包括名称和目的、成员资格、代表及董事,以及会议和决策规则) · 成员名单(包括成员人数及各分店的商号和地址) · 证明成员为使用相同商业标志的加盟商的材料(加盟协议副本等) · 决议选举代表及董事以及通过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主要办公地点证明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Competent Registry Office
Internet Registry Office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确认投资人的农民要件:经营1,000㎡以上农地、每年销售1,200,000韩元以上农产品,或每年从事农业90天以上的农民,须作为投资人参与。可通过农民确认书或农业经营体登记证明予以证明。 · 设计投资比例与经营目的:分配股份时须遵守非农民投资限额,并在被认定为农业的范围内设定经营目的,如农场经营、农产品的流通、加工和销售以及农业作业服务。 · 准备公司章程与会议记录:起草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发起人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以体现农民投资和经营目的要件。法律上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应根据支援项目计划确定规模。 · 设立申报与登记:向主事务所所在地的市、郡、区提交农业公司法人设立申报,自收到申报证明之日起14日内办理设立登记,然后办理营业登记。 · 农业经营体登记及变更管理:申请政策资金、扶持项目和税收减免,需要在国立农产品品质管理院登记为农业经营体。名称、目的、投资额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提交变更申报,且每当股份变动时,须重新确认农民要件。
农民投资人的农民确认书或农业经营体登记证 · 公司章程 · 股东名册、发起人及董事会会议记录 · 向市、郡、区提交的设立申报(设立登记时附申报证明) · 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及印鉴证明 · 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或土地及设施相关文件 · 设立后:法人登记簿誊本、营业执照(用于农业经营体登记)
Competent Registry Office · Competent Tax Office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确认成员构成:必须由5名以上农民或农业协同组合等农业生产者团体作为成员。设立登记时需提交证明成员为农民的文件,如农业经营体登记证明或农民确认书,请提前备齐。 · 章程与创立大会:在章程中载明事业目的、出资方式、成员加入与退出、表决方式及盈余分配等内容,在创立大会上通过章程,选举代表理事和理事,并制作会议记录。 · 办理出资:进行现金出资,以及农田、草地等实物出资。各成员的出资金额、职责以及退出时的股份处理,应与章程保持一致。 · 设立申报与登记:向主事务所所在地的市、郡、区提交设立申报,并自领取申报证之日起14日内,附上申报证申请设立登记。 · 营业登记与农业经营体登记:登记完成后,到税务署办理营业登记,并登记为农业经营体(法人)。政策支持和税收减免仅在完成该登记后适用。
章程 · 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 成员名册及出资明细 · 证明各成员为农民的文件(农业经营体登记证明、农民确认书等) · 向市、郡或区提交的设立申报(设立登记时附申报证明) · 高管就任承诺书及身份证明文件 · 以实物出资的:农地或草地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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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公司形式:若至少有5名渔民或渔业生产者组织共同进行生产和销售,请使用渔业协会法人(法案第16条第2款);若您需要公司形式(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或希望接受非渔民投资,请使用渔业公司法人(法案第19条)。根据《施行令》第13条,若协会法人的成员人数降至5人以下且在1年内未能恢复,则该协会法人将被解散,因此请提前考虑可能的退会情况。 · 确认成员与投资:根据《施行令》第14条,协会法人的准成员是指提供生产资料、技术或资本的人员,或者是其渔产品的批量终端用户、分销商和加工商,他们在股东大会上没有投票权。对于公司法人,请通过每位投资者的金额表来核实非渔民投资是否在《施行令》第18条规定的限额内;投资形式可以是渔场、现金或实物资产。 · 起草章程:根据施行令第12条,内容须包括名称、目的、业务、办事处所在地、成员资格及入会、退会及除名、股份计算、支付方式及每位成员的投资上限、损益处理、准备金、会计年度、股东大会及人员、以及解散事由。由于《商法》适用于本法未涵盖的事项,公司法人应根据所选的公司形式进行起草。 · 召开创立大会并整理投资文件:创立大会(公司法人的发起人会议)通过章程并选举人员,并制作会议纪要。同时准备成员、合伙人或股东及人员名单、载明每单位(股份)金额及各人持有单位数的文书、投入资产声明书,以及确认渔民或渔业生产者组织身份的文件。 · 提交设立报告:向总部所在地市长、县知事或区长提交设立报告,协会法人使用施行规则第12号表格,公司法人使用第22-3号表格,并附带相关附件。受理与否将在收到后20日内通知,补正请求的期限最长为20日,若未按时补正,报告可能会被退回。受理后将核发报告确认书。 · 设立登记与实体登记:申请人必须在总部所在地的登记所完成设立登记并提交,以便法人成立。随后,向地方海洋水产局提交渔业经营实体登记申请;渔业法人需具备渔业或水产养殖经营活动记录,登记有效期为3年,且变更事项必须办理登记。营业登记需直接向税务局申请。
设立报告(根据《促进及支持农业渔业经营实体法》施行规则,渔业协会法人使用第12号表格,渔业公司法人使用第22-3号表格) · 章程(包括施行令第12条要求的项目) · 成员、合伙人(股东)及管理人员名单 · 成立大会会议纪要(针对法人公司,即成立会议或发起人会议) · 确认每位成员(合伙人、股东)为渔民或渔业生产者的证明文件 · 载明每位成员、合伙人或股东持股单位及每股金额的文件 · 投入资产声明书(渔场、现金、实物资产) · 成立后提交的渔业经营实体登记申请(同施行规则第3号或第4号表格)
我们为英国合作公司和渔业公司准备并提交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文件和成立报告。如果您在成立公司后需要注册渔业业务,我们还将准备相关申请文件。
确定申请类型:判断申请人属于森林所有型(未满55岁;拥有3公顷以上森林、租赁10公顷以上国有或公有林,或为个体示范林经营者的子女),还是林产品栽培型(生产规模达到或超过公告的标准规模),并确认森林面积及权利人是否符合要求。 · 整理培训及森林经营计划材料:拟开始栽培林产品的申请人,须准备至少40小时林业培训的结业证明(在线培训最多认定20小时)或林业相关专业的毕业证明;森林所有型申请人须准备其森林经营计划的批准文件。 · 编制事业计划:确认作物及栽培地的标准规模后,编制包括事业名称、事业期间、方向、投资计划、各事业进度安排、产品销售计划及预期效果在内的计划。选定后,市、郡、区厅将按照该进度安排进行实地访问。 · 编制并提交选定申请:整理林业后继者选定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并代为提交至林地或栽培地所在的市、郡、区。林地或栽培地跨两个以上市、郡、区的,向面积占比最大的一方申报。 · 要件审查及证书颁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审查要件,并向选定机关推荐申请人,符合要件的,由选定机关颁发林业后继者证书。就林地或栽培地与其他地区协商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因此被要求补正时,请及时补充材料。 · 选定后的培训及政策资金申请:林业后继者须自选定之日起3年内至少完成一次20小时以上的培训。申请林业事业综合资金的,须向事业管理机构提交事业申请书及事业计划书;补贴连带贷款申请金额达3000万韩元以上的,由山林组合进行可行性审查和信用调查。
林业后继者选定申请书(《林业后继者选定及示范林业经营者指定程序规定》附件第1号表格) · 证明林地所有权、国有林或公有林租赁,或者栽培地所有、租赁、出租的材料 · 以家庭成员名下的林地或栽培地申请时,用于确认户籍关系(家庭关系)的材料 · 山林经营计划认可材料(《山林资源的造成与管理法》第13条;林地所有型) · 林业培训40小时以上结业证明,或林业相关大学院系毕业证书、林业高中毕业证书(拟开始林产品栽培者提交) · 事业计划书(事业名称、期间、方向、投资计划、日程、销售计划、预期效果) · 林业事业综合基金事业申请书(《林业事业综合基金执行指南》附件第3号格式;申请政策性资金时提交) · 委托书(由行政士提交时)
对象为就公益事业之土地·建筑物·营业损失补偿进行协商,或准备征收裁决·异议裁决之所有人·营业者。
Project operator · Competent Local Land Tribunal · Central Land Tribunal
Central Land Tribunal
查阅补偿方案并对清单提出异议:在不少于14天的查阅期间内,核对土地及物件清单中的面积、地目、用途以及是否遗漏构筑物或树木,并向事业施行者提交书面异议。如从未收到方案通知,在协商完成之前均可提出异议。 · 推荐评估机构:土地所有人可在查阅期间结束后30天内推荐评估机构。推荐时须附上占相关土地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所有人及全体所有人过半数的同意证明,因此需在此期间收集邻近土地所有人的同意。 · 协商期间整理资料:在补偿协商请求书载明的协商期间(除有特殊理由外不少于30天)内,逐项对比评估结果与补偿项目。营业损失须以销售、租赁及许可记录佐证,剩余土地损失须以位置、形状及用途记录佐证。 · 申请裁决:公告事业批准后,若协商期结束仍未达成协议,应亲自或通过挂号邮件向事业实施人提交裁决申请书。事业实施人须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征收委员会申请裁决。 · 申请收购或征收剩余土地:若剩余部分土地难以按原用途使用,可请求事业实施人收购;如未能就收购达成协议,须在事业完工日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土地征收委员会申请征收。自事业完工之日起满1年后,不得再请求赔偿剩余土地的价值减损。 · 对征收裁决提出异议:自收到裁决书正本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申请书连同裁决书副本提交至中央土地征收委员会(地方土地征收委员会的裁决须通过该委员会提交)。提出异议并不会停止事业或征收,因此需同时安排好搬迁日程。
异议申请书(《公益事业土地征收及补偿法实施细则》附件第21号格式,用于对征收裁决提出异议时) · 裁决申请书(须载明同法实施令第14条规定的事项;无规定格式;亲自提交或通过挂号邮件提交) · 对土地及物件清单的异议、收购或征收剩余土地的申请(无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提交) · 补偿方案通知书、土地及物件清单、补偿协商申请书 · 征收裁决书正本及显示收件日期的邮寄送达记录 · 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土地台账、建筑物台账、地籍图 · 现场照片、建筑物及树木清单、鉴定评估结果通知书 · 营业损失:营业执照、营业许可证或申报证、租赁合同、销售记录
协商补偿、征收裁决、异议裁决为顺序程序。异议申请与补偿金增减之诉讼期间之起算点以裁决书·通知书为准计算。
编制土地补偿咨询意见以及征收决定和异议决定相关的申请/意见文件。该服务不包括整个评估和赔偿谈判。
确认许可要件及视为许可事项:通过土地利用计划确认书确认用途地域、各地域允许的规模,以及是否需要经过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在此阶段,还须确定私设道路开通许可、道路占用许可、道路连接许可等其他许可,是否与开发行为许可一并办理。 · 准备并提交申请:在《开发行为许可申请书》(施行规则第5号书式)中附上土地使用权证明、总平面布置图,以及防灾、防污染、景观和绿化方面的设计文件及费用明细,提交至区政府;也可通过国土利用信息系统进行电子申请。 · 视为许可文件及许可条件:如需同时取得其他法律规定的许可,须将相关法律要求的文件与开发行为许可申请书一并提交(法第61条)。许可机关拟附加基础设施或防灾方面的条件时,须事先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届时需提交书面意见。 · 竣工检查:土地形质变更、构筑物设置或土石采取完成后,应及时提交《开发行为竣工检查申请书》(第6号书式),并附竣工照片,必要时还须附地籍测量成果图。对于建筑物,依据《建筑法》的使用批准可替代本检查。 · 土地分割与地目变更:当地块部分用途发生变化或出现变更地目的事由时,须自该日起60日内向地籍主管机关申请。需要分割许可的土地须附分割许可证复印件,地目变更须附证明工程竣工的文件复印件。 · 提交开发费用报告书:属于开发负担金征收对象的项目,须自评估期间结束之日起40日内提交报告书,并附施工、设计和测量费用的证明材料。区政府在收到报告书后60日内预先通知预计征收金额,对此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事前审查请求。
开发行为许可申请书(《国土计划与利用法施行规则》第5号书式) · 开发行为竣工检查申请书(同一施行规则第6号书式)及竣工照片 · 土地分割及地目变更申请书(《空间数据建设与管理法施行规则》第75号书式) ·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使用他人土地时须提供土地使用同意书) · 总平面布置图等事业资料,以及防灾、防污染、景观及绿化的设计文件和费用明细 · 拟废止、替换或新设的公共设施的清单、图纸及费用明细(土地形状变更及土石采取) · 地籍测量成果图(涉及土地分割或登记转换时) · 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税务发票等费用证明材料的开发费用明细书
确认财产类别:通过土地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和地籍图核对所有者(国家、市、郡或区)及管理机构,并询问该土地属于行政财产还是普通财产。国有土地与公有土地适用的法律、协商合同的依据及申请机构均不相同,因此请先进行区分。 · 整理占用证据:汇编现场照片、地籍调查数据、建筑登记簿和财产税记录,以展示建筑物或院落所覆盖的面积以及占用开始的时间。对于旧道路或水沟,还需展示其是否仍保留通行或排水功能。 · 申请废止公用用途:对于行政财产,向主管中央机关(针对公有财产,为市、郡或区级办公室)提交申请,说明该土地已不再用于行政目的。可能需要先取得道路面积废止通知或已登记农业渠道的废止批准,请向管理机关确认。 · 审查购买理由并申请:一旦变为一般财产,请检查是否适用《施行令》第40条第3款规定的协议合同土地(由私人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宗教团体使用的财产、耕种5年以上的农田)。若是,请向管理或处置机关提交《国有财产法施行规则》1号格式的购买申请(办理期限为20天)。对于公有财产,请先检查地方条例的要求。 · 审查租赁申请:若不符合购买条件或购买并不紧迫,请使用相同的1号格式申请租赁一般财产。土地的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必须在租期结束前一个月申请续租,租赁费根据《施行令》规定的财产价值费率计算。 · 价格通知后的条件确认:购买的保留价格基于评估价(若登记价值为3000万韩元或以上,则取两次评估的平均值),评估后若无正当理由撤回申请,可能需要承担评估和调查费用。此外,请检查是否可以分期付款(《施行令》第55条)以及是否已征收预付补偿费。
