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 民愿·材料

文书提交代办

文书提交代办是指依据《行政士法》第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受委托人委托,提交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文书、关于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的文书以及已完成翻译的文书的业务。民愿应依《民愿处理法》第8条以书面(含电子文书)提出;由代理人提出时,行政机关依该法施行规则第4条,通过身份证明文件和委托书(附件第3号格式)确认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不得扣留申请或无正当理由予以退回,并须出具受理证;所需文件存在缺陷的,应设定补正期限,若在该期限内未补正,可退回申请(《行政程序法》第17条)。办理签证发放确认、延长停留、变更身份、变更工作单位等出入境申请的,由依《出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2登记的机构负责,黄允相行政事务所已登记为出入境代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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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提交代办#官方确认#41-3
01

适用情形

适用情形

对象为需将已准备完成的文件依确切民众事务名称·机关·方式提交受理的人。
02

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业务类型
  • 咨询·代办 难度 低

    如行政法令咨询、许可事前审查、代为提交已备好的文书等,不经行政机关审查,由事务所审查、说明及提交即可完成的业务。

  1. 01

    确认受理机关和提交方式:主管机关、期限、是否需要原件以及是否需要本人到场因民愿而异,因此应根据机关公示的所需文件、受理机关和处理期限,选择提交途径(Government24、Document24、该机关的电子民愿窗口、邮寄或亲自提交)(《行政程序法》第17条第3款)。

  2. 02

    确认文件是否齐备:核对法定格式上的填写事项及签名或盖章、附件的签发日期要求以及是否须附译文。行政机关不得要求提交可通过共享行政信息核实的文件(《民愿处理法》第10条第3款),因此应对照民愿指南确认可省略的文件。

  3. 03

    准备委托文件:由代理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一般民愿申请使用《民愿处理法施行规则》附件第3号格式的委托书;印鉴证明等个别法律另有规定格式的,则使用该格式。本人签名事实确认书等无法向代理人签发的文件,由委托人本人准备。

  4. 04

    提交并留存受理凭证:当面提交的,在民愿窗口领取受理凭证;通过政府24或其他电子民愿窗口提交的,保存受理编号及时间。电子申请在输入行政机关电脑时即视为已提交(《行政程序法》第17条第2款),因此截止日当天提交的,需确认至传送完成画面。

  5. 05

    出入境申请:签证发放确认、延长停留期限、变更停留资格、变更或增加工作单位及相关申报等事项,以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2登记的代理机构身份,通过HiKorea或向主管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并领取结果及文件。

  6. 06

    应对补正要求并领取结果:行政机关指定补正期限的,须在该期限内提交文件,否则申请可能被退回(《行政程序法》第17条第5款、第6款)。结果通知书、许可证及证明文件在委托范围内领取,并转交委托人。

03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主管行政机关的民愿窗口、政府24、文件24或各机关的电子民愿窗口(包括邮寄和传真);出入境申请则为HiKorea或主管出入境管理机构

请在官方网站确认最新受理机关、管辖和线上办理方式。

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Individual receiving authority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依案不同的主管机关
线上路径韩国政府24 · Document24 公文提交服务 · Agency-specific electronic civil service
04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优先确认各民众事务之受理截止与原件提交期限。电子受理应保留完成画面·受理编号。官方确认
05

委托费与政府规费

委托费与政府规费

行政服务委托费
  • 电子提交 起 KRW 300,000
  • 现场提交 起 KRW 500,000
所有行政服务委托费均不含 10% 增值税。

基本委托费包含 — 首次资料审阅、材料清单说明、基本申请书或申报书制作、一次提交协助及最多两次补正应对。

所示金额为预计起价,不是法定或统一标准。最终费用在咨询和资料审阅后于委托合同中确定;政府规费和实际支出可能变动。

委托费与政府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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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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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黄允相行政师事务所为您撰写、翻译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并代为提交,同时说明许可·申请·申报的相关程序。需要本人出席·本人申请或电子签名的政务事项,代办可能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