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雇佣·国籍
E-9 (非专业就业) 外籍劳工的再就业及勤勉劳工再入境特例 — 到期前 7 天申请及要求
E-9 (非专业就业) 外籍劳工自入境之日起可工作 3 年,若雇主在到期日前 7 天内申请再就业,则可延长一次,期限不超过 2 年(《外国人雇佣法》第 18 条及第 18-2 条;《施行规则》第 14-2 条)。若完成延长期限的劳工符合变更工作场所等要求,且雇主在离境前提出申请,则该劳工在离境之日起 1 个月后,可再次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第 18-4 条)。
流程
- 许可 难度 高
经审查后允许从事法律一般限制的营业、行为或居留的程序,执照(免许)也属于此类。审查设施标准、选址及相关机关协商等,不符合许可标准时可能不予许可。
我们将填写E-9工作地点变更和E-7居留身份/工作地点变更申请文件。根据您的实际居住状况和就业机构,我们会对申请途径以及是否包含探亲进行分类。
服务范围与费用
- 编制E-9工作场所变更材料
- 我们将审查工作场所变更的原因、求职登记以及1名E-9工人提供的就业数据,准备相关文件。它不包括工人自己的就业中心申请、求职活动或工作安置。它不包括办公室内提交的材料。
- 出入境工作场所变更或增加的事前许可
- 我们将1名工人工作场所的变更/额外许可证的要求与所提供的就业数据进行比较,并准备许可证申请文件。不包括单独的长解释和就业中心程序。它不包括办公室内提交的材料。
- E-7-4身份变更:1名劳动者、1家企业
- 我们将通过比较1名工人和1家公司的 E-7-4 转换要求以及分数、收入和就业证明来准备申请材料。我们区分实际申请途径和身份验证核验范围。它不包括办公室内提交的材料。
- 官方规费依据 ↗
- E-7-1居留资格变更:编制材料
- 我们将审查1名工人和1家公司的 E-7-1 变更要求和工作/就业证明,并准备工作描述、就业原因和申请文件。它不包括大使馆签证和单独的就业中心工作。写作范围:职位描述1类,每类3页,就业原因1类,每类3页。它不包括办公室内提交的材料。
- 官方规费依据 ↗
- E-7-1居留资格变更:含在首都圈现场提交1次
- 我们将审查1名工人和1家公司的 E-7-1 变更要求和工作/就业证明,并准备工作描述、就业原因和申请文件。它不包括大使馆签证和单独的就业中心工作。写作范围:职位描述1类,每类3页,就业原因1类,每类3页。包括1次办公室参观。
- 官方规费依据 ↗
1. 计算就业期到期日
E-9 劳工的就业期自入境之日起为 3 年(《外国人雇佣法》第 18 条)。请根据外国人登录证上的入境日期和居留期限准确计算到期日,以免错过再就业申请期限。
2. 雇主的再就业申请
雇主须在到期日前 7 天内,向工作场所所属就业中心提交到期劳工的就业期延期申请书(《施行规则》第 12-3 号表格)。劳动合同必须在到期日前至少保留 1 个月,就业中心将在 7 天内签发延期确认书(《施行规则》第 14-2 条)。
3. 申请居留期延期
当就业期延长时,劳工必须在居留期届满前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获得居留期延期许可,以便继续留居(《出入境管理法》第 25 条)。费用为 60,000韩元(《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 72(6) 条)。
4. 检查再入境特例要求
再入国特例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在雇佣期间内未更换工作场所或仅因法律规定的理由而更换工作场所的劳动者;经外国人雇佣政策委员会认定为难以雇佣韩国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以及自劳动者再入国并开始工作之日起生效的为期 1 年或以上的劳动合同(《外国人雇佣法》第 18-4(1) 条)。
5. 再入国就业许可申请及再入国
在延期雇佣期满前 7 天前,雇主应提交再入国后就业许可申请(施行规则,第 12-5 号表),并附上外国人登录证、护照及标准劳动合同复印件(施行规则,第 14-3 条)。劳动者在离境 1 个月后即可再次工作,且不适用韩国语考试、就业培训及国内招聘要求(《法》第 18-4(2) 条)。
所需文件
- 雇佣期满劳动者的雇佣期延期申请(《外国人雇佣法施行规则》,第 12-3 号表)
- 重新雇佣劳动者的再入国后就业许可申请(同施行规则,第 12-5 号表,适用于再入国特例)
- 外国人劳动者外国人登录证及护照复印件
- 标准劳动合同复印件(再入国后为期 1 年或以上的劳动合同)
- 综合申请书(《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 34 号表,用于延期停留期限)
- 雇佣期延期确认书(同施行规则,第 12-4 号表,由就业中心签发)
- 显示更换工作场所历史及理由的材料(如有更换)
- 停留期限延期费用 60,000韩元
费用
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理停留期限延期的政府规费为 60,000韩元,在就业中心申请则无需费用。本事务所的收费自上述金额起算,具体金额可能根据劳动者人数、是否同时办理再入国特例申请以及是否需要整理更换工作场所的历史而有所不同;我们将在审核您的文件后提供准确的报价。
法律依据及审查日期
- Act on the Employment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s 6, 7 and 11
- Act on the Employment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s 18, 18-2, 18-3 and 18-4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31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s 14-2 and 14-3, Forms No. 12-3, 12-4 and 12-5
-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25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Immigration Act, Article 72(6)
首先查看这些
- 再就业及再入境就业许可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到期前 7 天,即使迟到 1 天,劳动者在离境后也必须遵守一般的再入境规则。
- 即使获得了就业中心确认的延期,如果未从出入境管理事务所获得单独的停留期延期,劳动者仍可能成为逾期滞留者。
常见问题
E-9 重新雇佣申请应在何时提交?
重新雇佣后,劳动者可以多停留多久?
在勤勉劳动者再次入境特例下,劳动者离境后多久可以再次回来?
变更过一次工作场所的劳动者仍可以使用再次入境特例吗?
再次入境的劳动者必须再次参加韩国语考试和就业培训吗?
行政士在重新雇佣和再次入境特例中提供什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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