国有财产使用许可、租赁或购买申请(《国有财产法施行规则》1号格式;公有财产使用地方政府格式) · 废止公用用途申请(针对行政财产,包括一份显示不具备通行或排水功能的现场说明) · 土地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及地籍图 · 地籍调查结果或显示占用区域的现场照片及布局图 · 占用建筑的建筑登记簿及财产税缴纳记录 · 占用开始时间的证据(航拍照片、过去的建筑及税务记录、邻居确认书) · 租金分期缴纳申请书(如适用,请使用《国有财产法》施行规则第2号格式) · 身份证件(委托代理申请时需提供委托书及印鉴证明书)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辖区市·郡·区政府 · Metropolitan or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Appeals Commission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d Safety
确认补偿金明细及期限:请在补偿金通知书中确认被征收的面积、占用期间,以及所适用的公示地价和费率。请记录收到通知书的日期,以便计算90日的行政复议期限。 · 审查占用事实:仅凭存在相邻建筑物不足以认定构成占用,关键在于您是否确实实际排他性地使用了该土地。请利用地籍图、测量资料和现场照片,将占用面积和边界与通知书进行比对。 · 核查时效与计算错误:按年度划分征收期间,确认是否包含超过5年的部分,并重新核算面积、地价及费率的适用是否正确。道路用地等部分土地,在管理机关取得所有权之前也可能被征收,因此还需核查土地的性质。 · 核查程序瑕疵:确认处分作出前是否已事先通知并给予提交意见的机会,以及处分是否载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已有因遗漏事先通知、未说明理由而撤销全部征收的裁决。 · 编制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就占用、时效、计算错误和程序瑕疵中适用的主张,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整理后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须自知悉处分之日起90日内或自处分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 通过租赁或购买解决根本问题:若在争议之外仍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可考虑签订租赁合同或申请购买。若置之不理,下一期间的赔偿金将再次被征收。
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法施行规则》附件第30号书式) · 赔偿金通知书(处分通知书) · 事先通知及意见提交文件(如已收到) · 地籍图、测量资料及土地登记簿 · 现场照片及占用成因相关资料 · 建筑物登记簿及相邻建筑物的其他资料 · 现有租赁合同及缴费记录(如有)
我们将审查国家和公共土地补偿的占用、面积、期限和计算依据,并准备行政复议书。后续贷款/购买申请将单独处理。
确认保护区域及保护区域内的状况: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和公告,确认该地块是否位于指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区域内,或位于由条例划定的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区域内。每项文化遗产均已公开告示具体的行为标准,因此请先将拟建建筑物的高度和规模与这些标准进行对照。 · 确认许可类型及许可机关:在保护区内新建或扩建建筑物、栽植或砍伐树木、挖掘或填土,须取得现状变更许可(第35条第1款第1项);在保存区域内实施可能影响景观或文物保存的行为,须依第2项取得许可。设置说明牌或警示牌等总统令规定的轻微行为,由市长、郡守或区长许可;市、道指定文物则按照条例程序办理。 · 编写申请书及计划书:保护区内的现状变更使用施行规则第19号书式,保存区域内的行为使用第19-2号书式,须载明文物的名称、类别和所在地以及行为的具体内容。现状变更计划或行为计划应载明工程的位置、规模和方法及其对文物的影响。 · 核对图纸及现场照片:须附位置图、总平面图等相关图纸及现场照片;在保存区域内进行挖填土或设置设施的,须提交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以及场地横断面图和纵断面图。设计图纸另行编制;属于《建筑法》第14条规定的报告对象建筑物的,保存区域行为许可可省略图纸。 · 通过市、郡、区提交并应对补正:申请书经主管市长、郡守或区长呈送韩国文化遗产厅厅长,并由其通知市、道知事。补正期间不计入30日的处理期限,故请尽快提交补正材料,并确保数据与计划书及图纸一致。 · 应对审议并领取许可:必要时将进行专家调查和委员会审议,如进行审议,须在审议结束后7日内通知结果。请按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期限和条件施工,如需变更许可事项,须使用第22号书式申请变更许可。
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现状变更许可申请书(《文化遗产保护及利用法实施规则》第19号书式)或可能影响国家指定文化遗产保存的行为许可申请书(同规则第19-2号书式) · 变更计划书或行为计划书 · 显示变更内容的相关图纸,如位置图、总平面图(另行编制) · 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以及场地横纵断面图(在保护区域内进行挖土、填土或设置设施时,另行编制) · 现场照片 · 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及地籍图(用于确认保护区域或保存区域状况) · 变更许可申请书(同规则第22号书式)及变更事项相关材料(变更已获许可事项时)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确认矿业登记簿上的权利:向矿业登记所申领矿业登记簿誊本,核对矿物种类、矿区位置、登记编号、属于探矿权还是采矿权、存续期限、是否存在抵押权或处分限制,以及是否有共同权利人。如登记簿上权利人的姓名或地址与现行身份证件不一致,应先申请办理权利人信息变更登记。 · 确认可转让性及所承接的义务:探矿权只能作为继承、转让、欠税处分或强制执行的对象,采矿权还可作为租矿权或抵押权的对象。共同权利人的份额须经其他共同权利人同意方可转让,外国人仅在《矿业法》第10-2条规定的情形下方可持有矿业权。由于权利和义务随矿业权一并转移,请确认提交勘探计划(自探矿权登记起1年内)或申请批准采矿计划(自采矿权登记起3年内)尚余多少时间。 · 准备买卖合同书及转移登记申请书:买卖时使用规定格式制作买卖合同书,赠与时制作赠与合同书,并在转移登记申请书中填写矿物名称、矿区所在地、登记编号、登记原因及其日期。登记义务人与登记权利人均须签名或盖章,共有采矿权的,全体共有人须共同签名。权利表示或申请人与矿业登记簿相比哪怕有一个字不同,申请也不予受理。 · 整理身份证明文件及税款缴纳凭证:须附登记义务人提供的以下文件之一:带有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印鉴证明书或签名确认书;买卖时,按表格注意事项要求提供载明全部买受人的不动产买卖用印鉴证明书。同时提交以登记名义人名义缴纳的登记许可税及地方教育税的缴纳通知书和缴纳证明书。 · 向矿业登记所提交及处理补正:将申请书及附件提交至矿业登记所后,登记组对照矿业登记簿进行核对,记录转移登记并通知结果;表格上载明的办理期限为2日。继承的,继承人使用继承转移登记申请书单独申请,并附基本证明书和家族关系证明书;若仅同一顺位继承人中的部分人继承,则须另附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书或放弃证明。
因买卖、赠与或遗赠而办理探矿权或采矿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书(《矿业登记法施行令施行规则》第7号格式) · 探矿权或采矿权买卖合同书(同规则第8号格式)或赠与合同书(第9号格式) · 登记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一份(带有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印鉴证明书或签名确认书;买卖时为载明全部买受人的不动产买卖用印鉴证明书) · 登记许可税及地方教育税的缴纳通知书和缴纳证明书 · 矿业登记簿誊本(用于核查权利及抵押情况) · 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书(转让共有人持分时) · 继承:继承转移登记申请书(同规则第5号格式)、基本证明书及家族关系证明书、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书或放弃继承证明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我们将准备1栋避难房和1块农田的施工报告以及安装后的农田台账登记文件。调查/预先通知意见表将以单独的格式准备,并与实际的住所改建报告区分开来。提供图纸和施工材料,但设计、施工和现场访问是分开的。
确认通行路线及相邻道路:通过土地台账和地籍图确认通行道路所经地块的地目及所有人,并根据连接道路属于《道路法》规定的道路、农村道路还是现有事实上的道路,确定私有道路开设许可、道路占用许可和连接许可中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 确保取得他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载明所有人、使用期限、是否支付费用,以及在期限内所有权变更时使用权随之承继之约定的土地使用同意书或合同。缺少这些内容的,不符合《私有道路法施行规则》第2条规定的附件要求。 · 申请私道开设许可:将平面图、施工计划书、工程费预算书及计划、纵断面图和横断面图附在私道开设许可申请书(《私道法施行规则》第1号书式)上,向区厅或郡厅提交。桥梁等主要构造物须另附结构审查,若可能影响现有排水系统,则须另附水利审查。 · 申请道路占用及连接许可:对于使用公路用地的部分,须在道路占用许可申请书(《道路法施行规则》第24号书式)上注明目的、面积、期间和施工方法,附上电子图纸,向道路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书式上广域市的办理期限为:一般占用5日,设置构造物8日;道路挖掘须征求主要地下设施管理者的意见。 · 施工及使用检查:施工完成后,须将包含开设前后状况图纸和照片的竣工文件连同私道使用检查申请书(第3号书式)一并提交,并接受使用检查(办理期限7日)。在使用检查合格证发放之前,不得使用该私道。 · 开设后的管理:道路所有人未经许可不得阻碍公众通行,收取使用费须事先获得区厅许可。若地位发生转让或继承,须向区厅申报承继;道路占用许可须在期限届满前办理延期。
私道开设许可申请书(《私道法施行规则》第1号书式) · 道路占用许可申请书(《道路法施行规则》第24号书式,占用公路用地时) · 平面图、施工计划书及工程费预算书 · 设计图纸(平面图、纵断面图、横断面图及主要部位详图) · 他人所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包括所有人、使用期间、费用以及所有权转让时的承继约定) · 结构审查(针对桥梁等主要构造物)和水力审查(如影响现有排水系统) · 占用区域的设计图纸(电子图纸),以及道路挖掘时主要地下设施管理者的意见 · 私设道路使用检查申请书(《私设道路法施行规则》第3号格式)及竣工文件和照片
确认许可类型:根据工程内容,区分拓宽道路本身或变更其铺装、结构的工程(第36条工程许可)、在道路上设置构筑物或物件(第61条占用许可)以及将连接道路与道路相连(第52条连接许可)。局部补充碎石或土壤等不影响道路结构的轻微维护,无需许可。 · 确认道路管理机关和许可标准:指定该道路路线的行政机关为受理申请的机关;广域市辖区内洞地区的一般国道,由广域市市长负责。设计速度、曲线半径、道路宽度、铺装断面和铺装材料,须与所连接的现有道路相同或更优,交通信号灯、道路标志、护栏等安全设施以及排水设施的方案也属于许可标准。 · 申请书及事业计划书的准备:在道路工程许可申请书中填写道路种类及路线、工程种类、工程区间及期间、工程目的及事由,并在事业计划书中载明工程范围、日程及费用负担方案。在建筑许可或开发行为许可过程中与道路管理机关进行协商的,视为已取得第36条规定的许可,因此道路工程文件须在该申请阶段一并准备。 · 设计文件的附送:由设计人员编制包括道路结构、铺装、排水及安全设施在内的设计文件并附于申请书,同时对照图纸核对申请书及事业计划书中的工程区间和期间。 · 提交申请及应对补正要求:向道路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后的法定处理期限为15天,许可后由道路管理机关公告工程的区间、期间及目的。如被要求补正,须在期限内修改图纸及事业计划书后重新提交。手续费为工程费(不含土地及补偿费)的千分之一,地方政府以条例另有规定的,按条例规定的金额缴纳。 · 开工申报及竣工检查:自开工之日起5日内提交道路工程开工申报书,竣工后应及时附上竣工报告书、设计文件及费用结算书,申请竣工检查。对于变更道路台账的工程,实施人须在竣工后编制道路台账并提交给道路管理机关。
道路工程许可申请书(《道路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 · 事业计划书(工程范围、日程及费用负担方案) · 设计文件(道路结构、铺装、排水及安全设施方案,由设计人员编制) · 工程区间位置图及土地使用计划确认书 · 道路工程开工申报书(《道路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2号格式,开工后5日内提交) · 道路工程竣工检查申请书(《道路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3号格式) · 竣工报告书、竣工设计图纸及工程费用结算书(申请竣工检查时)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Ministry of Climate, Energy and Environment ·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d Safety
确认河川类型及管理机关:首先,请利用河川区域公告和地籍图,确认该场地属于国河或地方河的河川区域,还是由市、县、区指定的小河川区域。对于国河,土地占用和土石方开采由市/道负责,而河川设施占用、新建建筑物及土地形态变更由区域或地方环境厅负责;对于小河川,由指定该区域的市长、县长或区长作为管理机关。 · 按占用目的准备附件:根据《河川法》施行规则附件4,占用土地需提交位置图、地籍图及利害关系人同意书。若涉及建筑、重建或改变结构,还需提供水力计算书、标准结构图、初步工程造价估算书、实施计划说明书及工程造价明细表;若涉及改变土地形态,则需提供施工说明书。 · 准备并提交申请:申请河川占用许可时,请在29号表格中填写河川名称、位置与面积、占用目的及期限,并提交至主管机关。对于小河川,请使用《小河川维护法》施行规则第11号表格的占用及使用许可申请书,并在安装设施或人工结构时附上设计文件。 · 回应补件要求并获取决定:河川占用许可的审批周期,占用土地为10天,建筑、重建或改变结构、改变土地形态及开采土石方为20天;若收到补件通知,仅需准备并重新提交要求补件的项目。对于小河川,主管机关须在20天内通知决定,若通知延期理由,可延长最多10天。 · 缴纳占用费并申请延期:河川占用费按土地价格乘以各占用目的对应的费率按年征收;小河川占用费由地方条例设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将获准的土地或设施租赁或转租给他人;如需继续使用,须在许可期限届满前提交32号表格的延期申请。 · 针对拒绝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检查拒绝通知中的理由是否属于《河川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的考量事项、第33条第4款规定的禁止活动或第46条规定的禁止行为;若仅说明该地位于河川区域,请核实是否存在具体依据。申请必须在获悉处分后90天内,且在处分作出后180天内,向作出处分的机关或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
