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雇佣·国籍
外籍劳工四项强制保险 — 出国保证保险、15天内缴纳的工资保证保险和意外保险、3个月内缴纳的返程费用保险
根据《外籍劳工就业等相关法》第13、15及23条,在就业许可制下雇用 E-9(非专业就业)或 H-2(访问就业)外籍劳工的雇主必须参加出国保证保险和工资欠薪保证保险,外籍劳工必须参加返程费用保险和意外保险。出国保证保险、工资保证保险和意外保险必须在雇佣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天内购买,返程费用保险必须在 3 个月内购买(同法实施令第21、22、27及28条)。未参加雇主负责的两项保险或意外保险,最高可处 5,000,000韩元 的罚款(同法第30条)。
流程
我们将填写E-9工作地点变更和E-7居留身份/工作地点变更申请文件。根据您的实际居住状况和就业机构,我们会对申请途径以及是否包含探亲进行分类。
服务范围与费用
- 编制E-9工作场所变更材料
- 我们将审查工作场所变更的原因、求职登记以及1名E-9工人提供的就业数据,准备相关文件。它不包括工人自己的就业中心申请、求职活动或工作安置。它不包括办公室内提交的材料。
- 出入境工作场所变更或增加的事前许可
- 我们将1名工人工作场所的变更/额外许可证的要求与所提供的就业数据进行比较,并准备许可证申请文件。不包括单独的长解释和就业中心程序。它不包括办公室内提交的材料。
- E-7-4身份变更:1名劳动者、1家企业
- 我们将通过比较1名工人和1家公司的 E-7-4 转换要求以及分数、收入和就业证明来准备申请材料。我们区分实际申请途径和身份验证核验范围。它不包括办公室内提交的材料。
- 官方规费依据 ↗
- E-7-1居留资格变更:编制材料
- 我们将审查1名工人和1家公司的 E-7-1 变更要求和工作/就业证明,并准备工作描述、就业原因和申请文件。它不包括大使馆签证和单独的就业中心工作。写作范围:职位描述1类,每类3页,就业原因1类,每类3页。它不包括办公室内提交的材料。
- 官方规费依据 ↗
- E-7-1居留资格变更:含在首都圈现场提交1次
- 我们将审查1名工人和1家公司的 E-7-1 变更要求和工作/就业证明,并准备工作描述、就业原因和申请文件。它不包括大使馆签证和单独的就业中心工作。写作范围:职位描述1类,每类3页,就业原因1类,每类3页。包括1次办公室参观。
- 官方规费依据 ↗
1. 确认您的工作场所是否必须参加
出国保证保险适用于《员工退休福利保障法》涵盖范围内、且雇用剩余雇佣期至少为 1 年的外籍劳工的雇主(《外籍劳工就业等相关法实施令》第21(1)条)。工资欠薪保证保险适用于未涵盖在《工资请求保证法》范围内或定期雇用人数少于 300 人的工作场所(同实施令第27(1)条)。属于特殊就业制度下的建筑工作场所(同法第12(1)1条)不属于上述两项保险的范围(同实施令第21(1)条但书及第27(1)条但书)。
2. 雇主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天内参加保险
雇主必须在雇佣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天内参加出国保证保险和工资欠薪保证保险(《外籍劳工就业等相关法实施令》第21(2)及第27(2)条)。出国保证保险在工资之外,按雇佣劳动部部长公布的每月金额进行累积,且工资保证保险必须保障至少为公布的金额。参加出国保证保险被视为建立了退职金制度(同法第13(2)条)。
3. 劳动者自身的工伤保险与回国费用保险
凡雇佣外国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必须在雇佣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天内办理工伤保险(《外国人雇佣等相关法实施令》第 28 条)。回国费用保险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购买,并按各国公布的金额一次性或最多分 3 期支付(同令第 22 条第 1 款及第 3 款)。
4. 月度缴纳、欠费以及农渔业保证书
离境保证保险费必须按月缴纳(《外国人雇佣等相关法》第 13 条第 1 款),若欠费达到 3 次或以上,雇主将被处以行政罚款(同法第 32 条第 1 款第 5 项)。初犯罚款为 800,000韩元,第二次为 1,600,000韩元,第三次或以后为 3,200,000韩元(同法实施令附表)。未涵盖在工业事故补偿保险范围内的农渔业工作场所,在申请雇佣许可时,须提交加入农民及渔民安全保险的保证书(同令第 13-4 条第 6 项)。
5. 离职或离境时的索赔与差额结算
离境保证保险金应在劳动者离开韩国后的 14 天内支付(若因变更居留资格、死亡或类似原因提出索赔,则在申请之日起 14 天内,或在离境后 14 天内支付)(《外国人雇佣等相关法》第 13 条第 3 款)。若一次性支付的金额低于遣散费,雇主必须支付差额(同法实施令第 21 条第 3 款)。雇佣合同终止时,雇主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 15 天内提交雇佣变更报告(同法实施规则第 14 条)。
所需文件
- 无需提交申请表(这四项政策是雇主与劳动者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需向政府机构提交单独的登记申请)
- 标准雇佣合同(《外国人雇佣等相关法实施规则》第 6 号格式;农业、畜牧业及渔业使用第 6-2 号格式) — 用于确认合同的生效日期
- 外国劳动者雇佣许可副本(《外国人雇佣等相关法实施规则》第 5 号格式)
- 外国劳动者外国人登录证或护照复印件
- 营业执照副本及显示常勤员工人数的记录(用于判定是否适用工资保证保险)
- 加入农渔业安全保险的承诺书(《外国人就业等相关法实施规则》第4-2号格式;不属于工伤赔偿保险覆盖范围的农渔业场所)
- 离境保证保险费缴纳记录(用于确认每月缴纳情况)
- 外国人就业变更报告(《外国人就业等相关法实施规则》第12号格式;在雇佣合同终止时)
费用
保费需根据雇佣劳动部长公布的金额直接向保险公司缴纳;关于地方政府是否补贴保费以及补贴比例,必须向各地方政府进行确认。本事务所的收费自上述金额起步,可能会根据外国人人数、雇佣时间及涉及的报告类型而有所不同;我们将在审核您的文件后提供准确的报价。
法律依据及审查日期
-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12
-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13
-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15
-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23
-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30
-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32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13-4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21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22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27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28
-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ttached Table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5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8
-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Act on the Employment, etc. of Foreign Workers, Article 14
首先查看这些
- 离境保证、工资保证和事故保险的期限是从雇佣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计算,而不是从雇佣许可签发之日起计算(《外国人雇佣等相关法实施令》第21条、第27条和第28条),因此请在确定抵达和开始工作日期后尽快安排投保。
- 加入离境保证保险和工资保证保险也是签发新就业许可的必要条件(《外国人就业等法实施令》第13-4条第7项),因此未加入或欠费可能会影响后续的招聘程序。
常见问题
雇主必须在何时为外国人购买离境保证保险?
如果员工在1年内离职,谁领取离境保证保险?
如果离境保证金低于离职金,雇主是否必须支付差额?
离境保证保险何时赔付?索赔期限是多久?
如果外国劳工没有购买回程费用保险会怎样?
地方政府会对E-8(季节性工作)或农渔业外国劳工的保险费进行补贴吗?
我可以委托行政士办理外国劳工的强制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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