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雇佣·国籍
丧失韩国国籍报告 — 程序与文件(取得外国国籍后)
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韩国国民在取得外国国籍时丧失韩国国籍(《国籍法》第15条第1款)。丧失国籍的人员必须向法务部长官提交丧失国籍报告(第16条第1款),报告处理后,法务部会通知家族关系登记机关和居民登记机关以更新记录。报告需使用《国籍法实施规则》附件第10号表格,并附上家族关系证明书、证明取得外国国籍原因及日期的文件,以及外国护照复印件。如果您在报告处理完成前申请 F-4(海外同胞)等外国人停留资格,申请可能会被延迟,请务必先确认此事。
流程
- 申报 难度 低
提交法令规定的申报书及所需材料的程序。材料齐全即可受理;部分申报由行政机关核实内容后受理。
1. 确认丧失国籍的时间和方式
如果您是自愿取得外国国籍(公民身份),则在取得时即丧失韩国国籍(第15条第1款)。通过与外国人结婚、收养、认领或父母取得外国国籍而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除非在取得后 6个月内申报保留韩国国籍的意愿,否则被视为追溯至取得时丧失韩国国籍(第15条第2款)。根据您是自愿取得还是通过结婚等方式共同取得,需要报告的内容有所不同。
2. 获取取得外国国籍日期的证明
准备证明取得外国国籍原因及日期的文件,例如入籍证明书。如果无法提交证明取得日期的文件,可以提交外国护照复印件代替(《实施规则》第14条第3款);如果取得日期不明,则推定为在该外国护照首次签发之日取得外国国籍(第15条第3款)。
3. 完成丧失国籍报告
根据《国籍法实施令》第20(1)条,完成法务部令规定的国籍丧失报告,即《实施规则》附表第10号。填写个人信息、登记根据地以及国籍丧失的原因和日期时,必须与家族关系记录及外国文件保持一致。随附外国文件的翻译件,并确认受理机关关于是否需要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的指导说明。
4. 连同随附文件一并提交
将家族关系记录证明书、证明国籍丧失原因和日期的文件以及外国护照复印件随报告一并提交给法务部长官(《实施规则》第14(2)条)。在韩居民通常通过处理国籍事务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交,在海外居民通过韩国外交代表机构提交,因此请确认受理机关及是否需要提前预约访问。
5. 确认家族关系登记已更新,然后进行F-4或在留报告
报告处理完成后,法务部会通知家族关系登记机关和居民登记机关(第16(3)条)。在确认国籍丧失已反映在家族关系记录中后,请进行F-4签证或在留资格申请或国内在留报告。对于仅限国民享有的且可转让的权利,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必须在3年内转让给韩国国民(第18(2)条)。
所需文件
- 国籍丧失报告(《国籍法实施规则》附表第10号)
- 家族关系记录证明书
- 证明获得外国国籍的原因和日期的文件(归化证明书等,需附翻译件)
- 外国护照复印件
- 身份证件(根据受理机关指导提供外国护照原件等)
费用
证件签发费、翻译及认证费用按实际费用收取。本事务所的服务费以上方显示的金额起算,并可能因外国文件翻译情况以及是否同时办理国内居所申报或F-4申请而有所不同;我们将在审阅您的材料后提供准确报价。
法律依据及审查日期
-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5
-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6
-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8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20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Nationality Act, Article 14
首先查看这些
- 如果您通过婚姻、收养等方式共同取得外国国籍,必须在6个月内提交保留报告以保留韩国国籍。
- 在申请 F-4 签证或进行国内居住报告之前,请先确认丧失国籍已反映在家族关系登记中。
常见问题
如果我获得美国公民身份,我的韩国国籍会自动丧失吗?
提交丧失国籍报告需要哪些文件?
不提交报告会对申请 F-4 签证造成问题吗?
通过婚姻取得配偶国籍的情况也是一样吗?
我在韩国的房地产会怎样?
行政士可以代我提交报告吗?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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