河流占用许可申请书(《河流法》施行规则,第29号格式) · 小型河流占用及使用许可申请书(《小型河流维护法》施行规则,第11号格式,适用于小型河流) · 显示地籍的地点图及平面图(土地占用及河流设施占用) · 利害关系人同意书(根据《河流法》施行规则附件4,适用于所有用途的通用文件) · 水力计算书、标准结构图、粗略工程造价估算书、实施计划说明书及建设费用明细表(建筑、重建或变更结构) · 施工说明书(挖掘、填埋、削坡或其他土地形态变更)及河流设施影响分析与修复计划(可能损坏河流设施时) · 河流占用许可期限延长申请书(《河流法》施行规则,第32号格式,适用于延期时) · 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法》施行规则,第30号格式)及拒绝通知书副本(针对拒绝决定提出申诉时)
对象为需依事实关系与证据整理内容证明、请愿书、陈情书、合同·和解相关文件的人。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Receiving authority or counter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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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目的和文书类型:首先确定目标是金钱债权请求、合同解除通知、纠纷发生前的条件协商,还是事实证明,然后选择文书类型(合同、和解协议、保证书、内容证明邮件或事实陈述书)及收件人。 · 整理事实和证据:按日期顺序整理当事人信息、约定的日期和金额以及未履行的事项,并对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短信、电子邮件和照片编号,使其与文书中的每一项陈述相对应。 · 起草正文:合同和和解协议应将当事人、标的、金额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签署日期分项列明。内容证明邮件应准确陈述事实、请求事项和期限,避免使用情绪化的措辞。 · 签名、盖章并留存副本:合同、和解协议和借款协议应按当事人人数制作相同份数,由各方签名或盖章,如有多页则加盖骑缝章,并向各方各交付一份。是否附上印鉴证明书或本人签名事实确认书,取决于文书的用途。 · 发送内容证明邮件:请在A4纸上准备原件及2份副本,到邮局窗口或通过网上邮局寄送。如需同时记录收件日期,请同时申请送达证明。请保管好退还给您的寄件人留存联,作为后续程序的证据。 · 管理后续期限:作为催告发出的内容证明邮件,需在6个月内采取提起诉讼等后续措施,因此请记录发送日期和送达日期。若对方不履行,请审查这些记录能否用于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举报。
无规定的提交格式(合同、和解协议、保证书及内容证明邮件均为当事人之间的文书,因此没有法定格式) · 当事人信息(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法人需提供法人登记证明) · 既有的合同、协议及借款相关文件 · 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资金往来证明 · 短信、即时通讯及电子邮件记录和录音(需制作文字记录时) · 照片、现场资料及其他事实证据 · 内容证明邮件对方(收件人)的准确地址 · 身份证复印件、印鉴证明或本人签名事实确认书(用于需要签名或印鉴核实的文件)
内容证明邮寄会留下寄发·送达记录,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须符合该民众事务之期限。文件撰写本身无法定手续费,但邮寄·公证等实费另计。
对象为欲向行政机关提交信息公开、申诉、请愿、异议等目的性文件的人。
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 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ACRC)
韩国政府24 · e-People 国民申诉门户(epeople.go.kr)
确认请愿类型和受理机关:先判断该请求属于法定民愿(许可、登记或申报)、咨询、建议、投诉还是公共请愿,再通过Government24指南或机关的民愿手册确认主管机关、处理期限和所需材料。 · 准备表格和必填事项:相关法律规定了申请书或申报表格的,使用该表格。没有固定表格的请愿、建议和公共请愿,以文书形式撰写,写明申请人信息、请求的目的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公共请愿必须写明姓名和住址并签名。 · 整理事实和请求事项:按日期顺序陈述事实,将法律依据和请求采取的措施(更正、调查、政策改进等)分别列明,并为证据编号,使其与正文相对应。目的不明确的请求很可能被结案。 · 提交并保留受理凭证:通过Government24或国民电子请愿门户网站在线提交,或亲自或邮寄至机关的民愿窗口提交,并保留受理编号或受理凭证。委托他人提交时,机关会核验委任状(《民愿处理法施行规则》第3号格式)和身份证件。 · 跟踪办理进度:对照办理期限查看进展,如咨询为7日或14日、建议为14日、投诉为7日、陈情为90日(可延长一次,最长60日);如被要求补正材料,请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 对拒绝或不满意的结果提出异议:对法定民愿的拒绝,应自拒绝之日起60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同一规则第11号书式);也可不论是否提出异议申请,另行提起行政复议。如对机关的处理不满意,可向国民权益委员会或地方行政监察委员会提交投诉申请。
民愿申请书(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书式)或陈情书、建议书、投诉申请书(无规定书式的,提交载明目的、理由及依据事实的文书) · 拒绝异议申请书(《民愿处理法施行规则》第11号书式,用于对法定民愿的拒绝提出异议时) · 事前审查请求书(同一规则第8号书式,用于正式提交前申请事前审查时) · 相关法律规定的必备材料 · 处分书或决定通知书复印件(用于确认异议申请及投诉申请的收到日期) · 事实证明材料(照片、公文、合同、沟通记录等) · 身份证复印件 · 委托书(同一规则第3号书式,委托提交时)
信息公开·申诉·异议各自的处理期限与不服程序不同。请保管受理编号并另行管理补正请求日期。
我们将根据提供的材料准备并提交请愿书、投诉和建议。电子提交和办公室提交分为您选择的范围。
对象为需将已准备完成的文件依确切民众事务名称·机关·方式提交受理的人。
Individual receiving authority
韩国政府24 · Document24 公文提交服务 · Agency-specific electronic civil service
确认受理机关和提交方式:主管机关、期限、是否需要原件以及是否需要本人到场因民愿而异,因此应根据机关公示的所需文件、受理机关和处理期限,选择提交途径(Government24、Document24、该机关的电子民愿窗口、邮寄或亲自提交)(《行政程序法》第17条第3款)。 · 确认文件是否齐备:核对法定格式上的填写事项及签名或盖章、附件的签发日期要求以及是否须附译文。行政机关不得要求提交可通过共享行政信息核实的文件(《民愿处理法》第10条第3款),因此应对照民愿指南确认可省略的文件。 · 准备委托文件:由代理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一般民愿申请使用《民愿处理法施行规则》附件第3号格式的委托书;印鉴证明等个别法律另有规定格式的,则使用该格式。本人签名事实确认书等无法向代理人签发的文件,由委托人本人准备。 · 提交并留存受理凭证:当面提交的,在民愿窗口领取受理凭证;通过政府24或其他电子民愿窗口提交的,保存受理编号及时间。电子申请在输入行政机关电脑时即视为已提交(《行政程序法》第17条第2款),因此截止日当天提交的,需确认至传送完成画面。 · 出入境申请:签证发放确认、延长停留期限、变更停留资格、变更或增加工作单位及相关申报等事项,以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2登记的代理机构身份,通过HiKorea或向主管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并领取结果及文件。 · 应对补正要求并领取结果:行政机关指定补正期限的,须在该期限内提交文件,否则申请可能被退回(《行政程序法》第17条第5款、第6款)。结果通知书、许可证及证明文件在委托范围内领取,并转交委托人。
须提交的申请书或申报书原件(各项民愿的法定格式) · 委托书(《民愿处理法施行规则》附件第3号格式或受理机关规定的格式) · 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受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 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行政士登记证复印件 · 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适用签发日期规定的,须为规定期限内签发) · 外文文件及其现有译文(须附译文的民愿适用) · 出入境申请:综合申请书(法定格式)、护照、外国人登录证及居留资格所需材料 · 补正通知及结果通知(用于补正和领取阶段)
优先确认各民众事务之受理截止与原件提交期限。电子受理应保留完成画面·受理编号。
对象为欲向行政·公共机关申请公开其持有·管理信息,或对决定提出异议的人。
Public authority holding or managing the requested information
韩国信息公开门户
明确所请求公开的信息:载明文件名称、制作日期、负责部门及案件编号等有助于查找该信息的线索,并选择公开方式(阅览、复印件或电子文件)。由其他机构持有的信息将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构,更接近投诉或咨询的请求,可能按信访事项处理(第11条第4款、第5款)。 · 提交申请书:通过信息公开门户网站、邮寄、传真或亲自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施行规则》附件第1-2号格式)。对于已在网上公布的信息,可通过告知其所在位置予以答复;在收到决定后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信息再次提出请求的,可作结案处理(第11条之2)。 · 查看决定通知书: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如延长期限,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延长事实及理由。如信息涉及第三方,将通知该第三方,第三方可在通知之日起3日内请求不予公开(第21条)。 · 审查不予公开的理由:逐项审查通知书中引用的第9条第1款各项。不予公开的理由限于八项,个人信息(第6项)不包括履行职务的公务员的姓名和职位以及为救济权利所必需的信息,可分离的部分必须予以公开(第14条)。 · 30日内提出异议申请:自收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如未作出决定,则自申请后第20日起算),向该机构提交载明目的和理由的异议申请书(《施行规则》附件第9号格式)。该机构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可延长,最长延长7日。 · 提起行政复议:异议申请被驳回或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经异议申请而对该决定提出争议的,应依据《行政复议法》,自知悉该处分之日起90日内且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80日内提起复议。黄允相行政士事务所代为准备并提交公开申请书、异议申请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
信息公开申请书(《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实施规则》附件第1-2号格式) · 对公开决定的异议申请书(同一实施规则附件第9号格式,用于提出异议) · 公开决定通知书(用于确认所援引的不公开事项及收到日期) · 可确定所申请信息的资料(文件名称、制作日期、负责部门、案件编号等) · 证明不公开理由不适用的资料(相关法律、已公开的类似资料等) · 证明该信息为救济权利所必需的资料 · 委托书(同一实施规则附件第8号格式)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代理人接收公开信息时) · 行政复议申请书(未提出异议而直接提起,或在被驳回后提起时)
申请·决定·异议程序之期限应以个别通知与信息公开制度指南为基准管理。请务必保管受理编号与决定通知日。
确认接收方的要求:首先向进口国主管机关或买方确认其要求何种认证(海牙认证、领事认证或无需认证)以及何种格式。对方的实际要求优先于目的国是否加入公约的情况。 · 确认公约加入情况:确认目的国是否为《海牙认证公约》缔约国。中国、越南、沙特阿拉伯、美国、日本等为海牙认证国家,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泰国、马来西亚等则需要领事认证。 · 文件分类与公证:区分是政府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还是公司或个人制作的私文书。私文书和翻译件必须先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才能办理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 办理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对于缔约国,最终由外交部(或法务部)出具海牙认证即告完成;对于非缔约国,在外交部办理领事确认后,还需办理该国驻韩国大使馆的认证。台湾地区则通过驻韩国台北代表部办理认证。 · 寄送与日程管理:将认证完成的原件寄往目的国。领事认证国家的步骤更多、耗时更长,因此请从发货或投标日程倒推,尽早开始办理。
待认证的文件原件(自由销售证明书、制造证明书、卫生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文件等) · 进口国或买方的认证要求(所需格式及用途) · 翻译件(接收方要求时) · 私文书及翻译件的公证(必要时) ·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文件 · 授权委托书(通过代理人申请时)
