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 · 外籍雇佣·国籍

向非居民家属赠与或继承财产的外汇申报

根据《外汇交易法》及《外汇交易规程》,当居住在海外的家属通过赠与或继承获得国内不动产、股份或现金时,是否需要申报以及向哪个部门申报,取决于受赠人是否为非居民、受赠人是韩国籍还是外国籍,以及涉及何种资产。韩国籍人士在海外经营业务或在海外居住满2年(含)以上时,被视为非居民;韩国籍非居民取得国内不动产或韩元计价证券,以及任何非居民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不动产或证券,均无需申报。当外国籍非居民通过赠与获得国内不动产或证券时,根据规程第9-42条和第7-32条的规定,须向韩国银行行长申报;当居民向外国籍非居民赠与现金时,由赠与人(居民)向韩国银行申报。申报必须在登记、所有权转移或汇款前完成。黄允相行政士将协助确认是否需要申报,并代表客户准备并提交申报书及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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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居民家属赠与或继承财产的外汇申报#官方确认#34-5
01

办理步骤

办理步骤

业务类型
  • 申报 难度 低

    提交法令规定的申报书及所需材料的程序。材料齐全即可受理;部分申报由行政机关核实内容后受理。

  1. 01

    居民或非居民身份:根据《外汇交易法实施令》第10条,需确认该家属是否在海外经营业务或在海外居住满2年(含)以上(最长3个月的临时回国不计入2年内),对于外国籍人士,需确认其是否离开韩国并在海外居住满3个月(含)以上。国籍通过护照另行确认。

  2. 02

    按资产种类及原因划分的申报要求:不动产根据第9-42条进行核查,证券根据第7-32条进行核查,现金赠与根据第7-44条至第7-46条进行核查。韩国籍非居民在韩国境内通过韩元收到的赠与,以及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资产无需申报;而外国籍非居民通过赠与取得的资产必须向韩国银行申报。

  3. 03

    海外文件认证:若居住国是《取消公证文书认证公约》(Apostille Convention)的缔约国,在海外签署的委托书和声明书需办理附加使馆认证(Apostille);若非缔约国,则需办理领事认证。外语文件需附带翻译件。

  4. 04

    向韩国银行提交报告:向韩国银行提交不动产取得报告或证券取得报告,并附上赠与协议、登记簿誊本及其他交易凭证。对于现金赠与,居住者赠与人为申报主体,且仅在完成申报后方可进行登记、所有权转移或汇款。

  5. 05

    外国人不动产取得申报:根据《不动产交易申报法》第8条,当外国籍人士通过赠与获得国内不动产时,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或在继承情况下于取得后6个月内,向不动产所在地市、郡、区办公室提交外国人不动产取得申报。

  6. 06

    准备向境外汇出销售款项:根据《外汇交易规程》第9-43条,如需向境外汇出出售不动产所得款项,须向外汇银行提交取得及销售凭证;非居住者海外同胞须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动产销售款项确认书》或《资金来源确认书》所载金额范围内,通过指定的对外汇银行进行汇款。

02

提交途径

提交途径

韩国银行(非居住者外国人赠与取得及现金赠与申报) / 不动产所在地市、郡、区办公室(外国人不动产取得申报) / 外汇银行或指定外汇银行(向境外汇出销售款项)

请在官方网站确认最新受理机关、管辖和线上办理方式。

官方确认
实际处理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制度与政策主管机关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 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and Transport
线上路径韩国主管机关或官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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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期限与办理注意事项

请以通知书、提交日期及补正要求为准,确认期限和后续步骤。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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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

基本材料0 / 8

根据《外国汇兑交易法》第32条,未进行申报而进行应申报的赠与登记或汇款,可能导致最高1亿韩元的行政罚款;若在5年内违反两次或以上,可能会导致相关外汇交易被暂停或限制最长1年。

业务范围说明

业务范围说明

黄允相行政师事务所为您撰写、翻译提交给行政机关的文件并代为提交,同时说明许可·申请·申报的相关程序。需要本人出席·本人申请或电子签名的政务事项,代办可能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