确认目的与相对人:确定目的是催款通知、合同解除通知、时效届满前的债权保全催告还是履行请求,并根据合同和交易记录确认当事人及法律关系。措辞和附件取决于具体目的。 · 明确事实与请求:以数字列明日期、金额、合同条款和账户,并具体写明催告内容、期限及方式(例如在指定日期前支付特定金额)。避免使用情绪化语言和无事实依据的断言。 · 起草与审核文本:以客户名义写明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及地址、标题、事实、请求以及逾期将采取的行动通知。对于解除通知,需核实解除事由和通知方式是否符合合同;对于催告,需核实是否可以计算到达后的6个月期限。 · 准备原件及2份复印件:根据《实施规则》第48条,准备A4纸(210 mm x 297 mm)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是原件的复印件。任何涂改均需注明涂改内容及字数,并加盖寄件人印章或签名。信封及文书上的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必须一致(第50条及第51条)。 · 邮局提交:可通过邮局柜台或网上邮局提交。在柜台办理时,工作人员将核对原件与复印件,填写日期和邮局名称,并在页码间加盖骑缝章,寄件人需在工作人员面前将原件装入信封并盖章(第52条)。受理后,姓名、地址及内容不得更改(第50条第3款)。如需确认送达日期,请同时申请送达证明。 · 保存与后续日程:邮局自寄出次日起保留1份复印件,期限为3年,另一份将退还给寄件人(第48条第3款)。如遗失,可在寄出次日起3年内申请重新认证或查验(第54条和第55条)。如需进行催告,请在日历上标注送达证明所示送达日期起6个月后的日期。
无固定格式(内容证明邮件没有法定格式) · 内容文件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A4,复印件需为原件的复印件) · 写有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及地址的信封 · 支持催告或通知的合同、借款凭证或交易明细 · 短信、电子邮件、通话录音及其他事实材料 · 寄件人身份证件(申请重新认证或查验时需要)及公司的法人登记簿誊本 · 确认收件人地址的材料(营业执照、居民登记誊本等) · 送达证明申请书(如需确认送达日期;邮局格式)
适用性检查:由于如果场所属于大规模或半大规模店铺,或者是国有或公有财产,则不适用权利金收回保护,因此请先通过建筑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簿检查建筑用途和所有权,并通过现有租赁合同检查剩余租期。 · 权利与经营可行性检查:检查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抵押权和假扣押,并检查建筑登记簿中是否存在任何非法建筑状态。如果建筑属于非法建筑,新租户可能无法就同一业务提交新的营业申报,从而导致在支付权利金后仍无法经营。 · 分别列明各类权利金:区分设施权利金(室内装修及固定装置)、经营权利金(客户、经营诀窍及商誉)和位置权利金,注明各项金额,并附上包含项目、数量和状况的转让设施与固定装置清单。 · 设定付款及移交条款:将定金与尾款的支付时间与新租赁合同的签署挂钩,并注明若未能与房东签署租赁合同,则合同取消并退还已收金额的条件;此外还应包括经营范围的移交以及竞业禁止协议。 · 介绍新承租人并提供信息:在租赁期满前6个月至租赁终止期间,向房东介绍新承租人;并根据《商法》第10-4条第5款之规定,向房东提供您所了解的关于新承租人支付保证金和租金的能力,以及履行承租人义务意愿的相关信息。 · 记录介绍过程:若房东向新承租人索要权利金或过高的租金,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租赁,请保留包含日期的事件及沟通记录(如短信和内容确认函)。若在租赁期满后3年内未行使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将失效。
无需提交表格(当事人之间签署且未向任何机构备案的合同;根据《商用建筑租赁保护法》第10-6条,基于国土交通部制定并建议的标准权利金合同起草) · 权利金合同(现有承租人与新承租人) · 移交设施及固定装置清单(项目、数量、状况、移交日期) · 现有商用建筑租赁合同(用于确认租赁期限、保证金及租金) · 建筑登記事项证明及建筑登记簿(用于确认所有权人、抵押权及违章建筑状态) · 营业报告证明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用于确认接管的经营范围) · 近期销售记录及客户名单(如适用,作为经营权利金的依据) · 介绍新承租人的记录(如适用,发送给房东的短信或内容确认函)
确认交易结构:检查工作内容是交付完成的结果(承揽合同),还是亲自处理事务(委任合同),以及对方是否作为独立的经营者在无指示和监督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 检查适用法律:如果双方均为企业,且一方在其业务范围内将服务再委托给另一服务提供商,请检查是否适用《分包法》规定的书面文件义务;如果涉及移交客户个人信息,请准备处理个人信息的委托条款。 · 明确范围与进度:说明服务目的、工作内容及交付物、合同期限及阶段性进度;对于开发服务,请附上功能规格书并注明是否交付源代码。 · 支付、验收及追加工作:将支付时间与交付或验收完成挂钩,并设定验收标准、修改范围,以及超出范围工作的报价和书面协议程序。对于分包合同,还应注明价格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 权利与责任条款:设定交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保密义务、转委托的事先同意,以及损害赔偿和责任限额。对于委托的个人信息处理,还应包括委托的目的和范围、访问限制等安全措施,以及对处理状况的检查。 · 终止、结算与签署:设定提前终止的依据及已完成工作的结算标准,并约定双方各留存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副本。
无需备案表格(这是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需要提交给政府机构的法定表格) · 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若是法人,则为法人登记簿誊本) · 报价单与建议书(工作范围及价格依据) · 功能规格书或工作说明书(针对开发或制作服务) · 约定的付款及进度条款(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 · 个人信息处理详情(如适用,包括委托的个人信息项目及处理方式) · 现有的合同草案或标准合同(如有)
对象为需将事故、交易、设施缺陷等事实关系以日期·地点·资料整理的人。
Document recipient or related party
明确目的及待证事实:先确定机关和程序(意见陈述、异议、行政复议、出入境审查等),再列出该程序中必须证明的事实及基准日期。 · 收集材料并核对原件:取得合同、收据、照片、视频和信息记录的原件,确认制作日期、拍摄日期和发送号码,并与建筑物登记簿、土地登记簿和登记事项证明书等公共登记簿进行交叉核对。 · 现场确认(必要时):如场所、设施或土地的现状存在争议,须经所有人或占有人同意后前往现场,并记录显示位置和日期的照片以及测量数据。 · 时间顺序整理:将已确认的事实按日期制成表格,并为每项事实标注对应的证明材料编号。无材料佐证的主张,另行记载为委托人陈述。 · 起草事实陈述书或现状报告:如接收方有格式要求,则按其格式制作;如无,则按目的、范围、方法、结果及附件清单的顺序撰写,并由行政士签名盖章。 · 提交及后续跟进:凭委托书代为向机关提交,如收到补正要求或补充询问,则附加补充证据并提交补充材料。
无规定的提交格式(事实陈述书和现状报告无法定格式,按接收方格式或本所自有格式制作) · 接收方发出的补正要求、处分事先通知书等文件(如有) · 合同、收据、交易记录等交易证据原件 · 照片、视频、短信及即时通讯记录(保留日期和发送人信息的原始文件) · 建筑物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公共登记簿册 · 相关人员的确认书(附书写人身份证复印件) · 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若使用处有提交期限,应以该期限为基准拟定调查范围与资料收集顺序。资料签发费·现场费用依案情而异。
对象为需将行政师直接确认·执行之业务范围整理为证明书的人。
Certificate recipient
确认待证明的事实及接收方:确定需要向谁证明什么,并事先备齐接收方指定的所需事项或书式。银行与公共机关要求的事项各不相同,因此在此阶段确定范围。 · 确认过往业务与身份:签发行政士必须已亲自执行过相关业务。确认身份、目的及保留的业务记录。原始业务、新调查或实地考察与基础证书签发服务是分开的。 · 审查佐证资料:对照合同、收据、照片、沟通记录和公共登记簿,确认日期、地点和当事人一致。没有资料佐证的内容不会写入确认书。 · 制作、签名及盖章:将确认的事实、确认方式和日期填写在第17号书式上,由行政士签名盖章。必要时附上当事人确认书或本人签名事实确认书,以增强证据效力。 · 出具与记录保存:原件交给申请人,副本连同佐证资料保存在事务所。如发生争议,制作时间和佐证资料将成为判断可信度的依据。 · 提交与后续跟进:如接收方来电核实或要求补充资料,事务所将依据留存资料答复;持有委托书的,也可代为提交该确认书。
无规定的提交格式(委托人无需提交申请书;由行政士按《认证行政士法施行规则》第17号格式编制并出具事实确认书) · 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及代表人身份证明) · 与待证明事实相关的合同、承诺书或协议原件 · 收据、转账记录等交易凭证 · 照片、视频及通信记录(保留日期和发送人信息的原件) · 接收方要求的事项或格式(如有) · 当事人或第三方确认书、本人签名证明(如需要)
在确定签发时点与使用处提交期限后进行撰写。签发手续费与提交格式依使用处之要求而异。
确认证明地点及内容:首先决定是提交至行政复议委员会、学校暴力审议委员会、调查机关还是法院,以及录音旨在证明何种事实,从而确定转录范围和关键段落。 · 检查录音的合法性:确认录音人参与了对话。根据《通信秘密保护法》,窃听他人之间的对话不能作为证据,因此在转录前会进行筛选。 · 保存原件并记录详情:将未经编辑的原文件单独保存,并注明文件名、运行时间、录音设备和文件创建日期。如果没有原件,很难回应篡改嫌疑。 · 识别发言人并标注经过时间:通过姓名或符号区分发言人,并在每段话后附上录音中经过的时间。听不清的部分应标注为“听不清”,而非通过推测进行填充。 · 结合上下文并进行交叉核对:转录时应转录完整的对话内容,而非仅截取关键片段,并将完成的转录文本与原始文件进行再次对比,以纠正漏字和发言人错误。 · 准备提交:在转录本顶部注明录音人员、录音人、日期、时间、地点及文件名称,并随附一份原始文件副本。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引用相关片段并将转录本作为书面证据提交。
无固定提交格式(转录本属于事实证明文件,无法定格式;如有接收单位规定的格式,请遵循该格式) · 原始录音文件(未经编辑,包括存储在手机上的原始文件) · 注明录音日期、时间及地点(需区分录音人与被录音人) · 参与者的姓名及关系(用于识别发言人) · 文件名、时长及录音设备信息 · 注明转录范围(针对长文件,需注明所需片段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 接收单位摘要及拟证明的事实 · 相关案件文件(如处分书、通知书、审议听证传票等,如适用)
对象为欲申请国家有功者·报国补偿对象之登记、再审、福利给付·教育·就业支援之本人或遗属。
Competent Regional Veterans Office or Veterans Branch Office · National Cemetery Management Office
国家报勋部
国家报勋部在线服务(mpva.go.kr)
申请类型及申请人:先确定是本人登记还是遗属/家属登记;遗属登记适用《施行令》第8条规定的第一顺位人。本人因高龄、疾病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的,经本人同意,部内工作人员可代为申请。 · 确保公务相关性的记录:收集兵役证明、病床记录、部队事故记录、因公受伤记录及病历。军队记录通常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同事证言须附上书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提交登记申请:在《施行规则》第2号格式的登记申请书上附上亲属关系证明记录、照片及证明材料,亲自或邮寄提交至申请人住址所属的地方报勋厅或支厅。 · 审查要件期间的应对:原机关进行事实确认或审查委员会审议期间,如被要求补充材料,须在期限内提交补充病历或事件经过说明。 · 体检与残疾等级:要件获认可后,在退伍军人医院等机构进行体检。若未确定残疾等级(1至7级),即使要件已获认可,登记申请也视为驳回,因此请准备最新的诊断材料。 · 异议申请与行政复议:自收到处分之日起30日内,以第54-2号格式向主管报勋厅提出异议申请;与异议申请分开,也可自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若已收到异议结果通知,须自该通知之日起90日内提出。
登记申请书(《国家有功者礼遇及扶持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2号格式) · 亲属关系证明记录(无法确认关系时,提交除籍户籍誊本) · 照片1张(3.5 x 4.5 cm) · 兵役证明或退伍证明等服役证明 · 病床记录、病历及部队事故记录(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获取) · 诊断书及病历复印件 · 同事陈述、事故经过说明及其他因果关系证据 · 提出异议时:异议申请书(同一规则第54-2号格式)及证明所主张事实的材料
登记·再审·给付·安葬事务各别有不同的处理期限与手续费用。以地方保勋署受理后之补正·审查通知为基准管理日程。
我们将填写退伍军人登记表和退伍军人福利申请文件。如果您对不适用的决定不满意,我们将通过查看决定通知和适用的程序来通知您。
对象为欲准备社会福利设施设立·运营或申办福利给付的法人·设施营运者·个人。
Competent local welfare division · Local eup, myeon, or dong community office
Bokjiro Welfare Portal · 韩国政府24
确定设施类型及适用法律:判断其属于《社会福利事业法》规定的设施,还是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专门法规规定的设施;居住设施与社区利用设施在定员、面积及人员配置标准上有所不同,因此应先查阅施行规则的相关附表。 · 确认建筑用途及安全标准: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确认建筑物台账所载用途符合设施标准(例如老年人及儿童设施),并确认能够安装喷淋装置及其他消防和避难设备。 · 确认运营主体及欠格事由:确定由个人、非营利法人还是社会福利法人运营,并确认自关闭命令之日起是否已满3年,以及是否有高管存在欠格事由。如为法人,还须确认其章程规定的目的范围包含设施运营。 · 准备申报文件:准备申报书、附有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的财产清单、事业计划书及预算书、标明各楼层面积及结构的平面图和场地布置图,以及运营规定和人员配置计划。 · 申报与现场核查:向所在市、郡、区的福利部门提交申报后,将向消防署发出确认请求并进行现场检查。如被要求补正,请修改图纸及人员配置文件后重新提交。 · 申报证明与运营义务:申报被受理后,领取社会福利设施申报证明,并依照财务会计标准履行设立运营委员会、记账等运营义务。违反规定的,可能被责令改善、停业或关闭。
社会福利设施设立及运营申报书(《社会福利事业法施行规则》第15号书式;残疾人福利设施为《残疾人福利法施行规则》第20号书式) · 章程(法人)或规约(非法人团体) · 运营所需财产清单及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事业计划书及预算书 · 设施平面图(标明各楼层面积及结构)及建筑场地布置图 · 建筑物登记簿(用于确认用途)及消防设备资料 · 运营规定、人员配置计划及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设施设立·运营申报与个人给付申请适用不同之处理期限与手续费。残障人福利设施设立·运营申报应依该民众事务之标准准备文件。
编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金、残疾人抚恤金、单亲福利等申请材料以及设立社会福利中心的申报材料。关闭或撤销长期护理机构以及指定新的受让人是不同的程序。
核算收容人数与面积:办公室、厨房、餐厅和集体指导室(2间以上)须分别设置,并依据建筑物登记簿上的面积核算专用面积合计是否在82.5㎡以上,以及是否达到每名儿童3.3㎡以上。 · 确认建筑物用途与租赁条件:签约前,请向主管部门确认该建筑物用途是否适合设立儿童福利设施;如为租赁,请确认剩余租期是否充足。设在集体住宅内须事先协商。 · 确认设施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资格:设施负责人须具备2级以上社会工作者资格,以及3年与儿童相关的社会福利工作经历(或5年社会福利工作经历)等条件。护士、营养师等人员须在取得资格后具备5年以上社会福利工作经历。 · 准备并提交设立申报:将设施平面图、运营计划、预算和运营规则、工作人员资格证明文件附于申报书,提交至市、郡、区的儿童福利主管部门。 · 现场核查与受理:主管部门核查现场,如要求补正,须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后方予受理申报。
儿童福利设施设立申报书 · 设施平面图(标明办公室、厨房、餐厅和集体指导室) · 建筑物登记簿 · 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设施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资格证和经历证明 · 运营计划、预算和运营规则 · 法人须提交:章程和法人登记证明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Service
医疗器械销售(租赁)业申报:由于许多福祉用具属于医疗器械,申请指定前须先向所辖保健所办理医疗器械销售(租赁)业申报。申报证书属于指定申请文件的一部分。 · 确保办公及设施空间:确保专用办公室、展示及体验空间(23.1㎡以上)、清洗消毒及维修空间(56.2㎡以上)以及仓储和租赁空间。清洗消毒空间和仓储空间可与其他经营者共用,因此请在签订合同前确定是否共用。 · 准备设置申报及指定申请文件:准备居家老年福利设施设置申报书、长期护理机构指定申请书、事业计划书、预算书及运营规定。事业计划书、预算书和设施现状中的数据必须相互一致,以减少补正要求。 · 应对指定审查:市、郡、区长期护理机构指定审查委员会将审查事业计划和运营能力。主要审查事项因地方政府而异,因此请按照该地区的标准编写事业计划书和运营规定。 · 指定后开始提供给付及更新:只有在获得指定后,才可向受益人提供给付并申请结算。指定设有有效期,因此请在到期前接受更新审查。
医疗器械销售(租赁)业申报证 · 居家老年福利设施设置申报书 · 长期护理机构指定申请书 · 事业计划书、预算书、运营规定 · 办公室租赁合同及设施平面图 · 经营的福利用具品目清单 · 设施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相关文件
确认资格:确认非营利法人或团体是否已完成法人许可或登记;若为营利法人,则确认当地是否没有非营利机构以及是否已被认证为社会企业。 · 确认招募公告:指定并非全年受理申请,而是通过市、郡、区的招募进行。请在公告中确认申请期限、所需文件和评估项目,并按时间安排准备。 · 确保场所和人员:切实确保办公室、咨询及培训场所、活动支援人员培训场所,并整理人员配备情况。现场检查将核实这些场所是否实际存在。 · 提交文件并接受现场检查:提交指定申请书、事业计划书、运营规定、预算及业务实绩资料后,由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 审查与指定:在审查委员会评估中获得80分以上的机构,按得分顺序被指定。若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指定不得转让,须重新申请指定。
指定申请书 · 公司章程、法人登记证明(或组织登记文件) · 事业计划书、运营规定 · 符合设施及人员标准的证明材料(场所图纸及照片、人员配备情况) · 预算 · 业务实绩资料
辖区市·郡·区政府 ·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Service
决定设施类型与规模:在老年护理设施(10人以上)和老年护理小组之家(5至9人)之间进行选择,并计算所需的建筑面积(每位居民23.6㎡或20.5㎡)。 · 检查建筑权属与用途:确认建筑登记簿中该建筑是否被分类为老年及儿童设施或是否可以转换,并在签约前审查是否需要所有权证明或可以使用租赁代替。 · 准备空间与设备:提供每位居民至少6.6㎡的卧室,每间合住房间人数不超过4人,并根据实施规则附录4安装无障碍空间、去除门槛、灭火设备和紧急出口。 · 根据人员配置标准,与设施负责人、护士或护理助手以及护理人员(养老机构为每2.1名住户配备1名,团体之家为每3名住户配备1名)签订劳动合同,并整理其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 提交设立报告:提交包含位置图、平面图、设备及结构说明书、住户承担的押金及费用文件、包含与医疗机构合作内容的业务计划书,以及土地和建筑权属证明文件,并在受理后领取设立报告证明书。 · 申请指定:提交包含综合情况、人员配置及设施状况报告、业务计划书和运营规则的指定申请书;经指定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将核发长期护理机构指定证书,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拒绝理由。
老年医疗福利设施设立报告(《老年人福利法实施规则》第16号格式) · 长期护理机构指定申请书(《老人长期保险法实施规则》第19号格式) · 位置图、平面图、设备及结构说明书 · 土地及建筑所有权证明(允许以使用权替代的设施需提供租赁合同等) · 住户承担的押金、费用及其他成本文件 · 业务计划书(包括服务内容及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关系)及运营规则 · 综合情况、人员配置及设施状况报告及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 公司章程(针对法人)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唯一识别号码证明
结业进度:从计划结业日期起,倒推至居家福利设施废止报告的3个月截止日期和长期护理结业报告的30天截止日期,并将受益人转移、记录移交和最终结算安排在同一时间轴上。 · 受益人安置计划:确认每位受益人将搬迁至的长照机构,获取该机构的接收确认及搬迁日期,并编制清单。对于监护人难以联系或无法自行选择机构的受益人,需另行制定安置安排。 · 结算与退款计划:整理待结算的自付费用、未使用服务费、补贴及捐赠的使用结果,以及剩余资产的返还方式,并为每一项准备计划。 · 向市/郡/区政府申报:提交养老福利设施废止/停业报告(第21号表格)及长照机构关闭报告(第26号表格),并附上安置计划、结算报告及指定证书/设立报告证书。 · 可转移的护理记录:将保留的护理合同、护理提供记录与转移申请、清单及缺失或损坏记录清单进行比对,并通过结案程序将其转移至国民健康保险公社。原始福利申请书和报表不包含在转移范围内。实际的转诊和记录转移准备仅在约定的单独范围内提供支持。 · 结果报告与收尾:在废止前向市/郡/区政府报告安置计划的执行结果,并完成最后一个月的计费。税务局的停业申报由申请人另行办理。
长照机构关闭报告(《长期护理保险法实施规则》第26号表格) · 居家养老福利设施废止/停业报告(《老人福利法实施规则》第21号表格) · 将受益人安置至其他长照机构或福利服务的安置计划 · 未使用服务费的退款计划及补贴与捐赠使用报告 · 关闭决议(针对法人) · 长照机构指定证书或居家长照机构设立报告证书,以及养老福利设施设立报告证书 · 结算报告(长照机构财务会计记录) · 向NHIS申请移交长照福利记录(第36号表格),并附上移交清单和遗失/损坏清单
确定提供的服务:确定将上门护理、上门沐浴、上门看护、日夜间照护、短期照护和居家老年扶助服务中的哪些进行组合。所需的设施面积和人员因组合不同而异。 · 确认办公室和建筑物用途:在独立的办公室内设置咨询空间和文件保管空间,并审查建筑物用途是否属于第一类近邻生活设施、办公设施或老年人及儿童相关设施。日夜间照护和短期照护要求总建筑面积为90㎡以上,定员为6人以上时,每人须另增加6.6㎡以上的生活空间。 · 配备设施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设施负责人须符合社会工作者资格等条件,并须满足各项服务的人员配置标准,例如上门护理须配备护理员,上门看护须配备护士、护理助理或牙科卫生员。 · 设置申报:在具备设施标准、人员材料和运营规定后,向市、郡、区提交居家老年福利设施设置申报。 · 申请长期护理机构指定:设置申报受理后,申请长期护理机构指定,并接受市、郡、区的指定审查。只有在获得指定后,方可提供并申领给付。 · 管理指定有效期:长期护理机构指定设有有效期,因此须在期满前接受续期审查。请将人员变动和运营情况的记录整理妥当。
居家老年福利设施设置申报 · 建筑物登记簿、平面图、办公室使用权证明(所有权或租赁) · 设施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和资格证复印件 · 运营规定、事业计划书 · 长期护理机构指定申请书及指定审查材料 · 如提供上门护理服务,需提交相关工作人员文件
我们将准备并提交建立居家上门照护/日间和夜间照护设施以及指定为长期照护设施的申请文件。我们还将准备所选程序所需的操作规程和业务计划。
韩国政府24 · Bokjiro Welfare Portal
确认托儿所类型及当地育儿需求:决定是家庭式(5至20名婴幼儿)、私立、法人或机构(21名及以上)还是合作社(11名及以上)托儿所,并检查容量是否超过300名。首先检查当地育儿计划中的供需情况,因为地方政府在批准时会考虑区域需求。 · 审查建筑用途与位置:确认根据《建筑法》施行令附表1,该建筑用途属于可设立此类托儿所的范围,且距离《住宅建设标准条例》第9-2(1)条所列设施至少50米。家庭式和私立托儿所所使用的土地和建筑债务比率需低于50%,合作社托儿所则需要11名及以上监护人的投资。 · 检查设置标准并准备平面图:计算每名婴幼儿至少4.29㎡的设施面积和2.64㎡的育儿室面积,并审查育儿室是否位于首层或是否符合例外情况。在平面图中反映出二层和三层房间的紧急楼梯或逃生滑梯,以及每个育儿室、游戏室和游乐场的CCTV。 · 准备许可申请书及运营计划:向主管市、郡、区提交申请书,包括按结构划分面积的平面图、园长资格证明文件、人员招聘计划,以及包含费用和维护方法的运营计划。决定是否同意共享建筑台账、建筑登记簿及电气安全检查确认书的行政信息。 · 现场检查与许可证书张贴:地方政府将进行现场合规性检查;对于二层及以上建筑,将要求消防部门检查消防及疏散设施,届时需根据补充要求修改文件。获得批准后,请将许可证书张贴在访客可见处;若发生重要事项变更,须申请变更许可。
托儿所许可申请书(《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附表第4号) · 定款及出资证明文件(法人)或章程(团体) · 租赁合同(若物业为租赁性质) · 按结构划分面积的平面图及中心及其设备清单 · 园长资格证明文件及人员招聘计划 · 运营计划(含费用及维护方法)及费用支付能力证明(个人) · 燃气定期检查合格证及阻燃性能测试报告 · 委托书(由行政士代为提交时)
对象为需准备危险性评估、安全健康计划、应对整改命令等安全卫生文件的事业场所。
Competent regional employment and labor office · Kore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gency (KOSHA)
Employment24 就业服务
确认义务:审查行业、常规劳动者人数、设施安装或迁移计划以及施工规模,判断是否需要提交《有害危险预防计划书》或《工艺安全报告书》,以及是否必须选任安全管理者、保健管理者或安全保健负责人。 · 计算期限:确定开工前15天(制造业计划书)、开工前一天(建设工程计划书)、设施安装开始前30天(《工艺安全报告书》)以及选任或委托后14天内(选任报告)的日期。 · 收集附件材料:备齐各楼层平面图、机械设备概要及布置图,以及原材料和产品处理作业方法概要。如为建设工程,须准备施行规则附件10所列文件,并取得具备建筑安全资格人员的意见。 · 编制表格并代为提交:黄允相行政士事务所负责编制有害危险防止计划书(制造业适用第16号表格,建设业适用第17号表格)及任命报告书(第2号或第3号表格),并向韩国产业安全保健公团(KOSHA)或有管辖权的地方雇佣劳动部门提交。 · 应对审查结果:如结果为有条件适合,须按通知内容补充相关事项。如结果为不适合,并被下达停工或变更计划的命令,则须修改计划并重新提交给KOSHA。 · 后续检查与事故报告:将已审查的计划书和结果通知书存放于工作场所,并在设施试运行阶段或施工期间每6个月接受KOSHA确认。对于需休业3日以上的伤害,须在1个月内提交经劳动者代表确认的产业灾害调查表。
有害危险防止计划书(制造业适用第16号表格,建设业适用第17号表格),2份 · 建筑物各楼层平面图 · 机械设备概要及布置图(安装设备时,须提供安装场所概要及设备图纸) · 原材料和产品的处理及制造作业方法概要 · 建设工程附件材料(施行规则附件10)及具备建筑安全资格人员的意见 · 安全保健管理人员任命报告书(第2号或第3号表格)及资格证明材料 · 安全或保健管理业务委托合同(委托给专业机构时) · 产业灾害调查表(第30号表格,经劳动者代表或受伤劳动者确认)
提交·保存期限依事业场所规模与各制度而异。除定期事项外,也应另行管理督导·整改命令文件所记载的补正期限。
根据完成的技术方案,我们准备行政报送文件,并准备安全健康经理任免报告和工业事故调查表。安全健康管理人员的内部任命记录与向政府部门的报告不同。
对象为需申报四大保险:事业场所成立、劳动者入保·退保·薪资变更等之雇主与劳动者。
National Pension Service ·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Service · Korea Workers' Compensation & Welfare Servic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 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Labor
Four Major Social Insurance Information Center
确认申报类型:根据工作场所是因雇用首名劳动者而刚刚纳入参保,还是有劳动者入职、离职或工资变动,或者有劳动者休假或调动,所需表格和期限各不相同。 · 工作场所成立申报:雇佣保险和工伤保险须在保险关系成立之日起14日内申报;国民年金须在工作场所纳入参保当月的次月15日前提交参保工作场所申报。 · 劳动者资格取得申报:健康保险须在取得之日起14日内申报,雇佣保险须在入职当月的次月15日前申报;两者均可通过四大社会保险信息连接中心一次性申报。 · 变更申报:职工健康保险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在14日内提交变更申报;劳动者休假或调动等事由,须在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内向雇佣保险和工伤保险申报。 · 离职丧失申报:须在劳动者离职当月的次月15日前,申报其雇佣保险资格丧失,并一并提交该劳动者在雇佣关系终止时所获支付的报酬总额。 · 报酬总额申报:雇佣保险和工伤保险须在每年3月15日前,向韩国勤劳福祉公团申报上一年度的报酬总额;如事业停业,则须在保险关系终止之日起14日内申报。
四大保险通用申报表(《国民年金法施行规则》第3号表格 工作场所成立申报书、第6号表格 资格取得申报书、第7号表格 资格丧失申报书) · 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成立申报) · 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工作场所信息(所在地、行业、常规劳动者人数) · 劳动者个人信息(外国劳动者须提供外国人登录号码和居留资格) · 劳动合同(用于确认入职日期、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和月薪) · 工资台账或工资支付记录(用于核算月报酬和报酬总额) · 离职劳动者的最后工作日及离职原因(用于资格丧失申报) · 工作场所出具的委托书(用于代为申报)
申报期限依保险种类与申报事由而不同。请不要将事业场所成立与入保·退保申报合并,应依基准日分别处理。
对象为需整理工资拖欠、劳动合同、出退勤、产业灾害相关行政文件与受理路径的劳动者·雇主。
Competent Regional Employment and Labor Office · Korea Workers' Compensation & Welfare Service
劳动门户
整理雇佣关系及拖欠情况:按日期顺序写明入职和离职日期、工作场所、约定工资及已领取金额,并制作每月未付金额及退职金的计算表。超过3年的工资已过时效,因此请先确认期间。 · 确保证据: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排班表、工作指示信息及社会保险参保记录证明雇佣关系,因此请以原始文件形式收集。 · 撰写并提交申诉书:通过雇佣劳动部劳动门户网站或向工作场所所在地的地方雇佣劳动官署提交申诉书,写明工作场所信息、工作期间、各拖欠项目的金额及诉求。 · 准备询问:监察官被指定后,将通知到场日期。请结合计算表和证据目录整理陈述要点,并优先确保该日期,因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可能导致案件终结。 · 确认拖欠工资及申请代为支付:确认存在拖欠后,请取得体当工资证明(未支付工资确认书)及雇主确认书,并自首次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向韩国勤劳福祉公团申请简易代为支付。已离职的劳动者,仅限于自离职次日起1年内提交申诉的,方可申请。 · 收尾:雇主支付的,确认入账后结案;领取代为支付款项后,请保管好确认书及调查记录,以便另行主张剩余的拖欠工资。
拖欠工资申诉书(通过劳动门户网站在线申诉,或使用有管辖权的地方雇佣劳动官署的申诉书) · 劳动合同(如无,请提供招聘信息、招聘公告等能证明劳动条件的材料) · 工资条及工资转账银行流水 · 考勤记录、工作排班表及工作指示消息 · 每月未付工资及离职补偿金计算表 · 社会保险参保记录等雇佣证明材料 · 工作单位信息(商号、地址、营业执照号码、代表人联系方式) · 申请代为支付时:未付工资确认书、雇主确认书及本人名下账户
工资拖欠请愿等依发生日·离职日·通知书而异。请管理劳动门户或主管雇佣劳动机关之受理编号与补正请求日期。
Competent Regional Employment and Labor Office
对象为欲办理买卖·继承·赠与所致的过户登记、抵押设定·注销、车牌重新发给的车辆所有人·受让人。
Vehicle Registration Office · Local vehicle registration authority
Car365 · 韩国政府24
确认登记簿和期限:在车辆登记簿中确认所有人以及已登记的抵押权或查封情况,并按转移原因(买卖、赠与、继承)计算期限。逾期将受到处罚,且处罚随逾期天数增加而加重。 · 清除抵押权和查封:抵押权不会因所有人变更而消失,因此为避免买受人承担,应在交易前从抵押权人处取得注销文件,并先办理注销登记。即使已还清分期贷款,也必须另行申请注销。 · 按原因准备文件:买卖时,须提交转移证明书和载明买受人信息的车辆买卖用卖方印鉴证明书或本人签名事实确认书;赠与时,提交赠与合同书;继承时,提交证明继承人关系的文件和继承人协议书。已登记的经销商出售的车辆无需另行提供印鉴证明书。 · 保险和申请书:以受让人名义投保强制保险,保险期自转移之日起算,并填写第14号格式的转移登记申请书。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须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向登记机关申请:向主要使用地所在市、郡、区的车辆登记所或车辆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或通过Car365在线申请。转移时应缴纳的取得税以申请人名义缴纳,并将签发新的机动车登记证。 · 车牌更换及后续事项:如登记号码发生变更,须更换车牌。如由转让人申请,请在催告期结束后确认主管机关的转让通知;如个人承接长期租赁车辆(ha、heo、ho 号牌),须更换为普通号牌。
转移登记申请书(《汽车登记规则》第14号格式) · 车辆转让证明书(买卖)或赠与书(赠与) · 卖方的车辆买卖用印鉴证明书或本人签名事实确认书(买卖) · 车辆登记证 · 受让人的身份证件及强制保险投保证明 · 继承人关系证明文件及继承人协议书(继承) · 抵押权注销文件(存在未注销抵押权的情形) · 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代理申请)
过户登记期限与取得税·登记相关费用依过户事由与车辆而计算。部分民众事务可透过汽车民众事务对民众门户办理,但仍须确认原件·代办之要件。
我们为车辆销售和转让登记、抵押设立/取消/转让/变更、车牌补发、车牌号变更等准备文件。我们区分准备自行提交和亲自到首都圈政府办公室提交。
对象为欲办理报废·出口·被盗注销,或二轮机动车使用·变更·注销的所有人。
确认事由及期限:确定事由(报废、出口、退还、遗失、被盗等),并计算是否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税及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罚款可能会持续产生。 · 核查登记簿上的查封和抵押:若存在查封权人或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原则上须先取得其同意或办理解除。若存在多项查封,须逐一向各机关确认欠缴情况并申请解除。 · 审查无变价价值的车辆:对于查封登记后未再进行后续强制执行的车辆,若符合乘用车车龄11年以上或厢式车车龄10年以上等标准,可无需同意直接申请注销登记,由登记机关通知查封机关及利害关系人。 · 按注销原因准备材料:报废需提交报废证明书(第18号格式),退货需提交制造商或销售商出具的退货确认书,被盗需提交警方出具的被盗报案确认书,出口需提交证明计划出口的材料;并交还车牌。 · 申请注销登记:向车辆主要使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第17号格式申请书。出口注销的,须在注销登记后1年内报告是否已实际出口;若无法找到车辆,须先取得灭失认定后再申请。 · 确认结果:通过注销登记证明确认已办理完毕;若注销登记后仍收到车辆税缴纳通知书,须将注销登记日期与课税期间进行比对并申请更正。
车辆注销登记申请书(《汽车登记规则》第17号格式) · 车辆登记证和车牌 · 报废证明书(同一规则第18号格式,适用于报废或事故灭失) · 出口合同或信用证等证明计划出口的材料(出口注销登记) · 被盗报案确认书(被盗)或退货确认书(退货) · 查封解除证明或利害关系人同意书(如适用) · 车主身份证件;委托代理申请的,须提交委托书和印鉴证明书 · 继承人申请的,须提交确认继承关系的家庭关系证明书
注销申请期限与费用依事由不同。报废·出口注销须确认相关业者证明与登记机关的受理顺序。
我们将准备与注销原因相应的车辆注销登记文件。我们将为您提供有关两轮车辆的使用、改装或处置的专门服务。
对象为需办理二轮机动车使用·变更·注销申报的所有人。
City, county, or district of the vehicle's principal place of use
确定申报类型:新购或二手取得适用使用申报,住址或姓名变更、买卖或赠与适用变更申报,报废、遗失、被盗或毁损适用停止使用申报;并计算各自的期限(变更30日、买卖15日、赠与20日、停止使用15日)。 · 准备所有权证明材料:新制造车辆提交二轮车制造证明书,进口车辆提交进口申报证明书,重新使用已报废停用车辆时提交停止使用证明书;如上述文件无法证明所有权,须附上可证明所有权的文件。 · 检验与测量:属于使用检验对象的二轮车须提交二轮车使用检验证书,需要测量的车辆须提交二轮车测量确认书。 · 办理申报:行驶前须投保强制保险,向主要使用地所在的市、郡、区(或获授权的邑、面、洞或分所)办理申报,并领取号牌和使用申报证书。 · 转让人申报:如买方未申报过户,转让人可提交变更申报文件;市、郡、区会敦促受让人在7至15日内申报,如无异议,则按过户申报处理。 · 停止使用申报:二轮车因报废、毁损、丢失或被盗而不再使用的,须在15日内持使用申报证书和号牌办理停止使用申报。因丢失或被盗的,以警方出具的丢失或被盗报案确认书代替号牌提交。
二轮车使用申报书(《汽车管理法实施规则》第63号表格);变更时提交第65号表格的申报事项变更申报书;停止使用时提交第68号表格的停止使用申报书 · 二轮车制造证明书(新车)或进口申报证明书(进口车) · 买卖合同等所有权证明(二手取得或转让) · 二轮车使用申报证书和号牌(变更或停止使用时) · 二轮车使用检验证书或测量确认书(如适用) · 丢失或被盗报案确认书(因丢失或被盗而停止使用时) · 车主身份证件;委托代理申请时须提交委托书
使用·变更·注销申报之期限与所需文件依事由而异。请先确认使用本据地属地市·郡·区之受理指南。
现场预审:在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上核对用途地区,在建筑物登记簿上核对建筑物用途。属于知识产业中心或集合商业建筑的,还须核实其管理规约是否允许经营汽车销售。 · 展示面积的计算:展示设施的建筑面积须不少于660㎡,共用走廊、卫生间、楼梯、电梯等非展示区域不计入。三家以上经销商共用一个展厅时,每家经销商的标准最多可降低30%,因此请先确定运营结构。 · 办公室位置与条例标准:办公室须附设于展示设施内或位于同一建筑物内;若满足步行可达等条件,位于展示设施边界100米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也可以。请确认当地条例对道路宽度或建筑物用途是否另有标准。 · 租赁与文件准备:确认登记可行后,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特别条款:若经销商登记被拒,可无违约金解除合同。请准备场地位置图、平面图,以及包含所需资金和人员配置计划的经营计划书。 · 申请与设施筹备通知:向市、郡或区政府提交汽车管理业登记申请后,该机关将审查标准和欠格事由,并发出载明设施筹备期限的通知。若无正当理由未在该期限内落实设施,该通知将被撤销。 · 登记证与开业: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及符合要求的文件后,商号、代表人、所在地以及土地和建筑物面积将记入登记簿,并颁发载明营业开始日期的登记证。员工须从韩国汽车经销商协会联合会领取经销商员工证,佩戴该证,并完成规定的培训。
汽车管理业登记申请书(每个营业场所一份) · 场地位置图和平面图(标明展示区和办公区) · 经营计划书(包含所需资金和人员配置计划) · 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和建筑物登记簿(用途地区和建筑物用途) · 租赁合同或其他土地及建筑物使用权证明 · 展示面积计算书及共用展厅协议书(如共用) · 代表人身份证件;法人须提供高管名单(用于核查欠格事由) · 如有附带的条例或登记条件,须提供证明已满足相关条件的材料
请选择修理业务类型:一般修理涵盖所有车型;小型车一般修理涵盖乘用车、轻型/小型面包车、卡车及特种车辆。专门修理仅限于从事实施规则附件26中规定的限制工作范围之外的设备,且注册范围也可能仅限于电动和氢动力电动汽车。 · 土地与建筑预审: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检查分区限制;通过建筑登记簿检查用途是否为汽车相关设施、是否可以变更用途以及是否被标记为违章建筑;通过图纸确认电梯所需的设施面积和层高是否达标,并核实地方条例中的其他附加标准。 · 提交登记申请:在汽车管理业务登记申请中附上场地位置图和平面图、设施清单及规划布局,以及包含所需资金和人员配置计划的商业计划书,并提交至业务所在地市、郡或区办公室。法人登记簿和土地利用信息将由官员通过共享行政信息进行核查。 · 确保期通知:若本事务所在登记标准、限制或取消资格事由方面未发现问题,则针对设施和技术人员设定并通知最长为12个月的确保期。仅在因其他法律的许可或审查延迟或自然灾害等原因时,可申请延长一次。 · 提交设施与人员文件:在确保期内,提交土地和建筑使用权证明、设施清单及布局、符合登记标准的证明文件,以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雇佣同意书。若安装喷漆设施,还需检查是否涉及空气污染物排放设施等环境报告。 · 证书颁发与后续事项:文件齐全后,业务将被录入登记簿,设定开业日期并颁发汽车管理业务登记证书。若发生店名、地点或面积等登记项目的变更,请在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在计划日期前申报停业或结业。
汽车管理业务登记申请书(机动车管理法实施规则,第77号表格) · 场地位置图和平面图 · 设施清单及规划布局(包括租赁设施和设备的租赁协议) · 商业计划书(所需资金和人员配置计划,包括法人的负责人) · 土地和建筑使用权证明(须在确保期内提交) · 证明符合登记标准的材料(检查设施、维修/检查工具及测试仪器的购买或租赁记录) · 技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及雇佣同意书 · 土地利用规划确认书及建筑登记簿(用于租赁前审查)
确定进口类型和车型:根据您是以原外国制造商的国内代理人身份进口,还是以个人直接进口商身份进口,所需的文件和认证方式会有所不同。首先请确定车型及尺寸(乘用车、面包车、卡车、特种车及两轮车)、用途(用于销售或自用)以及计划的年进口量。 · 申请制造商注册:在申请书中附上生产规模、ISO VIN码分配副本或同类型车辆的最大年产量,以及确保安全标准测试设施和安全检查设施的相关记录,并提交给国土交通部部长。若计划进行销售,还需提交售后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的记录或计划。 · 证书颁发:部长在检查自我认证能力标准及售后服务设施后,应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分配制造商注册编号并颁发证书。可能会要求性能测试机构对这些项目进行核实,因此请提前准备好设施相关材料。 · 申请技术审查:若您不具备自我认证能力,请向性能测试机构提交包含车辆规格书、外观图、VIN码标识详情以及自我认证标签内容和粘贴方式的技术审查申请书,并自申请之日起14天内获取技术审查报告。 · 安全检查与自我认证:提交包含技术审查报告副本、外观图和规格书的车辆安全检查申请;机构将检查尺寸、重量分布、行驶机构安全性等项目并颁发车辆安全检查证书。首次通知的规格需进行初始安全检查,此后相同规格的车辆进行持续安全检查。 · 规格通知与新登记:在销售开始前10天,提交包含VIN码和发动机类型标识通知、外观图、规格书及网络安全管理体系证书(或豁免证明)的规格通知书,规格管理编号将在7天内核发。在车辆上粘贴自我认证标签后,进行新登记。
车辆制造商登记、变更登记及重新签发登记证书的申请(《汽车管理法实施规则》第18号格式) · 车辆生产规模(最近3年的制造及组装记录) · ISO VIN码分配副本(进口商)或同车型在过去3年内的最大年产量 · 确保安全标准测试设施及车辆安全检查设施的记录 · 委任原外国制造商国内代理人的合同(包含缺陷纠正条款;若为外语,需提供经公证的韩文翻译件) · 确保售后服务设施及技术人员的记录或计划(若销售自我认证车辆) · 技术审查申请书(第20号格式)、车辆安全检查申请书(第22号格式)、车辆规格书(第25号格式)及外观图 · 规格通知书(第24号格式)及VIN码和发动机类型标识通知书(第9号格式)
对象为准备办理货运汽车运输·承运事业之许可·变更或让与的业者。
Competent metropolitan/provincial or local authority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区分业务类型:首先确认是用自有货车有偿运输货物的运输业(普通货运20辆以上、个体货运1辆),还是不拥有车辆、居间或代理运输合同的运输代理业,或是组织加盟商经营的运输加盟业。不同类型的许可标准和可承接范围各不相同。 · 确认能否取得新许可:运输业只有供给标准规定的例外车型才能取得新许可,例如快递用货车(最大载重量2.5吨以下)、被牵引车辆,以及市·道知事认为本地区需要的路面清扫车和清洁车。运输代理业的主事务所许可和营业所许可原则上均禁止新许可。 · 核查拟承接的业务:签约前确认转让人的许可内容和车辆数,以及受让人和法人高管是否存在不合格事由。运输业须自转让人取得许可或受让业务之日起满2年(非快递专用许可的个体货运为6个月)方可转让,原则上须整体转让,临时许可等部分许可不得转让。 · 准备要件:运输业须准备将驾驶所承接车辆的全部人员的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以及车库所在地市·郡·区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发的车库设置确认书。运输代理业须确保具有营业所需面积的办公室。 · 办理转让·受让申报:受让人在转让·受让申报书上附合同复印件和要件材料,向管辖机关提交。管辖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5日内通知是否受理,受理后受让人承继经营者地位,并按原内容承继与委托车主签订的合同。 · 管理后续申报:每5年申报一次许可标准相关事项(个体货运经营者除外),并申报运输·代理业绩。运输业增加车辆和主事务所迁出管辖区域须办理变更许可,商号·代表人(法人)变更和车辆更新须办理变更申报;运输代理业的许可事项变更申报由管辖协会受理。
转让·受让申报书(由受让人提交) · 转让·受让合同复印件 · 证明受让人不存在不合格事由的材料(受让人并非同类业务经营者时) · 证明法人就转让·受让作出决定的材料(转让人或受让人为法人时) · 车库设置确认书(运输业;合同可确认车库一并转让时免交) · 将驾驶所承接车辆人员的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运输业) · 委托车主同意书(有委托车主时;整体转让时须1/2以上同意) · 属于新许可例外车型时:许可申请书、主事务所·车辆明细材料、车库设置确认书、车辆买卖合同或机动车登记证
许可·变更的处理期间与主管机关因业种与委任关系而异。请在车辆备妥·事业场所准备前确认主管机关之要件。
对象为准备办理计程车·巴士等客运汽车运输事业之许可·登记或变更的业者。
Metropolitan/provincial or local authority responsible for the transport sector
事业类型及主管机关:判断属于市内、市外或村巴等路线类事业,还是出租车、包车客运或特殊客运等区域类事业,属于许可还是登记,以及许可机关是部长官还是市长/道知事(或受委托的市、郡、区)。 · 确认能否新进入:出租车总量限制或包车客运供给调控等,可能按地区或期限限制新的许可或登记,因此在签订车库或车辆合同之前,应向主管机关确认是否受理新申请,必要时可考虑收购现有事业。 · 确认欠格事由:确认代表人及法人董事均不属于第6条规定的情形(成年被监护人、未复权的破产人、因违反该法服刑完毕未满2年、处于缓期执行期间、许可或登记被撤销未满2年)。 · 事业计划与车库:编写涵盖运营方式、车辆数量及驾驶员人员配置的事业计划,并准备车库用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以及事业固定资产明细。路线类事业还须附上标明起终点、距离及主要路线的路线图。 · 申请许可或登记:将第6号表格许可申请书(路线客运和普通出租车)或第9号表格登记申请书(村镇巴士、包租巴士、特殊客运)连同相关文件提交至主管机关,并缴纳手续费。如被要求补正,请修改事业计划后重新提交。 · 开始运营:须在获得许可后3个月内办理车辆登记、接受运输设施确认并开始运营。如确有困难,可使用第10号表格申请延期开始运营,主管机关可在3个月内予以延期或展期。
客运汽车运输事业许可申请书(《客运服务法实施规则》第6号表格)或登记申请书(同规则第9号表格) · 事业计划书(运营类型、车辆数量、驾驶员配备计划) · 载明事业固定资产总额及明细的文件(许可申请) · 车库用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路线图(路线客运事业;标明起点、终点、距离及主要路线) · 现有法人须提交高管名单等法人文件;个人须提交身份证明 · 办公室使用权证明及车辆购置计划
许可·登记·变更程序之期限与主管机关依业种而异。请一并确认公告·主管机关指南与车辆·人力准备日程。
我们将准备客运业务登记或实际可申请的航线许可证所需的商业计划和申请文件。我们提供专人专车接送/继承、特殊旅客登记等服务。
确定经营区域及车队规模:全国性业务需50辆或以上;仅在单一市或郡内经营的业务,按该地方条例规定的数量执行。首先请向运输部门确认是否存在相关条例以及规定的具体数量。 · 检查失格情形及车辆类型:确认代表及法人董事不属于《旅客运输服务法》第6条规定的情形,并确认拟购置的车辆属于乘用车、轻型或小型面包车、15座及以下的中型面包车,或露营型特种车辆。 · 落实车库并计算面积:车库面积按每辆车的“长×宽”或按停车位数量计算。原则上车库应为自有;租赁他人土地的,需签署2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方可视为自有;仅使用停车场的一部分,需签署1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方可视为自有。 · 准备办公室及经营计划书:设立配备管理收入及调度所需设备与通信设施的办公室,并准备经营计划书,说明总部及分部的地点、各类型车辆数量、车库位置、面积及容量,以及经营区域。 · 提交登记申请: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书(第33号格式)、经营计划书、车辆清单或车辆购买合同,以及证明车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相关部门确认符合标准后,将核发汽车租赁业务登记证。 · 车辆登记与租赁条款申报:若根据购买合同获得认可,须在登记证核发后30日内完成车辆登记并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在开始营业前,须向市长/道知事申报租赁条款及条件。
汽车租赁业务登记申请书(《旅客运输服务法》施行规则第33号格式) · 经营计划书(总部及分部地点、各类型车辆数量、车库位置、面积及容量、经营区域) · 自有业务车辆清单(车牌号、类型、车型年份、登记日期、长度、宽度)或车辆购买合同 · 证明车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登记事项证明书、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等) · 车库布局及面积计算(每辆车的长度 × 宽度,或停车位数量) · 办公室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 停车场使用确认书、停车费缴纳证明或停车场使用合同(设立预约办公室时) · 居民登记誊本或副本(若个人申请人不同意行政信息共享)
区分更换与转让:若仅更换车辆,请向协会提交变更报告;若转让事业本身,请向主管机关提交转让报告。若在取得事业后也需要更换车辆,请先完成转让报告,然后再进行更换。 · 检查更换车辆的要求:在签订车辆合同前,请向协会确认该车辆为用途相同的卡车,且对于个体经营者,须属于小型、中型或大型类别。仅在上次此类更换经公告设定的期限届满后,才允许进行增加最大载重或总重量的更换。 · 提交变更报告:向主管协会提交附带运输事业许可、现有及更换车辆相关文件以及车库文件的许可事项变更报告(第8号格式),并领取更换受理通知书。 · 在15日内更换车辆:在变更报告之日起15日内,携带受理通知书前往车辆登记所,办理现有车辆的注销或过户,并办理更换车辆的登记。仅在因新车交付延迟等公告设定的理由下,才允许延长至6个月。 · 向协会提交完成通知:在办理车辆更换登记后,需向协会提交新行驶证复印件以申报完成。只有在完成此项通知后,许可证上的车辆与实际登记的车辆方能一致。 · 提交过户申报:受让方应向主管机关提交过户申报(第16号格式),并附上合同复印件、无不适格资格证明文件、车库设置确认书以及驾驶员货运资格证书复印件,主管机关将在5日内通知受理。
货运运输业务许可事项变更申报(货运运输业务法实施规则,第8号格式) · 货运运输业务许可 · 现有车辆的登记证及更换车辆的取得文件(制造证明或购买合同) · 协会对更换申报的受理通知书(在车辆登记阶段提交) · 车库设置确认书(实施规则,第2号格式)或车库租赁合同 · 将公寓停车场用作车库时,需提供管理处负责人或居民代表大会的同意书 · 过户时:过户申报(实施规则,第16号格式)、过户合同复印件、受让方无不适格资格证明文件、法人决议文件 · 过户时:所转让车辆驾驶员的货运资格证书复印件、委托车辆所有者的同意书(如适用)
我们将为车辆更换准备报废车辆变更通知书和运输业务转让/转让报告文件。我们区分车辆销售和运输业务搬迁。
确认是否需要登记:请确认您是否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B/L)或航空运单(AWB)并安排进出口运输。以这种方式经营须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业登记,登记前经营属于刑事犯罪。 · 满足资本金及保证保险标准:法人须具备3亿韩元以上资本金,个人须具备价值6亿韩元以上的资产,并投保1亿韩元以上的保证保险。若资本金达10亿韩元以上,或拥有集装箱堆场,或持有1亿韩元以上的银行支付保证,或投保1亿韩元以上的货物责任险,则免除保证保险。 · 确认欠格事由:确认代表人及高管未处于成年监护或限定监护状态,且因违反《物流政策基本法》《海上运输法》《航空事业法》等法律而被判处徒刑的,刑期执行完毕后已满2年,且登记被撤销后已满2年。外国籍代表人及高管须就证明其不属于本国法律规定的欠格事由的文件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或领事认证。 · 准备并提交登记申请:向特别市、广域市或道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业登记及变更登记申请书,并附上证明登记标准的文件,以及以本公司名义签发的提单(B/L)和航空运单(AWB)的格式及条款。部分道将受理及审查业务委托给物流协会,请先确认有管辖权的受理机构。 · 审查及领取登记证:特别市、广域市或道审查欠格事由及登记标准后,颁发登记证。如被要求补充材料,须提交相同基准日的证明材料,并在领取登记证后开始营业。 · 变更登记、3年期报告及继承报告:商号、代表人、高管、总公司或国籍发生变更,或资本金减少的,须在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每3年须在60日内提交登记标准报告;通过转让、继承或合并承接业务的,须在30日内报告。
国际货运代理业登记及变更登记申请书(《物流政策基本法施行规则》附件第5号格式) · 证明资本金3亿韩元以上的文件(个人为价值6亿韩元以上的资产) · 1亿韩元以上的担保保险单(符合免除条件的,则为付款担保或货物责任保险单) · 以本公司名义签发的提单和航空运单格式及条款(韩文或英文) · 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未同意行政信息共享的情形) · 外国代表人及董事无欠格事由确认文件(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 外国投资证明文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最后核实: 2026-10-17
核对登记簿权利:使用建设机械登记簿副本确认当前所有者以及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若存在此类权利,应在最终付款前与卖方就如何及何时注销达成一致。 · 准备转让证明书:对于直接销售,请填写包含登记号、型号、类型、车架号、销售日期及买方详细信息的第8-2号表格(直接交易),并获取卖方的印鉴证明书(若盖章)或个人签名确认书(若签字)。 · 核对文件一致性:确认转让证明书、登记证和检验证上的车架号与登记号与登记簿完全一致,且拟申报的主要使用地点为机械实际存放的地点。 · 取得税及截止日期:买方需直接申报并缴纳取得税并保留收据;申报截止日期按日历日期计算,为销售之日(最终付款日)起30日内,或继承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 · 提交变更报告:向登记机关提交第8号表格的报告书、变更证明文件以及登记证和检验证,并在受理后领取已记录变更内容的证书。仅变更名称或地址的情况,通过迁入申报及类似申报即视为已完成申报。 · 若买方未提交申请:当卖方提交销售证明进行申报时,主管机关将通知买方在7至15天内提交申请;若买方在此期间既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申请,则卖方申报的变更内容将被登记在登记簿中。
建设机械登记事项变更申报书(《建设机械管理法》施行规则,第8号格式) · 建设机械过户证明书(直接销售为第8-2号格式,通过经销商销售为第8-3号格式) · 卖方的印鉴证明或个人签名确认书(须与过户证明书上的签名一致) · 建设机械登记证 · 建设机械检验合格证 · 建设机械登记簿副本(用于检查抵押和查封情况) · 买方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登记簿誊本 · 取得税缴纳收据(由申请人申报并缴纳);若为继承,则需提供家族关系证明书或其他继承证明
决定业务类型:根据设备数量及是否共同经营,选择个人(单方,4台及以下)或一般(5台及以上或共同经营);若为共同经营,则代表及每位成员均须拥有工程机械所有权。 · 计算停车场面积:使用附件14公式(24㎡ × 非塔式起重机数量的0.815次方 + 80㎡ × 塔式起重机数量的0.815次方),履带式设备按半台计算。 · 确认停车场选址:在签署土地租赁合同前,请通过地号确认该土地在分区规划中允许设立停车场,地面平整且设有便于运输挂车的出入口,且该土地须位于办公场所所在的同一市、郡,或符合规则允许的相邻区域。 · 确认停车场占有权:向停车场所在地市长、郡守或区长提交第29号申请书,并在7天的处理期限内获得确认;若土地为租赁性质,请附上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印鉴证明书或个人签名确认书。 · 提交登记申请:向办公场所所在地的市、郡、区提交第28号申请书,并附上机械所有权证明、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停车场确认书;相关部门将在10天的办理期内进行审核并颁发登记证书。 · 登记完成后:根据附录14-2的内容设立工程机械停车场标识;向登记机关确认如何更换为租赁业务车牌(橙色底色);并以书面形式签署载明租金和租期的租赁合同并妥善保存。
工程机械租赁业务登记申请书(《工程机械管理法实施规则》第28号表格) · 工程机械所有权证明(若为共同经营,需提供每位共同登记人的证明) · 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登记簿誊本或租赁合同) · 停车场占有确认书(第29号表格,由停车场所在地的市、郡、区签发;若办公场所与停车场位于同一区域,可申请替代) · 停车场土地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印鉴证明书或个人签名确认书(若非自有土地) · 停车场位置图及面积计算书(基于附录14的公式) · 共同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副本(包含期限与终止、代表与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费用分摊、事故责任分配) · 办公场所共用协议(若与其他租赁或销售业务共用办公场所)
分类机械:检查机械类型和行驶系统(履带式或轮式),以决定其需要型号批准,还是属于《施行令》第11条规定的型号申报清单范围,并检查是否适用研发或出口豁免。 · 检查现有型号:在发货前,确认同一制造商和型号是否已在韩国获得批准或申报。若是,请准备同型号进口申报;若是新类型,请准备型号申报或型号批准申请。 · 交叉核对规格书和技术数据:将建设机械规格书(表第3号系列)、外观图以及由制造商或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或证书,与《建设机械安全标准规则》中的项目进行对比。 · 证明售后服务能力:在首次进行型式报告时,需准备证明符合《施行规则》第56条及附表13所要求的售后设施和技术人员的相关文件,并附上备件及维修数据的供应方式。 · 提交报告:向韩国交通安全公团或检测机构提交附带附件的第26号表格。同型进口报告需附上规格书和货运单据副本;型式报告需附上外观图和安全标准符合性文件。 · 验收后的检验与登记:若在验收后进行了确认检验,则视为已通过新登记检验。请在取得后2个月内(对于用于销售的进口产品,自销售之日起)向市或道申请登记,并在型式详情发生变更时提交变更报告。
工程机械型式报告(变更报告)或同型工程机械进口报告(《工程机械管理法施行规则》第26号表格) · 工程机械规格书(根据同部规则,适用第3号、3-2号或3-3号表格) · 机器外观图(型式报告) · 安全标准符合性文件(由制造商或经认可的检测/研究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或证书) · 道路行驶的拆解及运输方法(仅适用于受《道路法施行令》约束的机器) · 货运单据副本(同型进口报告) · 售后设施及技术人员证明(首次型式报告) · 变更前后规格对照表(变更报告)
为进口工程机械的型式核准、型式申报、同型进口申报等相关环节准备文件。如有必要,我们将准备排放、噪声和确认检查的申请材料。
最后核实: 2026-10-03
对象为欲申报出生·结婚·离婚·死亡·更名·更正等户籍事项的人。
Family Relations Registration Office of the competent city, district, eup, or myeon · Korean diplomatic mission overseas
National Court Administration
Electronic Family Relations Registration System
申报类型与期限:确定申报类型(出生、结婚、死亡、收养、认领等),确认是否有期限,如出生后1个月或知悉死亡之日起1个月,然后计算日期。 · 申报人:存在法定申报义务人,如出生由父母申报、死亡由同居亲属申报;结婚则需双方当事人及两名成年证人签名,因此应先确定由谁签名。 · 准备附件:按各类申报所需,备齐相应附件,如出生证明(非在医院出生的,提交可证明出生事实的文件)、诊断书或检案书,以及外国机关出具的文件及其译文。与外国人结婚的,须提交由对方配偶本国机关出具的婚姻要件证明书。 · 填写申报书:使用大法院规则规定的格式,以韩文和阿拉伯数字填写,在当事人姓名后加注汉字,并以汉字填写本贯。子女的名字只能使用韩文或常用汉字。 · 提交申报:可向登记基准地、申报人住所地或现居地的市(区)、邑、面事务所提交,或通过电子家族关系登记系统在线申报。涉及海外韩国国民的申报,也可向海外韩国人家族关系登记办公室提交。 · 确认办理结果:受理后,申报内容将记载于家族关系登记簿,请领取家族关系证明书和基本证明书核对记载事项,如有不一致,请向受理申报的机关咨询更正方法。
出生、结婚、死亡申报等相关家族关系登记申报书(依据《家族关系登记等相关规则》第29条规定的大法院规则格式) · 申报人身份证件 · 医生或助产士出具的出生证明,或可证明出生事实的文件(出生申报) · 诊断书或检案书(死亡申报) · 两名成年证人的签名(结婚申报书的证人栏) · 外国机关出具的文件及译文(涉及外国人的申报) · 当事人登记基准地的证明文件 · 代理提交所需的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出生与死亡申报通常以1个月为基准。各事件类别之申报期限·罚款·手续费均不同,应以该申报书为准计算。
对象为已收到通知书或指南,但尚未区分应办理之民众事务·申报·异议程序的人。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responsible for the matter
韩国政府24 · Agency-specific electronic civil service
确认当前阶段:根据收到的文件和受理编号,确认事项处于申请前准备、处理中、要求补正、处分事先通知还是处分通知阶段,并确认作出处分的机关、主管部门和法律依据。 · 计算期限: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按日历日期计算事先通知中的意见提交期限、异议期限(自收到处分之日起30日,法定民愿驳回为60日)以及行政复议期限(自知悉处分之日起90日,自处分之日起180日),并标明最先届满的期限。 · 确认处理期限与进展:确认该民愿已公布的处理期限,若期限为5日以内,则自受理时起按小时计算;若为6日以上,则按日计算,并排除公休日和星期六,以检查是否存在迟延。 · 应对复核途径:对于涉及较大费用的法定申请事项,可考虑在正式申请前申请预先审查;若已收到不利处分事先通知,请确认可通过书面、口头或在线方式并附证据提交意见,且逾期未提交视为无意见。 · 整理文件及准备顺序:列出与所选途径相适应的申请书、意见书、异议申请书或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清单,并依次说明缺失材料由哪个机关出具以及如何获取。 · 汇总咨询及后续事务:以书面形式汇总已确认的阶段、期限、提交机关及所需文件;如需代为准备或提交文件,则继续办理该项服务。
无规定提交格式(咨询服务;不向机关提交文件) · 从行政机关收到的通知及告知函(事先通知、补正要求、处分书等,并附能显示收件日期的信封或送达记录) · 已提交的申请书或申报书副本及受理凭证(受理编号) · 与处分机关往来的公文、短信及电子邮件 · 按时间顺序整理的事实经过备忘录(日期、地点、相关机关及部门) · 许可证、登记证、图纸等相关现状资料(如适用) · 委托书(咨询后需代为准备或提交文件时)
优先将通知书上的意见提交·申请·不服之期限分开记录。手续费依所选民众事务与所需签发资料而定。
对象为需将保单·事故·理赔相关事实与提交文件整理至保险公司指南的人。
School Safety Mutual Aid Association · Local government citizen-safety insurance authority
School Safety and Insurance Federation · Citizen Safety Insurance
确认事故类型及适用制度:确认事故是否发生在校长管理监督下的上课、特别活动、修学旅行等教育活动中,或发生在校长认可的上下学途中或参加活动期间,以判断是否属于学校安全事故。如为校外的日常事故,则确认其是否属于居住地地方自治团体市民安全保险的保障项目范围。 · 核对学校事故记录:由于校长须不迟延地将事故通知共济会,请将学校记录的日期、地点和活动,与监护人所了解的情况进行比对。如有出入,请以现场照片、学生或教师目击者的确认以及与班主任的联系记录加以补充。 · 按给付类型收集证据:医疗给付须取得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和费用明细表;残疾给付须取得载明残疾类型的诊断书和收入证明;护理给付须取得载明需要护理的医疗意见书。药费仅在有处方的情况下支付,因此请保留处方药的收据。 · 准备索赔及任何必要的事故说明:在福利索赔表上填写索赔人、受益人、学校、事故概况、福利金额及银行账户。仅在记录不一致或需要其他解释的情况下,才需单独准备事故声明。附上监护人索赔权利的证明,并在适用时填写授权部分。 · 提交申请并跟踪决定期限:本行政事务所代委托人向校长或共济会(学校安全事故补偿支援系统)提交申请书和证据,并确认共济会是否在申请之日起14日内作出是否给付的决定。如因调查而将期限延长14日,则接收相关通知;如共济会要求补充材料,则准备并提交补充文件。 · 审查决定及复审申请期限:收到给付或不给付的决定后,核对金额和理由;如委托人不同意,须自知悉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准备并提出复审申请,并自收到原复审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提出再复审申请。如治疗持续较长时间,先提出中期申请,待治疗结束后另行提出最终申请。
给付(慰问金、费用补偿)申请书(《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及补偿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号书式) · 事故声明(仅在事故通知与账户不符或需要额外说明时使用) · 载明诊疗内容的医师证明(诊断书) · 医疗费收据及费用明细表(药品费用须提供凭处方开具的收据) · 居民登记誊本 · 家属关系证明(监护人申请;遗属给付及丧葬费) · 载明残疾类型的医师证明及收入证明(残疾给付申请) · 用于汇款的存折复印件,以及载明需要护理的医师意见书(护理给付申请)
保险金申索期限与时效、签发实费依商品·事故类型各异。请保管保险公司受理编号与补正请求日期。
我们将准备学校安全互助补偿医疗照护福利的初始索赔和申请文件以供审核和复审。我们将需要单独事故报告的情况与基本索赔区分开来。
维修前保留证据:在清理或维修之前,请从多个角度拍摄整个现场、受损部分及水位线照片。如果已经进行了维修,请保留维修过程的照片、施工合同以及材料和人工的收据。 · 计算截止日期:请查看地方政府公告或警报信息中的灾害结束日期,并从该日期起计算10天。如果已超过截止日期,请咨询负责部门是否适用“不可避免原因规则”或“延期通知”。 · 整理受损项目:分别针对房屋、农地、农作物、设施及牲畜,整理受损地点、发生经过、设施类型、受损形式(全毁或半毁、淹水、冲刷等)、面积与数量,以及是否进行了维修及维修费用。 · 准备行业特定文件:针对农业及畜牧业损失,准备农场经营登记证等农业活动证明;针对水产养殖损失(海藻除外),准备灾前申报的放养及出货/销售报告、销售单据及种苗购买凭证。 · 提交受损报告:向市、郡、区办公室或社区服务中心提交自然灾害受损报告(表第1号),或通过“安全韩国24 (Safety Korea 24)”的私人财产受损报告菜单在线提交。如进行在线申报,请务必完成最终提交,而非仅保存草稿。 · 受损确认与赔付决定:地方政府将根据报告进行现场核查,并通过共享行政信息核实居民登记及家族关系记录。房屋受损住户可优先获得赔付,而渔船及水产养殖设施可在恢复工作完成后进行赔付。
自然灾害受损报告(自然灾害救济及恢复费用分担标准条例,表第1号) · 受损照片(维修前的现场全景、受损部位、水位线) · 维修过程照片、工程合同以及工程及材料的发票(若已完成维修) · 身份证及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用于支付) · 居民登记誊本、所得金额证明及家族关系证明(若您不同意通过共享行政信息进行核查) · 农业或畜牧业经营证明,如农场经营登记证(如适用) · 鱼类、贝类及渔行业(经营类别)苗的放养与出货/销售报告(同条例表第2号)、销售单据及种苗购买/生产文件(水产养殖受损) · 租赁合同或其他居住证明(承租人房屋受损)
现场勘查与拍照:现场确认坟墓的位置、数量、坟头状况,以及墓碑、石桌等标志物,并从多个角度拍摄坟墓照片,用于申请。墓碑上刻有的任何姓名或年份均照原样记录,因为这将作为公告所需的坟墓信息。 · 公共档案审查:通过土地台账和不动产登记簿誊本确认申请人为土地所有人,并整理说明坟墓未经所有人同意而被设置的经过。这是撰写相关亲属不明的理由书,以及证明相关亲属对该土地不享有权利的文件的依据。 · 起草通知书或公告并刊登两次:写明坟墓的位置、迁葬理由、此后遗骸安置的地点和期限,以及土地所有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并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期限。已知的相关亲属以书面形式通知;否则,公告须刊登于两份以上日报(其中至少包括一份全国性日报),或刊登于道或市/郡/区网站并同时刊登于至少一份日报,且第二次公告在第一次公告后40天以上刊登。 · 准备并提交迁葬许可申请: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认墓主亲属的,应向坟墓所在地的市/郡/区提交迁葬许可申请,并附上坟墓照片、事由书、土地所有权证明以及通知书或公告。土地(林地)台账和土地登记事项由承办公务员通过行政信息共享进行核对。 · 领取许可、火化及安置:表格上的办理期限为3天;领取迁葬许可后,开棺并将遗骸火化。骨灰在骨灰堂安置5年,期满后撒于殡葬设施内指定的散葬设施,或进行自然葬。请根据迁葬日期提前预约火葬场和骨灰堂。 · 申报处理情况:公告后的火化、安置及处理情况,必须向所管辖的市/郡/区申报;未经通知或公告擅自迁葬,或未申报处理情况的,将被处以行政罚款。请在整个流程结束前妥善保管迁葬许可证以及火化和安置证明。
迁葬许可申请书(《殡葬服务法等实施细则》第3号书式) · 现有坟墓照片 · 坟墓亲属不明的事由书 · 证明墓地或土地归申请人所有的文件 · 证明墓主亲属对该土地不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 通知书或公告(报纸公告页、网站公告复印件) · 申请人身份证件 · 委托书(由代理人提交时)
1. 确认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根据《关于惩罚家庭暴力犯罪特例法》第2条第5款直接遭受家庭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者。申请人的登记住址必须与加害者的住址不同,因此若申请人已搬迁,请先完成迁入申报。前配偶、直系亲属及同居亲属之间的暴力亦属于家庭暴力。 · 2. 指定限制对象:限制对象是从《居民登录法》第29条第2款第5项中指定的成员,即:户主的配偶及直系血亲、户主配偶的直系血亲、户主直系血亲的配偶,以及户主成员的配偶和直系血亲。对于每一位限制对象,申请书中需注明其与申请人的关系(根据家族关系登记)、姓名以及住址或居民登录号码。受保护的户主成员及直系亲属也需在申请人栏签字。 · 3. 准备证明材料:准备一项法律规定的文件,例如咨询中心或紧急热线的咨询确认书、避难所入住确认书、法院临时措施或受害者保护令(誊本)、投诉决定通知书、警察调查结果通知书或终审判决书副本。若提交犯罪受害者避难所确认书,还必须同时提交证明家庭暴力的医疗证明或警察签发的证明文件。 · 4. 到社区中心现场申请:受害者出示居民登记证等身份证件,并向乡/面/洞办事处或社区中心提交申请书及证据。办理即时完成且无需费用。限制措施实施后,签发机关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将理由通知受限人员。 · 5. 效力与解除:受限人员不得查阅受害者的居民登记记录,亦不得获取其副本或摘要;基于债权或债务等利益理由申请获取摘要的行为亦受限制。如需解除限制,申请人应提交解除申请;若申请人已故,则直系亲属、户籍成员或受限人员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如经同址所有家庭成员同意)申请解除。
限制查阅居民登记记录或签发副本及摘要的申请书(《居民登记法》施行规则,附表第14-3号) · 身份证件(需出示居民登记证、移动居民登记证等) · 一项证据:咨询确认书、避难所或紧急避难所入住确认书、居民登记号码变更决定通知书、临时措施或受害者保护令副本、投诉决定通知书、调查结果通知书、判决书副本等。 · 若提交犯罪受害者避难所确认书:证明家庭暴力的诊断书或警察签发的证明文件 · 解除申请:解除限制申请书(同上述规则,附表第14-4号) · 申请人死亡后的解除申请:同意书(同上述规则,附表第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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